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技术学院听课制度实施办法
技术学院听课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及教学环节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广大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互相学习、交流方法,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管理干部听课
1.听课人员:
(1)学院党政领导;
(2)各系(部)正副主任;
(3)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室、成教部、实训部负责人。
2.听课次数:
(1)学院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4次;
(2)各系(部)正副主任、教务处正副处长、教务科长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8次;其他各处(室)负责人不少于4次。
3.组织管理
学校管理干部听课由教务处编排,并收集《听课测评表》进行汇总统计,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
二、教学督导室听课
1.听课人员:
学院教学督导室全体成员。
2.听课次数:
学院教学督导室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6次,其他成员不少于8次。
3.组织管理
教学督导室听课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由教学督导室收集《听课测评表》进行汇总统计,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
三、专任教师听课
1.听课人员:
学院全体专任教师。
2.听课次数:
各系(部)主任助理、各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8次,见习期教师不少于6次,其他教师不少于4次。
3.组织管理
专任教师听课由各系(部)自行编排,由各系(部)收集《听课测评表》进行汇总统计,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专任教师听课情况及实际完成次数将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并作为创先争优的评比条件之一。
四、其他
1.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第2篇 职业技术学院听课制度
职业技术学院听课制度
一、建立多层次的听课制度,对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稳定教学秩序,开展教学研究,切磋教学技艺,提高教学水平、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听课制度,根据高职教学管理要点的有关规定,结合《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若干措施》(温职院教〔2006〕17号)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二、学院实行随机听课制度,院领导及教务处、人事处正副处长、系部正副主任、教研室主任等都应深入课堂(包括实验、实训、实习课)听课,各系部及教研室应经常组织教师间相互听课。
三、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教务处、人事处正副处长以及系部正副主任、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教师除参加教学观摩课或研究课外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听课后进行评课和意见反馈。超额听课计教学工作量。
四、“传帮带”新教师每周听课不少于2节,指导教师指导课每学期不少于5次。
五、各系部及教研室应积极组织观摩课、研究课以及说课、评课等教研活动。教师应积极承担观摩课或研究课教学任务,并且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教学观摩课、研究课、说课评课等教研活动,不断探索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
六、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见《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温职院教〔2007〕15号)。
七、本制度从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起执行。原温职院〔2001〕33号文件中关于听课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 职业技术学院听课制度实施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听课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及教学环节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广大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互相学习、交流方法,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管理干部听课
1.听课人员:
(1)学院党政领导;
(2)各系(部)正副主任;
(3)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室、成教部、实训部负责人。
2.听课次数:
(1)学院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4次;
(2)各系(部)正副主任、教务处正副处长、教务科长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8次;其他各处(室)负责人不少于4次。
3.组织管理
学校管理干部听课由教务处编排,并收集《听课测评表》进行汇总统计,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
二、教学督导室听课
1.听课人员:
学院教学督导室全体成员。
2.听课次数:
学院教学督导室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6次,其他成员不少于8次。
3.组织管理
教学督导室听课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由教学督导室收集《听课测评表》进行汇总统计,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
三、专任教师听课
1.听课人员:
学院全体专任教师。
2.听课次数:
各系(部)主任助理、各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8次,见习期教师不少于6次,其他教师不少于4次。
3.组织管理
专任教师听课由各系(部)自行编排,由各系(部)收集《听课测评表》进行汇总统计,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专任教师听课情况及实际完成次数将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并作为创先争优的评比条件之一。
四、其他
1.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