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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工作制度8篇

发布时间:2022-10-23 13:27:04 查看人数:63

起重工作制度

第1篇 起重机械配合现场检验工作制度

一、现场检验前需要准备的技术资料:

1、制造相关资料:

①装箱单;②产品合格证(特殊起重机的相应部件应有相应合格证);③总图,电器原理图,电气布线图;④主要零部件易损件图;⑤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⑥需现场拼接或技术改动的图纸及技术要求;⑦必要时应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

2、安装相关资料:

①必要时应提供承重基础的验收或证明文件;②完整规范的自检报告;③安装记录;④移装起重机械应有移装合格证。

3、改造(大修)相关资料:

①改造(大修)清单及参照标准;②改造部分的计算书或依据;③改造(大修)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合格证、外协件图纸及技术要求;④规定格式的自检报告;⑤施工工艺文件;⑥试运转记录。

4、提供上一检验周期起重机检验报告;

5、在用起重机定期检验前应做全面维修保养并提供相应维修保养记录。

二、应具备的现场条件:

1、清理起重机使用场所卫生,不应有与起重机械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对验收检验应准备好额定载重量150%的标准试重物(40只砝码/吨)。

三、应配备的人员:

维保单位至少有2名专业人员(一名电气专业、一名机械专业)、使用单位一名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及一名操作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2篇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工作制度

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保证起重机械安全、可靠运行的前提,在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随机文件的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维护保养工作可由起重机械司机、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一.起重机维护保养注意事项

1. 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工作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做到应挂安全警告牌、设置监护人并采取防止撞车和触电的措施。

2. 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放于零位。

3. 起重机的下方地段应用红白带围起来,禁止人员通行。

4. 切断电源,拉下闸刀,取下熔断器,并在醒目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警告牌,或派人监护。

5. 在检修主滑线时,必须将配电室的刀开关断开,并填好工作票,挂好工作牌,同时将滑线短路和接地。

6. 检修换下来零部件必须逐件清点,妥善处理,不得乱放和遗留在起重机上。

7. 在禁火区动用明火需办动火手续,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8. 登高使用的扶梯要有防滑措施,且有专人监护。

9. 手提行灯应36v以下,且有防护罩。

10. 露天检修时,六级以上大风,禁止高空作业。

11. 检修后先进行检查再进行润滑,然后试车验收,确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维修保养注意事项

1. 在进行常规检查的基础上,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必须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以提高设备的安全性,降低设备的故障率,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2. 固定式简易升降机进行维保时, 人员应及时、有效地通知相关使用人员,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为维保人员做好配合工作。

3. 维修保养时,各厅门外应设置安全警示牌及其它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因无关人员的进入或参与而发生事故。

4. 检修换下来零部件必须逐件清点,妥善处理,不得乱放和遗留在固定式简易升降机上。

5. 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电源,并在醒目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警告牌,或派人监护,未经检修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送电。

6. 必须开启或拆卸厅门时,其周围必需设置高度不低于1.05m的护栏,防止人员的坠落。

7. 在禁火区动用明火需办理动火手续,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看护人员。

8. 使用手提行灯其电压应不大于36v,且有防护罩。

9. 在吊笼顶部进行检修时,必须切断急停开关并使停层保护装置处于保护位置。

10. 应尽可能的减少在井道内进行检修的时间,进入底坑前必须切断急停开关。

11. 维修保养中使用的紧急开锁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严防无关人员使用。

12. 紧急开锁钥匙使用时必须注意吊笼的实际位置,开锁后应认真检查其复位情况。

13. 检修后必须先进行试车,确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 人员应对维保工作的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对每次的维保工作予以签字确认,并将维保记录存档。

15. 由专业单位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的,若维保人员如未按规定周期进行维保或维保质量存在问题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和维保单位协调,确保维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3篇 起重作业 工作制度

为了确保起重作业安全,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方案

1、起重吊装作业属高处危险作业,作业条件多变,施工技术也比较复杂,施工前按电力建设规定范围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编制施工方案范围

1)大型起重机械(30t以上)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

2)大型构件吊装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长运输)。

二、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项目

1、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

3、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

4、爆炸品危险品。

5、精密物件、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6、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体吊装运输。

