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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制度15篇

发布时间:2023-05-02 07:03:27 查看人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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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制度

【第1篇】建筑集团管理人员聘用制度

建设集团管理人员聘用制度

1 .实行全聘制,采取逐级聘任、签约办法

( 1 )副总经理、三总师的聘任,由总经理提名推荐,董事会集体研究考察,由总经理聘任;

( 2 )部门负责人(经理)的聘任:

l )部门负责人由分管副总经理或三总师提名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德、勤、绩综合考察确定后,由分管副总经理聘任并与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后上岗;

2 )部门副职的聘任,采取部门正职提名推荐的方法,报总经理室认可确定,副职与正职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后由正职聘任上岗。

( 3 )部门工作人员的聘任:

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及年度工作目标,合理提出一人多岗的岗位设置及人选建议,总经理室按其专业职能确定后,由部门负责人与职能人员签订仁岗合同后上岗。

( 4 )直属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部经理,分别由股东单位和职能部门联合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总经理与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或项目管理责任书后聘任上岗。

2 .聘期和待遇

聘期(指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职能人员)原则上一聘五年,聘期届满,经考核.胜任工作者可继续聘任。受聘后按企业规定新任职务,确定其相应的职务等级和职务工资

3 .解聘条件和待遇

( l )受聘期间调出本公司,自行解聘,按现职务工资等级介绍给调入单位

( 2 )聘期届满,基本称职的因企业调整等原因不再续聘。除保留其最后受聘时的工资等级外,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安排新工作后,其职务、特别待遇按新岗位确定。

( 3 )在聘用期间,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信誉、经济损失或考核得不到本部门的多数人员拥护,或表现较差,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认为其不称职的,给予解聘。解聘后不再享受最后受聘时的工资待遇,如重新聘用,按新岗位确定待遇。

【第2篇】从业人员聘用及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驾驶员、押运员的聘用及管理,提高驾驶员、押运员的整体素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品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的招聘和管理。

3 责任

人员招聘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4 内容与要求

4.1 遵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对从业人员进行聘用和管理。

4.2 聘用人员条件

4.2.1 聘用驾驶员应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并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货物)从业资格2年以上;

4.2.2 驾驶员年龄在25周岁至55周岁,须持有汽车驾驶证2年以上持有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具备拟聘驾驶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4.2.3 押运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持有押运证,具备拟聘押运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4.2.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4.2.5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爱学习应变能力较强。

4.2.6 正式录用前要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后方可录用。

4.3 聘用程序

4.3.1 招聘:根据计划人数,招聘所需驾驶员、押运员。

4.3.2 考核: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对应聘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所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应急救援措施等进行培训并考核。并对应聘驾驶员进行驾驶技术考核。技能评定合格后,可进入医院进行准入岗位前常规体检。

4.3.3 录用入职:经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办理入职手续,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正式录用,签定劳动合同和责任书。

4.3.4 续聘。公司对聘用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聘用到期后,如需续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4.4 聘用待遇

4.4.1 公司按驾驶员工资标准给付工资。

4.4.2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所聘用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4.4.3 按公司的安全风险规模、范围、应交纳一定的“安全风险管理金”,金额按不同车辆类型分别核定,重大型1万元,中型0.7万元,轻、微型0.5万元,安全风险管理金交纳不计息,聘用管理期满,经公司确认无责任事故和违约责任全额退还。

4.5 日常管理

4.5.1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及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行为。

4.5.2 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记录准确可靠。

4.5.3 工作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消除的要及时向领导反应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事故如实及时上报。

4.5.4 严格执行驾驶员、押运员的持证上岗规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作业。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4.5.5 爱护和正确使用岗位设备、工具、防护器具和消防用具。

4.5.6 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合理建议,实现安全运输。

5 相关记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台账》

《劳动合同》

《岗位责任书》

【第3篇】莱西市农技推广人员聘用制度

莱西市农技推广人员聘用制度

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技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合理流动、充满活力的现代农业技术推广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员聘用程序:

1、公布聘用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单位对应聘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单位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并公布聘用结果;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后的聘用合同须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二、人员聘用上岗方法:

1、人员聘用要体现公平、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的全过程要建立严密的人才考核流程,将聘用岗位及职数、竟聘者及个人履历、竟争规则及过程等信息一一公示公开,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立全方位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体现聘用制度全程的公正性,加强全社会监督力度,严把“入口关和出口关”, 实现真正的公平、公开、公正。

