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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企业制度8篇

发布时间:2023-03-30 08:54:01 查看人数:33

制造企业制度

第1篇 汽车制造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汽车制造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

提高员工参与公司经营的自觉性,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充分体

现员工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

2.基本原则

(1)战略导向原则:公司将薪酬作为实现企业经营发展的战略,强化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的核心管理。

(2)公平原则:公司依员工的贡献大小,公平、公正地确定他

们的薪资,逐步弱化员工身份差异对薪资的影响,使同一部门员工

间的薪资具有可比性。

(3)多通道原则:通过新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设计薪资攀升

的管理职业锚、技术职业锚和业务职业错。所谓职业错,是员工对

于个人职业生涯的自我观点。这种自我观由“三个部件”组成:

一、自醒的才干和能力;

二、 自醒的动机和需要;

三、 自愿的态度和价

值观。一个员工在职业生涯发展过程中的职业销往往不止一个,一

般有管理职业锚、技术职业锚和业务职业锚等生涯发展通道。

(4)透明原则:公司将每位员工的薪资清晰化、透明化,让员

工更好的了解自己和他人的薪资情况。

(5)补偿原则:通过薪资的调整,平员工在工作职责、劳动

强度等方面的差异。

二、 薪酬体系构建基本方法

公司以薪点制为基本计薪方法,有以下三个步骤:

1.第一步――确定员工薪点

(1)公司依每位员工职务、管理幅度、管理半径、学历学位、职称、公司工作年限、特定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其薪点数:

2.第二步――确定薪酬率

薪酬率=公司薪资总额÷公司月薪点总额-薪酬率是每一薪点可得的货币薪资额。

在下一年度开始前,由财务部门测算出该年度的薪酬率。

3.第三步――求出每位员工每月货币薪资员工月薪=薪点_薪酬率

薪点制确定员工薪资的突出优点是:让每位员工的薪资在动态上与公司经营状况保持非常紧密的联系,从而使公司在更大程度上与每位员工成为利益共同体。

三、 “管理职业锚”薪点

1.职务薪点

(基本薪点)

四、 “业务/技术职业锚”薪点

五、 说明

-计算职称和学历时,就高不就低。

-进行薪资调整时,因少数员工的既往贡献在新的薪酬体系里可能很难得到恰如其分的反映,因此公司有必要综合各方面因素对部分员工给予若干调整薪点。。

第2篇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一般制造型企业)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适用一般制造型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委托方员工食堂服务工作,加强食堂管理工作,为企业振兴多作贡献,特制定食堂管理各种规章 制度,保证食堂工作顺利发展,为生产一线部门做好配角,为公司员工服务。

第二章 守职

第二条 要坚持办好文明员工食堂,全心全意为大家服务,工作上做到'服务热心'、'解释耐心''工作细心'、听群众意见'虚心'。

第三条 积极参加公司各项活动,搞好员工之间团结,工作上要协作,做到分工不分家,服从统一调配,尤其在开饭时要相互配合好,不得擅自离开食堂工作岗位。

第四条 严格遵守食堂各项制度,工作时不得做私事、不得串岗,每班必须做到'工完场洁'。

第五条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做到1)不搞特殊化2)不得私吃饭菜、点心3)更不得私分任何生熟食品,必须做到四个一样:生人熟人一样;干部群众一样;厂内厂外一样;先来后来一样。4)不得私自随意调班、调岗,如确有困难要经主管同意后再调班,家庭有事应预先向主管请假,必须得到同意后才可实行5)不得私自决定外来人员吃饭、不付菜票和少收菜票6)同事之间要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不得背后议论,更不得搬弄是非搞不团结。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种货物进食堂仓库,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在册。

第七条 食堂用一切货物包括调味品,必须根据可领料数量签发。

第八条 厨房购进的餐具、用具等应立帐登记,入库保管,领用后应保管好防止遗失。

第九条 冷菜库、粮食库、调味料库应经常进行盘点、清库,食品应按首进首吃的原则,防止变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条 每只点心、菜一律要进行成本核算标价。

第十一条 菜票回收一律按时填写入库单,有误差及时纠正。

第四章 卫生制度

第十二条 食堂必须坚持原则,做好变质、不新鲜食品不进食堂、不予出售,严格把好关,严格做到不用手直接接触熟食,坚持做到使用钳、筷等工具。

第十三条 严格做到食品烧熟煮透,隔夜熟食品做到回锅烧透后再出售。

第十四条 建立食物进食堂的验收制度,杜_物中毒事故。

第十五条 严格做到碗、盘、盛具、餐具的消毒工作,包括菜票消毒、生熟砧板要分开。蒸饭、馒头的笼格天天洗干净。

第十六条 坚持做到制作熟食时,不大声谈笑、搔头皮或用手擦汗等不良习惯要纠正,不准对任何熟食品咳嗽或打喷嚏。

第十七条 个人卫生坚持做好四勤: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口罩工作服和工作帽,坚持做好三白工作。

