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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06 10:14:02 查看人数:95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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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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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假勤管理,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假勤类别主要分为:年休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长产假、保胎休息)、哺乳假、工伤治疗假、丧假等。

第三条 员工休假必须在休假前填写休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可安排休假。员工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手续的,必须在假后两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五条 事假

1、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人、职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

2、请假条件及时间: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请事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员工请事假按照其个人的日标准工资额(本人岗位薪级工资额除以21.75天)如实扣减请假日工资。误餐费、通讯交通费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也相应扣减。事假期间奖金扣减标准按照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4、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六条 病假

1、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9号)、安徽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最低保证数的通知》(劳险字〔1996〕380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2、请假条件及时间: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出具医院证明或医生的休息建议书后可以休病假。

病假的时间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病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岗位薪点(级)工资,下同)的8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以及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员工,工资照发。

员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3)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员工,发给本人工资的100%。

误餐费、通讯交通费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也相应扣减。病假期间的奖金扣减标准按照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4、审批程序与相关规定:

(1)本人申请、医疗卫生部门证明后由员工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2)员工连续病假时间按一年内的时间累计。

第七条 探亲假

1、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2、休假条件: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且已正式上岗的员工中,未婚、已婚并且同父亲、母亲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已婚并且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

3、假期规定: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酌情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4、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在批准的假期内,员工工资照发,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按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 望父母往返的车船费(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车船票费)、市内交通费、必需的住宿费,由公司财务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车船票费)、市内交通费、必需的住宿费,在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各单位财务负担。

5、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对于涉及境外探亲的个案,其探亲条件,假期规定以及假期待遇等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长产假、保胎休息)

1、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女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20xx年7月28日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假期规定及相关待遇:

(1)女职工生育请产假,凭生育证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2)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双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可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

4、男女职工为了实行节育而实施的人工流产或节育手续后需要休息的,可请计划生育假,经公司工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核准后,报人力资源部。

5、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持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6、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可休长假,时间最多为一年。长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的80%发给,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待遇停发。

7、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根据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需保胎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按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的80%发给,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待遇停发。

第九条 婚假

1、文件依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劳总薪〔1980〕29号、财企字〔1980〕41号、《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1999年6月6日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假期规定

(1)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如男女双方不在一地,按行程远近可另给路途假。

(2)实行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3、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在批准的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假期所发生的路途费用自理。

4、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须经计生管理部门审核),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条 丧假

1、文件依据: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劳总薪〔1980〕29号、财企字〔1980〕41号)。

2、假期规定: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由人力资源部核实,给予丧假3天。如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可按路程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

3、假期待遇:

(1)在批准的假期内,员工工资照发,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按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2)假期所发生路途费用自理。

4、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一条 年休假

1、文件依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休假条件:

a、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员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b、员工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触犯刑律受刑事处分者;

(6)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拘留及以上处分者;

(7)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

(8)在生产(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发生严重责任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9)工作极不负责,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10)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1)员工在休假年度已经安排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在下一个休假年度予以扣除。

3、假期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

(1)在批准的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2)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3)用人单位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5、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二条 哺乳假

女职工给未满周岁的婴儿哺乳,规定每天给哺乳1小时(上下午各半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 工伤治疗假

1、文件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相关规定: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其住院治疗期间为工伤治疗假。

(1)员工因工负伤的确定,以安全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为准;

