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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 部门安全生产职责【16篇】

发布时间:2023-12-26 12:38:02 查看人数:97

矿山
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1篇 矿山 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当好矿山企业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助手和参谋,协助矿山企业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对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和审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4、组织审查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并督促按期完成。

5、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危险源动态,研究解决事故隐患和存在的安全问题,遇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后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组织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培训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督促贯彻执行。

8、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9、指导车间、工段、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第2篇 射频识别技术在矿山 中的应用

摘 要:射频识别技术rfid 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它通过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信息。rfid 识别无须人工干预,可工作于各种恶劣环境。近年来,rfid 技术已经成功地引入到矿山 领域,并展现出了良好的应用前景。介绍了rfid 系统的基本构成、工作原理及其在矿山 中的应用情况,旨在推动我国矿山 技术的变革。

关键词:射频识别;矿山;

0 引 言

射频识别(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rfid)又称电子标签(e - tag),是一种利用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信息的技术。rfid 最早的应用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用于区分联军和纳粹飞机的“ 敌我辨识”系统[1]。随着技术的进步,rfid 应用领域日益扩大[2,3],并将成为未来信息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技术。rfid 利用射频方式进行非接触双向通信,实现人们对各类物体或设备( 人员、物品)在不同状态(移动或静止)下的识别和数据交换。与同期或早期的接触式识别技术不同,rfid 系统的射频识别卡和阅读器之间不用接触就可完成识别。它具有以下特点:

(1)操作方便,工作距离长,可以实现对移动目标的识别;

(2)无硬件接触,避免了因机械接触而产生的各种故障,使用寿命长;

(3)射频识别卡无外露金属触点,整个卡片完全密封,具有良好的防水、防尘、防污损、防磁、防静电性能,适合恶劣环境条件下( 如温、湿度变化大,灰尘多,难以保持卡面清洁的井下环境)工作;

(4)对无线传输的数据都经过随机序列的加密,并有完善、保密的通信协议,卡内序列号是唯一的,制造商在卡出厂前已将此序号固化,安全性高;

(5)卡内具有防碰撞机制,可实现同时对多个移动目标进行识别;

(6)信号的穿透能力强( 可穿透墙壁、路面、衣物、人等),数据传输量小,抗干扰能力强,感应灵敏,易于维护和操作。

近年来,rfid 技术已经成功地引入到矿山 领域],并展现出了良好的应用前景。

1 rfid 系统构成

基本的rfid 系统由rfid 标签(tag)、rfid 阅读器(reader)及其应用支撑软件等几部分组成。rfid 标签(tag)由芯片与天线(antenna)组成,每个标签具有唯一的电子编码。标签附着在物体上以标识目标对象。rfid 标签依据发送射频信号的方式不同,分为主动式(active)和被动式( passive)两种。主动式标签主动向读写器发送射频信号,通常由内置电池供电,又称为有源标签;被动式标签不带电池,又称为无源标签,其发射电波及内部处理器运行所需能量均来自阅读器产生的电磁波。被动式标签在接收到阅读器发出的电磁波信号后,将部分电磁能量转化为供自己工作的能量。主动式标签通常具有更远的通信距离,其价格相对较高,主要应用于贵重物品远距离检测等应用领域。被动式标签具有价格便宜的优势,但其工作距离、存储容量等受到能量来源的限制。

rfid 标签根据应用场合、形状、工作频率和工作距离等因素的不同采用不同类型的天线。一个rfid 标签通常包含一个或多个天线。rfid 标签和阅读器工作时所使用的频率称为rfid 工作频率。目前rfid 使用的频率跨越低频(lf)、高频(hf)、超高频(uhf)、微波等多个频段。 rfid 频率的选择影响信号传输的距离、速度等,同时还受到各国法律法规的限制。rfid 阅读器(reader)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射频模块向标签发射读取信号,并接收标签的应答,对标签的对象标识信息进行解码,将对象标识信息连带标签上其它相关信息传输到主机以供处理。根据应用不同,阅读器可以是手持式或固定式。rfid 应用支撑软件除了标签和阅读器上运行的软件外,介于阅读器与应用之间的中间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中间件为应用提供一系列计算功能,在电子产品编码( electronic productcode,epc)规范中被称为savant。其主要任务是对阅读器读取的标签数据进行过滤、汇集和计算,减少从阅读器传往企业应用的数据量。同时savant 还提供与其他rfid 支撑系统进行互操作的功能。savant定义了阅读器和应用两个接口。用户可以根据工作距离、工作频率、工作环境要求、天线极性、寿命周期、大小及形状、抗干扰能力、安全性和价格等因素选择适合自己应用的rfid 系统。

2 rfid 技术基本原理

在实际应用中,rfid 电子标签附着在待识别物体的表面,电子标签中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

阅读器可无接触地读取并识别电子标签中所保存的电子数据,从而达到自动识别物体的目的。阅读器通过天线发送出一定频率的射频信号,当标签进入磁场时产生感应电流从而获得能量,发送出自身编码等信息,被读取器读取并解码后送至电脑主机进行有关处理。在电磁场系统中,阅读器(reader)发出一个电磁(em)波,电磁波以一个球形波向前传播,电子标签淹没在这样传播的电磁波中并从电磁波中收集一些能量。在任何一个点上,可用的能量的大小与该点距发射机的距离有关。由上可知,阅读器必须在可阅读的距离范围内产生一个合适的能量场以激励电子标签。

