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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20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29 10:22:02 查看人数:90

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第1篇 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一、当饮用水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召回处理。

二、有严重质量问题饮用水产品,如已经销售的,应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处理。

三、发现生产的饮用水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制度召回计划,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产品。

四、召回计划的内容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满园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五、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病症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六、召回不安全饮用水产品时,若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及时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开道歉,并通过发布社会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

七、召回不安全产品时,将按有关规定对消费者作适当的补偿,对召回的产品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或予以销毁,同时报告质监部门。

第2篇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 制度

1. 范围

本规定对运输产品车辆卫生安全及其控制的管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适用于承担本公司产品装运、交付车辆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2. 职责

本规定由质检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3.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

3.1 卫生安全组织管理

3.1.1 公司成立车辆卫生 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和相关成员,其中明确一人为专职车辆卫生安全监督员,对车辆卫生安全实施专项管理;

3.1.2 公司成品交付运输车辆以冷藏车为主,条件许可时,经车辆卫生 小组组长批准方可用厢式货车;

3.1.3 成品交付运输车辆原则上由各营销区域经理联系,区域经理有困难的,由营销服务部协调车辆,其车辆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3.1.4 对于进入厂区装载成品或者承装包装盒、原料等运输车辆进行卸货的,必须由卫生 小组相关人员检查其卫生状况:

1) 凡检查发现装过化学品、危险品的车辆,对食品存在潜在危害的(如有不良气味、易污染食品包装等物质)一律不许装车或卸货;

2) 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一切车辆,严禁放其驶入厂区,更不得在厂区内进行冲洗或消毒;

3.1.5 卫生 小组对车辆卫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进入厂区装货或卸货的一切车辆,必须经卫生安全监督员签字确认符合卫生安全条件后方可实施。

3.2. 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要求

3.2.1 运输车辆应达到无异味,无污染物危害,混装物品无倒塌的危险。

3.2.2 冷藏车的制冷效果须良好,经消毒后按规定堆放高度装车;厢式货车须采取保温措施(塑料布、棉被等),且干净整洁、无异味,经消毒后按规定高度装车;

3.2.3 运输车辆未装过化学品、危险品等对食品存在潜在危害的情况(如有不良气味、易污染食品包装等物);

3.2.4 运输车辆车厢内、外表面洁净、无污染、无破漏;

3.2.5 驾驶员及其运营作业证件齐全并对应相符且有效,车辆设施等状态完好

3.3 成品承运车辆进出厂程序

3.3.1 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申报

1)凡承接本公司成品装运任务的车辆,在进厂前驾驶员应向本公司申报车辆卫生安全状况;

2)填写《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出示相关证件,接受门卫核对审查;

3.3.2 门卫对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检查

1) 审查《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晰、明确;核查证件与车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2) 现场检查车辆卫生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 在《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中填写确认意见:若符合,则同意车辆进入,并将该确认表传递给仓库保管员;若不符合,则谢绝其车辆进入;

3.3.3 保管员对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检查

1) 查车辆制冷系统设施状态、制冷效果;

2) 查车辆保温措施是否满足要求,保温物品是否干净无异味;

3) 在《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中填写确认意见:若符合,则准备

开启库门;若不符合,则将不符合情况向卫生安全监督员报告裁定;

3.3.4 装卸队长对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检查

1) 查车厢内有无化学品及其遗弃、遗迹、异味,确认有无潜在危害;

2) 查车辆载重吨位与卸货单是否匹配;

3) 查车辆设施完好状态,无漏,无损伤,其卫生安全行驶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4)在《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中填写确认意见:若符合,则同意启动搬装;若不符合,则将不符合情况向卫生安全监督员报告裁定;

3.3.5 卫生安全监督员确认

1) 若门卫、仓库、装卸队对车辆卫生安全检查符合,则对货载车的卫生安全进行全面核查鉴定,并确认所装物品有无倒塌危险等。若完全符合,则在《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中签署符合性意见;

2) 若发现车辆卫生安全条件或状态有欠缺,或门卫、仓库、装卸队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的情况,质检部应协助卫生安全监督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评议,并记录现场评议的结论意见;

3) 卫生安全监督员将车辆卫生安全状况告知营销部或国际贸易部,协调办理承运手续;

4)门卫凭签署符合性意见的《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及营销部等出具的相关证件放行车辆出厂。

4. 记录管理

4.1 承运车辆、公司门卫、仓库、装卸队等负责人,对《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的填写,应按ycd/c_002-2008《记录控制程序》中“5.2条 记录的填写”要求执行,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4.2 记录填写人、评议人均应在确认表的对应栏内签名,并注明日期;

4.3 记录表格由门卫保管分发,填写后的记录仍由门卫收集,按月装订成册,送

交成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监督员收存备查,并按《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管理。

5. 本作业文件所涉及的表格

5.1 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

6. 本作业文件所形成的记录

6.1 车辆卫生安全状况申报记录;

6.2 车辆卫生安全状况检查记录;

第3篇 产品质量 制度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验证的管理,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条 采购产品入库前仓库管理员应会同质检员对入库采购产品的品名、货号及数量等进行核对并记入台账。

第三条 检查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无厂名厂址、标签,有无生产许可证(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同时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索取其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四条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如果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的,必须按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第五条 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六条 验收中如发现有上述问题,质检员有权拒绝入侔,并同时向经理汇报情况,作出处理。

