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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三违9篇

发布时间:2022-12-28 11:51:10 查看人数: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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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三违

【第1篇】杜绝“三违”现象强化农电安全生产

在电力行业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是电力 中不安全行为的通称。“三违”是目前县级供电企业 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也是企业管理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企业管理者必须认真对待和思考的问题。认真分析“三违”的成因和危害,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是实现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严肃对待的问题。

一、电力安全生产“三违”现象的成因分析。在电力安全生产现场发生“三违”现象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由于部分职工在安全生产的规程和生产操作技能上由于“不懂、不知道、不会”而出现的“三违”现象。认为农电工作的立杆、放线、装表、停送电……这些工作都是手上的经常“活路”,认为没有什么技术,也不会发生安全问题,因此对岗位培训和安全学习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培训学习马马虎虎、心不在焉,使他们对电力生产岗位的应知应会的操作技能出现似懂非懂的现象,造成部分职工安全生产无知性的“三违”现象。

二是由于部分职工工作态度不端正,产生“马虎、凑合、不在乎”的思想,在生产现场出现的“三违”现象。部分职工包括一些管理人员,不能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强调施工进度、忽视安全生产,随意改动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减少工序,不讲究标准,满脑子“可能、大概、差不多”,缺乏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部分职工情绪失落,思想不稳定,导致工作行为失调,造成工程质量差,安全设施不齐全,留下安全隐患,造成麻痹性“三违”现象。

三是由于部分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而出现的“三违”现象。有的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心不强,现场管理粗放或者不敢大胆管理,对“三违”现象视而不见,助长了一些职工在生产现场的“三违”行为;有的管理人员工作任务安排不合理,不考虑作业现场的实际状况安排任务,造成职工身心疲惫,出现忽视安全,违章蛮干抢进度的现象;有的管理人员没有积极为第一线职工创造良好的条件,物资材料供应不及时甚至还有错发的现象,职工为了完成任务,东拼西凑,勉勉强强完成任务,但给电网运行留下安全隐患,造成管理性“三违”现象的发生。

二、电力安全生产“三违”现象的心理分析。一是侥幸心理。有些职工自认为自己对生产现场作业环境熟悉,身体素质又好,技术水平高,反映灵敏,盲目自信,不充分估计违章行为产生的后果,抱着偶尔违章不会出事的心理,冒险违章,如在配电变压器上工作不系安全带、停电、送电不戴绝缘手套等,造成习惯性“三违”的现象。二是麻痹心理。在安全生产形势较为稳定的情况下,有些职工会自觉不自觉地松懈下来,把规程措施抛至脑后。另外,由于一些农电工作内容和形式单一,很多职工平时看惯了、干惯了,靠惯性作业,凭经验施工,根本不去想想是否违章,是否符合安全措施要求,从思想上、心理上产生了麻痹。三是粗枝大叶、马马虎虎心理。有些职工的工作作风不够严谨,干活马马虎虎,粗枝大叶,工作时心不在焉,应付了事,不知不觉就会发生违章行为,结果发生意想不到的安全事故。四是厌烦心理。少数职工甚至管理人员,因长期高强度劳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堪重负,工作热情不高,工作完全处于应付状态,使安全缺乏可靠性。五是唯心心理。极少数职工受宿命论的思想影响,抱着“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的听天由命错误想法,不去认认真真地学习安全生产的规程和规章制度,不去扎扎实实钻研专业技术,在生产现场不注意安全,随意工作,往往造成事故。

三、县级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中治理“三违”的思路和对策。

一是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三违”现象要以人为本,知人善任,用其所长。人是万物之首,再好的制度、再好的措施和想法都必须靠人去落实,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现场的条件复杂多变,地形、气候、工作任务等各不相同,不充分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就很难搞好安全生产。首先要选好、配备好基层供电所所长和生产班组的班组长,因为基层供电所所长和生产班组的班组长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直接影响所在单位的职工,安全生产、班组建设、工作业绩等决定了职工对所配备的所长和班组长在各个方面的价值取向,从而决定了其所在基层供电所和生产班组的工作效果。另外还要帮助职工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让职工充分表述自己职业生涯的愿景,并适时加以引导,教育和引导他们将个人的前途与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同时还要在职工中形成一个管理、技术的梯队结构队伍,形成一个工作向上的合力;再次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每个职工的特点合理安排和分配工作,使每个职工都安心本职工作。

二是在电力安全生产中重视在不同的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平时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职工安全思想教育,要反复强调,寓教与乐,真正使安全思想教育入脑、入耳、入心,起到效果;同时突出三个重点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一是重点时节:节假日、休息日职工思想容易放松;二是重点事:生产遇到困难时,安全周期较长时,安全工作出现问题时,职工思想不稳定时;三是重点人:有喜事的幸福人,遇到困难的愁闷人,班后急着回家的急燥人,休班后返回岗位的疲劳人。通过扎实的思想教育,激发和提高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自觉主动地端正工作态度,用正确的心理支配行为,履行工作职责,实现安全生产。

