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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2-06 07:41:01 查看人数:23

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第1篇 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生产管理部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包括工艺、设备、储运、仪表、变配电、消防、检修、维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运输车辆和工业卫生等方面的事故隐患;车间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各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市、县安监局备案、销号。

第八条 安全部和车间要建立事故隐患台帐,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对每一项隐患实行整改销号。

第九条 公司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适用公司全体施工作业人员。

1、职责:

1.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1.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区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1.3安督办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1.4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1.5计财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1.6安质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2、事故隐患

2.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工作程序

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工区经理任组长,安质部部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3.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3.2隐患的报告

发现隐患采用逐级报告,并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报告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报告中应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督办,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3.3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3.3.1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

3.3.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督办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督办应进行监控。

3.4档案建立

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3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1、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度:

(1)作业队长在隐患排查中负责全面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科学分析 状况,查找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不安全问题,针对关键问题和事故隐患组织进行整改。按旬组织定期安全检查,按月组织安全生产目标、安全文明标准工地,管理人员责任制等专项检查考核,消除隐患,落实奖惩规定。

(2)副队长协助组长工作,负责施工过程的 和落实工作,对所辖范围内施工生产组织指挥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标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使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深入生产一线调查研究,每天在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围绕作业队安全关键点组织攻关,落实攻关措施。

(3)各部门相关人员认真对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各自职责,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2、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由副组长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各项安全检查。包括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3、隐患登记备案制度:

对已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建立档案,标明隐患的情况、整改人、什么时候完成等隐患的各类信息。对不能短期进行整改的,要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对重大的安全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不能进行整改的,要及时上报项目部安质部协助整改。

4、重大隐患报告与评估制度:

排查出重大隐患后,要及时上报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包括隐患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危害程度,危害范围,治理方案等。

5、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

明确阶段治理的工作内容与目标,所采取的措施等,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6、隐患排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全年安全工作计划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在提取安全费用的同时,一并提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新发现的隐患,要随时增加整改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7、重大隐患治理监控制度:

对正在治理中的重大隐患,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监控责任,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停止使用。

8、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制度:

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每年的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工作计划,开展各层次的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工作,不断丰富培训内容。

9、建立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职工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对报告、举报和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3篇范文)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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