第七条 采购产品验收必须两人进行(仓库管理员应会同质检员),根据采购产品验证单的内容,认真严格的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八条 验收中,发现假冒伪劣采购产品,质检员有权拒绝入库,随即报经理作出处理。

第九条 验收发现采购产品不符或数量、质量有差异,质检员应即时和采购负责人联系,以便作出处理办法。

第十条 验收完毕,由质检员和采购人员在采购产品验证单上相互签字,方能生效。

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制度

第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工作。

第二条 办公室是人员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和质检等各岗位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检验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以及职业道德、卫生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参加外部培训与自学形式相结合,并定期组织考核,

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第五条 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并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从业人员在进厂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其健康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及岗位安排。

第二条 在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的有关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证明方可继续参加工作。

第三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穿不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第五条 对患有痢痰、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安排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生产过程 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过程 ,使之协凋有效进行,确保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生产效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过程 工作,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过程 。

第三条 生产前应合理安排作业计划,做好生产现场的整理、清扫、清洁、消毒等工作。定期对厂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卫生清洁情况进行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使食品生产过程环境卫生过程要求,为生产优质产品创造条件。

第四条 做好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控制,建立和保存、领用出库记录,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及时向质监部门反映。

第五条 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操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质量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认真填写每批次产品的生产投料记录、质量关键控制点记录,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形成的因素处于受控状态,以生产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并保证指派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条 因设备、停电或其他原因中断生产时,该批产品要视情况分别处理。产品经再加工后可达到合格标准的,允许再加工:产品经再加工也无法达到合格的,按不合格品规定处理。

第七条 成品的包装应在良好状态下使用,防止将异物带进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完好无损。

第八条 生产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或校准。

五、贮存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仓库实行专间专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应分开存放,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等物品。

第二条 库房内应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第三条 食品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第四条 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五条 食品库房管理员必须熟悉食品库房卫生管理制度和各类食品储藏的基本要求。发现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时应及时处理。

第六条 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要详细记录入库食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

第七条 对销售的每批产品应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检测设备从选型、购置、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的全过程管理,确保设备完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部门负责全公司所有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检验室负责所有检测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增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遵循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能源消耗少、满足生产、检验需要的原则进行选型,报请经理批准后由供销科负责采购。

第四条 供销部门应从能允分保证产品质量、具有良好信誉的供方处采购设备,设备到货后,组织有关部门开箱验收并予以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设备方可安装,不合格设备,由供销科及时进行退换货或索赔等事宜。

第五条 购进设备应统一编号,并建立设备台账,确保帐、物相符。设备台帐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进日期、生产厂家、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质量说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图纸)等。

第六条 设备的使用应定人定机,多人操作的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且需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七条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使其性能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并建立保存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第八条 闲置停用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放完油水,擦净,加保护罩,挂上停用牌,并指定专人定期保养。

第九条 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后,方可使用,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七、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前对其质量状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重要手段。为严把本公司产品质量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每批成品加工完成后,质检科派人按产品标准或成品检验规程进行抽样,并留存出厂检验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条 检验员应按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检验规程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记录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同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 对检验合格的产品,由质检部门签发产品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方可入库,出厂。

第五条 “_”号检验项目,应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第六条 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第七条 为确保检验数据准确,每年应与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并保存比对记录。

第八条 产品留样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应齐全、清晰,质检部门负责各项记录档案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不合格产品管理等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采购不合格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的控制与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的再次出现,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质检部门负责本公司不合格产品的管理与控制,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不合格的纠正,质检科负责跟踪验证。

第三条 不合格分为严重不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是指产品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所提供的产品出现了重大质量事故,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一般不合格是指与重要不合格相比,不合格的程度轻、影响小、纠正易或具有偶然性,则判为一般不合格。

第四条 当采购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出现不合格时,由验收部门加以标识及隔离,并提出处置意见(如:让步放行、退货、销毁等),报质量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部门实施退货或销毁处理,质检部门进行跟踪。

第五条 当生产过程中出现一般不合格时,由生产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待质检部门批准后实施,出现严重不合格时,山质检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质量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产品交付后,由客户举报或投诉发现的不合格,经查实,若属严重不合格,须将《不合格品及纠正措施处理单》报质量负责人审批,妥善采取纠正措施并向客户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据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七条 质检部门建立并保存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九、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三条 供销部门负责收集各部门(包括媒体、执法部门)传来的有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客户投诉信息,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进行检验和分析,并提出纠正措施,生产部门负责不安全食品纠正措施的实施。

第四条 对于在销售前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产品,隔离存放,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第五条 对于顾客反映的质量问题,由供销部门负责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号等信息,并及时向质检部门报告。

第六条 一确认所生产的食品具有严重质量问题,且已进入销售,应立即予以召回。

十、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为有效处置食品安全重大事放和重大隐患,快速、及时、妥善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疗案适用于公司内各种紧急事故的处置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 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各部门应定期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 统一领导,分别负责

总经理是本公司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组织实施分级监控、分级管理。

(三) 依靠科学,加强协作

要依靠科学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真正做到恪尽职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三、组织领导机构

公司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公司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件应急协调处理;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各部门主管组成,办公室设在质检部门。

四、预警预防

(一) 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开展食品安全的日常监测,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五、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 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所有应急预案,且每年必须组织学习一次。新入公司人员的员工培训内容包含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演练:依据生产情况或社会关注趋势,每年应组织一次相应的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前,由公司经理组织各个部门编写演练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实施,并保留演练记录,演练结束后,及时组织演练效果评价。

