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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区队安全生产责任制6篇

发布时间:2023-02-18 12:24:04 查看人数:37

掘进区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某矿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是掘进区队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配合队长组织本区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 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第4条 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5条 组织好班前会、班后会的安全教育学习,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队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 监督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7条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8条 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组织开展好本区队的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工作,定期举办岗位描述比武。并在施工现场中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11条 定期召开“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的精神要求。

第12条 抓好支委会的政治学习,按时召开党员支部大会。加强班子成员团结,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搞好班子成员的自身建设,不断增强队伍的管理水平,开创本单位的管理特色。

第13条 抓好党员队伍建设,每周至少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一次,发挥党员在现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定期教导全体职工,抓好十二种安全文明行为养成的形成,及时了解职工的家庭状况及思想波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14条 以身作则,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积极为队长排忧解难。协助队长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动把区队工作的难点,作为支部工作的重点,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影响和带动广大职工,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15条 完成党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16条 上对队长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对 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和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督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掘进区队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不能及时参加区队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21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掘进区队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在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25条 未能组织好班前会、班后会的安全教育学习,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2篇 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是掘进区队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配合队长组织本区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 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第4条 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5条 组织好班前会、班后会的安全教育学习,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队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 监督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7条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8条 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组织开展好本区队的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工作,定期举办岗位描述比武。并在施工现场中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11条 定期召开“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的精神要求。

第12条 抓好支委会的政治学习,按时召开党员支部大会。加强班子成员团结,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搞好班子成员的自身建设,不断增强队伍的管理水平,开创本单位的管理特色。

第13条 抓好党员队伍建设,每周至少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一次,发挥党员在现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定期教导全体职工,抓好十二种安全文明行为养成的形成,及时了解职工的家庭状况及思想波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14条 以身作则,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积极为队长排忧解难。协助队长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动把区队工作的难点,作为支部工作的重点,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影响和带动广大职工,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15条 完成党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16条 上对队长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对 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和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督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掘进区队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不能及时参加区队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21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掘进区队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在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25条 未能组织好班前会、班后会的安全教育学习,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3篇 掘进区队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工区材料员是本工区安全后勤保障工作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是本工区安全生产后勤保障工作。材料员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生产环节,掌握人员分配等情况,具有一定统计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热爱本职工作,遵守矿规矿纪及工区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第2 条 按生产需要做好本单位的材料领取、供应及储备工作。

第3条 材料工具发放有记录,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所需材料。

第4条 严格材料领用制度,综合材料消耗不超过定额标准。

第5条 帐目清晰,对工区负责,对矿负责。

第6条 节支降耗,当家理财,杜绝丢失浪费,严把进出关。

第7条 管好库房,材料工具整齐有序,卫生区范围保持整洁。

第8条 积极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第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工区各种材料台帐管理不善造成丢失、遗漏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材料领取不及时影响生产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做好后勤工作,材料工具发放无记录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帐目不清晰,材料工具管理混乱或造成丢失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井上下信息传达不及时、不准确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执行好交接班制度或交接班不认真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包片范围内的卫生负有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掘进区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区队长是本区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工区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区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区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等。

第9条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全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负责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区队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区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区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区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区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接撤职的处分。

第25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26条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7条掘进区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对本区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1条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区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区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3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4条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40条掘进区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掘进区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区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5篇 掘进区队群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工区群监员是本工区作业现场 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的现场 负监督责任。群监员必须训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熟悉避灾路线、严格按照规程要求组织生产并监督安全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安全群监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安工作,监督执行三大规程,协助带班区长、班组长搞好安全作业。

第2条 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工作并撤出处于危险区域的工作人员。

第3条 按时参加矿及有关部门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搞好班组安全工作汇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现场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问题。

第4条 经常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自主保

安能力,不蛮干,做好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处理,发现险情立即搪出人员,并及时汇报。

第5条 对本单位出现的安全事故,及时汇报,立即协助处理,并做好记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分析。

第6条 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监督施工工,以推动安全生产,做好领导交给的临时工作。

第7条 切实起到群众监督作用,对本班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8条 及时填写当班安全信息,并提供解决处理意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9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群监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群监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条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5条 掘进工区在组织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规范的,群监员应负直接监督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没有按照掘进生产任务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在掘进施工中,未按照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爱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不能保证本班组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班组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本班组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的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群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掘进区队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区队支部书记是掘进区队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掘进区队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配合区队长组织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

第4条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

第5条监督区队长、副队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6条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7条组织进行区队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区队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区队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掘进区队在施工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区队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2条 不能及时参加区队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掘进区队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掘进区队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区队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掘进区队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掘进区队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在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掘进区队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区队安全生产责任制6篇

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是掘进区队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配合队长组织本区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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