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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检制度(11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19 15:42:05 查看人数:11

定期报检制度

第1篇 定期报检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车库保护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车库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车库按国家规定的车库主管安全部门申请车库安全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设备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验工作。

2、职责

车库 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车库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车库 人员在车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车库停用一年后如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等)后也应车库 人员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3车库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的,车库车库 人员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4申请车库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车库 人员负责保管,作为车库管理档案保存。

第2篇 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基本义务,为切实做好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工作,并保证定期检验的正常实施,应做到:

1.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2.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到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因故拟对在用起重机械停止使用1年以上或到定期检验时间需停用的,应当封存该设备,并在30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特监科书面申请报停。

4.当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并告知新使用单位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5.起重机械报废的,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6.起重机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和厂内机动车辆为1年;起重机械 人员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主动向温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7.起重机械 人员在接到检验受理通知后,应通知维保单位或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8.定期检验时 人员应向检验人员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如实反映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并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9.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应及时委托有资格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要求复检,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10.检验合格后, 人员应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将检验报告及时存档。

第3篇 防雷设施定期报检制度

一、在用防雷装置定期进行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部检验。

二、运行检验及内外部检验由用户向安全、气象、电力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安全、气象、电力部门向用户下达检验通知;

三、检验时,用户应向检验员提供以下资料:

(1)防雷装置运行登记证、质量证明及有关材料等。

(2) 防雷装置运行记录、事故记录、维修改造记录等。

四、检验员按商定检验时间进行检验。

五、检验结束后,检验员应出具检验报告,用户应按商定时间到安全、气象、电力部门交纳检验费,领取检验报告,按报告要求进行整改,将报告存档备查。

六、停用锅炉如需重新启用,应向锅检所提出申请,锅检所派检验员进行内外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七、在用防雷装置的修理改造需在定期检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报检。

第4篇 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定期报检制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基本义务,为切实做好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工作,并保证定期检验的正常实施,应做到:

1.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1) 固定式压力容器

1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2 全面检验: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 级的,每6 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 级,每3 年至少一次;

3 水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

2) 移动式压力容器

1 年度检验:每年一次;

2 全面检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

3 水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

4.压力容器 人员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 个月前,主动向深圳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5.压力容器 人员在接到检验受理通知后,应通知维保单位或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6.定期检验时 人员应向检验人员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如实反映压力容器使用情况,并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7.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及时委托有资格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要求复检,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5篇 起重机定期报检制度

1、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起重机械经较长时间停用,超过一年时间的,起重机械 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4、申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有起重机械 人员负责保管,作为起重机械管理档案保存。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首次启用或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的;

(2)经大修、改造后的;

(3)发生事故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4)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5)转场安装和移位安装的;

(6)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6篇 压力容器定期报检制度

定期检验是由专业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是否能够继续安全使用进行的法定检验,是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为保证定期检验的有效实施,应做到:

1、不得使用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应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3.压力容器 人员应在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主动向温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压力容器 人员在接到检验受理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5.定期检验时 人员负责向检验人员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如实反映压力容器使用情况,并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6.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及时委托有资格单位进行维修整改,维修整改完毕后及时要求复验,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7篇 压力容器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制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基本义务,为切实做好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工作,并保证定期检验的正常实施,应做到:

1.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1) 固定式压力容器

1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2 全面检验: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 级的,每6 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 级,每3 年至少一次;

3 水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

2) 移动式压力容器

1 年度检验:每年一次;

2 全面检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

3 水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

4.压力容器 人员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 个月前,主动向深圳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5.压力容器 人员在接到检验受理通知后,应通知维保单位或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6.定期检验时 人员应向检验人员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如实反映压力容器使用情况,并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7.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及时委托有资格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要求复检,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8篇 注册登记、定期报检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基本义务,为切实做好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工作,并保证定期检验的正常实施,应做到:

1.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2.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到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因故拟对在用起重机械停止使用1年以上或到定期检验时间需停用的,应当封存该设备,并在30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特监科书面申请报停。

4.当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并告知新使用单位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5.起重机械报废的,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6.起重机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和厂内机动车辆为1年;起重机械 人员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主动向温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7.起重机械 人员在接到检验受理通知后,应通知维保单位或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8.定期检验时 人员应向检验人员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如实反映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并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9.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应及时委托有资格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要求复检,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10.检验合格后, 人员应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将检验报告及时存档。

第9篇 z物业电梯定期报检制度

物业电梯定期报检制度样本

1、目的

为电梯保护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电梯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职责

电梯 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电梯 人员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后也应由电梯 人员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3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 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3.4申请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 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管理档案保存

程序

1安装告知书原件

2安装单位有效的资质证明(首次报检的安装单位须提供)复印件

3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4装箱单复印件

5井道布置图(建筑部门认可的蓝图且有设计院的公章)复印件

6部件安装图复印件

7安全部件: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上行保护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其中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副本。复印件

8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器示意图及符号说明复印件

9电气敷线图复印件

10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复印件

11施工单位自检报告(盖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的公章)原件

12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盖安装单位公章)原件

13安装过程记录(盖安装单位公章)原件

14隐蔽工程记录(盖安装单位公章)原件

15电梯三日试运行记录(盖安装单位公章)原件

16电梯运行管理制度(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使用单位提供)复印件

17设备销售与安装合同复印件

18改造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副本及图样和计算资料电梯改造需提交

注:

1、安装自检报告、安装过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需一台一份装订。

2、自检报告与过程记录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3、安装单位的公章必须是总公司有效资质的公章(不能盖公司下属部门),如工程部、项目部等之类的公章。

电梯验收前应提供资料说明

1.1制造企业应提供

1、装箱单;

2、产品出厂合格证;

3、机房井道布置图;

4、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电梯润滑汇总图表和电梯标准功能表);

5、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6、电气敷线图;

7、部件安装图;

8、安装说明书;

9、安全部件: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上行保护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其中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副本。

1.2安装单位应提供

1、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

2、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3、由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1.3改造单位应提供改造(大修)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副本等资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图样和计算资料。

1.4使用单位应提供

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单位验收时提供的资料,维修、保养记录、故障记录等),并建立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进行验收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上述资料。

第10篇 电梯定期报检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电梯保护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电梯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电梯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规定的电梯安全主管部门申请电梯安全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电梯 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电梯 人员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后也应由电梯 人员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3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 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3.4申请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 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管理档案保存。

第11篇 电梯定期报检制度范本

电梯定期报检制度(格式)

1 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

为使电梯处于正常、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电梯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 范围

1.2.1 适用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特检所申请定期检验。

1.2.2 也适合于按本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 职责

电梯 员负责向特检所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 定期报检制度

3.1 电梯 员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检所申请定期检验。申请电梯定期检验时应该携带以下资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一周期检验报告、维保合同,以及检验所需的费用。

3.2 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由电梯 员向特检所申请检验。

3.3 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 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检所申请安全检验。

3.4 员在接到检验受理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3.5 定期检验时 员负责向检验人员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如实反映电梯使用情况,并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6 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管理人员应及时委托有资格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向特检所申请复检,检验合格的电梯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定期报检制度(11篇范文)

1、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使车库保护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车库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1.2范围1.2.1适合于车库按国家规定的车库主管安全部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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