六、报告程序

(一) 全年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报告电话: 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接到报告后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并及时上报。

(二) 全体十部职工对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隐忠的情况要在l小时内上报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小组。

(三)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 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七、应急处置

(一)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的记录。

(二) 在生产时出现突然停电、突然停水、设备出现故障、玻璃爆裂、外界污水、灰尘等侵入,由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措施。

(三) 如出现风季、雨季、高温季节等特殊天气、火灾、传染病爆发、化学物品意外等其他紧急状况,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外,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参与评估,作出相应措施后再恢复生产。

(四) 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积极配合有并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八、纠正与完善

(一) 如有事故发生,由质量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原因分析,填写《事故调查报告》,针对导致意外事故的原因,由责任部门采取纠正措施,交质量负责人确认后予以实施。

(二) 质检部门将《事故调查报告》交事故发生部门备案一份,以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验证。

(三) 事故发生后或演练结束后,质量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程序和有关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九、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4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根本,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进入县内市场的农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测,基本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无公害,确保全县人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二、实施原则: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入手,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家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从蔬菜类、畜产品类开始,从批发市场、超市开始,逐步向全市农产品市场的农产品延伸。

三、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推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和标识管理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推行先进的管理手段、引导规范经营;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农产品信用监督约束机制等主要内容,逐步实现我县农产品市场检测人员、速测仪器、检测场所、检测结果记录公示、检测结果网络化管理的具体到位,营造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最终实现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无公害化,并进一步向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发展。

(一)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三项制度”

免检制度。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并与基地种植相符的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索证抽检制度。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制度。

现场检测制度。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1、实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身份编码识别管理制度。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编码规则》要求,制定完善本辖区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随时补充完善编码,提高编码的时效性和科学性。加快编码的普及应用,逐步实现生产者在每批上市农产品上应标明产地编码,以便追查农产品产地来源和生产者,并将产地编码作为农产品追溯的重要依据,更好地为我市农产品顺利进入各地市场服务。

2、推行标识管理。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进行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率先实行农产品标识挂牌销售。标识牌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内容(标识牌的制作、发放由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

3、实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生产基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生产者在生产中要严格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规定,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以及防疫、检疫情况;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通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时有效的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

(三)建立农产品信用监督约束机制

以执法部门监督为主,行业自我监督为辅,结合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通过消费者评选、同行业评比、监督部门评定等综合评价的办法,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创建信用市场、信用企业、信用品牌活动,以充分发挥在农产品安全体系引导市场的功能与作用,逐步使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企业自觉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积级推行“诚信、安全、健康消费”在重点市场、超市设立农产品安全诚信公示栏,定期向消费者提供农产品安全信息,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5篇 产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加强产品安全信息管理,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产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评估,增强同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就产品安全信息的沟通交流,完善产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提高安全风险 防范能力。

二、产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根据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产品安全信息情况,每月上报一次;产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要及时上报;有关产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对食品中毒、突发产品污染事件及产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送外,要立即向当地和县级产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三、规范产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产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产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6篇 药物配方产品试制检验 制度

药物配方、产品试制检验 制度:

一、企业必须建立产品开发试制机械,并配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和试验室;

二、试验过程中,出现危险或敏感性强的产品配方,严禁成批配制和生产;

三、技术员试制出的新产品药物配方必须由本人申报,申报内容应包括产品工艺流程和操作要求等,送企业主管领导审核,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投产;

四、试验用化工原料及烟火药应严格控制停滞量,氧化剂与还原剂应隔离存放;

五、试验配制药物要在单独工房操作,不准在组装室或材料室内配制;

六、检验、试放花炮产品及其半成品质量时,应在符合安全规定的检验场所和燃放区域内进行。

第7篇 农产品产品质量 制度

为保证我合作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我合作社的市场信任度,提升我合作社的品牌形象,根据农业部制定的“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产品卫生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农产品质量 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药安全使用管理

1、合作社使用的农药必须统一采购,专人负责,并要在技术人员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用药。

2、采购的农药必须“三证”俱全,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要核对相符,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的进仓库存和出仓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3、要选用生物源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和限用的一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4、做好病虫测报工作,选择最佳防治时期,尽量做到低浓度使用。

5、最后一次施用农药要严格遵守采收安全间隔期,尽量降低农药残留量,确保产品达到优质、安全的标准。

6、使用农药要注意人畜安全,农药包装物要及时收集处理,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二、肥料安全使用管理

1、肥料要专人负责,统一采购。

2、购买肥料产品必须有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确保肥料产品质量合格,肥料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要进行统一登记。

3、农家肥要经过高温发酵达到无害化标准后方可施用。

4、要采用科学的平衡施肥方法。

5、根外追肥要选用有机氮肥,最后一次追肥应在收获前8天以上。

三、生产

1、按照农产品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2、适时采收、包装,并按法定要求进行标识。

四、运输

对运输工具要清洗干净,确保运输过程不会对蔬菜造成污染。

五、仓储管理

1、肥料、农药、蔬菜的存储仓库要分开,禁止混放。

2、不同种类的农药要隔开存放,禁止混放。

六、登记、记录管理

1、对农药、化肥、种子的购买、存储、使用情况做好登记工作。

2、对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做好记录工作。

3、登记、记录要保存五年以上。

第8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员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团结协作,举全系统之力,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现对我委已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部分职能作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建立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员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县农业委员会总体监管职责