3 rfid 在矿山 中的应用

无线及移动通信设备的应用带动了人们对位置感知服务的需求,人们需要确定物品的3 维坐标并跟踪其变化。现有的定位服务系统主要包括基于卫星定位的gps 系统、基于红外线或超声波的定位系统以及基于移动网络的定位系统。rfid 为人与物体的空间定位与跟踪服务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rfid 定位与跟踪系统主要利用标签对物体的唯一标识特性,依据阅读器与安装在物体上的标签之间射频通信的信号强度来测定物品的空间位置,应用于gps 系统难以应用的室内定位。目前,rfid系统在矿山 中的应用主要是实现人与设备的定位及跟踪来实现 的目的。

3. 1 基于rfid 的井下人员跟踪定位

矿井危险性事故时有发生,井下复杂的环境给人员撤离和事故抢救带来极大困难。若能及早确定井下人员所处的位置,会给营救工作带来极大方便,将人员损失减少到最小。现有的识别技术,无论是ic 卡、手纹识别技术还是红外线编码识别技术只能实现简单的人员考勤,无法很好解决对多个移动的物体和人员进行快速识别和跟踪。采用rfid 自动识别技术,对井下人员、设备进行跟踪定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的损失。将阅读器安装在井下一些重要的峒室、危险区等需要监控的地方,分布区域的大小可视井下具体环境而定。射频识别卡可以内嵌在安全帽中,无需附加携带装备。在井下,员工只要穿过感应区域,阅读器就将接收到的数据经传输电缆传送到地面中心站,处理后保存到数据库服务器中。基于rfid 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可实现如下功能[4]:

(1)井下人员查询功能。实时查询当前井下人员的分布情况(分布区域的大小由阅读器的分布情况而定);查询任一人员某一时刻所处的位置;查询任一人员当日或某日的活动踪迹。

(2)安全保障功能。发现人员丢失或发现井下人员超过规定时间,自动报警提示并提供相关人员的名单;对事故现场被埋人员进行搜寻和定位,以便及时救护。

(3)统计考勤功能。对下井人员进行下井次数、井下停留时间等信息分类统计,便于考核;与此相应的中长期数据储存和有关报表的打印。

(4)信息联网功能。作为矿山局域网的信息源,具有功能完善的数据库。可向mis 网提供所需与人员有关的实时统计数据。

3. 2 矿山井下机车定位跟踪

矿山机车的实时定位对拓展矿山轨道网现存容量,提高矿山机车的出行密度,提高矿山机车运作的安全性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准确地了解每辆机车在任一时刻的位置就等于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动态地调整机车的启程和到站时间,并且提高机车对不能预见情况的反应,从而大大提高矿山运输的质量,有力保障矿山运输的安全。

目前,rfid 技术运用于矿山机车定位跟踪系统的技术已基本形成。厦门矿通科技有限公司的“ 矿山机车定位跟踪系统”,其工作频率可达125khz,使用可读写标签时,其阅读速度可达300 km/h,并可将有关信息下载至标签的空闲内存中。对于干线机车定位系统,可将无源标签以100 m 的间距固定于枕木上,标签读写器及通讯设备安装于车上,并联至车载微机。该系统由地面信标、移动读标器、无线数传、可视调度、无线对讲、声光报警等部分组成。运行中,如果两个机车太靠近( 小于或等于3个信标器间隔)时,机车变成红色显示,如果允许声音报警,则同时发出报警声。管理员分为3 个等级:系统级、高级和普通。系统级管理员可以对程序进行任何操作。高级管理员可以进行除“系统参数设置”外的其它操作,普通管理员不能进行参数设置操作。每个管理员都有相应的工号,管理员登录时,使用工号进行登录。系统日志记录管理员值班信息。当以高级管理员登录时,可以保存和清空日志信息。如果要重放机车运行位置信息,可以使用回放功能。

3. 3 人员进出矿区自动识别管理

对于矿区内的炸药库等重要安全部门或设施,可以运用rfid 系统进行人员出入自动识别。识别系统可以实现如下主要功能:

(1)远距离识别(1 ~ 10 m),免刷卡操作,方便用户人性化管理;

(2)自动记录人员进出时间、地点信息;

(3)人员进出可实现图像对比,有效控制无关人员进出;

(4)对射频卡设置相应权限,控制有关人员可出入的地点,可实现未授权卡、失效卡、报失卡( 黑名单卡)通过报警;

(5)同时允许多人同行;

(6)可适应从高速大范围到小范围的各种使用环境;

(7)采用中低频对人体无伤害的电磁污染;

(8)系统设备和射频卡为用户提供了独一无二的识别编码,从根本上消除了复制、伪造和作弊的现象,从而达到高度保密;

(9)系统软件操作简单、方便;

(10)系统稳定可靠,易于维护。

识别系统由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监控管理3部分组成。数据采集设备主要是远距离非接触采集人员通过的时间、地点信息。数据传输主要是完成出入口与监控室之间的网络连接。监控管理部分主要是对上传的数据进行处理,提供完整的通行记录报告,生成考勤统计报表等,并实时监控人员进出状态,将数据存入硬盘备查;当人员非法进入或不按规定通道进出时,系统报警。当持卡人员进出大门设置的识别区域时,其随身携带的射频卡被系统识别,计算机自动调取该卡的相关信息,值班人员根据系统预存的个人图像资料,可判断该持卡人通过是否合法有效。当无卡、失效卡、挂失卡人员进入识别区域时,系统检测不到该人员的信息时提供报警信息。

4 结束语

当前,rfid 技术已成为it 业界的研究热点,被视为it 业的下一个“金矿”。rfid 技术为矿山 提供了新的有效途径。目前基于rfid 的矿山 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但可以预见,随着rfid 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矿山 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将得到迅速发展,并将有力推动矿山 的技术变革和创新。

第3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试题管理人员c卷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测试题(企业管理人员c卷)

一、填空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露天矿山开采严禁从下部________,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________、________。