2、竞争上岗考试考核内容,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得低于80%,参加竟聘上岗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人员进、出、管、用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人员聘用期限:

人员聘用期一般为3-5年,对连续工龄满25年或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或距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人员,可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至退休。

四、聘用人员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工作态度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晋升、奖励、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及工资、津贴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莱西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考核考评制度

为建立农技推广责任制度,科学评价农技推广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意见》(农科教发[2009]7号)和各级文件要求, 特制定本考评制度。

一、考评原则和范围

1、农技推广人员考评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真实地反映农技推广人员的工作责任和业务水平,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为目的,促进全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2、本制度中的农技推广人员是指全市按照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建设要求设立的农业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和乡镇责任农技员。

二、考评内容和标准

1、农技推广人员的考评标准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2、农技推广人员考评由综合考评、业务考评、服务对象直评三部分组成,以分值计算,总分为100分。

3、综合考评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评。包括职业操守,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爱岗敬业的表现,完成各项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以及廉洁自律情况。具体考评由市农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和服务对象按相应的比例进行。

4、业务考评主要对其完成的业务工作情况及取得的实绩进行考评。业务考评以量化打分进行,具体考评指标及标准另行下达。

5、服务对象直评主要是指由服务对象对其服务内容的满意度进行测评。一般需对三个以上服务对象抽查等形式进行测评。具体考评方式、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由主管局确定。

三、考评组织和办法

1、市农业局成立专门的考评小组,负责对全市农技推广人员的考核管理和组织工作。

2、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的考评由农业局、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要服务对象按4:3:3的权重比例计算。所在单位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要考核其业务业绩,主要服务对象考核其工作满意度。考核结果和等次在区级农业部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农技指导员考评由农业局、服务对象两方面共同考核,按5:5的权重比例计算。农业局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服务对象主要考评对农技指导员的满意度。考核结果和等次在市级农业部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责任农技员的考评由农业局、镇(街道)和服务对象三方共同参与,按3:3:4的权重比例计算。镇(街道)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农业局主要考评其业务工作业绩,服务对象主要考评对责任农技员的满意度。考核结果和等次在服务辖区镇(街道)和市级农业部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作为聘用和报酬、晋职晋级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考评结果与奖惩

1、农技推广人员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15%。

2、市、镇(街道)两级建立农技推广人员考评激励制度,对年度考评优秀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资奖励。凡考评没达到优秀的,不得推荐参加农技推广先进个人的评选。

3、农技推广人员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职务、职称晋升,评优、奖金发放、进修培训的重要依据。

4、首席农技推广专家考评不合格者,取消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称号。农技指导员和责任农技员第一年考评不合格者,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任。

莱西市农技推广人员培训制度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推动、多方参与、突出重点、分级分类,逐步推进的思路,坚持骨干培训与普及培训结合,理论教育与现场指导结合,实地培训与远程培训结合,本地培训与异地培训结合的原则,实施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计划和农技人员学历提升计划。组织发动各级农业部门,推广科研教学单位,形成农科教、产学研之间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的大协作机制,合力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工作,造就一批业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现代农业技术推广骨干。

一、培训机构

各级农业行政、推广、科研、教学单位是开展农技人员培训的主要机构。

二、培训对象

市、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农广校专业教师、大学生村干部、支农大学生、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农民技术员等。

三、培训内容

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现代农业技术和优势特色效益农业知识,农技推广理论和方式方法,农业公共信息和统计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扶持政策等。

四、培训方式

根据不同要求,采取异地研修,集中办班和现场实训等方式,分层分类开展培训。

异地研修主要是将市级农业技术人员和镇(街道)骨干农技人员选送到高中等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实验站进行研修,以提高农技人员对先进实用技术的掌握水平、农技推广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市镇集中办班主要是在市镇两级集中办班,重点培训当地生产急需的关键适用技术,以提高市镇两级农技人员的推广能力和服务水平。

现场培训主要针对农业科技示范户、植保员、沼气工、果树修剪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和种植业农民技术员,通过开展手把手、面对面的现场实训,重点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培训管理

市农业局组织制定培训计划,提出分期分批培训要求,组织遴选骨干人员参加培训,配合培训基地做好培训工作,为培训基地提供培训经费。培训机构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建立培训台帐。培训结束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向学员颁发合格证书。建立农业人员培训数据库,将农技推广人员接受培训情况作为职务、职称晋升和优先承担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的重要依据。