1、负责制定全县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和产地准出示范基地建设。

4、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推荐与管理,组织实施农业品牌培育以及名牌农产品的认定与管理。

5、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组织和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例行监测及监督抽查管理。

6、负责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以及农资合理使用,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许可与监督管理。

7、负责农业外来物种及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依法统一发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9、按照新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工,配合开展市场农产品的质量监管等相关工作。

10、做好县食安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各科室和委属各单位承担的职责

承担的共同责任是: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职责,分工不分家,团结协作,参加与其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协调;优先把项目建设地点安排在获得农产品“三品”证书的基地上;及时将农产品质量动态情况和信息反馈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不擅自发布未经核实和允许公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基层和群众监督,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承担的具体职责是:

1、农产品质量监管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科):牵头负责和协调全县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研究拟订农产品质量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评估及预警,协调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发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配合开展国家、省、市组织的风险评估、专项监测、监督抽检、例行监测和飞检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食安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2、农业科: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协调耕地质量保护、肥料、农药、种子等工作,及时发布农情信息;具体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的专项治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等指导与服务;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3、纪检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行政效能监察。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4、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提供基本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保障条件。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相关部门单位的综合事务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机构建设和人员编制落实。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系统工作目标绩效考核。

5、财务管理科:负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的经费保障及专项资金管理。

6、政策法规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协调、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项;组织开展农资市场整治工作。

7、科技教育科:负责组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包括农业标准化技术在内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送科技下乡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生产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负责农业外来物种及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

8、市场科:负责承担培育、发展和保护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 “三品”农产品的市场推介和展示展销活动;做好农产品生产与市场的对接工作,确保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9、畜牧兽医科:负责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畜牧业重大技术措施;负责种畜禽、牧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监督管理。负责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计划和方案;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0、生猪屠宰科:负责全县生猪等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的信息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1、农业信息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质量追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工作;利用多种途径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培训和指导工作;受委托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安全监管工作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综合宣传和媒体信息报道等工作。

12、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承担全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任务,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县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承担配合部、省、市级相关抽检任务;负责对全县农业系统农产品质量监督速测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研究推广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农业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对检测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和研判,对区域性农产品药物残留等情况提出预警建议;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三品”申报、现场检查、复查换证、年检续展、内检员培训、标志监管等工作,开展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申报与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拟订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指导和监督 “三品”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3、县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全县农资经营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和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销售制度,切实做好农药经营源头监管;负责组织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查处农药经营、使用等违法案件并监督农资经营户建立台帐;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有关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等相关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县本级农产品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参与监督抽查、专项质量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全县相关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4、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负责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实施畜禽产品药残与违禁物、生鲜牛乳中违禁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和抽检;承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生鲜牛乳中违禁物和饲料及添加剂的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养殖业(畜禽产品)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配合国家畜禽产品的相关监测工作。负责全县相关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5、县畜牧兽医总站:负责畜禽产品质量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和推广。制订实施饲料标准,负责饲料技术指导和管理;开展重大畜禽疫情监测、防疫、消毒、扑灭等防治工作。

16、县粮油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负责粮油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和推广全县粮油作物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开展粮油标准化生产的督查指导;研究推广和普及无公害粮油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7、县蔬菜生产技术指导站:负责蔬菜、食用菌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现代园区的标准化生产工作,确保现代园区、永久性蔬菜基地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拟定和推广蔬菜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研究推广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按标准、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8、县植保植检站:负责拟定、推广、监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负责科学使用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等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推广无公害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技术;实施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实名销售台帐制度,并监督相关基地、农资经销点不超范围经营或使用农药;负责制定农药施用间隔期技术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在新闻媒体、生产基地、农资经销点等发布农药禁限用公告以及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荐信息。

19、县土壤肥料管理站:负责推广无公害肥料及施用技术,制定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耕地质量标准。负责全县耕地质量监测和分析评价,对相关抽检样品肥料质量检验和肥效分析评价,对耕地质量问题提出修复整改意见和方案;组织指导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制订科学合理施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食用农产品生产的耕地质量安全。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

1、县农委主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主任是分工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2、各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在分管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工作人员是相关岗位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3、各相关科室、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责任,并将分工和责任落实情况分别形成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四、绩效考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牵头组织对各有关科室、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农委对其年度综合考评的参考依据。

五、责任追究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4、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

5、其他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委纪检监察室依法定程序进行追究。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予行政处分的,报请上级纪检机关责令纠正,并由上级纪检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

第9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1、制定实施年度监测方案,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做到辖区内产出上市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全覆盖。

2、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实施农产品抽样,妥善封存样品并备样,按照规定填写、留存抽样单。

3、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监督检测,建立监测记录并附具检测原始单据;监测情况应及时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4、根据监测情况,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经检测不合格、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要求同批次农产品暂停上市或立即下架封存,并告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申请复检的权利。

5、接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证明。委托人应当填写并递交《入市农产品检测(委托/自检)申请单》。

6、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监测等工作。

第10篇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范本

一、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做好出区境销售生猪的“瘦肉精”监督检测,根据省农业厅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试点要求,在生猪家禽等主导产品上建立规范化试点,组织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单位,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开展质量安全自检,出具产地证明、检疫证明和质量证明,做好与市场准入工作的衔接。