2.露天采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不分层的________等开采方式。

3.矿山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五到位”。

4.矿山企业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________同意,并报________审查同意。

5.尾矿库现场 配备“三大员”指的是指、 、。

二、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评审。内部评审由本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a.主要负责人b. 人员c.技术总工

2.自救器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一种防护应急用具。井上要自救器,按规定进行保养维护。

a.矿工自己管理;b.设专人管理;c.安检员管理;

3.矽肺是尘肺中最严重的一种职业病,它是由于吸入含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所引起的一种尘肺。这种说法。

a.不正确b.正确c.不完全正确

4.选择炸药库及炸药加工厂场地时,宜选择在。

a.交通发达的地方b.生活区附近c.矿区边缘偏僻的荒山沟谷内

5.矿山企业必须对进行安全培训。

a.从业人员;b.特殊工种;c.管理人员

二、判断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1.我国规定的安全电压为42v、36v、24v、12v、6v五个等级。()

2.职业性耳聋与噪声强度级及暴露时间密切相关。()

3.矽肺是粉尘中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在肺部的沉积所致。()

4.避灾路线应使井下人员熟知,并应每年进行一次预防灾害演习。()

5.防灾计划的编制,由主管生产的总负责人一个人进行编制。()

6.在制定应急计划和演练过程中,企业管理部门应禁止熟悉设施的工人参与。()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8.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什么

2.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应当履行那些职责

3.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是什么

5.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有哪些

6.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第4篇 矿山 对策措施建议

矿山所存在的各种事故危害,通过在设计阶段合理布置工程设施并在基建及生产过程中适时建设,能够为消除或减弱灾害事故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样,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加强劳动保护,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促使其技能及技术水平的提高,对控制事故风险、充分了解事故的性质和特点,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结合该**高岭石矿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一些基本管理措施与建议。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6、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7、依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保证安全投入有效实施。

8、采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9、新进工作人员工作前,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杜绝带有不适宜作业疾病的人员入矿工作。

10、应严格制定爆破单位、施工单位签订 协议,保障生产安全的协调性。

11、矿山在停产期间应做好防护工作,安全人员留守矿山,对矿山进行监察,控制矿山人员出入,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实时巡视,保障安全。

第5篇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素质,保障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对有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

第四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

(一)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技术规范;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矿山井下检查工作;

(三)具有中等以上采矿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学历和二年以上矿山现场工作经历;

(四)具备担任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条件,并有一年以上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第五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考核与任命:

(一)劳动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劳动部考核任命;

(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任命,报劳动部备案。

第六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任命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矿山安全监察员离开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岗位,由原任命机关收回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第七条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凭其证件,在所负责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查阅、摘录和复制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矿山安全监察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员安全及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八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掌握所负责范围内的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与被监察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人员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并向被监察企业的有关人员宣传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九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依靠工会组织和矿山职工开展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学习矿山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行水平。每个监察员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得与受其监察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经营者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得泄露执行矿山安全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保持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安排矿山安全监察员长期从事与其本职无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为矿山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技术装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安全监察员下井检查,享受井下工作保健津贴。

第十五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在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及时制止又不向上级汇报;

(三)索取或接受被监察企业财物;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岗位主要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 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6.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7.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8.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9.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使用;

10.负责本单位《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落实工作;

11.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2.参与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13.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防范措施。

第7篇 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属地管理的矿山安全监察模式展望

1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法律确定了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实施矿山安全监察的执法主体,同时也确定了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属地管理的基本属性。所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矿山安全监察权,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对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而做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则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都是一种失职行为。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所赋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任务,明确施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上下责权分明(系统外左右职责清楚)的分级监察基本模式,是目前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所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实施矿山安全分级监察,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法定执法主体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进行自身建设所必需的一项工作。

2实施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势在必行

2.1实行矿山安全分级监察是强化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控制矿山事故,特别是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的需要。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有20多万个矿山企业,就煤矿企业来说,有3000多个国有重点和地方国有煤矿,有近8万个乡镇集体、联办和个体煤矿。

从目前的现状看,一是矿井数量多;二是生产条件差别大,特别是乡镇煤矿,生产方式落后,且绝大多数矿井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三是监察对象隶属关系和属地关系比较复杂。如煤矿企业,从隶属情况看,既有煤炭部直管企业,也有省、市、县所属的地方国有企业,还有为数众多的乡镇煤矿和其他系统的一些煤矿企业。从企业分布情况看,大部分企业属地关系比较单一,但部分企业也存在同一企业的不同矿井分属不同的县、市和地区的情况;四是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1990~1994年全国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283起,死亡5379人,平均每年57起,死亡1076人;1995年全国矿山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8204起,死亡10100人,其中煤矿死亡6206起,死亡7975人,发生一次死亡率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68起,死亡1195人;1996年全国矿山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8536起,死亡12200人,其中煤矿6702起,死亡10014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84起,死亡1562人;1997年全国煤矿到6月底已经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50起,死亡921人。由此可见,矿山伤亡事故,特别是煤矿伤亡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要扭转当前矿山生产状况不好的被动局面,按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一方面要求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依法组织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另一面要强化各级劳动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的监督,通过加大监察和执法力度,促进《矿山安全法》的贯彻落实,扭转当前矿山,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针对上述情况,在目前的体制和条件下,如何根据监察对象的特点,根据《矿山安全法》的要求,分清各级劳动部门的职责,明确工作对象和工作任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力量的作用,促使矿山企业和主管部门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努力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也就是施行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制度,对搞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万为迫切。

2.2实施矿山安全分级监察是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力量,促使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需要。