三是在 中培养全体人员具有良好的安全心理素质。电力安全生产是一个安全风险高的行业,一点点思想上的麻痹和一些细小的事故隐患,就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安全事故发生。所以一方面要从各个方面提高全体职工的生产工作技能,安全技术知识,从而在生产作业现场提高发现安全隐患、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心理素质,遇到突发事件不急躁、不手忙脚乱或消极对抗,而是沉着冷静,积极化解不利因素,取得工作的主动性。

四是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在电力企业的各个变电站和调度值班进行交接班的过程中,要严格认真地执行运行交接班的规章制度。完善 的各项规章制度一直是管理人员追求的目标,要求全体员工落实 的各项规章制度也一直是管理人员追求的境界,为此班组长、调度值班负责人自己首先要做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的模范。在进行交接班时不仅要对电网和电力设备运行情况、生产现场工作班组作业的项目和安全措施、工作票等进行详细的交待,交接班双方还要对设备和生产工作点的安全措施等进行检查,确保万无一失。另外还要对职工的精神状态进行“察言观色”,看看他们的精神状态是否良好,是否做到保持有充沛的体力和良好的工作状态,不然工作势必会走样,行为就会失态,给安全工作带来隐患。

五是强化作业现场管理,积极营造安全生产环境。众所周知,电力企业 的重点在生产现场,要积极营造一个“遵章守纪光荣,违章作业可耻”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在生产现场要积极开展同“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和“三不伤害”等活动。另外还要通过提高职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意识,实施隐患排查和缺陷消除的闭合性管理,促进岗位作业规范化,达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紧紧抓住基层、基础、基本功“三基”不放松,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严把生产现场安全关,确保安全生产在现场的顺利进行。

六是强化管理、严格制度、奖罚分明、树立典型、惩戒违章者。农电工作条件艰苦,突发性事故抢修多、劳动强度大、工作点多面广、生产战线长,长期高负荷的简单劳动,很容易让职工的生理和心理产生疲倦,滋生麻痹和取巧心理。有些职工常常为图一时的省事、省力就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忽视安全生产。因此要充分发挥安监人员的监督把关作用,对重点工程、零散作业人员、边远工作地点、外包工程……要不断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并在整改过程中实行跟踪督察;对多班组、多工种交叉作业的生产现场,安监人员要实行跟班把关。对“三违”人员及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净化安全生产的环境,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第2篇】克服“三违”现象确保安全生产

考察我们以往发生的事故,其主要原因来自于违章,俗称“三违”现象,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做为电力工作者,我们深深懂得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必须要认真研究其形成的原因,寻找防范策略,致力克服“三违”现象,杜绝各类大小事故发生,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三违”现象形成的主要原因:

1、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部分职工的思想意识中对“三违”造成的危害性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甚至抱着麻痹松懈的思想和骄傲自满的情绪,对违章造成的后果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安全意识薄弱,这反映出企业对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2、 制度不硬。有些企业管理制度虽然制定了,但其仅在表面上而已,有制度不执行,现行制度不落实现象存在。有些领导在“三违”事故上,不照章办事,人情网较广,舍弃企业制度,久而久之,造成职工无视各种制度、法律,最终导致违章违纪。

3、安监工作不力, 环节薄弱。企业领导对安监机构没有足够重视,在人员,经费上没有落实,致使安全监督者没有权力管理生产部门,生产一线的人员不理会这些有名无实的工作人员,久而久之,生产人员的违章行为不断流露,违章行为无人管、不敢管。

4、素质差下。生产一线的管理人员,特别是班组管理者,由于多种因素,造成本人整体素质较差,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过程中,重生产轻安全,重完成工作任务轻安全监督管理,尤其是管理人员对安全知识不精,对《安规》、《安全生产法》一知半解,对工作中出现的违章行为不加以更正纠错,任其行事。还有些班组长,专横独断,安全意识不强,权力味道较浓,常常喝三吆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二、杜绝“三违”形象的主要策略: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安全教育。一方面利用企业内部刊物进行安全话题为主的思想交流,利用橱窗、广播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知识,另一方面举办安全学习班,让一线职工学习安全知识、安全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分析事故案例,做到安全知识人人皆知,安全警钟常敲常鸣。

2、坚持做到有章必依、违章必究,用制度制约“三违”现象发生。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发现“三违”违者要重罚重惩,对 好的要予以重奖,致力克服人情网、关系网,使各项制度健全、翔实、实用,由原有的“人管人、挣死人”的现象形成以制度约束人的管理模式。

3、投入人力物力,使安监工作振起威力。这就要企业领导放权力给安监人员,拨付一定的 资金,使安监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每个部门,安监人员坚持经常到一线,了解安全工作情况,查隐患,找缺陷,彻底将事故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之中,真正做到尽到职责。