(2)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工伤治疗假期由医务部门根据伤势确定,并开具治疗休息证明,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假期待遇:在批准的工伤治疗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4、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医疗卫生部门证明,安全部门批准,由员工所在单位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考勤应分级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统计和管理,并按假勤制度规定,审批本单位员工的各类休假;各工区、部室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并按月汇总本部门的出勤、缺勤情况,报人力资源部;班组负责本班的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 员工出勤考核是员工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员工工资、奖金的分配密切相关。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室或工区的考勤。考勤员要及时如实地汇集考勤资料,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完成出勤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考勤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领导和负责考勤的同志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记录和审签,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负责的情况,将给予严肃处理;考勤员虚假考勤导致企业遭受用工风险和劳动纠纷的,按照《安徽省电力公司职工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文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相抵触时,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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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婚嫁的天数,职工结婚如果是在北京、上海、天津,婚假一般有三天,晚婚的假期有七天。如果是在重庆,婚假一般有三天,晚婚的天数是十天。如果是在甘肃,晚婚的假期会被提到三十天。在河南,婚假通常是三天,对于晚婚是十八个工作日,一共是二十一天。对于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来源:文章屋网 )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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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限制劳动者跳槽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迟迟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给劳动者带来了一定的损失。而有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拒不交出由其保管的有关工作资料,致使企业的工作受到一定影响。请问,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呢?

苗女士

a:《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由此可见,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都存在着一种后合同义务。

劳动者在离职后,因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办理与原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到法院。原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转移档案或社会保险的义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拒不交出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要求其交出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确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

q:由于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济效益连续滑坡,公司决定裁员,我属于被裁者之一。在确定经济补偿标准时,我们与公司产生了分歧。我每月工资1500元(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我认为公司应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而公司却说,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算工资,只能按“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补偿。请问,如何确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

余女士

a: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应将属于工资范畴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项收入包括在内,因此,公司只以你的基本工资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不对的。如果该公司一意孤行,那么你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

探亲假、往返路费、工资,一个都不能少

q:小宇是2004年的研究生,经朋友介绍分配到一家事业单位。小宇非常珍惜这份工作,所以工作3年一直没有回老家探亲过。2008年春节,小宇提出回家探望父母,单位以部门人员少为由未批。2009年春节,小宇提前申请,单位只批了20天假期。小宇到家后,因其父患病住院需照料,于是他又向单位提出申请补休上一年20天探亲假。前后共休40天,路途往返5天。单位批准了小宇探亲假20天,但按事假扣发当月工资,另25天作为超假扣发,同时不报销往返路费。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a: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该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该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如果小宇符合上述条件,即可享受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同时对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享受的休假待遇分别做了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小宇属于未婚职工,因上年度单位未安排休假,则可要求单位给予45天的假期,单位将另25天作为超假处理,同时不报销往返路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

q:小舟与爱人结婚时,两人都向当时所在的单位申请了婚假。但婚后没多久,二人就因为经常争吵而离婚。离婚后,小舟跳槽到了另外一家单位。经过分开的这一段时间,两人都冷静了许多,也反省了自己,经过慎重考虑后,小舟和爱人决定复婚。那么,小舟和爱人还能向现在单位申请婚假吗?

a: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复婚同样可享受婚假。但是,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因此,复婚的不能享受晚婚待遇,也即不享受晚婚所增加的假期天数。

在线专家:

潘家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在线专家: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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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怀孕审批”规定因倍受争议被叫停。调查发现,“怀孕审批”竟是医生、护士、演员、模特、导游等诸多行业一项不成文的“潜规则”。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充分的生育自由,只要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范围内的生育,用人单位无权干涉。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发现,除了怀孕需要审批外,职场女性如果想成为妈妈,似乎也困难重重。从入职需承诺“未婚”、怀孕就被调岗或辞退,到产假不给工资、生娃不给报销医药费……种种“坑妈”损招,让职场女性在享受做母亲这项最基本权利时尴尬不已,引起不少纠纷。

想工作,就别想结婚

经过层层筛选,刚毕业的小李幸运地被某公司录用。因听说公司有不录用已婚女性的“潜规则”,本已结婚的小李在入职登记表上的“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了“未婚”。2012年7月,小李入职当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聘用员工如被发现提供虚假陈述,公司与其劳动关系即自行解除,且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后来公司发现小李已经结婚,马上向小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小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小李的请求。小李不服,向法院提讼。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在入职时提供了关于婚姻状况的虚假陈述,确实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但是婚姻状况并非担任职务所必须提供的信息条件,小李的该项虚假陈述不能构成欺诈行为;而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李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维权提示 :