目前矿山安全监察存在着机构不健全和监察人员数量少的实际问题。就监察工作而言,基本还是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即处理随机事件所花费的精力太大,表现在对具体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上的伸缩性和弹性比较大,缺少规划性、制度性和责任性,这十分不利于国家矿山安全监督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按《矿山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属地管理的基本属性,我国目前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在劳动系统内部其上下级的责任制的落实、监察业务的分工,无论从监察对象,还是从工作的任务上,都应该予以明确,以避免各级劳动部门矿山监察工作上下一样粗。否则,将导致所履行的监察职责既存在重复交叉,互相影响,又存在被遗忘的角落,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甚至是将导致不能全面有效地履行监察职责。如1995年3月2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乡三矿发生了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1人,劳动部门受到了处分,原因是市(区)劳动部门职责不清,新华区劳动局既没有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也没有配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没有履行《矿山安全法》赋予的监督监察职责。因此,只有职责明确,才能落实责任,促使各级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自身建设,有效地发挥现有的监察力量,调动各级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在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中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因此,明确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任务,形成规范化的分级监察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

3矿山安全级监察、属地管理的矿山安全监察的基本模式

所谓矿山安全分级监察,简而言之就是在属地管理的前提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履行的矿山安全监察职责的逐级落实。就是针对各类监察对象的特点、性质及规模,明确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的特点、性质及规模,明确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并按监察程序实施以相应的监察方法等。

考虑到我国各类矿山的颁及其特点,结合目前各地矿山安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总结近几年劳动部对部分产煤地市实施的煤矿分级监察示范工程的经验及做法,下面从监察范围、职责任务和工作方法等3个方面对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属地管理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模式作以下概括性的表述。

3.1监察范围

3.1.1县级及以下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由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对象主要侧重于县级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县属矿山(含国营和集体)和乡镇矿山,未建立监察机构又无专业人员分管这项工作的,由市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决定。

3.1.2市级及以下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由高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对象主要侧重于市级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市属及以下的矿山企业。

3.1.3省级及以下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由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对象虽包括省内所有矿山企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但主要侧重于省级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3.1.4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全国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监察对象虽包括全国所有矿山企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但主要侧重于国家级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3.2监察职责及任务

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按《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其《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的《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执行。主要有:检查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及安全状况;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等等。

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按现有的单行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别是各地的矿山安全实施办法执行。

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其任务,但必须出具委托书,其根本目的是上下级分工不分家,有分工有合作,既不留空白,又不至于重复。

3.3监察工作方法

3.3.1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除参加监察范围内的“三同时”、事故处理等工作外,日常工作以对各类监察对象的巡回监察和抽查为主,并及时向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反映矿山安全情况和动态。

3.3.2市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除参加监察范围内的“三同时”、事故处理等工作外,日常工作以对各类监察对象实施以定点定人联系制度为主,做到随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和动态,及时向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反馈信息,向下具体指导和监督。

3.3.3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除参加监察范围内的“三同时”、事故处理等工作外,日常工作以专业性监察和重点监察为主,做到随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和动态,及时向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反馈信息;既要检查矿山 工作,又要对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区域性的矿山安全法规,确保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社会公正性、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工作的有效性。

3.3.4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代表国家对全国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其矿山安全监察职责主要是综合管理全国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组织指导全国的矿山安全监察、监察员的培训和检测检验工作(虽然不是垂直机构,也应从领导全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角度出发);调查全国矿山安全状况,统计分析矿山事故的趋势,组织研究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因素,提出控制防止伤亡事故的对策;研究拟定全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划、计划及重要的矿山安全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各类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特别是制定并发布规范国家矿山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重点监察和随机性抽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如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批复等。

4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属地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试点情况

4.1试点工作的成效

自1993年以来,原劳动部实施了煤矿安全分级监察试点工作,并且始终得到了部领导的重视和肯定。1993年4月21日,原主管安全的令狐安副部长在《关于十个重点产煤地(市)进行煤矿安全分级监察的报告》上批示:“很好,能提前半年完成更好……”,同年9月份,李伯勇部长在《关于“煤矿伤亡事故查处工作”和进行煤矿安全分级监察试点工作研讨会议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会议开得很好,煤矿分级监察工作抓紧进行,取得经验后,尽快推广”。1994年9月14日,王建伦副部长在《煤矿安全分级监察工作会议有关情况的汇报》上批示:“会议开得很好。分级监察实质上是规范监察行为,谁监察,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相互关系是什么,依法监察十分必要……”。在这几年的劳动部重点项目论证会上,综合计划司有关负责同志和与会的有关专家,连续对该项目都给予了较好的评价和支持。通过对唐山、大同、晋城、焦作、锦西、辽源、淮南、重庆、乌鲁木齐等20个重点产煤地市进行煤矿安全分级监察试点工作,达到了预定目标,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4.1.1通过近几年的试点工作,使试点地区的地(市)、县两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有了更明确的职责划分,也逐渐探索了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规模煤矿的监察内容和工作方法,初步确定和装备了地(市)、县两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各类煤矿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工作所必备的检查手段,如仪器、仪表等,确定了两级劳动部门为现场监察服务工作所必须的技术图纸、资料等。