4、提高 人员的管理水平。企业领导应合理配备 人员,严禁无知识、无文凭的人员充斥到管理岗位上,特别是对现有人员加以培训,让他们正确熟练掌握《安规》《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正确把握自己的权力,正确发挥自己的胆识和才能,严禁违法违纪现象在自己身边发生。

【第3篇】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 ,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

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21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

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上班之前饮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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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委会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属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

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

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公司 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对安全环保部。对未履行职责,

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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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

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 元;第二次罚款30 元;第三次罚款50 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 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 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含1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

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 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委会根据情节研究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4篇】安全生产考核及“三违”管理办法

1 总则

1.1目的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之规定,参照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检查、考核、奖惩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和个人违章行为的考核。

1.3 原则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评和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1.4依据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xx区家具园区管委会相关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5考核频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由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考评,考核结果与部门责任人和个人安全风险金挂钩。

1.6事故的定性、定责

以《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或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上级安全部门的认定为准。

2考核办法

2.1考核的主要内容

a)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因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被盗、被骗案件,资金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毒事故,内部网络安全事故,环境不良影响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b) 规章制度建设;

c)员工培训教育;

d)安全检查;

e)安全会议的开展;

f)安全隐患的整治;

g)个人违章行为及综合治理等。

2.2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

2.2.1火灾事故:

2.2.1.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扣罚直接责任人员6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4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0元。

2.2.1.2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以下,扣罚直接责任人员4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3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0元。

2.2.1.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扣罚直接责任人员3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2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100元。

2.2.1.4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扣罚直接责任人员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50元。

2.2.2因工伤亡事故:

2.2.2.1在生产活动中发生职工因工死亡责任事故,属否定指标,纳入责任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扣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扣罚次要责任人800元。

2.2.2.2如因管理人员失职导致在生产活动中发生职工因工重伤责任事故,扣罚主要责任人800元;扣罚次要责任人500元。

2.2.2.3如因管理人员失职导致在生产活动中发生职工因工轻伤责任事故,扣罚主要责任人300元;扣罚次要责任人200元。

2.2.3车辆交通事故(仅限于公司公务车,责任认定按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准):

2.2.3.1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罚驾驶员600元;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400元;扣罚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300元。

2.3.3.2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扣罚驾驶员500元,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300元;扣罚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200元。

2.3.3.3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扣罚驾驶员400元,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200元;扣罚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100元。

2.3.3.4车辆发生一般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罚驾驶员300元,扣罚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100元;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50元。

2.2.4 被盗、被骗案件:发生被盗(扣除保险赔付后),被骗案件(物品按进价或出厂价核算)

2.2.4.1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万元(包括3万元)以上的,扣罚主要责任人400元,扣罚相关领导200元。

2.2.4.2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包括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括3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200元,扣罚相关领导100元。

2.2.4.3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不包括1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100元,扣罚相关领导50元。

2.2.5 设备事故:

2.2.5.1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包括3万元)以上的,扣罚主要责任人(台班)人均300元,扣罚相关领导200元。

2.2.5.2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包括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括3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台班)人均200元,扣罚相关领导100元。

2.2.5.3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不包括1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台班)人均100元,扣罚相关领导50元。

2.2.6 中毒事故:

2.2.6.1 发生中毒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中毒9人(包括9人)以上的,扣罚直接责任人员10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600元。

2.2.6.2 发生中毒事故一次中毒9人(不包括9人)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5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0元。

2.2.7 内部网络安全事故:

2.7.7.1 发生损坏计算机及网络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或网络瘫痪的,扣罚设备使用人100元。

2.7.7.2 发生网络中断半天未上报或者出现计算机病毒壹天未上报的,扣罚责任人50元。

2.2.7.3 发生浏览色情、暴力等非法网站的,扣罚责任人100元。

2.2.7.4 利用黑客工具等软件进行公司局域网内、网外端口扫描及攻击或者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扣罚责任人200元。

2.2.8 综合治理:

2.2.8.1在生产工作场所,发生打架、斗殴和寻衅闹事的,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

2.2.8.2 在生产工作场所,发生无理聚众闹事、罢工事件,造成生产、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

2.2.8.3由于部门不作为,导致职工违反《信访条例》发生群体上访5人以上或非正常上访事件,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

2.2.9 生产过程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2.2.9.1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作业环境粉尘、噪声、辐射超过国家标准的,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100元。

2.2.9.2 特殊作业环境,不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的,一次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50元。

2.2.10 环境不良影响事故:

2.2.10.1在生产过程中,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不按规定进行回收处置造成不良环境影响事故的,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100元。

2.2.10.2对危险固体废弃物或废液不按规定进行回收处置的,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50元。

2.3 工作管理细则

2.3.1 制度的考核:

2.3.1.1未按要求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200元。

2.3.1.2制度规章不落实,一次扣罚相关部门责任人100元。

2.3.1.3无月度安全计划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1.4未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要求的,一次扣罚责任部门班子每人50元。