莱西市农技推广人员责任制度

一、市级首席农技推广专家

(一)职位设置

首席农技推广专家按我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实际情况,设粮油、蔬菜、水果、植保、种子、土肥、农业科技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8个岗位,由有较高知名度和权威性的技术人员担任,具体由市农业局确定并聘任。

(二)任职资格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公正,爱岗敬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2、掌握本领域最新科技发展动态和市场需求,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规范,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技术水平过硬,业绩显著,为本地、本领域的技术带头人。

3、具有丰富的“三农”工作经验,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大学以上学历、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思维敏捷,善于开拓创新。

(三)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有关“三农”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当地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对重大农业决策提供科技咨询。

2、根据我市农业发展、市场需要和农民生产生活等源头性需求,研究提出本地区本领域农业科技推广计划方案。

3、组织实施并带头开展本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和集成推广,确定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主要措施。

4、通过我市农业信息网等,为农民提供相关科技信息,解答各种农业技术咨询。

5、培养和培训本领域技术指导员、责任农技员、科技示范户等,解答技术指导员、责任农技员提出的各种技术问题。

6、组织或参与农业地方标准的制订,按照“标准”研究制定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生产模式图,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根据产品准出、市场准入及产地可追溯等农产品监管制度的要求,研究提出本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相关技术措施,指导搞好田间生产档案记录。

(四)主要量化工作指标

1、掌握农民的科技需求动态,年提供1项以上农民急需的有效实用技术,组织1次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广活动,建立1个稳定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联系1个镇(街道)、1个生产基地、1个生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10个科技示范户的科技服务工作。

2、开展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的业务培训,落实每人每年12天的培训要求。

3、及时答复农技110的技术咨询,答复率达100%。

4、结合农事季节发布有较高质量的农情信息10条以上。

5、全年下镇(街道)、村、户时间不少于50天。

二、市级农技指导员

(一)职位设置

农技指导员职位包括市级农技推广机构中除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的其他所有种植业技术推广职位。

(二)任职资格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公正,爱岗敬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2、了解本领域科技发展动态和市场需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规范,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业务技术水平。

3、专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家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有较好的组织协调、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岗位职责

1、协助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研究制定本领域全市的农技推广计划,完成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农技推广工作。

2、组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宣传推介,农作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指导农民采用良种良法、科学用肥用药、开展标准化生产。

3、组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相关技术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组织及农民按照农业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及生产模式图,开展标准化生产,搞好田间生产档案记录。

4、联系、指导镇(街道)责任农技员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对责任农技员、科技示范户、农民的农业技术培训,及时解答责任农技员、农民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联系、指导若干个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及重点示范户,开展生产调研、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5、掌握全市的生产情况,及时报送和发布农事信息,完成有关调查统计。

(四)主要量化工作指标

1、年主持或参加1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和示范的实施,组织1项以上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推广。

2、建立1个稳定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联系1个镇(村)、1个标准化生产基地、1个生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10个科技示范户的科技服务工作。

3、组织或参与组织4期300人以上农业技术培训,4期农业科技示范户现场指导会。

4、全年入镇(街道)、村、户时间不少于80个工作日,入联系户平均不少于5次。

5、对群众的技术咨询,答复率达100%。

6、发布有较高质量的农情信息20条以上。

三、镇责任农技员

(一)职位设置

责任农技员包括所有从事种植业技术推广的镇(街道)农技人员、科技特派员职位。

(二)任职资格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公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2、专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备农业专业中等学校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了解国家有关农业及农技推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4、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业务技术能力,能独立开展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培训、推广工作。

(三)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有关各项“三农”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落实上级农业科技部门在当地开展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工作。

2、全面负责若干村(片)责任区全体农户的农技推广服务工作,重点联系若干个科技示范户。通过现场指导等渠道,及时答复责任区农户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不能解决的负责向上一级或其他农技推广机构、人员寻求帮助。

3、在上级农技推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专业新品种、新技术及农业标准化集成技术的推广应用,确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建立试验示范基地、示范片、示范户,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情报发布、防治和处置,指导农民按技术操作规范和模式图开展标准化生产。

4、举办或组织农民参加农业科技培训。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建立“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记载生产档案,全面负责本区域农业标准化的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是联系农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之一。