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指经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要求的畜产品准予市场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制度。检测主要针对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这种有害物质。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要有质量 人员,有动物收购、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制度和记录,畜产品经营批发市场、超市要有质量 人员、有完善的质量 记录。对入市销售的生鲜畜产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产地来源证明,同时禁止7种情形的畜产品入市销售:

1.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

2.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3.含有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

4.药物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5.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6.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的;

7.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

未取得市场准入证的畜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单位不得进入市场。进入畜产品市场的企业必须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证或产品认证,或者是区畜牧管理部门资质审查认定的企业。

三、报告制度

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按时将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展情况、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及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验上报区畜牧兽医局,区畜牧兽医局将及时汇总后上报市局。

四、监测制度

一是建立畜产品安全预警机制,组建一支快速处理突发事件的专业队伍,配置必要的仪器及设备,制定相应的处理应急预案,确保畜产品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对畜产品生产进行全程监控,建立畜产品溯源制度,加大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农贸市场、规模养殖场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对查出问题的生产者、经营者及产品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督查制度

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担任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畜产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定期对各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工作方案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处理等情况。

六、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监管部门逐级签订畜产品安全责任状,基层监管部门与生产经营主体签订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建立养殖场(户)巡查制度,逐步建立并实施监督抽检、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责任追究机制,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七、畜产品溯源制度

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督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生鲜乳收购站等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质量承诺等制度,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用药记录、饲料使用记录等八项记录。通过完善制度管理,逐步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第11篇 某装饰产品库房 制度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装饰产品库房 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和人员安全。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装饰产品库房安全的管理。

职责

一、__部负责公司装饰产品库房 工作的监督。

二、装饰部门负责公司装饰产品库房安全的自检和执行。

三、总经理负责公司装饰产品库房安全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 工作程序和要求

库房 原则库房管理“六要”“六不准”

六要

六不准

①库房内堆放物品与墙之间要有适当距离

①库房内不准吸烟

②库房内外要保持道路畅通

②库房内不准设灶

③库房内要保持干爽、内外清洁,堆放整齐

③库房内不准点蜡烛

④库房外要保持不准有火种、易燃物品接近

④库房内不准乱接电线

⑤库房内电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 1 米

⑤库房内不准把易燃物品带进去寄放

⑥要提高警惕,防止盗窃

⑥库房内不准无关人员出入

库房物品 库房管理员负责库房物品出入及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库房使用专用系统对所管辖的物品进行分类登记,设置标识卡、台帐,做到帐(包括 纸质和电子台帐)、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

存放物品的库房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在库房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 手续,分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

注意安全,离开库房后必须关闭库房门;不得磕、碰、摔、挤压物品。 严格坚持物品、出仓手续,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物品积压库房时间。

库房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品状况,库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盘点。 库房设施、设备的管理 保持库房库容库貌,不得带食品到库房,每天下班前清洁地面,清除库存物资上灰尘 杂物。 库房设施、设备设有专人管理,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提请公司安委办报经公司 领导研究决定后,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 必须良好。

库房消防 库房负责人为主要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库房的消防 工作。每天值班人员下班后检查各区域的电源插头是否都关闭,并登记情况。 库房管理部门应把库房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库房管理部门协助库房做好定期消防演练,提高库房员工消防意识。库房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意。 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加设临时线路。库房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明显标识;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库区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 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12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员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团结协作,举全系统之力,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现对我委已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部分职能作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建立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员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县农业委员会总体监管职责

1、负责制定全县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和产地准出示范基地建设。

4、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推荐与管理,组织实施农业品牌培育以及名牌农产品的认定与管理。

5、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组织和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例行监测及监督抽查管理。

6、负责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以及农资合理使用,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许可与监督管理。

7、负责农业外来物种及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依法统一发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9、按照新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工,配合开展市场农产品的质量监管等相关工作。

10、做好县食安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各科室和委属各单位承担的职责

承担的共同责任是: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职责,分工不分家,团结协作,参加与其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协调;优先把项目建设地点安排在获得农产品“三品”证书的基地上;及时将农产品质量动态情况和信息反馈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不擅自发布未经核实和允许公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基层和群众监督,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承担的具体职责是:

1、农产品质量监管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科):牵头负责和协调全县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研究拟订农产品质量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评估及预警,协调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发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配合开展国家、省、市组织的风险评估、专项监测、监督抽检、例行监测和飞检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食安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2、农业科: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协调耕地质量保护、肥料、农药、种子等工作,及时发布农情信息;具体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的专项治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等指导与服务;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3、纪检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行政效能监察。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4、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提供基本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保障条件。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相关部门单位的综合事务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机构建设和人员编制落实。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系统工作目标绩效考核。

5、财务管理科:负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的经费保障及专项资金管理。

6、政策法规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协调、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项;组织开展农资市场整治工作。

7、科技教育科:负责组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包括农业标准化技术在内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送科技下乡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生产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负责农业外来物种及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

8、市场科:负责承担培育、发展和保护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 “三品”农产品的市场推介和展示展销活动;做好农产品生产与市场的对接工作,确保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9、畜牧兽医科:负责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畜牧业重大技术措施;负责种畜禽、牧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监督管理。负责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计划和方案;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0、生猪屠宰科:负责全县生猪等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的信息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1、农业信息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质量追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工作;利用多种途径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培训和指导工作;受委托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安全监管工作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综合宣传和媒体信息报道等工作。