三、起重机械

1、起重机械重新组装后,应进行试运转试验和验收,取得当地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下发的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3、移动式悬挂臂起重机如履带式、汽车式(铁路式除外)异地使用没有拆解主机部份,可以自行检测试验合格后使用。原合格证只要不过期可以继续使用,不必再到当地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检验和办证。

4、起重机的试验对拆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要进行试验。

1静负荷试验:按125%离地10cm,悬空10分钟看构架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

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下挠值在1/700时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定期技术检验的应为110%重量。

2动负荷试验

按110%重量反复进行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各部的运行情况。

5、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

1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机应安装重量限制器,对最大起重量大于6吨的起重机如设有起重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得大于指示值的5%。当起重量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运动。

2起重力矩限制器

起重机必须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其作用是防止塔机超载的安全装置,避免塔机由于严重超载而引起塔机的倾覆拆臂等恶性事故。力矩限制器仅对塔机臂纵垂直平面内的超载力矩起防护作用,不能防护斜吊、风载、轨道的倾斜或陷落等引起的倾翻事故。当起重力矩超过其相应幅度(相应情况)的规定值并小于规定值的110%起重力矩限制器应起作用,停止提升方向及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以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3起升高度限制器

起重机安装在吊钩上极限位置800mm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吊钩接触到起重臂头部800mm或与载重小车之前,或是下降到最低点(地面或地面以下若干米)以前,使起升机构自动断电并停止工作。

4幅度限位器

用来限制起重臂在俯仰到一定限度之前发出警报,当达到限定位置时则自动切断电源。动臂式塔机的臂架低位高位的幅度限制器是用以防止臂架变幅时,变幅到仰角极限位置时(一般与水平角为63o-70o之间)切断变幅机构的电源,使其停止工作,同时还设有机械止挡,以防臂架因起幅中的惯性而后翻。小车运行变幅或塔机的幅度限制器用来防止运行小车超过最大或最小幅度的两个极限位置。一般小车变幅限位器是安在臂架小车运行轨道前的两端,用行程开关达到控制。小车限位开关动作后要保证小车停车时距端部缓冲装置最小距离为200mm。

5行程限位器

1)大车行程限位器

轨道式起重机运行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行程限位位开关,在行程端部应安装限位开关挡铁。挡铁的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起重机的制动行程保证起重机在驶入轨道末端时或与同一轨道上其它起重机相距在不小于0.5m范围内时能自动停车。挡铁的安装距离应小于电缆长度。

2)小车行程

设于小车变幅式起重臂头部和根部,包括终点开关和缓冲器,用来切断小车牵引机构的电路,防止小车越位造成安全事故。

6回转限制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制器。回转限制器在非工作状态下必须保证可自由旋转。

7夹轨钳

保证在非工作状态下固定起重机不能移动。

8缓冲器

大车(小车)缓冲器安装在挡铁架上或起重机上。

9排障挡板

挡板与铁轨间隙不大于5mm。

10风速仪

超过50m的起重机要安装风速仪。

11障碍指示灯

超过30m塔机在最高处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

12吊钩保险

一般采用机械卡环或用弹簧控制。

13钢丝绳防脱槽装置

用以防止钢丝绳在传动中脱离滑轮槽的作用。

四、起重机械分类

1、行走式起重机械

1汽车式常见的为8-50t安全要求:

1)支腿必须坚实铺垫道木以加大承压面积。

2)支腿后应将车身调平锁住,才可工作。

3)工作时6级及以上风力停止工作。

2轮胎式起重机

行驶和起重操作在一室,行走装置为轮胎。起重臂为格式或箱形伸缩式,液压支腿。

3屐带式

本机操作灵活可360度回转,也可载荷行驶。越野性好,但对道路破坏性大。安全要求:

1)禁止斜拉,斜吊。

2)禁止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2、垂直运输吊装

1塔式起重机

1)按结构有固定式;有移动式;自升式(圆筒吊)。

2)按变幅方式:有动臂变幅起重机;折臂式起重机;同时也可以具备臂变幅和小车变幅性能。

3)小车变幅即起重臂不变,小车运动。

2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

1)施工升降机(又称外用电梯,施工电梯、附壁式升降机)是一种使用工作笼沿轨架作垂直运动用来运送人和物料的机械。

2)物料提升机

以卷扬机为动力,以纲丝绳为传动,以吊笼(吊蓝)为工作装置。以结构不同又分龙门架式和井架式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杨机为动力,由两面立柱与梁构成架式,吊蓝(吊笼)在两立柱间沿轨道作垂直运动的提升机。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由型钢组成井字架体,吊笼(吊蓝)在井孔内或架体处侧沿轨道作垂直运动的提升机。30m以下为低架物料提升机,30m(不含30m) 以上为高架物料提升机。物料提升机的缆风绳、直径不小于9.3mm(安全系数为3.5)。提升机20m以下不少于1组(4-8根)提升机高度20-30m时不少于2组。30m以上(不含30m)的高架物料提升机不得使用缆风绳。

五、安全作业规定

1、通则

1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衡,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向行走或回转,落物时应低速轻放。

2单台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双台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两个动作。

3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4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

5两台起重机起吊时每台负荷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能力。

6起吊中严禁在伸臂及吊物下站人或通过.

7起重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于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度—60度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如有6级以上大风,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将达7级以上应将臂杆放下。汽车式起重机还应将支腿全部支出。

8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下的物件不得起吊。

9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重物的承力点。

10风力五级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

2、移动式起重机

1停放或行走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2作业时,起重机处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

3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除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4汽车式起重机行走时,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架上并将钢丝绳收紧。

5履带式起重机行驶时,回转盘、臂杆及吊钩应固定住,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6履带式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工况允许值2/3。

7行走起重机在带电体区作业和靠近架空线路作业的最小安全距离(如表)。长期或频繁作业应有隔离措施。

(火电厂部分表9.2.1)

电压kv

<1

1-10

35

110

220

500

安 全距

离m

高度

1.5

3

4

5

6

国网电气表2.1, 5m

水平方向

1

1.5

2

4

6

表2.2,4.55 m

表4.1,5m

8加油时严禁吸烟或动明火。油着火时,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砂土扑灭,严禁用水浇泼。

9铁路式起重机在接近允许负荷时应夹好铁轨钳,支好支撑并试吊。带负荷行走不许超过当时工况下的80%。

10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11起重机应配备灭火器,驾驶室内铺橡胶绝缘垫,严禁放易燃物品。

3、塔式及龙门式起重机

1两台塔式起重机臂架或机身之间最小距离不少于2m。

2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作业吊物之间距离不能少于3m。

3塔式起重机作业后将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

4、桥式及炉顶式起重机

1任何人员不得在行车轨道上行走。

2作业后将吊勾升起,切断电源。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不得停在运行机组的上方。

5、卷扬机

1卷绕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5圈,回卷后最外层钢系绳应低于卷筒突缘2倍钢系绳直径的高度。

2作业前进行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一律合格后方可使用。

3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不得在钢丝绳及导向滑轮内侧逗留或通过。

6、施工电梯

1电梯各安装的保护和避雷接地装置,并保持接地良好。

2启动前检查电气和各限位装置,梯笼门,围护门等连锁装置良好并进行空车试验,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3电梯每班首次载重运行,必须从最低层上升。严禁自上而下。当梯笼升离地面1-2m时应停车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正常可以使用,不正常必须修理后投入运行。

4暴风雨后,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5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装保护装置。

7、钢丝绳、吊钩等

1钢丝绳安全系统。

1)拖拉绳3.5倍。

2)人力起重4.5倍。

3)机械动力5-6倍。

4)绑扎起重绑扎绳10倍。

5)用于载人14倍。

2绳索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所承受的荷重不准超过规定。

3u型螺栓规定负荷,按最小载面800kg/cm2计标。

4环绳结合段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20倍,但最短不少于300mm。

5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

6其它绳索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力不得大于0.98 kn/cm2。用作绑扎绳时,许用力应降低50%。

7钢丝绳卡子最少3个。

六、起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起重作业人员属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1、起重司机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做好值班记录。

3当班时对制动、吊钩、钢丝绳和各种安全设置进行检查,确认无误方可工作。

4操作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无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起重指挥人员

1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2正确使用标准信号进行指挥。

3负责无关人员的清场。

3、司索人员

1负责起重作业捆绑工作。

2负责起重前安全检查。

3有权拒绝指挥人员违章指挥。

4经常检查起重工器具,停用不合格工器具。

5经常清理施工现场。

七、起重作业“十不吊”