5、掌握当地的农业生产情况,及时报送和发布农事信息,完成有关调查统计。

(四)主要量化工作指标

1、开展1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推广。

2、在责任区内建立1个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联系1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大户)、10户科技示范户的农业技术服务工作。

3、责任区内田间生产档案记录实施率占应建数量的85%以上。

4、年组织农民培训500人次以上,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示范户参加的现场指导会4次以上。

5、年进村入户时间100天以上,入联系户平均5次以上。

【第4篇】管理人员聘用制度

(1) 副总经理、三总师的聘任,由总经理提名推荐,董事会集体研究考察,由总经理聘任。

(2) 部门负责人(经理)的聘任。

① 部门负责人由分管副总经理或三总师提名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德、勤、绩综合考察确定后,由分管副总经理聘任并与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后上岗。

② 部门副职的聘任,采取部门正职提名推荐的方法,报总经理室认可确定,副职与正职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后由正职聘任上岗。

(3) 部门工作人员的聘任。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及年度工作目标,合理提出一人多岗的岗位设置及人选建议,总经理室按其专业职能确定后由部门负责人与职能人员签订上岗合同后上岗。

(4) 直属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部经理,分别由股东单位和职能部门联合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总经理与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或项目管理责任书后聘任上岗。

【第5篇】物业管理中心人员聘用调配管理流程

物业管理中心人员聘用、调配管理流程

1目的

明确中心人员聘用的流程和各岗位人员素质要求

2范围

本手册规定了**管理中心选聘员工的工作流程和转正工作流程。

3职责

3.1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中心人员选聘的组织、协调、面试工作。

3.2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处主任负责人员的面试工作。

3.3中心经理负责中心选聘人员的最后把关面试工作。

4人员聘用流程

4.1工作流程图

职能部门、管理处申请--中心经理审批(沟通确认)--综管部联系公司行政人事部--综管部负责人负责面试(必要时职能部门负责人、管理处主任也参与)不合格--中心经理把关面试--综管部上报公司行政人事部进行复试,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公司行人部办理入职手续--相关职能部门(或管理处)负责人员岗前培训[不合格]--培训合格后,综合管理部将人员调配至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处

4.2新进人员选聘流程

4.2.1职能部门、管理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用人需求,报中心经理审批,中心经理根据职能部门、管理处人员编制和管理处实际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招聘新人。

4.2.2根据中心经理批准的招聘新人的用人需求,综合管理部联系公司行政人事部,书面提交《员工需求计划表》。

4.2.3行政人事部根据用人需求,安排人员持《应聘人员登记表》到中心面试或者直接安排人员到中心进行面试,中心安排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综合管理部进行初试,如面试不合格在面试表上填写面试意见,返还给行政人事部。如合格,并在面试评审表上填写面试意见(如中心经理认为有必要,则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提出用人需求的管理处主任参与面试)。

4.2.4经上述面试合格的人员,最后经中心经理把关面试,并在面试评审表上填写面试意见。

4.2.4综合管理部根据中心经理面试意见,对不合格的人员,将材料退还行政人事部;对合格的人员,报公司行政人事部,要求聘用,请公司行政人事部按公司程序安排进行复试。

4.2.5行政人事部开出人员录用通知书,新进人员凭通知书到中心综管部报到,综管部安排其到相关职能部门或管理处接受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由综管部开出《中心内部人员调配单》,安排到相关职能部门或管理处进行试用。

5 人员调配流程

5.1中心内部调配: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需从相关职能部门、各管理处之间调配人员,先由中心经理与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处负责人进行沟通确定后,由人员调出的职能部门、管理处和综合管理部分别负责与调配人员的面谈,由综合管理部开出人员调配单,安排到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处报到。

5.2公司调配至中心:员工凭公司行政人事部开出的调配通知单到管理中心报到,由中心经理与相关职能部门与管理处负责人进行沟通,确定安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处,由综合管理部开出《**管理中心人员调配通知书》,安排到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处报到。

5.3公司从中心调配人员:因工作需要需从中心调配人员到别的部门和管理中心,由中心经理与相关职能部门与管理处负责人进行沟通后,由人员调出的职能部门、管理处和综合管理部分别负责与调配人员的沟通,安排到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到。