2.3.1.5未按公司、职能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专题教育、专题活动等,一次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1.6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责任书,一人次未签订,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1.7使用无上岗证的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一人次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1.8对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上报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200元。对未在规定时限上报的,扣罚责任部门班子每人100元。

2.3.1.9对安全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一次扣罚责任部门每人100元。

2.3.2安全教育培训:

2.3.2.1 新上岗、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未进行一、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 1人次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2.2 对新上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厂级安全培训教育的,1人次扣罚行政部和生产部班子每人50元

2.3.2.3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政府职能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一人次扣罚行政部和责任部门班子每人100元。

2.3.2.4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定期复审超期使用的,一人次扣罚生产部相关责任人每人100元。

2.3.3 安全检查:

2.3.3.1 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月检、重大节假日检查的,扣罚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生产部班子每人100元。

2.3.3.2 部门未开展部门周检的,扣罚部门主管、专(兼)职安全员每人100元。

2.3.3.3 部门班组未开展日检的,扣罚责任班组长每人50元。

2.3.4 安全整改:

2.3.4.1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目标、时间等)进行整改的,扣罚责任人100元。

2.3.4.2在同一部门内,出现重复隐患,扣罚部门主管、专(兼)职安全员和直接责任人每人100元。

2.3.5安全会议:

2.3.5.1 因工作原因不参加或不按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又未请假的,扣罚责任人50元。

2.3.5.2 部门每月未召开安全会议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100元。

2.4 对个人安全工作和工作行为考核细则

2.4.1 个人安全目标考核细则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直接经济损失、责任的大小,扣罚相关责任人50—400元。行政责任追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4.2 对个人违章行为考核细则(出现重复违章现象的在末次处罚额度的基础上加倍处罚)

2.4.2.1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50元:

a)未按规定对所负责的设备、设施、安全消防器具进行维护保养的;

b)擅自拆除设备安全护罩、连锁装置的;

c)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过肩、穿拖鞋、高跟鞋的;

d)擅自拆除或涂改安全标识或导致标识失效的;

e)违反厂内交通管理规定及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

f)不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

g)特种设备不按规定填写运行记录的;

h)特种作业岗位不持证上岗的;

i)电工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不使用专用器具的;

j)占用消防器材、设施存放位置的;

k)堵塞、占用安全疏散通道的;

l)作业、工作场地卫生、物质工器具摆放违反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m)其它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2.4.2.2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100元:

a)未按公司规定用车、无证驾驶(无行业上岗证等)、酒后驾驶公车、违章驾驶、未经许可私自将公车交由他人(有驾照)驾驶的;

b)挪用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

c)违反动火规定擅自动火的;

d)电器线路安装违反安全规定的;

e)高空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f)遇紧急情况不服从指挥的;

g)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设备、设施操作的;

h)违反规定使用电器、设备、设施的或擅自增加电器使用负荷的;

i)堵断安全消防通道的;

j)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设备运行无人监护的;

k)安全值班随意脱岗的;

l)生产过程违章指挥的;

m)未按规定对危废进行回收、处理的。

2.4.2.3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200元:

a)损坏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报警系统、卫生设施、交通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罚款;

b)出现重复违章现象的;

c)厂区内流动吸烟的;

d)未经许可搭接线路或线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4.2.4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300元。

a)违反规定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

b)在生产车间、库房等重要防火场所规定吸烟点以外地方吸烟或乱丢烟头的。

2.4.2.5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当事人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a)故意破坏安全消防器具、设备、设施的;

b)故意破坏生产设备、盗窃在用生产设备上的零部件的;

c)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d)未经允许擅自修改设备安全运行参数的;

e)作业人员酒后上岗、在作业场所饮酒的。

3 附 则

3.1 行政部负责公司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 工作进行考核,每月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通知各部门执行。

3.2违反本管理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的,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填写《处罚通知单》,交生产部备案后转交行政部执行。

3.3对安全责任目标完成优秀的部门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同时,作为参评年度公司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3.4 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和违规行为,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后,有生产部负责处理。

3.5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6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3.7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 ,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

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21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

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上班之前饮酒的;

122

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委会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属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

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

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公司 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对安全环保部。对未履行职责,

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

123

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

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 元;第二次罚款30 元;第三次罚款50 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 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 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含1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

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 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委会根据情节研究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6篇】针对三违采取措施实现安全生产

近年来,石化公司上下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总体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从近年来集团公司整体,以及炼化企业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来看,“三违”行为特别是违章操作是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根源。综合分析安全事故,80%~90%的安全事故都缘于“三违”行为,特别是违章操作。根据杜邦公司统计资料,96%的安全事故缘于“三违”行为。