1、超载;2、重量不明;3、棱角不防;4、照明不足;5、偏拉斜吊重物;6、安全装置失灵;7、物件埋在地下;8、指挥信号不明或多人指挥;9、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10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第4篇 塔式起重机交接班工作制度

1、交接班双方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2、多班制,一机多人操作的机械设备,操作工人必须执行机械设备交接班制度。交接双方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完成交接手续后应在记录本上签字。

3、交接班必须在现场进行,接班人必须提前到达现场,交接班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交接。

4、交接班必须把当班机械设备运行和检修情况向接班人详细交代清楚并填写记录,在接班人认为情况属实后,双方签字,交班人方可离开现场。

5、接班人发现有下列情况,有权拒绝接班:

(1)机械设备运行状态和检修情况不明;

(2)工具、配件、安全设施及记录丢失或损坏;

(3)发生故障本应处理而不进行处理;

6、交班人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不得交班:

(1)交班人马虎从事,不按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对机械设(2)备进行认真检查;

(3)发现接班人喝酒或有病状或精神失常;

(4)不是本岗位人员;

7、双方接班后,岗位上发生的一切事情均有接班人负责。

第5篇 起重设备安全检查确认工作制度

一、检查设备是否经劳动部门指定的单位验收合格。

二、检查起重作业区域是否设置了警戒线或明显的安全标志。

三、检查起重设备是否完好,动力设备绝缘是否良好,接地是否正确、可靠。

四、检查钢丝绳磨损断丝、腐蚀、变形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五、检查滑轮、吊夹具等是否有裂纹、缺损、磨损、变形等情况。

六、检查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完好。

七、检查起重设备的辅助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八、检查是否有超重现象。

九、对以上各条件进行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6篇 起重机械申报定期检验工作制度

1、目的

为使特种设备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特种设备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

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起重机械应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施工升降机每1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3、职责

特种设备 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4、定期报检制度

4.1特种设备 人员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4.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特种设备 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4.3起重机械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 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4.4申请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特种设备 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特种设备管理档案保存。

第7篇 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1、1.目的

确保起重吊运作业满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安全。

2.适用范围:

施工项目的其中吊运作业控制。

3.职责:

3.1公司 部负责编制本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

3.2/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重大起重吊运作业的技术方案,监督、检查项目的工作,党群综合部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管理。

3.3施工项目部负责各类起重吊运作业的方案编制及实施,综合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部负责检查、监督工作。

4.参考文献

4.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4.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1-85)

4.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4《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

4.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

5.规定内容:

5.1 通则

5.1.1 起重作业人员上班前、班中严禁饮酒。起重作业人员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操作时不准吃东西、不准看书报、不准打瞌睡、不准开玩笑等。

5.1.2 起重作业人员接班时,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操作前排除。

5.1.3 起重机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起重机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5.1.4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5.1.5 非起重机驾驶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起重机驾驶室。检修人员得到起重机司机许可后,方可进入驾驶室。

5.1.6当起重物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装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5.1.7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或手轮置于零位。

5.1.8 起重机上有两人工作时,事先没有互相联系和通知,起重机司机不得擅自开动或脱离起重机。

5.1.9 驾驶起重机应用手操作手柄,不许用人体其部位去转动控制器,正常情况下不要用安全装置停机,以防在异常情况下来不及采取紧急安全措施。

5.1.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因停电使重物悬挂半空时,起重作业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并应立即将危险区域围栏起来,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5.1.11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把重物妥放置地面。

5.1.12多人挂钩操作时,驾驶人员应服从预先确定的指挥人员的指挥。吊动中发生紧急情况时任何人都可发生停止作业的信号,驾驶人员应紧急停车。

5.1.13起重机起吊重物时,一定要进行试吊,试吊高度h≤0.5m,经试吊发现无危险时方可进行起吊。

5.1.14在任何情况下,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5.1.15在吊运过程中,重物一般距离地面0.5m以上,吊物下方严禁站人。在旋转起重机工作地带,人员应站在起重机动臂旋转范围之外。

5.1.16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5.1.17起重作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人员。