4.1.2通过试点工作,使各级劳动行

政部门明确了监察范围和任务,落实了责任,形成了制度,使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对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控制煤矿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如,重庆市劳动局在分级试点工作中,从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入手,充分发挥了各级政府以及市、县两级劳动部门矿山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在机构改革中,区(县)政府根据劳动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又进一步调整和充实了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力量。劳动部门在分工清楚、工作中心突出的基础上,对煤矿的安全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开展以后,矿产量每年上升11%,年平均死亡人数下降了5.4%,煤矿的年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21.75%,煤矿的安全生产面貌有了明显的好转。河南省焦作市在分清工作任务,明确职责的基础上,突出抓了劳动部门矿山安全机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以乡镇煤矿为安全工作的突破口,进一步加强了区县矿山安全队伍的建设。针对乡镇煤矿事故比较多的情况,对乡镇煤矿实施派驻监察,充实了人员,使该地区乡镇煤矿的事故大幅度下降。乌鲁木齐市在做到职责明确,分工清楚的基础上,狠抓了市、(县)区煤矿生产现场检查的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安全装备建设,配备了用于煤矿安全检查所必须的风表、瓦斯检查仪、报警仪、绘图工具等,解决了工作之急需。锦西市在实施分级监察试点工作中,对监察范围内的各类煤矿建档、建卡,健全和完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和资料,对重大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析、追查、跟踪负责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晋城市劳动局矿山安全监察室在工作中加强了劳动部门的自身建设,完善了对国有煤矿和重点煤矿的巡回检查制度,专门研制了煤矿安全和伤亡事故分析和处理软件,建立煤矿安全信息分析和反馈处理方法,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安全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等。

总之,近几年实施的煤矿安全分级监察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做到了投资少,时间短,见效快。通过试点,一方面在试点的地区解决了劳动部门“监察谁,监察什么,怎样监察的”问题,规范了工作,使煤矿监察工作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得到加强;另一方面强化了对本地区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和垫法力度,出现了煤矿伤亡事故得到控制和下降的良好形势。据统计,在20多个试点的地市中,大多数地市的煤矿伤亡事故下降幅度较大。同时,试点地区的成功做法也值得各地借鉴,在总结各地煤矿安全分级监察经验的基础上,原劳动部依据《矿山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制度了《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劳部发[1995]398号),已在全国施行。所以煤矿安全试点工作,既是贯彻《矿山安全法》,规范各级劳动部门对煤矿安全监督工作之必须,也是在当前情况下,加强劳动部门的监察力量和监察手段,强化对煤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督,进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有效方式。

4.2扩大煤矿安全分级试点工作的设想

为进一步推广分级监察工作的成功经验,深入开展分级监察试点工作,计划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的40个重点产煤地市中,再选择20个(每个地市投入10万元)不同类型的地市扩大和推广这项工作,争取覆盖全国主要产煤省区。

4.2.1按照《矿山安全监察规则》,在试点的地区进一步施行推广,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4.2.2明确市、县矿山安全机构工作职责、任务及其现场检查的程序和方法,形成监察制度;进一步研究和确立对国有煤矿和重点产煤地市进行监察的制约手段,研究控制煤矿重大事故,特别是控制乡镇煤矿瓦斯事故的措施。

4.2.3对重点地区,特别是对煤矿的安全条件差,乡镇煤矿又较多的地市,集中探索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的有效方法,研究和制定对乡镇煤矿现场安全检查的制度。

4. 2.4根据不同监察对象和工作任务,在地市两级的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配备煤矿现场检查所必须的安全仪器、仪表,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使地(市)、县(区)两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具备基本的工作条件。

4.2.5加强地(市)、县(区)两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内部建设,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的信息收集、处理及反馈制度,为各类煤矿监察工作提供相关的档案和有关图纸资料,如瓦斯分布图、矿井水文地质、井上下对照图等,并使之规范化。

在此基础上,总结探索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如何对煤矿安全起到区域性运筹帷幄的作用,研究和探索如何承上启下,管什么,怎么管等。

5结论

综上所述,在我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实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制度,走矿山安全生产法制化的道路,是实现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长治久安之计,而施行矿山安全分级监察是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的最根本的保证措施。

不进行分级监察,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只能处于大家都管又都不管,大家都有责任又都没有责任的状态。只有分级监察,才能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才能使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真正履行好国家赋予的矿山安全监察职责。通过分级负责,使属地管理得以实现,逐步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矿山安全监察模式。因此,为了使《矿山安全法》真正得以贯彻落实,施行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属地管理的矿山安全监察模式,加强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自身建设,逐级落实责任制,必将推动和促进我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第8篇 加快推进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改革发展之管见

作为高危行业的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经营领域,在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安全生产救援指挥中心和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的直接指挥协调下、在全国煤炭战线和非煤矿山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近十几年来生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取得了大幅度双下降的成绩。但由于随着矿井开采深度不断加深、地质条件环境的不断变化、煤炭经济形势的起伏,以及一些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投入和培训不到位、管理水平不够高、生产安全技术不够先进等多方面因素,矿山事故仍时有发生,较大以上多人事故还没有得到完全有效遏制,矿山生产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任重道远,矿山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机制亟待改革完善,矿山应急救援设备装备的管理和有效利用需要改进,协调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仍需要加强。

一、当前矿山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机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原地方所属煤矿(矿山)救护队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近年来响应国家资源整合、去产能、产业结构调整的大政策,许多资源不良、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难以整改到位的小煤矿被兼并重组或被淘汰关闭,原来为其服务的一些地方煤矿救护队因而没有了服务对象,有的小煤矿被国有大煤矿企业兼并,但原有的地方煤矿救护队并没有被兼并整合,这些队伍的生存已成为现实问题。我们知道,培养一个合格的救护队员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很高,要经过几年的学习锻炼、摸爬滚打和实战训练,才能培养出一个合格的煤矿井下救护队指战员。如果这些救护队随着周围小煤矿的兼并重组或关闭而自行解散,对于我们矿山应急救援体系来说,是一种应急救援力量资源的浪费,既浪费这些队伍现有救护指战员的人才资源,也会浪费这些救护队原有救援装备和设备器材。

此外,还有一部分地方矿山(煤矿)救护队因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装备设备相当落后,不能很好的胜任抢险救援任务,其生存发展也成为必须面对和考虑解决的问题。