深入剖析我们企业近年来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违章操作引发的事故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不知不会、无知无畏型。主要是员工操作技能不熟练,业务不过关,技术不过硬,对违章操作造成的严重危害认识不足,鲁莽行事,盲目操作,引发安全事故。二是心存侥幸、习惯违章型。员工在生产作业中不按操作规程,嫌麻烦、图省事、走捷径,长期形成低标准、老毛病、坏习惯,虽然明知是违章操作,但存在侥幸心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三是粗心大意、操作失误型。由于生理、心理、环境等因素影响,操作人员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在操作中疏忽大意,判断失误、遗漏操作步骤等,引发安全事故。

客观地讲,“三违”特别是违章操作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领导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培训针对性不强、员工素质不高的问题;既有制度不完善、无章可循的问题,也存在有章不循、执行不力的问题;既有监督不严格、监控不到位的问题,也有规程不具体、操作无确认的问题。

受控管理的核心思路是讲程序,受控管理的基本思路是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从客观深层次分析违章操作产生事故的原因,基本上都是作业和操作不受控导致的。因此,炼化企业提出作业和操作要受控,既操作要有规程、有卡片,步步要有确认;作业要有票证,风险要有识别;变更要有方案、有审批;应急要有预案、有响应。在作业和操作过程中,人的行为、物的状态和生产环境等因素处于稳定受控状态。其目的就是实现生产中作业和操作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受控,确保企业本质安全。

在个人多年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中,总结出“三违”引发安全事故的以下几种形式:

(1)管理粗放、混乱,违章指挥,引发安全事故。主要是管理人员或员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计划不周,方案不全,生产或检维修作业过程监控不到位,操作或施工方蛮干,造成安全事故。如2004年大庆石化10.27爆炸事故,在油罐上部动火作业,没有施工方案,没有工作票,现场施工监护不力,导致油罐爆炸,死亡7人重大安全事故。其它的承包商事故一般都属此类事故。

(2)员工对违章操作造成的严重危害认识不足,操作技能不熟练,鲁莽行事,盲目操作,引发安全事故;主要是员工业务不过关,技术不过硬,甚至最基本的应知应会都不掌握,对违章操作造成的严重危害认识不足所造成的。如吉化公司2005年11.13爆炸事故,操作员对流程不熟悉,盲目操作,造成设备温度变化剧烈密封失效,空气进入极易爆炸介质中,引发大爆炸,死亡六人,并造成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

(3)员工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程操作,心存侥幸、习惯性违章。主要是嫌麻烦、图省事、走捷径,省略必要的环节或步骤,加之由于过去一直这么操作也没出问题,长期形成低标准、老毛病、坏习惯,虽然明知是违章操作,但存在侥幸心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于2008年1月7日上午在常减压装置空冷器检修过程中发生一起着火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员明知空冷器内有油并带压,不按规程操作,心存侥幸,仍然强行打开空冷器管箱丝堵,导致喷出的油溅到高温管道上引发火灾,操作人员本身被烧死,另烧伤一人。

(4)操作人员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在操作中疏忽大意、判断失误、遗漏操作步骤等,导致误操作,引发安全事故。兰州6.28火灾事故,2006年6月28日,兰州石化分公司炼油厂40万吨气体分馏装置脱异丁烷塔顶冷凝器管板法兰泄漏着火,死亡1人,受伤10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检修人员图省事,对检修后的换热器没有打压试验,车间技术人员工作不认真,没有进行确认就给予验收,开车投热物料后泄漏,引发火灾。

(5)把关不严,检验手段不全,玩忽职守,引发安全事故。有关人员对采购进厂的设备器材等物资检验不到位,对供货来源不把关,给生产留下隐患,最终引发安全事故。2001年10月12日,辽阳石化热电厂三名职工在对高压蒸汽管线流量控制阀进行调校时,相邻的4号流量调节阀阀体因缺陷裂纹爆裂,高压蒸汽将在场的3人灼伤,其中2人伤势过重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青岛高压阀门厂供货的阀门有原始制造缺陷,采购进厂后没有检查出来,在设备投入运行一段时间后,引发安全事故。

“三违”是造成事故的最恶之源,其中“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尤其具有危害性。 其表现在:

(1) 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只是不同的违章者所处的违章环境差异很大、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有的是在会议室,有的是在作业(或操作)现场,有的表现在安全措施上,有的则表现在文件、制度上。

(2) 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违章者所处的地位特殊(有的是领导,有的是技术能手)其违章行为不容易被人们及时发现。所引发的事故一般要有一个过程才会表现出来,才能被人们认识清楚。

(3) 具有极强的传染性。行为人在进行违章指挥时,就已经将这种违章行为在他人(主要是其下属)面前进行了传播。这种违章行为的一再出现,会像瘟疫一样,潜移默化地传播下去。

(4) 影响范围很大。往往行为者熟知安全规定或规程,清楚其做法可能产生的危害,他们的违章行为属于有章不循,明知故犯,常常仗着“艺高人胆大”,按自己认可的方式作业,不但违反了安全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其在员工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5) 制止难度较大。由于大多数违章指挥者拥有一定的职务,有的还是安全监管人员的上级,这使得很多安全监管人员不愿制止、不敢制止、甚至不能制止。