5.1.18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要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猛转到反转位置(特殊情况除外)应先将控制器转动零位,再换反方向,否则吊起的重物容易晃动或因销子、轴等受到过大扭力而发生事故。

5.1.19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20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5.1.21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索具、辅具、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1.22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5.1.23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准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5.1.24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动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到80%,也可由项目总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项目总工及机材负责人应在场指挥。

5.1.25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作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5.1.26 起重机不应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1规定。

5.1.27 严格遵守起重机“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工作紧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下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光线明暗视线不清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角物件没有防护措施不吊;

(10)钢液包过满不吊。

5.2起重指挥人员

5.2.1吊运指挥人员必须是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视力在0.8以上,无色盲症,听力能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者。

5.2.2指挥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

5.2.3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gb5082-85标准与起重机司机联络时做到准确无误。

5.2.4指挥人员应熟知gb6061-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l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5.2.5指挥人员不能干涉起重机司机对手柄或旋钮的选择。

5.2.6指挥人员对所指挥的起重机械,必须熟悉技术性能后方可指挥。

5.2.7负责载荷的重量计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确选择。

5.2.8指挥人员负责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2.9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和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5.2.10指挥人员在发出吊钩或负载下降信号时,应有保护负载降落地点的人身、设备安全措施。

5.2.11在开始指挥起吊负载时,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200mm时,停止起升,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号指挥重物上升。

5.2.12指挥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检验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常的起吊作业。

5.2.13在高处指挥时,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5.2.14 指挥人员选择指挥位置时:

(1)应保证与起重机司机之间视线清楚。

(2)在所指定的区域内,应能清楚地看到负载。

(3)指挥人员应与被吊运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4)当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见起重机司机和负载时,应站到能看见起重机司机的一侧,并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传送信号。

5.3起重司索人员

5.3.1作业前,应穿戴好安全帽及其它防护用品。

5.3.2根据吊重物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适应的吊具与索具。

5.3.3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升重物前,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3.5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5.3.6作业中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5.3.7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5.3.8禁止司索或其它人员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严禁司索人员停留在吊重物下。

5.3.9起吊重物时,司索人员应与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3.10应做到经常清理作业现场,保持道路畅通。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5.3.1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时,及时通知指挥人员。

5.3.12应经常保养吊具、索具,确保使用安全可靠,延长使用寿命。

5.3.13在高处作业时,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

5.3.14捆绑后留出的绳头,必须紧绕吊钩或吊物,防止吊物移动时,拉住沿途人员或物件。

5.3.15吊运成批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吊篮、吊斗等器具;同时吊运两件以上重物,要保持平衡,不得相互碰撞。

5.3.16吊重物就位前,要垫好衬木,不规则物件要加支撑,保持平�,不得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齐平衡。

5.3.17卸往运输车辆上的吊物,要注意观察中心是否平稳,确认不致倾倒时,方可松绑,卸物。

5.3.18吊运化学危险物品,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品 条件》有关规定。

5.3.19工作结束时,所使用的绳索吊具应放置在规定的地点,加强维护保养。达到报废标准的吊具、吊索要及时更换。

5.4车辆装载

5.4.1用机动车辆装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运送超宽、高、长物件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外,还须确定妥善的运输方法和安全措施。

5.4.2装载物要捆绑稳固牢靠,圆筒形物件卧倒装运时必须采取防止滚动的措施。

5.4.3装车时,不得人货混装,随车人员要注意站立位置,不得在货物之间或货物与前车厢板间隙内,严禁攀爬或坐卧在货物上面。

5.4.4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装,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禁止吸烟。

5.4.5装卸时,应根据吊位变化,注意站立位置,严禁在吊物下操作。

5.4.6铁路车辆装运物件,不得超过车辆允许高度和宽度。铁路两侧1.5m范围以内,不得堆放装卸物件,不得在车辆底下或顶上休息。

5.4.7在高栏车厢装卸货物时,起重机司机无法看清车厢内的指挥信号时,应设中间指挥,正确传递信号。

5.5手拉葫芦

5.5.1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吊钩、链条、钢丝绳、轮轴及制动器等是否良好,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并在传动部分加润滑油。

