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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5篇

发布时间:2023-02-22 07:09:15 查看人数: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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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1篇】事故统计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高效敏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安全生产动态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处置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包括:

1、导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已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险情。

3、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4、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5、园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遇到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事项。

6、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三、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程序:

1、园区行政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迅速作出相应处置,并立即上报街道安监办。

2、园区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园区安委会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疏散相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园区行政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填写并上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月报表》。

4、园区安委会应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从中摸索事故发生规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认宾贯彻执行,以遏制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的发生。

四、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必须情况准确、要素齐备,既要报发生的情况,也要报发生情况后采取的措施;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五、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后,各相关企业要及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凡因瞒报、漏报、迟报而延误时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2篇】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范本

1、目的:为保证因工伤亡事故能够迅速上报统计及调查处理,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2、内容及适用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的有关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土建、安装、装饰及道桥施工等单位。

3、事故报告

3.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3.2工程项目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做出判断,有选择的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同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分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同时向总包单位报告。

3.3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3.4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b)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情程度、伤亡者姓名

c)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d)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3.5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用最快方式上报公司安全部门。

3.6发生重伤事故、重在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在24小时内报市政府、劳动局、公安局、总工会、市建委。

4、事故调查

4.1轻伤事故由项目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结果,48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部。

4.2重伤、伤亡事故,由公司配合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项目部要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4.3发生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工程项目经理批准;重伤重大伤亡、特大伤亡事故现场,由政府劳动机关批准。

5、事故处理

5.1工程项目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和事故责任人员学习班。

5.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经济处罚,轻伤事故公司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发生事故项目处以每伤一人500-3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处以每伤一人100-1000元人民币罚款,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公司接受上级政府劳动部门的罚款。

6、事故统计

6.1伤亡事故的等级确定要依医院诊断结果为依据,参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划定。

6.2工程项目部按上级要求逐月填写《伤亡事故月报表》,公司安全部每月定期向上级劳动部门、建委、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6.3凡不能按时上报的项目,必须与公司安全部提前说明,否则应视为无故不报,凡无故不报者按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并不予追加补报。

【第3篇】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是对事故进行的调查研究工作,查明事故规律和各种影响因素相互关系等,以便从宏观上认识事故现象和规律,找出企业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制定避免、预防事故对策,有效地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事故的性质分类

1、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2、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三、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般伤害事故,休工在7日内。

2、重伤事故:(1)经医院诊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进行较大手术;(3)严重灼伤、烫伤(4)严重骨折、脑震荡;(5)腿部较重;(6)手部断指一到二只的。(7)脚部不能行走的。(8)内脏器官损伤。(9)经劳动部门审定的。(10)7日后死亡的。

3、死亡事故,指造成一人以上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四、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1、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l—2人,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的事故。

2、以最短的时间填写《重、特大交通事故快速报告表》报告公司要机部门,其它安全事故以报告形式上报公司领导,填写力求准确、清晰、全面。

3、安全事故的月报表截止时间为当月26日10时前报,公司安全保卫科,公司上报主管机关为下月1日前。

4、《责任行车事故综合分析表》由公司安机部根据事故事实的数据,采取分类和排列法,反映事故不同性质、不同范围,划分清楚, 以明确,直观有规律的向上级机关报告。

五、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是搜集事故原始资料的过程,对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提供准确全面的资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定要确保资料的准确、全面和及时。

六、各单位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以上各项条款,履行安全职责,杜绝弄虚作假、迟报、教握丕准确的现象。

七、本制定由安机部负责解释

【第4篇】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行车安全事故后,当班驾驶员及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行车安全死亡事故后,公司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第六条 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 事故快报表。

2. 事故调查报告。

3. 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 事故认定书。

5.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 整改措施

7、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5篇】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部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以上或群伤事故,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

1、道路运输事故:市级运输企业负责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交管所向交管处值班室报告。

2、水上运输事故:市级航运企业分别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务处(海事局)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海事处向海事局报告。 3、公路桥梁施工和养护作业事故:市级路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公路所向公路处值班室报告。

4、交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交通生产企业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 凡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伤亡责任事故、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厅值班室、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交管处、公路处、航务处(海事局)负责分别向省运管局、公路局、航务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统计。安全事故的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市交通局负责统计省、市级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在本地注册的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 1、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按照交通部制订的《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要求,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道路运输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 (月、季、年)报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安监处汇总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运管局、局规划处,并将《安全指标对比分析表》报局长、分管安全副局长等有关局领导。 2、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统计: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由区(市)县海事处和市级航运企业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航务处(海事局),航务处(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局安监处,安监处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市级道桥施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由公路处负责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汇总交安监处;其它市级交通企事业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监督处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经安监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和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区(市)县级交通企事业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由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区(市)县交通局分别建立道路运输安全、水上运输安全、企事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专卷,落实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企事业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安监处、交管处、公路处、海事局对各类违章受到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分别建立劣迹档案,并在**交通安全公示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本制度经**市交通局修订后,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6篇】事故统计、分析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矿井 工作已形成系统化、规范化,对生产事故以及人身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要及时进行追查,分析、统计、处理。