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不仅破坏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正常执行,而且使企业行为偏离了以法规和制度治厂的轨道。管理者违章指挥,既是对自己管理职责的严重亵渎,又是对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极端不负责任,危害极大。

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不仅侵犯了他人按章操作的行为,而且对员工身心会造成伤害。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为了“抢控制点”、“追求政绩”,完成上级任务,为了赢得一些时间,甚至为了体现“领导的权威”,不顾员工的反对或拒绝,强行违章指挥。尽管一时一地侥幸没有酿成灾难,但无疑给安全生产蒙上了阴影。

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最终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杜邦冰山理论正说明了这一点。“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违背操作规程,埋下了隐患,是安全事故的重要成因。在全国每年发生的各类事故中,存在“三违”行为的超过总数的70%,而由于领导者“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事故超过三分之一。

违章操作的原因有很多,有管理方面、制度方面以及培训方面更诸多因素,但是从深层次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领导管理不到位。从表象上看,违章操作发生在基层,表现在操作层面,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其根源在领导,实质是管理问题,任何事故都是由于管理缺陷造成的。有的领导干部“安全第一”的思想不牢固,认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责任制不落实;心浮气躁,作风不扎实;管理方式粗放,管理有漏洞,管理手段单一,甚至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等。

(2)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生产管理领域,制度建设没有及时跟上,存在制度上的空白点,工作中无章可循;已有的制度学习培训不够、掌握不牢,贯彻执行不力;有的制度条款内容太粗、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部分制度没有进行动态修订,补充完善不及时,不适应内外环境的变化和生产管理的需要。

(3)工艺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制订不科学、可操作性不强,执行不力。主要是原有的规程内容较粗,操作步骤不细、责任不明确,缺乏程序性、量化的硬性规定,导致规定动作不明确、不细致、不到位;规程未做到动态修订,没有及时将好经验和做法吸纳进规程;普遍严重存在规程挂在墙上、锁在抽屉里、放在资料柜中的现象,对规程学习培训不够,没有落实到每个岗位、每名员工;部分技术和操作人员对规程掌握不牢,执行中不认真、不严肃,凭经验办事,存在严重的随意性。

(4)缺乏生产操作包括检维修确认和监控的有效措施。主要是对各种操作过程没有实施确认和监控,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反映在操作过程中,就是缺乏监控,缺乏操作确认环节,导致生产操作处于不受控状态。有的单位对技术监控手段重视不够,部分关键装置和重点设备状态监测和联锁自保系统管理差、功能利用不到位,甚至有的还被擅自摘除,埋下了安全隐患。

(5)对装置开停工、生产工艺变动及新装置开车等关键环节缺乏重视,管理不细。有些单位对这些生产关键环节的方案制定得不具体、不细致,组织工作不周密,应急预案不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三查四定”工作标准和水平不高,导致这几个环节安全事故易发和多发。

(6)操作人员应知应会没有完全掌握,有的培训工作不到位。有的业务培训针对性不强,没有真正做到“干什么学什么、干什么会什么”;有的单位培训组织不科学、不规范,时效性不强;培训考核不严格,没有做到应知应会百分之百掌握。

以上分析是违章操作产生的主要原因,也集中反映了我们炼化企业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之处。

针对我们在管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安全事故频发的状况,我们在生产受控管理方面闯出了一条新路子,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公司系统地总结和大力推广这些典型经验,推动企业深入开展以“强三基、反三违、严达标、除隐患”为的安全活动,提高生产受控管理的整体水平,保证炼化装置长周期安全平稳运行,实现企业发展和效益目标。尽快形成有特色的生产受控管理体系。

【第7篇】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包括相关方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三违”行为的认定、监督管理及考核处罚等各项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及进入本公司区域施工作业的相关方。

第三条 名词和术语

一、违章指挥

是指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及以上各级管理人员),安排或指挥职工从事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本公司 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

是指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 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本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职责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

(一)负责制定、完善并监督落实本制度;

(二)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参与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

二、集团公司企管处

(一)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二)负责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配合安全处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落实考核与奖惩。

三、集团公司工会

(一)负责利用橱窗、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二)负责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的“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青安岗”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四、各单位(包括相关方)

负责本单位“三违”行为的查处,并对“三违”行为人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章 “三违”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违章指挥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章指挥:

一、指派不具备安全相关资格的人员上岗(如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职工上岗,或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等),或不考虑员工的工种与技术能力等级进行分工(如安排钳工从事焊工作业,或安排初级工从事中级工的作业);

二、未进行安全工作交底或安全培训,或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或未创造生产安全的其他必备条件,即盲目组织生产;

三、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对员工发现或举报的设备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五、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六、擅自决定设备设施带病运行、超能力运行,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七、设备设施、装置未到达开车条件即下令开车;