相关质量记录

1、《员工需求计划表》 zc-04/b01

2、《应聘人员登记表》 zc-04/b02

3、《**管理中心人员调配通知书》 gg-jr-02/b02

【第6篇】l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深化内部改革,提升工商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省、市局关于清理临时聘用人员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局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当前,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作为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推动全民创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确保临时聘用人员队伍的作风与工商机关的作风建设相适应,在工作中始终保持工商部门应有的良好形象。

二、压缩人员,控制人数。在现有人员数量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分类对待的原则,逐步减少临时聘用人员的数量,确保三年内达到省、市局规定的要求。

三、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一是要与在职在编工商干部一样,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国家局、省局“六条禁令”的学习教育,加强对工商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约束,抓好督查。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凡是在聘用期内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辞退。三是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人数,对确实需要使用临时人员的,各分局要做到计划在前,审批在先,不得擅自聘用,录用过程中,要严格把好准入关,切实把一些综合素质高、年龄轻、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技能的人员充实到工商行政管理辅助岗位。四是规范聘用手续,今后,各用人单位对临时用工人员一律实行一年一聘,严格按照县局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资渠道。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对新聘人员必需报局领导批准,到人教科备案,方可聘用。对一年一聘的协议也需报县局人教科存档备查。对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工商部门廉政行风建设带来影响的,将严格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相应扣除考核得分。对擅自聘用临时人员,在以后辞退中造成不良后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时聘用责任人的责任,所有损失由聘用责任人自己承担。

以上管理制度,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重要意义,把临时聘用人员认认真真的管好、用好。

【第7篇】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规章制度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xx]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xx]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xx]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xx]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分别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的主管人员、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竞聘范围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保证措施和组织领导等。实施方案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召开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无效。实施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3、组织实施。首先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办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8篇】从业人员聘用与解聘操作规程制度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控制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提高 水平,严把从业人员上岗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理有聘用和解聘员工的最终决定权;考核办有对各部位员工的聘用和解聘的建议权及监督权;各部位负责人有聘用和解聘该部位员工的建议权。

第三条 考核办负责为员工建立公司内部人事档案并妥善保管。正式聘用的人员可享受公司各项福利规定。

第四条 聘用条件;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驾驶证、年龄、文化程度及身体状况符合要求,业务技术(驾龄、安全行车经历等)符合要求、无违章违纪记录(三年内无重大事故)。经考核合格并在集团总公司输上岗证。

第五条 公司员工均有辞职的自由,但试用员工应提前 15 天、正式员工应提前30 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部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考核办审查,视需要约见面谈,对不能挽留的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在一周内告知应离职日期并通知相关部位办理离职手续。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辞职的,公司有权扣发其未发的工资及奖金等。

第六条 员工的辞职和解聘由分管领导审查,报经理审批。

第七条 员工辞职获批后,必须办理好工作交接,填写《员工离职通知单》方可正式离职。

第八条 在合同期内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公司有权扣发其工资,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交接工作在考核办领导下进行。确定交接人、 接交人、监交人。考核办工作人员要向三方说明交接的时间、 程序及要求,尤其要向各方说明交接不清的后果及责任。交接工作必须有三方签字的书面材料《工作交接报告》。

第十条 对拒不交接或交接不清的离职人员,公司有权扣发未发的工资;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辞职和解聘人员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必须马上离开公司,否则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手段追索由其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员工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况,公司有权无偿解聘:

(一)对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不满意;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多次不服从组织领导的指挥命令,造成恶劣影响, 屡教不改者;

(四)有严重欺骗行为者;

(五)驾驶人交通违法记满十二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

(六)触犯国家刑法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解聘员工:

(一)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共识的。

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特运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

【第9篇】从业人员聘用与劳动保护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驾驶员:

1)持有机动车驾驶员资格五年及以上驾龄,驾驶经验丰富,职业道德好,业务技术精,服从岗位安排,听从车辆调派。

2)持有相应的有效从业资格证书。

3)聘用前,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有较好稳定的心理素质,文化初中及以上程度,年龄不超过50周岁,能胜任驾驶岗位工作。

2.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

1)持有相应的有效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经验丰富,职业道德好,业务技术精,服从安排,听从调派。

2)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有稳定的心理素质,文化初中及以上程度,年龄不超过50周岁,能胜任装卸管理员岗位工作,能胜任押运员岗位工作。

二、受聘人员应进入下列录用工作程序:

1.驾驶员:

(1)初试由职能部门进行形象目测,综合性面试。

(2)初试合格后进入常规理论考核,车辆驾驶技能测试。

(3)理论考核和技能测试合格后,经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4)体检合格后的名单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核,经审核同意录用的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5)准入岗位后的试用期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同时签订安全运输责任书,行车安全保证书。

2.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

(1)初试由职能部门进行形象目测,岗位专业知识面试。

(2)初试合格后进入常规理论考核,专业技术测试。

(3)理论考核和技能测试合格后,经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4)体检合格后的名单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核,经审核同意录用的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5)准入岗位后的试用期三个月,同时签订安全装卸或安全押运责任书。

三、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凡有下列行为的可终止聘用,即予辞退:

1驾驶员:

(1)有章不循,不服从管理和调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2)违章、肇事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扣证一个月以上的。

(3)在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

(1)不服从管理和调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岗位操作规程,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2)在装卸或押运过程中,擅离岗位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在2000元及以上的。

(3)在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

四、劳动保护制度:

1.公司根据岗位工种的分工,每月定期给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福利补助金和岗位补贴。

2.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节假日公司合理安排员工休息,如需加班,发放的待遇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3.企业员工应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福利补助金和岗位补贴的经费由企业按照年度利润的10%提取,使用后的余额传入下年度使用。

4.各岗位员工须熟练掌握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避免在生产中出现意外。

【第10篇】幼儿园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5)

幼儿园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五)

由于幼儿园在编工作人员不够,需聘请一些编外人员来工作,为了规范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1、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人)必须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接受工作考核。

2、工人如果要辞工,须提前30天向单位书面提出;单位不再与工人续签合同,也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

3、工人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须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否则以旷工处理。1学期病事假10天(含10天)旷工1天(含1天)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4、工人与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一年一签)。

5、工人的工资待遇

(1)工人初来时,工资面议。工作态度好、吃苦耐劳、服从工作安排的以后逐年按工资的5

【第11篇】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草案)

为适应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及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管理权限及职责

1、行政办公室职责

在院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聘用人员招聘、录用、待遇管理、职级、档案管理等事项。

(1)负责管理聘用人事档案资料。

(2)负责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3)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4)组织医院对聘用人员的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5)协助各部门办理聘用人员的聘用、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6)负责督办财务科对聘用人员的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7)根据医院的工作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8)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2、聘用人员使用科室职责

(1)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2)对所属聘用人员的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

(3)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3、财务科工作职责

(1)负责聘用人员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发放;

(2)按时为聘用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作保险等。

二、聘用程序及方法

1、每年年底,办公室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科室,科室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上报院领导审批。医院根据各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发展规划方案,确定医院下一年度人员的规模和岗位设置,确定人力资源计划,并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2、人员选聘:行政办公室根据院长办公会批准的人才需求计划,拟定招聘程序,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公开招聘。招聘过程中由行政办公室会同医务科、护理部等用人部门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安排对聘用人员的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3、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并同意聘用的人员,由行政办公室负责通知应聘者报到。报到当日,由办公室与聘用人员签订《试用协议》,协议一式两份。应聘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人事材料给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4、行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聘用人员到相应科室报到开始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试用。

三、试用

1、新聘人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按医院有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半个月的职工要求辞职,没有工资。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即随时解聘。

2、试用期的考核

试用期满后,由办公室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表》。聘用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写出试用期工作小结;然后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根据其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写出试用期考核初评情况及考勤状况。办公室根据初评情况及考勤情况确定考核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是否正式聘用。原则上,在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十天内,做出同意聘用、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

3、提前结束试用期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员工,所在科室负责人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将《试用期考核表》报请办公室、院领导批准。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所在科室可以提前向办公室提交《试用期考核表》,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

4、延长试用期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的,给予辞退。

四、人员录用

1、经试用期考核合格人员,由办公室通知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办公室存档,一份交所在科室存档,一份由本人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2、正式聘用合同分两种。一种是见习期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适合刚毕业没有取得资格证的职工。聘用期满后,视工作情况及是否考取资格证决定是否续聘。一种是长期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适合取得资格证书的职工。聘用期满后,如不发生解聘和离取情况,根据双方协商可继续聘用。职工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办公室。

五、人员培训

1、为提高聘用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医院会举办各种培训,并鼓励员工参加各种专业知识培训。