(二)地方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保障的相关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非煤矿山的应急救援保障还不够有力和规范,有的地方矿山救护队(尤其是非煤矿山救护队),总体来说救援能力不够强,人员、器材、装备配备力量达不到相应救护队等级的标准化要求。有的非煤矿山与当地(非煤)矿山救护队签有救护协议,有的与地方煤矿救护队签有救护协议。但对于非煤矿山救护协议,没有严格统一要求,协议价格还没有相应的统一规范和标准。

(三)矿山救护队参与当地社会应急抢险救灾的相关问题

不论是煤矿救护队还是非煤矿山救护队,参与当地社会应急救灾是难免的事情。当地社会出现应急灾情,政府在调动消防、武警力量的同时,有时也会调动当地矿山救护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这种跨行业的社会应急救援服务,按说是社会上所有救护力量职责范畴内的应有之义,当然也应包括当地矿山救护队义不容辞的参与。问题是所涉及的一些事情,如救援产生的费用问题、一旦发生救护队员伤亡的治疗理赔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明文规定和政策。

(四)矿山救护队参与跨地区远程救援的相关问题

参与跨地区远程救援主要有两类情况:一类是跨地区发生了较严重的当地救护队难以单独胜任的重大以上矿山事故;一类是跨地区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情况(比如曾经发生的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九寨沟地震)。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各方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联合抢险救灾行动。而这种跨地区救援行动,涉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涉及每个抢险救护队和队员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因而存在参与抢险救灾矿山救护大队的具体责权利问题、远程奔袭过程中道路交通的协调问题、救灾现场统一调度指挥问题。

三、应急救援设备装备管理和有效利用问题

(一)应急救援设备管理问题

多年来为救护队投入的大量新型救援装备和大型设备,存在生产厂家多、型号繁杂、缺乏统一性能技术标准、缺乏使用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包括“正压氧呼吸器”“气体分析设备”“惰性灭火设备”等,这就造成救护队员在使用过程中难免存在某些不安全隐患,或直接影响设备性能的发挥和安全保障。

(二)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的有效利用和系统配置问题

在应急救援中如何利用好各种装备设备器材,如何在实施救灾中合理配置各种装备设备,使这些装备尤其是新装备更好地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是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中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解决问题的参考思路和建议

(一)原地方所属煤矿(矿山)救护队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建议可由总局救援指挥中心发出呼吁和倡议,然后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监局的救援指挥中心分别去搭桥。

一是可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中心出面搭桥,提议国有大煤矿企业救护队对面临生存发展困难的地方煤矿救护队进行有选择的收编,对其原有救护队指战员,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相关协议收编入队,并按国有矿救护队的队规和标准继续训练调配使用人员。对原地方救护队的可用装备,可同时考虑一并接收。如国有煤矿企业同意此意向,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中心搭桥,经国有大煤矿企业和地方救护队所属上级双方,就收编人员和接收装备统筹考虑协商一并解决。

二是由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局救援指挥中心出面搭桥,提议地方政府部门或所属救护队对面临生存困难的地方煤矿救护队进行有选择性的收编,包括其指战员和可用装备,统筹考虑一并协商解决,以加强保留的地方救护队的人员与装备力量,这不论是对矿山抢险救援还是对当地社会抢险救灾,都是一支更有力量的队伍。

三是解决目前地方矿山救护队资金投入不足问题的思路,建议从三个渠道分别投入:一是当地政府应在应急处置方面为当地所属矿山救护队列入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应急救援装备和人员技术培训,这也是政府为救护队参与当地社会应急救灾所给予的一种保障性投入;二是矿山救护队所属企业的资金投入;

三是救护队自身与附近煤矿和非煤矿山签订救护协议所得。当然签订这种救护协议的费用标准,应由上级进一步明确规范。

四是建议总局层面对各地政府提出对矿山救护队合理布局的倡议和要求。按照目前《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和救援实际需要,矿山救援队的设立应以100km 以内为服务半径,最好在30 分钟之内能赶到事发矿井。为达到这样的要求,各地方政府应通盘考虑矿山救护队的合理布局问题。实在满足不了要求的,应考虑设置驻矿救护队。

(二)地方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保障的相关问题

建议不论地方非煤矿山与煤矿救护队还是非煤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要建立健全严格相对统一的要求和协议价格规范和标准,确保双方责任和权利相对合理。对于非煤矿山救护队的救援能力不够,人员、装备力量达不到相应救护队等级标准化要求的问题,按上面所建议的三个渠道,建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三)矿山救护队参与当地社会应急抢险救灾相关问题

建议政府在对当地矿山救护队列有专项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对矿山救护队参与社会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服务,应专门制定明文规定或政策,对救援产生费用明确超过某个额度由政府给予超额补贴,对救护指

战员为抢险救灾而发生伤亡的治疗理赔费用给予明确的说明。

(四)矿山救护队参与跨地区远程救援的相关问题

因为这种跨地区救援行动,涉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涉及每个参与抢险救护队和队员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建议一是由总局救援指挥中心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协商,专门建立“跨地区远程抢险救援机制”,为救护队远程奔袭过程中的道路交通,提供便利通行相关规定;二是制定明文明确“参与跨地区抢险救灾矿山救护队的责权利”;三是明确规定抢险救灾现场的调度指挥权限,以便高效协调各救护队分工合作提高抢险救灾效能。

(五)矿山救护装备设备器材市场准入制度和准

用制度相关问题

建议国家总局层面建立“矿山救护装备设备器材市场准入制度和准用制度”,并为此建立实行“矿山救护设备装备器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矿山救护设备装备器材进入市场采取行政许可制,从设计、制造、维修、维护保养、具体使用等各个环节确保其安全性,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准用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而加强对矿山应急救援设备的安全规范管理和使用,消除设备器材本身和使用过程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六)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的有效利用和系统配置问题建议

