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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生产6篇

发布时间:2023-03-01 14:42:13 查看人数:56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

第1篇 严抓严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一章 严抓严管的意义:

一、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

1、总体情况:纵向比较,成绩巨大;横向比较,亮点很多。

2、科学分析,存在问题不少:策划教条化,管理经验化,执行表演化,结果随机化。

原因:电网建设规模急剧扩大,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事故应急对正常工作方式的冲击,建设管理力量的相对不足,大量外包队伍的引进。

二、安全生产的要求:国家的要求,国网公司的要求,省公司的要求。

三、 的对策;严抓严管。

1、目的:粗放型管理向精益化管理转变

2、严抓严管的内涵:严谨策划、严密组织、严肃执行、严格考核,抓基础、抓全过程风险管控、抓闭环整治,管责任制落实、管资格审查、管安全投入、管作业关健环节、管全面协调。

第二章 ,严字当头

一、严密的策划,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

做到凡事有章可循,满足上级要求,符合实际情况,风险得到控制,员工基本掌握。

二、严密的组织,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与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

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重大事情领导到岗到位。

三、严谨的工作,决策、管理、作业。

做到凡事按制度办事,决策科学化,管理程序化,作业标准化。

四、严格的考核。奖罚兑现。

做到对照规定,依责而定,奖得心动,罚得心痛。干得好的干部能够得到提升,干得不好的干部让位,干得好的职工得到物质奖励,干得不好的职工受到惩罚,全方位调动积极性。

第三章 抓基础,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抓队伍建设、抓以三措为主的规章制度建设、抓合理工期、抓现场。

一、国家安全生产的基础

1、法律法规

2、安全监督

3、安全技术

二、抓队伍建设

1、抓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提升执行力。

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工作责任。

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安全职责规范,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抓员工培训,分级开展培训

生产技能、安全意识、安全防护技能培训。

原则一:缺什么,补什么。

原则二:职业成长道路设计。

3、抓外包队伍

抓资质,降低降低法律风险。

抓外包队伍执行力,确保责任到位。

抓外包队伍监督,减少责任事故。

三、抓以三措为主的规章制度建设

三措辞:组织、技术、安全措施。

总体要求:从实际出发,精益化管理。

1、组织措施:合理的人员投入、人员数量素质工程的要求,满足安规的规定,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点,重大、特殊施工方案,尽量用图表方式。

3、安全措施:风险管控。承载力分析,安全见证点,危险源、危险点预测预控。

四、抓合理工期

考虑环境(自然条件、人文环境)的影响,确保按部就班开展工作,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五、抓现场

1、抓安全投入

施工机械、安全工器具、现场安全设施

定期检验,日常检查,合格使用

2、三措的交底和落实,标准作业卡,各级人员的到岗到位,文明施工

3、抓闭环

隐患、缺陷,存在问题整改到位

第四章 全面全过程管理

管流程、管配合、管重点。

第一节 管流程

一、工作流程、进场前准备,开工前的培训与交底,施工中的控制,竣工验收,工程交接

二、工艺流程

第二节 管配合

一、工序配合

二、工种配合

第三节 管重点

一、 重大危险源控制

二、 重大隐患排查与整改

三、 安全见证点、质量控制点

四、事故应急

第2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七条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3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七条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第4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七条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电力建设单位、电力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

(五)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

(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七)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

(八)高压容器压力试验;

(九)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施等。

第三十条 制造、安装、维修、拆卸电力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模板、压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拆卸。

第三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规定;

(二)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电力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和指导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生产、在建发电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搞好安全工作,促进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实现安全生产。

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对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相关监管责任。

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建立、健全 责任制和 规章制度,督促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认真抓好制度落实,促进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 的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对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生产现场 的监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有关单位“三定”解决。

配合集团公司 监察部门,搞好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 监察工作,参与安监部门对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安全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参与集团公司安监部门对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安全事故的追查,提出本部门的处理意见。

第6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26种严重违章行为

一、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1、现场作业没有按《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使用工作票;

2、现场作业前没有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3、二次系统上工作,未按《南网工作票技术规范》要求填写二次安全措施单。

二、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说明]按照《安规》“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的规定,在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必须事先完成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的技术措施和《安规》在其它章节明确的安全技术措施。以下几种情况执行本条规定

1、工作票上填写(包括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补充的)的主要安全措施不满足《安规》的要求。如漏拉、合断路器;漏拉、合隔离刀闸;没有按规定挂接地线;

2、未按《安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未做好安全措施前工作人员擅自工作;

4、作业人员擅自变更安全措施进行工作;

5、挂接地线前没有验电;

6、没有设置安全围栏或悬挂警示牌(包括在公路边施工两端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

三、无人监护在高压设备上工作

[说明]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无人监护行为

1、未指派监护人;

2、监护人本人擅自脱离监护工作岗位致使操作人员或工作人员失去监护,属监护人违章;

3、监护人未到监护现场前,工作人员擅自进行工作,属工作人员违章。

四、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好安全帽

[说明]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作业,均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在平行移动作业的杆塔(构架)上作业时,还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站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梯子上工作时,应有专人扶持梯子,并将安全带(绳)挂在高于工作地点的梯子或其他可靠位置;任何人在进入除办公室、控制室(含控制室屏后的继电保护室)、通信机房、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以外的其他工作场所必须戴安全帽,并系牢下鄂带。否则,视为违反本条规定。

五、现场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按规定正确着装

[说明]现场作业人员在从事生产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本单位按照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发放的劳保用品,不按规定使用属于作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违章;如本单位未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则属领导或管理人员违章。

六、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进行作业

[说明]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发生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要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规程以及厂家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未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均属严重违章。

七、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擅自增加工作人员未补办工作人员变动手续(属工作负责人违章)

[说明]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在原工作票的停电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下列情况属违反本条规定:

1、在工作票上没有注明的地点进行作业(二次系统放电缆等工作地点应尽量写全,如果确实难以在工作票上全部填写,不作为严重违章界定);

2、在现场工作的作业人员没有写入工作票(包括工作票附件)。

八、现场作业安全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说明]安全监护人指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操作监护人、现场专职安全监督员和起重指挥员。现场作业安全监护人必须自觉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工作监护制度”,并严格履行监护职责,不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视为违章。

按照变电站《安规》3.4.3 规定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下列情况不界定为违章:

1、继电保护人员在继电保护室工作时,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监护人参加工作;

2、一次设备检修,只有一个工作地点,如果工作地点安全措施可靠,没有高空作业的危险,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监护人协助工作;

3、线路登杆作业,两人一组,一人监护,一人登杆。杆上作业人员双保险已打好、确无安全风险的情况下,监护人可在地面协助吊装工作;在进行登杆查线工作时,参加作业的人员都具备专职监护人的条件时,监护人和作业人员的工作进行互换,并在工作票上注明。

4、新建变电站土建工作(不包括设备安装、交叉作业、高空作业、起重作业,土石方开挖存在踏方危险的作业面)可只设一个安全监护人流动监护。

九、工作前没有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或班组成员不清楚工作中的危险点与预控措施,或在工作票工作人员确认栏代签名(属工作负责人违章)

[说明]“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工作票制度中所明确的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全责任之一,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属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违章。本条应由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工作前对所有工作班成员列队进行“三交”。

工作前的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必须有书面依据。书面依据可填写在操作票、工作票上或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上,也可以附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卡。工作班成员必须清楚作业的危险点,并亲自在工作票上(或分工作票上)签名确认。否则,视为违反本条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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