2、岗前培训:新进聘用人员岗前培训由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培训内容主要为医院规章制度、卫生行业纪律等,并进行政治思想、医德医风教育及文明礼貌用语训练,提高基本素质,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

3、业务培训,由所在科室负责,集中学习技术操作常规、医疗文书书写、计算机操作以及各类人员职责等。各科室对聘用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带教,科主任定期检查带教情况,并定期进行理论和技能考核。

4、聘用人员经科室考核,对达到工作要求并胜任本职者,报请医院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参加科室值班。

六、聘用人员待遇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院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工作标准执行。自上岗之日起薪,离职之日停薪。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等部分组成。具体规定如下:

1、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间发给本人生活费,标准为:本科有资格证者650元,本科无资格证者600元;大专有资格证600元,大专无资格证550元;中专有资格证550元,中专无资格证500元。

2、签订一年见习期合同人员,工资标准为:本科650元,大专600元,中专550元。3个月内无绩效工资,第4个月开始享受科室50%的奖金。

3、签订三年合同人员,工资标准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根据参加工作年限、资格证取得时间等条件,套发国家工资标准。享受所在科室100%的奖金。

七、考勤、休假及请假

聘用人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医院《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和正式在编职工一样享有公休假、探亲假、生育假、放射假等法定假日,待遇相同。

八、人员调动

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聘用人员在科室之间流动,拟调入科室须向医院写出申请,由所涉及科室和院长办公会批准,交由办公室存档。

九、离职与解聘

1、聘用人员要求离开本医院,应提前十五天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及培训押金。

2、医院根

据职员的表现或岗位设置计划,需要解聘聘用工作人员,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员。

【第12篇】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深化内部改革,提升工商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省、市局关于清理临时聘用人员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局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当前,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作为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推动全民创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确保临时聘用人员队伍的作风与工商机关的作风建设相适应,在工作中始终保持工商部门应有的良好形象。

二、 压缩人员,控制人数。在现有人员数量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分类对待的原则,逐步减少临时聘用人员的数量,确保三年内达到省、市局规定的要求。

三、 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一是要与在职在编工商干部一样,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国家局、省局“六条禁令”的学习教育,加强对工商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约束,抓好督查。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凡是在聘用期内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辞退。三是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人数,对确实需要使用临时人员的,各分局要做到计划在前,审批在先,不得擅自聘用,录用过程中,要严格把好准入关,切实把一些综合素质高、年龄轻、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技能的人员充实到工商行政管理辅助岗位。四是规范聘用手续,今后,各用人单位对临时用工人员一律实行一年一聘,严格按照县局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资渠道。

四、 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对新聘人员必需报局领导批准,到人教科备案,方可聘用。对一年一聘的协议也需报县局人教科存档备查。对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工商部门廉政行风建设带来影响的,将严格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相应扣除考核得分。对擅自聘用临时人员,在以后辞退中造成不良后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时聘用责任人的责任,所有损失由聘用责任人自己承担。以上管理制度,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重要意义,把临时聘用人员认认真真的管好、用好。

【第13篇】y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规章制度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分别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的主管人员、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竞聘范围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保证措施和组织领导等。实施方案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召开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无效。实施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3、组织实施。首先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办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14篇】机关服务中心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机关服务中心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按照厅机关的部署,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改革传统的用人制度,全面推行聘用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机关服务中心,为++++++++直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主任负责制。成立之初,省编委核定事业编制12名,其中事业全供编制8名,事业差供编制4名(3年后过渡为自收自支)。省编委核定的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1名(副处级)。中心现有在职职工12人,其中干部4人,司机8人。实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主要职责:根据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要求,承担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管理机关交由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

中心现有内设机构如下:

1、综合科:科长1人。

2、物业管理科:科长1人。

3、财务资产经营科:副科长1人。

4、汽车队:队长1人、副队长1人,普通司机5人。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精神,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二)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特点的职责分明、用人自主、择业自主、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三、改革的阶段和步骤

++++++++机关服务中心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并按相应的工作步骤完成。

(一)确定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阶段

在这次人事制度改革中,我中心拟设四个科室,即:综合科、物业管理科、财务资产经营科、汽车队。以上机构的设置、有关科室职责、岗位职责和上岗条件,待实施方案批复后,作为改革第一阶段的主要工作,进一步发动职工讨论,作为“三定”方案报厅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公布职位,竞争上岗阶段