5.5.2不得超载使用,接链人数应根据葫芦能力的大小而定,如拉不动时,应检查葫芦是否损坏,严禁增加拉链人数。

5.5.3葫芦吊挂必须牢固可靠,使用时应先反手拉手链,将起重链倒松,使其有最大的起重距离。

5.5.4起吊时,应先缓慢升起,待链条张紧后,检查葫芦各部有无变化;当确认无误后,方能继续作业。

5.5.5起吊物件时,除操作葫芦的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靠近被起吊物。

5.5.6起吊物件时,必须捆绑牢固可靠,吊具吊索应在允许负荷范围内。

5.5.7 用两个葫芦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负荷应均匀分担,操作人员动作要协调一致。

5.5.8 放下物件时,必须缓慢轻放,不允许自由落下。

5.5.9 使用完毕后,应将葫芦上的污物擦干净,防止生锈,严重腐蚀,断痕,裂纹及磨损的链条,应按链条的报废标准,予以更新。

5.6电动葫芦

5.6.1 操作前,认真检查电动葫芦的安全装置,钢丝绳、吊具及绑扎方法和电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5.6.2 不得超负载使用,上升时不准装限装置,起升时不准握在绳索与物件之间。

5.6.3 使用拖挂线电气开关启动时,要求拖挂绝缘必须良好,操作者注意站立位置。

5.6.4 发现运转不正常时,立即停车并通知检修人员检修。

5.6.5 手动开关、电气元件应经常检查,非电气人员禁止擅自修理电器。

5.6.6 单机电动葫芦在轨道变处或接近转道尽头时,必须减速运行。

5.6.7 电动葫芦在露天工作时,应有防雨、雪设施。

5.6.8 工作完毕后,必须把总闸拉开,切断电源,清理工作现场。

5.6.9 起吊重物,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司索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斜吊斜拉,物件捆绑应牢固可靠。

5.7卷扬机

5.7.1 安装时,基座必须平�牢固,并设置可靠地地锚,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楚指挥人员起吊中的物件。

5.7.2 作业前,检查卷扬机与地面固定情况,防护设施,电气线路,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5.7.3 皮带和开式齿轮转动的部分,均需装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车。

5.7.4 动力正反转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和操纵开头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5.7.5 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

5.7.6 在卷扬机制动操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5.7.7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如发现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脚拉、踩钢丝绳。

5.7.8 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机。休息时物件或吊笼应降低至地面。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

5.7.9 作业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件降至地面。

5.7.10 露天作业的卷扬机其电动机上应设置防雷雨罩。

5.7.11 作业结束后,应将总电源开关切断,并根据要求清理现场保养卷扬机及各部件。

5.8流动式起重机

5.8.1 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后,方可单独操作。严禁无证人员单独动用起重机。

5.8.2 起重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5.8.3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5.8.4 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意。

5.8.5 司机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中间传递信号指挥人员,或采取其它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5.8.6 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重物下面严禁任何人停留。

5.8.7 不得超载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5.8.8 使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台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车升降速度要保持相同,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所允许的最大重量的80%。

5.8.9 在进行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

5.8.10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5.8.11 起重机在起吊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应将重物吊起离地面10cm左右,停止提升并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5.8.12 起重机在输电线下面通过时,应先将起重臂放下。

5.8.13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或调整机件。

5.8.14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5.8.15 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必须立即停车,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工作。

5.8.16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挂在空中。夜间作业在的足够的照明。

5.8.17 工作完毕,吊钩起重臂应放在规定稳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应在零位。

5.9桥式起重机

5.9.1 桥式起重机司机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

5.9.2 开车前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器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动器、限制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5.9.3 起重机的明显部位,必须挂有清晰可见的额定起重量标准牌。

5.9.4 起重机禁止超负荷使用。

5.9.5 必须垂直起升重物,禁止斜拉斜吊。

5.9.6 起重机司机除服从指挥人员发出指挥信号外,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都必须立即停车。

5.9.7 起重机司机必须在接到指挥信号时方能操作,起重机起动前应先鸣铃。

5.9.8 当接近卷扬器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起重机相遇时,速度要放慢,禁止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器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5.9.9 工作停歇时,不得将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专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

