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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报告制度15篇

发布时间:2023-01-21 15:51:04 查看人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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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1篇】工程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工程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1、发生工伤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和领导、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和隐患没有消除不放过。

2、发生轻伤事故,工地要组织人员按四不放过处理整改,并于当天上报分公司。

3、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分公司,保护好现场,项目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上报分公司,分公司在12小时内上报总公司。

4、发生重大作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工地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分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分公司立即上报主管机关,劳动局、检察院、总工会等上级组织等候处理,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

5、各种事故均必须填写伤亡事故记录表,重大事故必须在20天内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并上报。

6、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7、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的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做好工伤事故档案资料保管工作。

9、对事故要分明责任,严肃处理。

【第2篇】商综楼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多职工因公伤亡事故纪实、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2007年6月1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分)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 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关部门。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已发生的事故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安全、技术等负责人),公司 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1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检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或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时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七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写调查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表明数据,并划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第十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部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清洁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八条为了正确地技术、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地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九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须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有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有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报省政府结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3篇】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多职工因公伤亡事故纪实、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2007年6月1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分)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 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关部门。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已发生的事故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安全、技术等负责人),公司 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1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检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或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时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七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写调查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表明数据,并划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第十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部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清洁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八条为了正确地技术、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地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九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须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有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有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报省政府结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4篇】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中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

1.3 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1986)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

2. 伤亡事故的统计

伤亡事故统计的内容为: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事故类别、伤亡程度、经济损失。

2.1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实行事故快报制和月报制。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总公司及当地有关安监、建设等政府部门。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每月底项目部向区域/专业公司上报本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2日区域/专业公司向总公司上报上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5日总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上月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2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统计应包括用于伤亡者的费用、物资损失、生产成果的减少、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等五个方面。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12-1987)进行计算;

2.3 伤亡程度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计算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确定重伤与轻伤。

3. 伤亡事故的分类

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3.6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4. 伤亡事故的上报和现场保护

4.1 项目部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公司;

4.2 公司/区域公司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公司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政府部门报告;

4.3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组织人员按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救、抢险活动,防止事故事态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多方位拍照或录相。

5. 事故调查的目的和组织

5.1 事故调查的目的

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为了弄清事故真实情况,从思想、管理、技术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2 事故调查的组织

5.2.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区域公司安全员进行监督;

5.2.2重伤事故,在当地主管部门授权下,由区域/专业公司组织项目部生产、技术、安全、施工等有关人员以及区域公司工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3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一般由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工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政府部门责成由公司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公司/区域公司技术、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5 事故调查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b.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c.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d.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f.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 伤亡事故的调查的实施

6.1 事故材料搜集

6.1.1事故现场物证搜集

事故现场物证包括:遭破损的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内容的标签。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擦拭印迹。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

6.1.2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有关事实及有利于鉴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a. 事故前有关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况,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b. 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工种的时间等,受害人及肇事者按受安全教育(如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违章、违纪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6.1.3 证人材料的搜集

调查人员通过交谈及询问等方式对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与事故有关的证人材料,通过多方调查与取证,前后对比等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考证;

6.1.4 事故现场摄影

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可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进行记录;

6.1.5 事故图绘制

事故图的形式有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以能直观、客观地反映事故发生的平面与立体的真实场景为原则。

6.2 事故原因分析

6.2.1 整理和讨论调查材料

调查组人员在经集体讨论、研究调查材料,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6.2.2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从能量源、危险物质以及机械和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

6.2.3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条件,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a.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查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b. 教育培训不够、不到位,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c. 劳动组织不合理;

d.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6.2.3 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从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评价,分清主次,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6.3 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不同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3.1 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6.3.2 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6.3.3 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b.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按排其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 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的,造成伤亡事故的。

6.4 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综合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理建议和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措施。

6.5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时,应形成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6.5.1 背景信息

a. 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c. 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

d.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e. 操作人员及证人。

6.5.2 事故描述

a. 事故发生的顺序;

b. 人员的伤亡情况;

c. 破坏的程序;

d. 事故的类型;

e. 事故的性质;

f. 承载物或能量(或有害物质);

6.5.3 事故原因

a. 直接原因;

b. 间接原因;

c. 主要原因。

6.5.4 事故责任分析

6.5.5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5.6 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