++++++++机关服务中心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报告经厅人事处批复后,张榜公布。综合科科长、物业管理科科长、汽车队正副队长等岗位的聘用一律通过竞岗演讲,组织考察,聘前公示等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其余工作人员本着“科队自主用人,个人自主选择”的原则,通过个人申报和上岗演讲,实行双向选择确定岗位。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具体办法,按照《++++++++事业单位中层领导竞争上岗实行意见》执行。

(三)签订聘用合同书阶段

中层干部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在全体职工中公布,并由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经“双向选择”确定工作岗位的人员,也将在全体职工中公布,由单位法人代表与他们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单位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聘用合同书采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河南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格式和内容。合同签订后,统一公布,严格实施上岗后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工作总结阶段

聘用合同签订后,对整个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做好文件的立卷、归档和总结材料上报工作。并报请厅人事处进行验收。验收后,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向职工公开总结报告。同时做好解决遗留问题的工作。

四、搞活内部分配的措施

根据《++++++++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为真正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使受聘人员的实绩与报酬紧密挂钩,搞活内部分配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措施如下:

1、8名司机继续按照全供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其他4名职工按自收自支工资标准执行。

2、在全中心范围内实行“档案工资+效益工资”的岗位报酬分配方式。

档案工资指国家发给个人的现行工资和各项政策性补贴总额。效益工资的来源是中心创收用于个人分配的部分。效益工资按岗位工作的质量、管理的效能以及不同岗位的难易程度制定标准。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五、时间进度

2006年11月10 ——11月30日宣传发动 制定方案阶段

2006年12月1日12月21日确定机构和岗位阶段

2006年12月22日2004年1月2日公布职位、竞争上岗阶段

2007年1月3日1月10日签订聘用合同书阶段

2007年1月11日1月21日工作总结阶段

(注:以上时间为各个阶段的工作时间进程,如遇特殊情况将顺延。)

2006年11月5日

【第15篇】区高中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区高级中学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用工制度的改革,建立竞争的流动机制,依法确立单位与职工的聘用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zz市人民政府《zz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本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聘用关系以聘用合同形式予以确立。聘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职工与单位即不存在聘用关系。

第四条本单位成立由校长、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人组成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聘用工作;并成立以人事部门、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聘用工作组,负责聘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工会对聘用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实行聘用制度后,对聘用职工建立《聘用手册》制度,《聘用手册》由zz市人事局统一印制,记录职工的聘用信息。职工在职期间,《聘用手册》由单位保管。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人员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3.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或者考试,根据结果择优提

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单位聘用新进教职工可实行试用期,也可不实行试用期(不包括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第九条对由聘用单位提供的特别培训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经协商,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以及违约赔偿作补充约定。

第十条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一条签订聘用合同的范围包括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原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人员(包括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

1.单位党政领导,可按干部管理权限与上级主管部门签定聘用合同,或以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批复作为本单位的聘用合同,任期即为聘期。任职期满后不再连任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与其续签聘用合同。

2.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其选举结果的批准文件代为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一律由单位法人代表以书面形式与受聘人员签订。确有特殊情况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书面委托非法人代表,由非法人代表与受聘人签订。

4.单位法人代表可委托人事干部经办聘用合同的签订手续,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须提前30日按规定程序签订。

第十五条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布局调整,学校撤并,编制数减少,岗位变化等),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4.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十八条在聘用期间,如岗位发生变动,应针对变动了的情况,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订立聘用合同;如原聘用合同仍适用的,可继续适用。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技术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工作条件或者

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受聘者利益的;

3.其他国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第二十二条解除聘用合同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或受聘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

2、聘用单位聘用工作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3、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议讨论后做出决定;

4、凡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聘用工作组以书面形式答复受聘人,并及时

办妥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和依据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聘用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职工,其档案材料转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四章违约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

限,每工作一年给予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满足第十七条第1、2、3款条件的;

3.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4.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5.聘用单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第二十六条符合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并牵涉经济补偿的,按聘用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以受聘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满12个月的,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市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依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由单位支付过培训、分房等特殊待遇费用的,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未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必须按单位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在聘用合同期间,职工享受相应的聘用工资及国家、本市和单位规定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在聘用合同期间,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婚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在聘用合同期间,职工因工负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工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的养老金、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发生人事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并由主管部门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区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职工大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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