12、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承担全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任务,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县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承担配合部、省、市级相关抽检任务;负责对全县农业系统农产品质量监督速测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研究推广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农业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对检测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和研判,对区域性农产品药物残留等情况提出预警建议;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三品”申报、现场检查、复查换证、年检续展、内检员培训、标志监管等工作,开展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申报与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拟订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指导和监督 “三品”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3、县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全县农资经营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和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销售制度,切实做好农药经营源头监管;负责组织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查处农药经营、使用等违法案件并监督农资经营户建立台帐;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有关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等相关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县本级农产品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参与监督抽查、专项质量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全县相关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4、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负责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实施畜禽产品药残与违禁物、生鲜牛乳中违禁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和抽检;承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生鲜牛乳中违禁物和饲料及添加剂的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养殖业(畜禽产品)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配合国家畜禽产品的相关监测工作。负责全县相关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5、县畜牧兽医总站:负责畜禽产品质量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和推广。制订实施饲料标准,负责饲料技术指导和管理;开展重大畜禽疫情监测、防疫、消毒、扑灭等防治工作。

16、县粮油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负责粮油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和推广全县粮油作物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开展粮油标准化生产的督查指导;研究推广和普及无公害粮油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7、县蔬菜生产技术指导站:负责蔬菜、食用菌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现代园区的标准化生产工作,确保现代园区、永久性蔬菜基地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拟定和推广蔬菜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研究推广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按标准、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8、县植保植检站:负责拟定、推广、监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负责科学使用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等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推广无公害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技术;实施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实名销售台帐制度,并监督相关基地、农资经销点不超范围经营或使用农药;负责制定农药施用间隔期技术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在新闻媒体、生产基地、农资经销点等发布农药禁限用公告以及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荐信息。

19、县土壤肥料管理站:负责推广无公害肥料及施用技术,制定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耕地质量标准。负责全县耕地质量监测和分析评价,对相关抽检样品肥料质量检验和肥效分析评价,对耕地质量问题提出修复整改意见和方案;组织指导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制订科学合理施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食用农产品生产的耕地质量安全。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

1、县农委主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主任是分工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2、各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在分管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工作人员是相关岗位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3、各相关科室、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责任,并将分工和责任落实情况分别形成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四、绩效考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牵头组织对各有关科室、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农委对其年度综合考评的参考依据。

五、责任追究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4、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

5、其他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委纪检监察室依法定程序进行追究。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予行政处分的,报请上级纪检机关责令纠正,并由上级纪检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

第13篇 产品安全性控制程序制度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性,识别产品和过程的安全性问题,可靠地避免故障,并在出现问题时,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本厂对涉及产品安全性/产品/过程控制可靠,避免相应的赔偿和责任。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用户和工厂确认的涉及安全/环保的特殊性产品的过程控制活动。

3.定义:

3.1产品责任:用于描述生产者或他方对因其产品造成的与人员伤害、财产损坏或其它损害有关的损失赔偿责任。

3.2产品风险:是指产品为满足自身功能而具有的风险,此外总体产品上的部分产品所引起的风险也属此例。

4.职责:

4.1技术开发部负责产品安全性策划、识别特殊特性,及对涉及产品安全性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4.2生产部、计划供应部负责对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产品/过程进行标识、控制,适时制定限制不合格品损失的应急方案。

4.3质量保证部负责对安全/环保件的检验、试验和内部审核。

4.4厂部办公室负责产品安全性方面的法律纠纷处理,人劳教育室负责产品安全性方面的培训。

4.5计划供应部负责对涉及产品安全性分承包方的控制,并就有关产品安全性事宜与顾客联络。

4.6计划供应部负责有关产品的紧急追回;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订,并对产品安全责任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5.工作程序:

5.1产品安全性策划和确定:

5.1.1按合同评审程序规定,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将顾客的所有资料(设计图、技

术条件、协议书等)翻译或消化。

5.1.2由技术开发部对顾客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查阅顾客在上述资料中有无标

识涉及到产品安全性的特殊特性符号,由技术开发部将顾客标识或通过fmea

分析,确定涉及产品安全性的特殊特性,编制《产品安全性清单》,注明所有产品安全性项目(包括产品/过程特性)和控制要求。

5.1.3新产品项目小组在进行产品开发和过程策划时,针对所有产品安全性项目采用当今最先进的工艺技术和检测手段,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5.1.4新产品项目小组在产品开发和过程策划时须进行fmea分析、识别潜在风险和知晓提供的产品在整个系统或车辆中的功能,并通过材质试验、装车试验、消声测试等研究,来识别和估计由于不当的开发、加工而造成潜在风险。所有可能的风险和采用措施均须反映在fmea分析报告、控制计划和相应作业指导书中,并能在产品说明中予以识别和标注。

5.1.5考虑到由于产品安全性后果可能造成的严重性,由工厂负责聘请熟悉有关产品安全性法律的法律顾问协助处置有关法律事务,有必要时针对风险很高的

产品与保险公司联系投保事宜,避免或减轻因产品安全性事故造成工厂的损失。

5.2人员资格的培训:

5.2.1对于所有从事与产品安全性生产有关的设计、采购、生产、检验人员由

厂办人劳教育室按规定进行有关产品安全性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a.产品责任的原则。

b.对产品安全性进行控制的意义。

c.使员工知晓如果出现产品安全性事故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工厂过程控制有效,这样可使责任方转移,而一旦确定本厂责任,则工厂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直接损害/缺陷后果损害的责任。

d.使员工了解与自己工作有关的零件和特性有哪些涉及到了产品安全性。

e.了解工厂内部所有涉及产品安全性的技术、管理文件。

5.2.2按规定由人劳教育室保存所有涉及产品安全性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素质资料,确保达到规定的员工岗位素质要求。

5.2.3将产品安全性培训内容适时组织培训,让班组每一个员工知晓和理解。

5.2.4按培训程序规定人劳教育室制定人员顶岗计划,确保在需要更换人员时有

其他素质良好人员顶岗。

5.3生产过程控制:

5.3.1由新品项目小组按规定进行产品策划,制定控制计划和各类作业指导书,确定所有影响安全性的工艺参数和控制手段,并在以上文件上对涉及产品安全性的特殊特性(包括产品/过程)按顾客指定的符号进行标识。

5.3.2由新品项目小组对影响产品安全性的过程进行能力验证,要求在批量认可/生产件批准前ppk不小于1.67,批量生产六个月后,cpk不小于1.33,过程能力不足或缺少验证时需进行100%检验。

5.3.3对用于检测涉及产品安全性项目的测试设备按规定精度要与公差范围相适应,并定期进行周检和保养,以及一年进行一次msa分析测定其能力。

5.3.4按规定来标识产品,保证所有涉及产品安全性的零件的可追溯性,注明批次/炉号,在贮存时,须保证先进先出,不可混批,对有使用期限的产品须在产品标识上作说明。

5.3.5由生产部制订所有涉及产品安全性的零件/产品的应急计划(补救和追回流入市场产品,限制损失),应急计划须考虑产品风险情况,且在接受委托时进行协商和根据顾客要求确定。

5.4存档文件:

5.4.1为在发生产品安全性质量问题时,证明本厂过程控制有效,使责任转移或减少责任,须提供必要的过程记录,因此本厂规定了以下所有涉及到产品安全性的文件和记录进行存档、标识和保存。

a.生产工艺文件(产品设计图、工艺规程、fmea分析报告及作业指导书,关键工序目录)。

b.检验规程、检验记录、测验报告、材料化验报告等。

c.过程能力测定报告,控制图。

d.检测设备校准记录、msa分析报告。

e.人员培训/资格记录、人员职责规定。

f.需要时的安全数据表格。

g.涉及产品安全性和各种管理标准,产品和工艺标准/规范。

5.4.2将5.4.1涉及的文件和记录按《管理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技术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和《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归档,保存期15年,并对涉及到产品安全性项目的内容按顾客指定的符号作标识。

5.4.3存档可用书面、胶片和磁盘等多种方式,必要时对重要文件采用安全归档,确保信息保存可靠和查阅方便。

5.5分承包方的控制:

5.5.1由计划供应部在向涉及产品安全性的分承包方提出采购时,核实在采购合同、质量协议、技术协议中是否明确了该分承包方提供产品/服务涉及到了具体产品安全性项目以及控制要求和由于分承包方原因可能承担的产品责任,由各相关部门在编制采购资料时须明确以上内容要求。

5.5.2在进货检验和分承包方评审时,须注意检查分承包方有无按采购资料规定执行。

5.6由质量保证部按《内部质量审核控制程序》规定对涉及产品安全性过程进行体系或过程审核或产品审核。

第14篇 农产品安全巡查制度范本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二)检验检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县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原则上县级年度定性检测200批次以上,乡镇快速检测50批次以上,每年度形成当年总结分析报告。

(三)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四)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五)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八)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红黑名单”。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农经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5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为了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客观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维护消费者和农民正当权益,推进农业各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新闻发布制度》、《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组工作方案》和《农业部关于印发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 ;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发布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应遵循“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握时机、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客观公正,严格程序、注重效果”的原则,有利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消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和农民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推进农业各产业健康发展。

三、发布内容

(一)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农业部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必要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公布本辖区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抽查信息。

(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后,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件工作组工作方案》要求,按程序及时报告、处置和发布。

(三)发布农产品科学安全消费信息。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专家及各有关方面,开展科学宣传报道,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正确引导科学消费。对可能影响农产品正常生产销售秩序的不实信息,缺乏科学依据的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发布方式

(一)定期发布。农业部分别在2、4、9和12月份,通过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央电视台七频道农业节目等媒体对外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同时,在中央主要媒体上择要发布。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公布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具体发布时间和方式自行确定。

(二)应急事件发布。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后,事发地省级农业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及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报有关情况,或安排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发布准确、权威信息。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安全和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信息,发布前要经过专家论证。

(三)加强农产品科学安全消费信息发布工作。不定期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培训或在报刊上开辟专题、专栏,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同时,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加强与消费者沟通,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公信力。

五、发布程序

(一)农业部定期或不定期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程序。需要统一对外发布的信息,由办公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组织有关司局统一对外发布。其他信息由各司局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确定发布内容、形式和时间,经会签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办公厅,报部领导审签后,以农业部新闻办公室的名义对外发布。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件信息发布程序。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件发生后,按照农业部应急工作方案,各地农业行政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应急工作组,启动应急程序,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司局向应急组组长、副组长及分管部门领导提供事件发生的有关情况和处置建议。由农业部应急工作组宣传信息组拟定新闻通稿等材料,会签办公厅,经部领导审签后,以农业部新闻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发布。