6.5.7 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6.5.8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7. 伤亡事故的处理

7.1 事故性质的认定

根据国家法规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标准、规定,评定、认定事故的性质。事故性质可分为自然事故(一般指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指目前在技术上尚未有解决的方法,或在技术上属于未知领域而导致的事故)、责任事故三种。

7.2 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职工伤亡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公司仍保留对其责任追究的权利,国家机关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按公司相关制度及文件以及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7.2.1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负责落实公司办公会形成的对公司/专业公司在职人员(包括现场项目经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决定;

7.2.2 项目经理/区域/专业公司经理负责落实项目部管理层、操作层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

7.2.3 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定:

a. 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专业公司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区域/专业公司其它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其它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开除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b.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公司人员给予降级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c. 发生重伤事故,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7.2.4 作业人员责任追究规定:

对作业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作如下规定:

a. 对于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之一的作业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b. 对作业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c. 对作业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本人原工资的70%。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工作,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d.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作业人员,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工资降级的处分,工资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e. 对作业人员罚款的金额额度由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决定,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

8. 事故教育

8.1 伤亡事故发生后复工前,必须开展事故责任者及项目部全体人员参加的事故教育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与技能,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2 轻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项目部安全员组织开展;

8.3 重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区域/专业公司 员负责组织落实;

8.4 死亡及以上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公司 人员组织开展。

9. 事故整改措施

事故整改措施是针对事故工程项目部的全面安全整改措施。

9.1 制定事故整改措施遵循的原则

9.1.1 预防施工过程的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

9.1.2 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危害因素;

9.1.3 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9.1.4 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

9.1.5 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的条件。

9.2 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后重新开展的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对不同等级的危险源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一般施工现场均应制定防高处坠落、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触电、防坍塌、防火灾和防爆炸等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由区域/专业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批,经详细交底后进行落实。

9.3 整改措施

9.3.1 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执行。

9.3.2 建立完善 领导组织和专门的 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3.3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以确保施工安全为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的相关规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硬件设施水平和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增强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尽可能使用现场设备、设施实现本质安全化。

9.3.4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a. 各级负责人和 人员的培训,主要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提高管理水平与能力为主要目的,并确保取得相应管理资格证书;

b.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为目的;

c.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并定期复训。

10. 附则

10.1 本制度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5篇】建设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集团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一、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职工的伤亡事故,切实落实防范措施,当工地上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时需及时迅速上报。

二、根据事故严重性,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等四类。

三、当工地发生轻伤事故后,由负责者或事故现场有关负责人员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等原因,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即刻上报企业主管部门领导。

四、当工地发生重伤事故后,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即刻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再有企业主管部门领导迅速上报当地区级劳动局和安监站。

五、当发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后,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上报企业有关部门领导,再由部门领导在4小时内上报当地区、县级安监站、劳动局等单位。

六、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按死亡事故上报,职工负轻伤后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按重伤事故上报。

七、工地每月1~5号将上月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上报企业有关部门。

浙江ff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6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凡本公司各单位正式吸收的职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予以统计上报。

2、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简称伤亡事故,以下同)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时内,车间、区队负责人必须组织调查,并认真填好写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填好后会同主治医生签具伤害程度意见后交安全处存档并主报公司安委会。

3、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

(1)一般轻伤事故,由车间、区队负责人在事故后24小时内同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拟定出改进措施并报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处。

(2)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安全科及有关部门进行分析。事故报告于7天内报告公司。

(3)发生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电话报公司安委会,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处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有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伤亡事故月报,各项目部于次月一日报到公司,各项目部在报送月表时,凡本单位发生丧失劳动能力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轻、重、伤、死亡事故,均应在'工伤事故按月登记表'中逐栏详细填写。

(6)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事故的登记统计的准确性负责,不得有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发生上述情况时,项目负责人要负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受行政处分。

【第7篇】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不满八小时由安全、资料员根据伤者伤情做好记录,每月底将工伤事故登记表报公司。

2、轻伤事故(休假八小时以上)向现场负责人汇报,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处汇报,填写《企业职工因工负伤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公司安全处。

3、发生伤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事故,经济损失重大,应用快速方法向上逐级报告。