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婚姻状况等原因拒绝录用女性员工,因为如果允许上述内容作为招聘条件,实际上就是容忍了就业歧视的存在,也是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侵犯。如果员工是因上述原因而作出虚假陈述,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怀孕了,就别想有好岗位

小潘于2010年10月开始在一家建材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并约定小潘工资为每月4000元。2011年8月小潘怀孕,5个月后,建材公司以小潘行动不便为由,调换了她的岗位,工资也减为每月2500元。2012年9月,公司再次将小潘工资降到1500元。小潘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了小潘的申诉请求。小潘不服,提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建材公司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变更工资标准的情形下,自行降低小潘工资待遇缺乏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建材公司支付小潘2012年期间擅自降低的工资差额。

维权提示 :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减少女职工的工资报酬,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为照顾女职工而进行的工作岗位调整,也必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考虑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

休产假,就别想领工资

谭雪是一家餐饮公司的领班,2010年底生了宝宝之后开始休产假。休假期间,她没领到工资。2011年3月初,谭雪以公司未按时发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谭雪的请求,餐饮公司不服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变更。在餐饮公司未能支付产假工资的前提下,谭雪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餐饮公司按谭雪的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维权提示 :

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如果女职工没有能够享受自己的相关权利则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一定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请假考勤制度,避免给自己带来维权麻烦。

生孩子,就别想报销医药费

胡女士是一家公司的会计,公司从未给女员工缴纳生育保险。2012年,胡女士生育小孩后,公司一直没有为其报销生育费用。

胡女士在向公司要求报销无果的情况下,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核定胡女士的生育费用中有6000元的费用符合社会保险报销标准,裁决胡女士所在公司为其报销医疗费6000元。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提讼。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生育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胡女士的要求。

维权提示 :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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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9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2019年广东省产假新规定

近日2019年广东省产假新规定的新闻引发了网友关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27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做出具体规定。另外,广东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 0日。据悉,该修正案草案将于2 9日表决,若获得表决通过,女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

2019年广东省产假新规定: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至80天

此外,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为提升新生儿照顾水平,鼓励群众执行基本生育国策,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修正案(草案)》将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现行的广东省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托98天顺产假和30天计生奖励假。部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将30天的奖励假延长至80天后,产假最少即可休178天。

2019年广东省产假新规定: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

《修正案(草案)》将可再婚再生育情况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兜底条款。

具体包括五种情况: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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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3天加上晚婚假10天等于13天。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来源:文章屋网 )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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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每个人都想拥有一段相对比较空闲的时间去享受新的生活,婚假就可以满足的大家需求,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2年最新劳动法婚假申请规定,详情可以点击“工作申请书”查看更多相关申请书内容参考喔。

2022年最新劳动法婚假申请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劳动法婚假规定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具体适用起来则根据《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详细规定。

婚假工资: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婚假碰到周末怎么算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即:当婚假中包含法定假或公休假的时候,照常只享受婚假,婚假结束后,即刻回到工作岗位,所包含的法定假或公休假不再顺延。

根据《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婚假应包括周末在内的。婚假虽然也是国家统一规定的,但并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的: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故遇上周末的不用补假的。所以婚假天数,包括周末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婚假请假事由写什么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5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月-日到-月-日共计5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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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019劳动法关于丧假的规定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规定并不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多都有更详细的规定,例如某省关于丧假的规定如下:

“丧假是干部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7天。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劳动法规定的丧假范围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丧假范围是: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属于直系亲属,应属于姻亲。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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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劳动法关于婚假的规定最新消息

劳动法有关婚假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各地区婚假规定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即[1980]劳总薪字29号文件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xx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婚假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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