在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实施救灾中,要结合所用各种设备器材的特点。一是要考虑各类设备装备的有效使用范围(技术参数、有效时间等)。二是要有相应的措施和其他装备合理配套使用,通过系统配置,

才能使关键设备更好地发挥作用。如在使用正压氧呼吸器实施救灾时,根据正压氧呼吸器面罩可视度低的问题,必须配套使用照明设备、气体检测仪器、通信设备、自救设备。再如用二氧化碳发生器灭火和抑爆时,必须配套使用色谱化验设备,随时检测灭火和抑爆效果,以便调整灭火方案。再比如虽然《矿山救护规程》中明确规定了各级救护队必须配备的“最低救援装备”,但不能教条、机械地认为按《矿山救护规程》中的“最低救援装备”配备就能满足抢险救灾需要,就可以开展救援行动。《矿山救护规程》中之所以说是“最低救援装备”,就是表明救护队还要根据自己所服务的矿山地面地下具体条件和事故具体情况,系统的配备“最低救援装备”之外的所需装备,做到每一个救灾细小环节都不能出现装备性能的空白点,确保安全施救和成功施救。

第9篇 矿山设备 措施

(一)井下电网电压等级

煤矿井下电网与地面三相四线制电网不同,其电压等级有特殊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各级配电网络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高压,不超过10000v;低压,不超过1140v;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二)保证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特殊的工作条件

(1)矿井大气中有瓦斯和煤尘等爆炸性介质,在其含量达到一定量时,电气设备或电缆电线产生电火花时,就会发生燃烧或爆炸等恶性事故。

(2)井下巷道、机电硐室,经常有滴水、淋水、甚至大量涌水,空气相对湿度一般在90%以上。而且由于矿山压力的影响,常会发生冒顶和片帮事故,电气设备特别是电缆,极易受到砸、碰、挤、压而损坏。因此,容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漏电火花或短路电弧等故障电火花,是瓦斯、煤尘着火或爆炸等恶性事故的电火源。

(3)井下有些机电硐室和巷道的温度较高,电气设备散热条件较差。

(4)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移动频繁,且经常启动,用电设备的负荷变动较大。

(5)井下发生全部停电事故时会造成诸如淹没矿井、瓦斯积聚、人员受困或窒息、甚至发生瓦斯或煤尘爆炸等恶性事故。

2.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属于一类用户,停电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生产损失。

(2)煤矿井下供(配)电网不允许采用中性点接地工作方式,不允许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矿井电网短路容量,老矿井一般限制为50mva;新建矿井不再作此限制(一般为100mva或200mva)。

(4)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使之不超过20a。

(三)保护接地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主要有:保护接地网、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连接导线与接地导线。

第10篇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 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

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 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入井安全须知

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 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 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 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 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 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 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 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 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 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 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 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 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 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 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 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 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 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 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 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 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 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 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 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 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 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⑿ 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

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

第11篇 数字化矿山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数字化矿山安全监控系统为集团公司领导及 部门提供了高效、稳定、快捷的瓦斯实时监测数据,公司领导在办公室、会议室可以随时查询各矿井瓦斯、通风、井下风速、风量的实时数据,各相关领导随时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制定可行的安全生产对策,系统同时还可以查询矿井瓦斯综合报表、瓦斯变化分析曲线、井下传感器动态示意图、矿山地质图形、地质储量三维立体图形查、井下巷道公布图,并实现了风机视频监控等各项功能,做到了矿井安全监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信息准确、反应灵敏。七煤集团数字化矿山安全监测系统,公开了井下瓦斯变化的全过程,为安全生产的科学决策,提供了信息支持,实现了矿井瓦斯重点排查跟踪、重大安全隐患排查跟踪,系统功能包括:

1、数字化矿山瓦斯监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2、矿井风机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3、井下巷道风流、风速、风量实时监测管理系统

4、gis网络数字煤矿安监管信息系统、

5、gis网站煤炭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

6、矿山地质图形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地提供了完备的安全监测与信息管理,建立了煤矿信息基本数据库,对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运输系统图等实现了动态网络监测,实现了矿井通风安全多级监管、统一监测的目的,使集团公司 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

数字化矿山安全监控系统为集团公司领导及 部门提供了高效、稳定、快捷的矿井环境实时监测数据,公司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可随时查询各矿井瓦斯、温度、一氧、负压、粉尘、井下风速、风量的实时数据信息,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制定可行的安全生产指挥策略,系统支持矿井瓦斯变化分析曲线、井下传感器动态示意图、矿山地质图形、地质储量三维立体图形查询、矿井图,做到了矿井环境安全监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信息准确,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

第12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训-考试试卷

一、填空题(40分,每空二分)

1.《矿山安全法》是保障、、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的重要安全生产法律 。

2.预防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

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具体是指安全责任制度、、、以及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

4.《安全生产法》于年6月29日九届会议审议通过。

5.现代 坚持的思想,注重企业的建设。

6.安全目标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目标的考核与评价。

7.挖掘机或前装机铲装时,爆堆高度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倍。

8.《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处理采空区常用的方法有三种即:崩落围岩法、充填空区法和。

10.露天矿分为和。

11.导火索的正常燃速度一般为s/m。

二、选择题(12分,每题3分)

1.下列属于部门规章是()

a、安全生产法b、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c、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d、《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五证”,下列不属于“五证”的选项是()

a、采矿许可证 b、安全培训二级资格证 c、安全生产许可证 d、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e、工商营业执照