4、保护好事故现场和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减少经济损失。

5、公司接到报告成立事故抽查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处理结论和改进措施。

6、对事故的处理,应查明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者、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第8篇】工程公司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即用快速办法,包括用电话、电报、电传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告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企业派高水平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9篇】砖厂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本制度中的伤亡事故,指在砖厂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轻伤、重伤和意外死亡情况,对于重大死亡以上事故报告处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3.1报告

1.3.1.1轻伤事故发生后,由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上报厂长。

1.3.1.2重伤,除履行上述轻伤上报程序以外,厂长还应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1.3死亡事故,厂长除履行上述轻、重伤上报程序以外,还应报告公安局。

1.3.2调查及处理

1.3.2.1事故调查

调查轻伤,重伤事故,由厂长和有关班组长及技术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厂领导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3.2.2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厂长任组长,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在事故调查清楚之后,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严肃处理。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均应追究当事人和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操作;

(2)违章指挥工人作业;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和劳动纪律;

(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应当追究事故单位领导人或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

(2)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装置不安全;

(3)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不健全;

(4)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

(5)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6)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在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由事故调查小组提交,工伤事故的鉴定、受伤人的经济损失(如受伤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等)遵守砖厂有关规定执行。

【第10篇】商住楼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多职工因公伤亡事故纪实、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2007年6月1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分)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 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关部门。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已发生的事故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安全、技术等负责人),公司 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1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检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或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时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七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写调查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表明数据,并划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第十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部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清洁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八条为了正确地技术、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地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九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须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有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有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报省政府结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11篇】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目的:为保证因工伤亡事故能够迅速上报统计及调查处理,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2、内容及适用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的有关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土建、安装、装饰及道桥施工等单位。

3、事故报告

3.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3.2工程项目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做出判断,有选择的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同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分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同时向总包单位报告。

3.3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3.4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b)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情程度、伤亡者姓名

c)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d)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3.5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用最快方式上报公司安全部门。

3.6发生重伤事故、重在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在24小时内报市政府、劳动局、公安局、总工会、市建委。

【第12篇】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处、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设局、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报须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处,并同时报保险公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单位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死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人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分公司派人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安全处,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安全处,公司按程序报有关部门。

第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领导和现场人员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证明数据,并画出事故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对于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

(一)、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证、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的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和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积压、拖延执行《隐患通知单》造成事故的。

(三)、对新工人或新换岗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四)、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五)、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而造成事故的。

(六)、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施工现场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八)、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13篇】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健康危害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定本制度:

一、 伤亡事故分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一个以上(含一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重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 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轻伤事故是指只有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二、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组织在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和处理。

三、职业危害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危害报告的办法

职业危害报告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职业危害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危害部曾于1988年修订颁发了《职业危害报告办法》)进行报告。职业危害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即,企业上报当地危害监督部门,由危害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四、 职业危害处理

1、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危害后,本公司应根据职业危害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2、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3、患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变动单位时,其职业危害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诊断证明及职业危害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4、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危害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备案;

【第14篇】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范本

一、发生伤亡事故,应当立即逐级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对伤亡人员进行抢救。

二、轻、重伤事故,矿山应立即组织工会、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有关部门报告。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开展现场安全教育。

五、对事故隐瞒不报或长期拖延处理、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法人的责任。

【第15篇】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中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

1.3 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1986)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

2. 伤亡事故的统计

伤亡事故统计的内容为: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事故类别、伤亡程度、经济损失。

2.1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实行事故快报制和月报制。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总公司及当地有关安监、建设等政府部门。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每月底项目部向区域/专业公司上报本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2日区域/专业公司向总公司上报上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5日总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上月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2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统计应包括用于伤亡者的费用、物资损失、生产成果的减少、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等五个方面。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12-1987)进行计算;

2.3 伤亡程度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计算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确定重伤与轻伤。

3. 伤亡事故的分类

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3.6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4. 伤亡事故的上报和现场保护

4.1 项目部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公司;

4.2 公司/区域公司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公司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政府部门报告;

4.3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组织人员按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救、抢险活动,防止事故事态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多方位拍照或录相。

5. 事故调查的目的和组织

5.1 事故调查的目的

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为了弄清事故真实情况,从思想、管理、技术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2 事故调查的组织

5.2.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区域公司安全员进行监督;