5.9.10 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80%。

5.9.11 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车辆。

5.9.12 禁止吊具与人同在一个箱或船仓内装卸物料。

5.9.13 起重机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机上或起重机轨道上。

5.9.14 吊运重物应在安全通道内运行,在没有障碍的路线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离开地面2m以上。

5.9.15 禁止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5.9.16起升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或重要物品时,不论重量多少,均须先起升200~300mm,验证制动器灵敏可靠后,再正式起升。

5.9.17 禁止从起重机上向地面抛掷物品。

5.9.18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和装卸桥,在风力为六级或六级以上禁止作业。

5.9.19 在起重机上进行检修时,起重机必须断电,并在电源开关上挂上“不准送电”牌子。多机共用同一电源时,应挂在应该机的保护电箱的电源开关上,并应在被修理的起重机两侧设置临时护栏、标志牌或信号灯,必要时请专人监护的指挥,以防邻机碰撞。

5.9.20 每年至少一次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技术检查工作。

5.10塔式起重机

5.10.1起重机必须安装运行、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司机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要可靠。

5.10.2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轨道中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应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5.10.3检查轨道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5.10.4作业前重点检查:

(1)机构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构应正常。

(2)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

(3)主要部位连接螺栓不得松动。

(4)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缠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5)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6)查看前一班作业的各种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7)与指挥人约定好指挥信号的种类及相关事宜。

(8)开始操作时,先鸣号发出警示,提醒注意。

5.10.5吊钩得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车接近轨道端部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离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m,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2m。

5.10.6动臂式起重机的起重、回转、运行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独立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的变幅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载时,不得变幅。

5.10.7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或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5.10.8提升的重物平稳后,在跨越障碍物时,重物底部应高出其跨越障碍物0.5m以上。

5.10.9两台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相近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距离不得小于5m。

5.10.10严禁在弯道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5.10.11起吊时不准用吊钩直接吊绕重物,必须用索具或专用器具。

5.10.12细长易燃的物品,要捆扎两道以上,并且要有两个吊点。在吊运过程中吊运的物品应保持水平,不准偏斜,更不能使长度方向朝下,以免在吊运过程中,重物由于自重或振动等原因从捆绑中滑落,发生事故。

5.10.13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再连挂其它重物,以免吊索具超载,破坏原来的捆扎方式,或发生扯、刮、连、带现象。

5.10.14 吊运零散物品,要用钢、篮或其它容器盛装,不可用绳索捆扎。

5.10.15 外形大或长的物体要有拽绳,以防止摆动,拽绳应在被吊物体的两端,各设一个。

5.10.16 严禁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型号的索具混在一起作用。

5.10.17 严禁超载起吊,不能起吊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以及各种不明重量的重物。

5.10.18 各种塔式起重机,禁止在非工作风力下作业。一般的塔式起重机规定六级以上,风速为11~13m/s,风压约105n/㎡的情况为非工作风力。

5.10.19 禁止无操作合格证人员操作。

5.10.20 作业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控制器。小车及平�柄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5.10.21 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如遇8级大风时,应另拉缆绳与地锚或建筑物固定。

5.10.22 有电梯装置的塔式起重机,应将电梯升到10m左右,防止外人进出。

5.10.23 任何人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检修时,必须戴安全带。

第8篇 塔式起重机检查工作制度

1、设备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岗位证方可上岗,设备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按规定执行班前、班后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操作工擅自调整安全限制、限位开关。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

2、建筑起重机械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机、定责,并实行机长负责制。操作人员要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性能、懂原理、东构造;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精心操作,并填好机械运转记录卡和交接班记录。

3、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棚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作业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做好安全防护。

4、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5、企业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由安全员、机管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再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并效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有反馈记录。

6、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租赁企业要开展红旗设备竞赛活动,按红旗设备的有关要求开展检查评比,促进机械完好率和利用率的提高。

7、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重新组织有关单位对设备检查验收,并向检测机构提出申请,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

(1)在同一施工地点连续使用超过一年的;

(2)正常安装使用后,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前;

(3)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超过其标定有效年限的应重新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企业有权对违反操作规程及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操作工或使用单位采取罚款或停机整改等相应措施。在检查中若发现操作工擅自调整各种安全限制、限位装置及其它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9、使用单位应监理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企业及有关部门。

10、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和责任人的分析,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将于全体员工和操作人员。

起重工作制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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