八、未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九、在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的情况下,指令员工作业;

十、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十一、发布其他违反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指令的行为。

第六条 违章作业行为的认定

违章作业行为分为操作错误违章行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违章行为及使用不安全设备违章行为等11大类。

一、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1、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失效视为无证);

2、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3、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动火、高处、盲板抽堵、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交叉作业等)无票、无证;

4、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5、开动、关停机器时,未进行联系确认、沟通;

6、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忘记关闭设备;

8、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9、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10、奔跑作业;

11、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12、使机械超速运转;

13、违章驾驶机动车(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4、酒后作业、酒后驾车;

15、机动车、非机动车客货混载;

16、冲压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17、工件紧固不牢;

18、使用煤气、氢气、丙烷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或使用压缩空气、蒸汽、氮气、氧气、氩气及其他能源动力介质吹扫灰尘及杂物;

19、作业时,人体、设备设施与危险源点之间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

20、其他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1、拆除安全装置;

2、停用安全装置,失去防护作用;

3、调整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其他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三、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

3、其他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的违章行为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五、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的违章行为

不按照指定位置,或违反超宽、超高、超长等要求存放物品。

六、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的违章行为

1、无安全措施进入有限空间;

2、无安全措施接近漏料(泄漏)处;

3、携带烟火或穿戴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4、私自搭乘厂内机动车;

5、私自在火车道上行走;

6、通过铁道、道路交通路口未及时瞭望。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的违章行为。

八、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的违章行为。

九、机器设备运转时(包括停机后的惯性运转),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的违章行为。

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或佩戴不正确;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或佩戴不正确,或骑坐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或佩戴不正确;

6、未佩戴安全带,或佩戴不正确;

7、未戴工作帽,或佩戴不正确;

8、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9、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0、改造、改装或毁、损劳动防护用品;

11、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的违章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 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作业行为。

第七条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

一、迟到,或早退,或无故旷工;

二、上班时间睡岗,或擅自脱岗,或擅自串岗,或长时间占用工作电话,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使用电脑、手机浏览网页、玩游戏,但与工作无关),或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三、未按照巡检要求进行巡检;

四、未按照操作流程、操作票进行操作;

五、工艺指标超标后未及时发现或调节;

六、员工在上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私自去外面订饭,或处理其他事件;

七、上班期间嬉笑打闹,或打架斗殴;

八、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厂房或相关作业场所;

九、未经直接主管人员同意私自换岗;

十、上班期间闲聊、吃零食;

十一、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八条 “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集团公司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安全处综合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集团公司企管处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各级各类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实施“三违”行为的隐患排查。对查处的“三违”行为事故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将其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3、公司鼓励员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二、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 人员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属地辖区内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的“三违”行为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本单位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将“三违”行为事故隐患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第九条 “三违”行为的考核与处罚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针对查处的“三违”行为,可依照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员工管理办法》、《劳动纪律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与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二、由于“三违”行为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过事故调查与分析,根据人员伤亡状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火灾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员工被查处1次“三违”行为,即取消该员工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如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安全标兵等);对屡查屡犯(在连续6个自然月内累计被查处达3次)的“三违”行为人,直接待岗学习一周。待岗学习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班组级、车间(工段)级二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班组“三违”行为累计3次及以上,取消该班组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车间(工段)“三违”行为累计10次及以上,取消该车间(工段)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分厂(处室)“三违”行为累计20次及以上,取消该分厂(处室)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

注:此处的“次数”包括安全处、企管处查处的人次数和事故调查中查处的人次数。

五、若“三违”行为人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 人员负责核实。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要及时取消对当事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及其所在单位加倍从重处罚。

六、相关方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可依照公司《相关方 办法》、《相关方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方案》等管理制度和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条 检查与考核

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安全处及其他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全面监督与检查,并纳入月份及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二、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处)负责对日常落实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具体执行对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相关文件、记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二、《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三、《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五、《员工管理办法》

六、《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七、《火灾事故管理办法》

八、《相关方 办法》

九、《劳动纪律考核标准》

【第8篇】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包括相关方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三违”行为的认定、监督管理及考核处罚等各项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及进入本公司区域施工作业的相关方。

第三条 名词和术语

一、违章指挥

是指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及以上各级管理人员),安排或指挥职工从事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本公司 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

是指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 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本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职责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

(一)负责制定、完善并监督落实本制度;

(二)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参与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

二、集团公司企管处

(一)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二)负责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配合安全处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落实考核与奖惩。

三、集团公司工会

(一)负责利用橱窗、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二)负责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的“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青安岗”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四、各单位(包括相关方)

负责本单位“三违”行为的查处,并对“三违”行为人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章 “三违”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违章指挥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章指挥:

一、指派不具备安全相关资格的人员上岗(如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职工上岗,或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等),或不考虑员工的工种与技术能力等级进行分工(如安排钳工从事焊工作业,或安排初级工从事中级工的作业);