5.2.2重伤事故,在当地主管部门授权下,由区域/专业公司组织项目部生产、技术、安全、施工等有关人员以及区域公司工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3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一般由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工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政府部门责成由公司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公司/区域公司技术、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5 事故调查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b.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c.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d.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f.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 伤亡事故的调查的实施

6.1 事故材料搜集

6.1.1事故现场物证搜集

事故现场物证包括:遭破损的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内容的标签。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擦拭印迹。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

6.1.2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有关事实及有利于鉴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a. 事故前有关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况,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b. 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工种的时间等,受害人及肇事者按受安全教育(如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违章、违纪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6.1.3 证人材料的搜集

调查人员通过交谈及询问等方式对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与事故有关的证人材料,通过多方调查与取证,前后对比等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考证;

6.1.4 事故现场摄影

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可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进行记录;

6.1.5 事故图绘制

事故图的形式有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以能直观、客观地反映事故发生的平面与立体的真实场景为原则。

6.2 事故原因分析

6.2.1 整理和讨论调查材料

调查组人员在经集体讨论、研究调查材料,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6.2.2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从能量源、危险物质以及机械和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

6.2.3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条件,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a.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查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b. 教育培训不够、不到位,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c. 劳动组织不合理;

d.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6.2.3 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从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评价,分清主次,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6.3 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不同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3.1 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6.3.2 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6.3.3 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b.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按排其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 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的,造成伤亡事故的。

6.4 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综合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理建议和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措施。

6.5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时,应形成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6.5.1 背景信息

a. 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c. 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

d.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e. 操作人员及证人。

6.5.2 事故描述

a. 事故发生的顺序;

b. 人员的伤亡情况;

c. 破坏的程序;

d. 事故的类型;

e. 事故的性质;

f. 承载物或能量(或有害物质);

6.5.3 事故原因

a. 直接原因;

b. 间接原因;

c. 主要原因。

6.5.4 事故责任分析

6.5.5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5.6 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

6.5.7 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6.5.8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7. 伤亡事故的处理

7.1 事故性质的认定

根据国家法规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标准、规定,评定、认定事故的性质。事故性质可分为自然事故(一般指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指目前在技术上尚未有解决的方法,或在技术上属于未知领域而导致的事故)、责任事故三种。

7.2 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职工伤亡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公司仍保留对其责任追究的权利,国家机关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按公司相关制度及文件以及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7.2.1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负责落实公司办公会形成的对公司/专业公司在职人员(包括现场项目经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决定;

7.2.2 项目经理/区域/专业公司经理负责落实项目部管理层、操作层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

7.2.3 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定:

a. 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专业公司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区域/专业公司其它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其它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开除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b.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公司人员给予降级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c. 发生重伤事故,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7.2.4 作业人员责任追究规定:

对作业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作如下规定:

a. 对于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之一的作业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b. 对作业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c. 对作业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本人原工资的70%。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工作,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d.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作业人员,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工资降级的处分,工资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e. 对作业人员罚款的金额额度由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决定,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

8. 事故教育

8.1 伤亡事故发生后复工前,必须开展事故责任者及项目部全体人员参加的事故教育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与技能,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2 轻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项目部安全员组织开展;

8.3 重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区域/专业公司 员负责组织落实;

8.4 死亡及以上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公司 人员组织开展。

9. 事故整改措施

事故整改措施是针对事故工程项目部的全面安全整改措施。

9.1 制定事故整改措施遵循的原则

9.1.1 预防施工过程的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

9.1.2 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危害因素;

9.1.3 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9.1.4 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

9.1.5 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的条件。

9.2 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后重新开展的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对不同等级的危险源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一般施工现场均应制定防高处坠落、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触电、防坍塌、防火灾和防爆炸等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由区域/专业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批,经详细交底后进行落实。

9.3 整改措施

9.3.1 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执行。

9.3.2 建立完善 领导组织和专门的 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3.3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以确保施工安全为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的相关规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硬件设施水平和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增强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尽可能使用现场设备、设施实现本质安全化。

9.3.4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a. 各级负责人和 人员的培训,主要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提高管理水平与能力为主要目的,并确保取得相应管理资格证书;

b.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为目的;

c.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并定期复训。

10. 附则

10.1 本制度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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