第十八条 饭厅、厨房卫生坚持一日一扫,一周一大扫制度,员工洗碗池必须专人负责,,必要时突击大扫除。

第十九条 冰箱食品生熟严格分开,冰箱、冰库、调味品库、粮库要严防蟑螂、老鼠等有害虫进入。

第二十条 坚持做好全体食堂工作人员一年一次的体检工作。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食堂食品卖出一律不等现金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食堂卫生和安全,非食堂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厨房,同时食堂人员对进入厨房人员有权劝阻。

第二十三条 食堂冰箱不对外寄存(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特殊情况者经经上级领导同意后方可寄放。

为确保上述制度顺利贯彻,对违反上述制度者,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并根据认识程度给予处理。

第3篇 机械制造企业防暑降温、防冻保暖工作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根据国家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员工在高温和严寒季节改善劳动条件的要求,必须认真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冻保暖工作。

1.2 防暑降温、防冻保暖工作在公司分管副总的领导下,由安技部门负责计划、协调、督促和检查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公司工会的工作监督。

1.3 公司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早部署和定期检查防暑降温、防冻保暖的物资准备及措施落实工作,为员工在酷暑和严寒时节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

2 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2.1 工程部门在设计与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遵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设计与审核防暑降温、防冻保暖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2 工程部门、工艺技术部门和各分厂(分公司)应大力推进技术革新,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努力实现生产机械化、自动化,从根本上减轻员工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

2.3 动力部门及负有高温作业的分厂(分公司),应合理部署高温车间的热源和改善高温作业场所的通风条件,减少高温部件暴露的时间和面积。

2.4 动力设备部门应作好高温期间和严寒期间水、气、电的供给,以及防暑降温、防冻保暖设备设施的安装及其管理工作。

2.5 生产管理部门、劳资部门和各分厂(分公司)在调度安排生产中,适应夏季高温期间的特殊需要,合理调整劳动组织,适当调整作息时间,筹划轮换休息,避免加班加点。特别高温作业场所,可采取“勤倒班”办法,缩短一次性连续作业时间。

2.6 财务部门应根据当期防暑降温、防冻保暖的费用计划,筹措落实资金到位。

2.7 物资采供部门和后勤部门应按安技部门计划要求做好防暑降温、防冻保暖物资的采购和供应工作。

2.8 工程部门应在每年夏季和冬季来临之前,对所有生产及工作场所门窗进行检查,发现门窗及其附属物件破损短缺,应及时组织分厂、部门统一报修,安排计划及时修理和配置,以保证门窗完整,夏天能开启,冬天能关闭,通风降温及避寒效能良好。

2.9 后勤部门应加强食堂卫生管理,严防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做好具有夏令特色的饭菜,花色品种多样,新鲜凉爽洁净。在冬季,保证供应热饭热菜。

2.10 职工医院应在夏季高温来临之前,对高温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同时落实中暑抢救、肠道疾病等高发病的各项医疗措施,包括需用的医疗器械、药品性能检查和货源准备。

2.11 凡是使用电源取暖器、取暖火炉,使用部门应按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3 电风扇使用管理办法

3.1 凡申请领用电风扇的部门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写明安装部位,报安技部门核定。

3.2 各部门使用的电风扇必须建立台帐,落实专人保管。

3.3 各部门使用的电风扇必须采用可靠的保护接零措施。

3.4 若须改变电风扇的送风方向,必须先关电源,待风叶完全停转后,才许调整。

3.5 电风扇每年使用前必须进行维修、检查,待试运转正常后才许投入使用。凡有电气维修人员的部门应自行组织检查,没有电气维修人员的部门,报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3.6 移动式电风扇必须严格下列项目测试检查:

a 接零保护情况;

b 绝缘电阻值大于1欧姆;

c 电源线应为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电缆;

d 电缆线无接头,不油蚀腐烂,不破损;

e 防护网罩作到手指无法进入旋转部位,风叶完好无损;

f 使用环境无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防爆风扇除外)。

3.7 电风扇报废须经安技部门核查后,才能办理报废手续。

3.8 各部门安装和使用的各类电风扇,未经安技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搬迁、改装或移作他用。

第4篇 安全生产制度:机械制造企业

一、企业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工作期间,禁止串岗,非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他人工作区域,禁止在工作期间聊天、吸烟、打闹;

三、在吊运过程中,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警戒线内,装卸区警戒线内禁止非本职工作人员进入;

四、刮削工及焊接工在工作期间必须穿绝缘胶鞋并按规程操作,操作台控制员有监督刮削工的义务;

五、在造作上料的过程中,必须由两人进行,并注意自身安全,谨防事故发生。上料娄子周围禁止堆放任何杂物。

六、高频室操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一方负责操作,另一方予以监督,必须保证高压开关断电;

七、冲床及其他器设备护具必须齐全,严禁无护具设备运转;

八、操作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操作机床时,严禁手或身体任何部位进入工作危险区,冲件用钳送入、取出;

九、库房内原料或成品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区域存放,散件须码放整齐,垫管两侧护管应垂直于地面。边角碎料应在专业区域存放,库房内不得存放任何杂物

十、禁止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化学物品进入车间及库房;