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件工作方案,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六、发布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一指挥,各负其责,信息准确,反应快速”的工作要求,履行好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这一重要职责。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快反应、快节奏、高效率、高质量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强化信息报送工作。农业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信息收集和处置等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价、处置和发布等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专门单位和人员。要多渠道、多方位搜集信息,全面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动态。各地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等监管工作信息,要定期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件信息,按要求在24小时内上报农业部;其它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也应随时报送农业部。

(三)健全专家咨询队伍。要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质检队伍的作用,健全专家咨询队伍,及时开展风险评估、科学评价、解读相关科学消费知识等工作。

(四)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在积极主动、客观科学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同时,对于一些负面信息或不实报道,要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和消除新闻炒作造成的负面影响。

(五)公布举报电话。农业部受理举报电话:010-62122266转4047,62131998(已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对外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信息发布程序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方案自2007年4月27日起试行。

第16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是推动《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实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手段。

二、 农业部门要推动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创造条件。

三、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对产出的农产品要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制度。

四、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储运各环节要有追溯记录, 农产品销售者在购进农产品时应当索要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向农产品购买者出示有关农产品质量的证明。建立进销台账和索票索证制度,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查、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踪的目标。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保障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全程可追溯

六、 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第17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巡查计划,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监督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2巡查范围和内容包括农资经营门店的农业投入品经营状况,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生产记录情况、农业产地环境保护情况等;以农药兽药使用高峰期、农产品上市期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收储运环节和农业产地污染源(点)的巡查监管。

3、对巡查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格督促整改;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应即时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同级食药监、公安等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处。

4、建立监管巡查记录,按要求记录巡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结果。

5、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使用农兽药、化肥、农膜等投入品,推行绿色生产、清洁养殖,妥善处置农业废弃物;协助开展被污染耕地修复治理。

第18篇 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范本

(一)目标与实施步骤

通过加大农业生产投入品监管,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在全市逐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禁止有毒、有害农产品销售,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上市销售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安全标准。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从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开始,先在重点批发市场、超市试点,再逐步向全市所有农产品市场延伸。

(二)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

1、实行免费抽检。从事农产品安全检测的机构,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实行免费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2、检测机构(1)衢州市柯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和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以及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生产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2)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超市要设立专用检测室,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2名以上检测人员,开展日常自检工作。(3)批发市场、超市检测室的检测人员由市县(区)农业部门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农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4)市、县(区)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等设立的质量检测室加强管理。各检测室要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监测,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3、检测项目。凡进入实行准入制度市场的农产品,没有证明其质量安全状况的,需做以下检测:(1)蔬菜、水果类:检测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2)畜禽类:检测瘦肉精、黄胺及激素类含量。(3)水产类:检测甲醛、氯霉素、重金属含量。

(三)市场准入六项制度

1、实行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并上市销售的农产品,经自检或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应就地销毁。

2、实行入市验证检测制度。入市免检。对获得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凭有效证明或专用标志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对具有“三章两证”的猪肉产品和附带检疫证(章)的其他畜禽产品,免检入市销售;国外入境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免检入市销售。索证抽检。对具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应进行索证查票,核查清楚,品证对应,物票相符,方可入市销售。对其质量安全状况有疑义的,应进行抽检。经抽检合格,方可入市销售。现场检测。对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批发市场、超市进行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3、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地的相应农产品,在6个月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4、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入市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产地、品种名称、检测结果、质量安全状况等。

5、实行标识和包装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对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应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上要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内容。

6、实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要对其经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向消费者做出承诺,要建立进销货台帐,记录保存相关票证,以便进行质量追溯。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检测结果负责。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不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伪造检测结果的,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19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

为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本合作社成员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检查组织

由合作社理事、监事组成,合作社自查小组,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定期对水产品及生产管理进行自检,务必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监督检查内容与措施

(一)定期对合作社成员水产生的产投入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作社社员养殖过程中饲料、渔药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三项纪录填写情况及产地准出入制度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二)定期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定期对本合作社产品进行送检。

(三)督促合作社社员对每批次即将上市产品进行自检、送检,产品合格方准进入市场;

(四)定期对社员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向社员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增强社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

(五)制定完善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

(六)信息公开。向社员及社会公布合作社日常农产质量安全检查管理信息,每年向外公布合作社内农产品质量 “红黑户名单”。畅通民众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

第20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促使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基地(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纳入落实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宜春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督管理,是指宜春市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基地(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市农业局网络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制度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第四条 “黑名单”监督管理要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由市农业局有关专家组成“黑名单”审核组,确定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五条 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基地(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违法违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黑名单”公示。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饲料添加剂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假冒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其他农产品质量标志,伪造农产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农产品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接受农产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检查、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

(五)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国家、省农产品质量例行抽检安全指标不合格的;

(七)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农业投入品的。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农产品安全抽查、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情形之一的,由宜春市农业局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等信息,报审核组。

(二)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基地)、家庭农场等,在宜春市农业局网络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公布。

(三)“黑名单”企业的处罚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基地)、家庭农场等作如下处罚:

1、取消当年市级各类农业产业项目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补助资格;

2、取消当年市级龙头企业、优质农产品知名品牌、农业专业示范社、家庭农场等评选资格;

3、取消农产品“三品一标”认定;

(四)信息解除。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基地)、家庭农场经整改后,申请宜春市农业局组织检查和复检,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报请审核组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

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20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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