2、生产事故或人身事故发生后,职能部室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由专业矿长、安全矿长负责组织事故地点的队长、班组长、工人、调度室人员、安监部人员进行事故追查,查找事故原因,追查事故责任者。

3、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吸取经验教训,以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人身事故要有事故报告,处理意见,对事故处理结果在大屏幕公布。

4、对事故责任者及其相关领导,给予连带式的处罚,重大事故的处理报告上报公司。安监部对事故进行统计,并保留存档。

【第7篇】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生道路行车安全事故后,当班驾驶员及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发生道路行车安全死亡事故后,公司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 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第六条 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 事故快报表。

2. 事故调查报告。

3. 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 事故认定书。

5.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 整改措施

7、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8篇】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是对事故进行的调查研究工作,查明事故规律和各种影响因素相互关系等,以便从宏观上认识事故现象和规律,找出企业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制定避免、预防事故对策,有效地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事故的性质分类

1、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2、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三、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般伤害事故,休工在7日内。

2、重伤事故:(1)经医院诊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进行较大手术;(3)严重灼伤、烫伤(4)严重骨折、脑震荡;(5)腿部较重;(6)手部断指一到二只的。(7)脚部不能行走的。(8)内脏器官损伤。(9)经劳动部门审定的。(10)7日后死亡的。

3、死亡事故,指造成一人以上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四、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1、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l—2人,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的事故。

2、以最短的时间填写《重、特大交通事故快速报告表》报告公司要机部门,其它安全事故以报告形式上报公司领导,填写力求准确、清晰、全面。

3、安全事故的月报表截止时间为当月26日10时前报,公司安全保卫科,公司上报主管机关为下月1日前。

4、《责任行车事故综合分析表》由公司安机部根据事故事实的数据,采取分类和排列法,反映事故不同性质、不同范围,划分清楚, 以明确,直观有规律的向上级机关报告。

五、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是搜集事故原始资料的过程,对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提供准确全面的资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定要确保资料的准确、全面和及时。

六、各单位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以上各项条款,履行安全职责,杜绝弄虚作假、迟报、教握丕准确的现象。

七、本制定由安机部负责解释

【第9篇】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村委会。

二、单位负责人或村委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安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镇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安委办,并通报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账。

五、每月28日统计当月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填写《赫山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报区安委办。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伤亡事故。

【第10篇】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使事故得到及时的分析处理,便于吸取事故教训,最终达到消灭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的目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分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分析处理已经发生的事故。

2、对煤矿发生的各类非伤亡设备事故及重伤以下人身事故由矿里组织班组长、责任人进行认真的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3、对采掘工作面三级以上冒顶事故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事故当班人员召开分析会,找出事故原因,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4、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处理及善后工作安排并及时报告煤管站、镇政府、煤炭局及娄底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11篇】事故统计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制度

一、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街道办和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

三、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安监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书。

六、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八、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总公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十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

【第12篇】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范本

1、各单位如发生工伤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必须在半个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2、矿属各单位如发生轻伤事故,由矿井安监科组织调查、分析,两日内将事故报告送安全生产部。

3、各单位发生重伤事故由主管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工会、人劳职能部室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后,1天内将事故报告送安全生产部。

4、如发生死亡事故,首先保护好现场,报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5、矿井每月根据事故情况,统计登记、造表报安全生产部。

6、如隐瞒事故,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加倍罚款,并追究其责任,造成后果的,由事故单位责任人负责。

【第13篇】事故统计分析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矿井 工作已形成系统化、规范化,对生产事故以及人身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要及时进行追查,分析、统计、处理。

2、生产事故或人身事故发生后,职能部室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由专业矿长、安全矿长负责组织事故地点的队长、班组长、工人、调度室人员、安监部人员进行事故追查,查找事故原因,追查事故责任者。

3、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吸取经验教训,以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人身事故要有事故报告,处理意见,对事故处理结果在大屏幕公布。

4、对事故责任者及其相关领导,给予连带式的处罚,重大事故的处理报告上报公司。安监部对事故进行统计,并保留存档。

【第14篇】建筑二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建筑十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2、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3、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拍照或录相。

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5、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安全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6、得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7、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有职工的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

8、事故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9、项目部应在每月5日前,每年1月5日前将上月(年)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报送公司安全部门。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目的:为保证因工伤亡事故能够迅速上报统计及调查处理,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2、内容及适用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的有关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土建、安装、装饰及道桥施工等单位。

3、事故报告

3.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3.2工程项目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做出判断,有选择的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同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分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同时向总包单位报告。

3.3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3.4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b)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情程度、伤亡者姓名

c)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d)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3.5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用最快方式上报公司安全部门。

3.6发生重伤事故、重在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在24小时内报市政府、劳动局、公安局、总工会、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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