十一、作业完毕后,将场地彻底清理干净。

第5篇 机械制造企业防暑降温、防冻保暖工作制度

1 总则

1.1 根据国家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员工在高温和严寒季节改善劳动条件的要求,必须认真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冻保暖工作。

1.2 防暑降温、防冻保暖工作在公司分管副总的领导下,由安技部门负责计划、协调、督促和检查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公司工会的工作监督。

1.3 公司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早部署和定期检查防暑降温、防冻保暖的物资准备及措施落实工作,为员工在酷暑和严寒时节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

2 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2.1 工程部门在设计与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遵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设计与审核防暑降温、防冻保暖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2 工程部门、工艺技术部门和各分厂(分公司)应大力推进技术革新,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努力实现生产机械化、自动化,从根本上减轻员工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

2.3 动力部门及负有高温作业的分厂(分公司),应合理部署高温车间的热源和改善高温作业场所的通风条件,减少高温部件暴露的时间和面积。

2.4 动力设备部门应作好高温期间和严寒期间水、气、电的供给,以及防暑降温、防冻保暖设备设施的安装及其管理工作。

2.5 生产管理部门、劳资部门和各分厂(分公司)在调度安排生产中,适应夏季高温期间的特殊需要,合理调整劳动组织,适当调整作息时间,筹划轮换休息,避免加班加点。特别高温作业场所,可采取“勤倒班”办法,缩短一次性连续作业时间。

2.6 财务部门应根据当期防暑降温、防冻保暖的费用计划,筹措落实资金到位。

2.7 物资采供部门和后勤部门应按安技部门计划要求做好防暑降温、防冻保暖物资的采购和供应工作。

2.8 工程部门应在每年夏季和冬季来临之前,对所有生产及工作场所门窗进行检查,发现门窗及其附属物件破损短缺,应及时组织分厂、部门统一报修,安排计划及时修理和配置,以保证门窗完整,夏天能开启,冬天能关闭,通风降温及避寒效能良好。

2.9 后勤部门应加强食堂卫生管理,严防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做好具有夏令特色的饭菜,花色品种多样,新鲜凉爽洁净。在冬季,保证供应热饭热菜。

2.10 职工医院应在夏季高温来临之前,对高温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同时落实中暑抢救、肠道疾病等高发病的各项医疗措施,包括需用的医疗器械、药品性能检查和货源准备。

2.11 凡是使用电源取暖器、取暖火炉,使用部门应按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3 电风扇使用管理办法

3.1 凡申请领用电风扇的部门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写明安装部位,报安技部门核定。

3.2 各部门使用的电风扇必须建立台帐,落实专人保管。

3.3 各部门使用的电风扇必须采用可靠的保护接零措施。

3.4 若须改变电风扇的送风方向,必须先关电源,待风叶完全停转后,才许调整。

3.5 电风扇每年使用前必须进行维修、检查,待试运转正常后才许投入使用。凡有电气维修人员的部门应自行组织检查,没有电气维修人员的部门,报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3.6 移动式电风扇必须严格下列项目测试检查:

a 接零保护情况;

b 绝缘电阻值大于1欧姆;

c 电源线应为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电缆;

d 电缆线无接头,不油蚀腐烂,不破损;

e 防护网罩作到手指无法进入旋转部位,风叶完好无损;

f 使用环境无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防爆风扇除外)。

3.7 电风扇报废须经安技部门核查后,才能办理报废手续。

3.8 各部门安装和使用的各类电风扇,未经安技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搬迁、改装或移作他用。

第6篇 氮气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 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 机构或专职 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 人员。企业的专职 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 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第7篇 氮气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 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 机构或专职 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 人员。企业的专职 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 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 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 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 ,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 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 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 工作,将交通 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 。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 ,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 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 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8篇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一、企业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工作期间,禁止串岗,非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他人工作区域,禁止在工作期间聊天、吸烟、打闹;

三、在吊运过程中,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警戒线内,装卸区警戒线内禁止非本职工作人员进入;

四、刮削工及焊接工在工作期间必须穿绝缘胶鞋并按规程操作,操作台控制员有监督刮削工的义务;

五、在造作上料的过程中,必须由两人进行,并注意自身安全,谨防事故发生。上料娄子周围禁止堆放任何杂物。

六、高频室操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一方负责操作,另一方予以监督,必须保证高压开关断电;

七、冲床及其他器设备护具必须齐全,严禁无护具设备运转;

八、操作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操作机床时,严禁手或身体任何部位进入工作危险区,冲件用钳送入、取出;

九、库房内原料或成品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区域存放,散件须码放整齐,垫管两侧护管应垂直于地面。边角碎料应在专业区域存放,库房内不得存放任何杂物

十、禁止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化学物品进入车间及库房;

十一、作业完毕后,将场地彻底清理干净。

制造企业制度8篇

一、企业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二、工作期间,禁止串岗,非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他人工作区域,禁止在工作期间聊天、吸烟、打闹;三、在吊运过程中,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警戒线内,装卸区警戒线内禁止非本职工作人员进入;四、刮削工及焊接工在工作期间必须穿绝缘胶鞋并按规程操作,操作台控制员有监督刮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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