二、未进行安全工作交底或安全培训,或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或未创造生产安全的其他必备条件,即盲目组织生产;

三、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对员工发现或举报的设备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五、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六、擅自决定设备设施带病运行、超能力运行,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七、设备设施、装置未到达开车条件即下令开车;

八、未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九、在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的情况下,指令员工作业;

十、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十一、发布其他违反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指令的行为。

第六条 违章作业行为的认定

违章作业行为分为操作错误违章行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违章行为及使用不安全设备违章行为等11大类。

一、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1、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失效视为无证);

2、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3、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动火、高处、盲板抽堵、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交叉作业等)无票、无证;

4、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5、开动、关停机器时,未进行联系确认、沟通;

6、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忘记关闭设备;

8、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9、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10、奔跑作业;

11、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12、使机械超速运转;

13、违章驾驶机动车(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4、酒后作业、酒后驾车;

15、机动车、非机动车客货混载;

16、冲压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17、工件紧固不牢;

18、使用煤气、氢气、丙烷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或使用压缩空气、蒸汽、氮气、氧气、氩气及其他能源动力介质吹扫灰尘及杂物;

19、作业时,人体、设备设施与危险源点之间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

20、其他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1、拆除安全装置;

2、停用安全装置,失去防护作用;

3、调整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其他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三、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

3、其他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的违章行为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五、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的违章行为

不按照指定位置,或违反超宽、超高、超长等要求存放物品。

六、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的违章行为

1、无安全措施进入有限空间;

2、无安全措施接近漏料(泄漏)处;

3、携带烟火或穿戴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4、私自搭乘厂内机动车;

5、私自在火车道上行走;

6、通过铁道、道路交通路口未及时瞭望。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的违章行为。

八、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的违章行为。

九、机器设备运转时(包括停机后的惯性运转),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的违章行为。

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或佩戴不正确;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或佩戴不正确,或骑坐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或佩戴不正确;

6、未佩戴安全带,或佩戴不正确;

7、未戴工作帽,或佩戴不正确;

8、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9、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0、改造、改装或毁、损劳动防护用品;

11、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的违章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 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作业行为。

第七条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

一、迟到,或早退,或无故旷工;

二、上班时间睡岗,或擅自脱岗,或擅自串岗,或长时间占用工作电话,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使用电脑、手机浏览网页、玩游戏,但与工作无关),或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三、未按照巡检要求进行巡检;

四、未按照操作流程、操作票进行操作;

五、工艺指标超标后未及时发现或调节;

六、员工在上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私自去外面订饭,或处理其他事件;

七、上班期间嬉笑打闹,或打架斗殴;

八、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厂房或相关作业场所;

九、未经直接主管人员同意私自换岗;

十、上班期间闲聊、吃零食;

十一、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八条 “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集团公司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安全处综合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集团公司企管处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各级各类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实施“三违”行为的隐患排查。对查处的“三违”行为事故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将其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3、公司鼓励员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二、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 人员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属地辖区内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的“三违”行为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本单位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将“三违”行为事故隐患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第九条 “三违”行为的考核与处罚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针对查处的“三违”行为,可依照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员工管理办法》、《劳动纪律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与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二、由于“三违”行为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过事故调查与分析,根据人员伤亡状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火灾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员工被查处1次“三违”行为,即取消该员工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如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安全标兵等);对屡查屡犯(在连续6个自然月内累计被查处达3次)的“三违”行为人,直接待岗学习一周。待岗学习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班组级、车间(工段)级二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班组“三违”行为累计3次及以上,取消该班组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车间(工段)“三违”行为累计10次及以上,取消该车间(工段)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分厂(处室)“三违”行为累计20次及以上,取消该分厂(处室)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

注:此处的“次数”包括安全处、企管处查处的人次数和事故调查中查处的人次数。

五、若“三违”行为人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 人员负责核实。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要及时取消对当事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及其所在单位加倍从重处罚。

六、相关方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可依照公司《相关方 办法》、《相关方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方案》等管理制度和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条 检查与考核

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安全处及其他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全面监督与检查,并纳入月份及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二、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处)负责对日常落实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具体执行对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相关文件、记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二、《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三、《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五、《员工管理办法》

六、《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七、《火灾事故管理办法》

八、《相关方 办法》

九、《劳动纪律考核标准》

【第9篇】三违帮教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在处长、主任工程师和分管处长的领导下,负责“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

2、严格按照制止“三违”规定和“三违”帮教的规定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

3、认真执行“岗位区域安全联责、员工安全联保”和“三违”罚款交现金等有关规定,所交罚款日清日结,上交财务。

4、负责对严重“三违”人员的程序帮教工作,对“严违”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

5、负责月度“三违”情况有关数据资料的汇总,建立健全“三违”原始台帐。

6、负责写出安全单项罚款的罚款单,并提供有关数据。

7、认真做好处际达标检查材料的汇总、整理,健全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三违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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