3.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方法称为()

a、安全预评价 b、安全验收评价 c、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d、专项安全评价

4.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 人员培训大纲》要求,露天矿山 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

a、72小时 b、52小时c、56小时 d、48小时

三、简答题

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那几个主要内容。(15分)

答:

2、简述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15分)

答:

四、论述题(必答题18分)

通过这次安全培训,结合你单位实际,谈谈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第13篇 矿山外包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公司和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事故,在安全的前提下保障采矿点正常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非煤矿山外包项目 暂行办法(送审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采矿权范围内以承包的形式从事矿山建设、生产的采矿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采矿场范围以外包项目的 不适用本办法。

如国家《非煤矿山外包项目 暂行办法》正式文件和云南省对应政策出台以后,要及时对本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第三条公司对采矿点原则上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公司负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如果以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的,公司负 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全面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与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与公司外包采矿点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办法和惩处措施,提升外包采矿点 水平。

第二章 公司对外包矿点的 措施:

第六条 公司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 人员对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依法监督和管理,不得违章指挥;在正式生产之前,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发包采矿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项生产许可证照。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公司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应当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停止外包采矿点各项现场作业直至终止外包合同。

第七条公司在矿点发包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相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司对矿点外包的需要设定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招标,确定外包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其发包。

公司必须在矿点开工前对承包单位的项目部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承包合同、安全协议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公司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 职责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违反协议的责任。

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也可在承包合同中一并体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如果有国家和行业范本的应参照执行,没有则自行拟定。

第九条公司是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为外包项目施工提供安全建设资金保障,以确保安全设施达到“三同时”的要求,公司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和使用范围,监督外包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如矿山安全监控系统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实行总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对其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重点对承包单位备案情况、施工资质、 机构、 制度、现场施工过程,以及承包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履行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内容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实行工程分项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 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种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健康防护等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外包作业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和重大风险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资料,对外包项目进行技术交底,监督承包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如果承包合同中对生产细节有约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对外包采点的矿石产量和品位等进行考核和监控,合作中无明细条款的,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在每月开始前协商下达月度生产任务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对承包单位的奖惩考核制度,每季度安委会安全工作会议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年终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对 不到位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惩处,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组织内部安全教育培训时,外包矿点应当派人参加,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司组织参加外部取证培训和其它培训时要求外包矿点人员参加的,相关手续可由公司统一办理但费用由外包矿点自理。。

第十六条公司必须建立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承包单位参与并完成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将外包矿点纳入公司应急救援范畴,适时组织外包矿点人员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外包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应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外包采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外包采矿点发生的事故,事故统计数据按照国家要求应当纳入公司的事故统计范围内。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三章 对外包矿点承包单位的 要求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接受公司安全监督和管理,遵守公司的 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按计划组织建设和生产,做好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可参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公司设定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足额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项目主要负责人、 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率100%)等。

第二十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项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将安全建设资金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严禁挪作他用,必须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账目,接受公司和上级的检查;分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同意,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进行分包和转包;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分包和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将分包情况报送公司和负责工程外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现场管理:

承包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主要负责人和 人员,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配置相适应的 机构。保证特殊工种持证率应达到100%,根据生产需要配备有采矿、地质测量、现场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报公司审查和备案,严格按设计和公司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加强现场作业 ,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公司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项目部负责人、 人员应做好生产过程中经常性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时纠正、制止违章行为,排查事故隐患。督促、指导员工按章操作,识别危险、危害因素,及早处理事故隐患,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人员、机械撤离到安全地点,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做好防范事故发生。

项目部负责人、 人员应服从公司 ,按公司安全例会制度组织召开矿点安全工作会议和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专(兼)职安全员跟班进行生产 ,项目部负责人应督促安全员做好 各种记录台账;相关人员服从公司生产组织和统一规划如开采顺序、采场、排土场布置、台阶三要素、防排水设施等。

项目部负责人、 人员应根据矿点人员的素质、技能、意识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根据人员安排、工作环境、工作易与难、现场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易发点等情况,每班工作前分别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对所管辖内员工人身安全,机械设备、财产安全负责。

承包单位或个人应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公司要求进行培训、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公司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领导及安全环保部人员对外包矿点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生产现场不安全因素、管理的缺陷时有权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项目部负责人、 人员对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除公司组织的培训外,项目部负责人、 人员应做好新进矿点成员岗位安全教育工作和在职员工每年的再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新进矿点成员未达到岗位要求的、不能安排上岗,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素质好、技能好、安全意识强的人负责帮助、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公司共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公司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当外包采矿点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司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承包单位或个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

承包方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因未履行好自己 职责,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除根据合同协议缴纳罚金外,公司将按政府部门罚额的20%~50%进行内部处罚,罚金划入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司:本文中指**业公司。

分项承包:只承包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的某个单项(例如只负责机械施工、运输、土地复垦等),仍需要公司对该采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总承包:整体承揽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直接提供相应的矿产品或完成建设项目,只接受公司生产任务和相应的各项监督,不需要公司对该采矿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第14篇 矿山硫化氢防护 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有硫化氢气体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硫化氢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条 有硫化氢气体的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硫化氢防护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第三条 有硫化氢气体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应建立和完善包括含有硫化氢分布的地质图、矿山总布置图、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资料。

第四条 硫化氢的有关知识、监测仪器及使用方法、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硫化氢中毒急救措施、有关 规定等要作为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 对地质资料提供有水或断层、裂隙多,估计有硫化氢气体积聚的地段,打超前钻孔,提前释放或封堵硫化氢气体。矿井出水都会伴随大量硫化氢气体溢出,因此对有出水可能的地段进行超前钻探,避免硫化氢突然溢出。

第六条 超前钻孔探访硫化氢气体:

⑴新采掘地点,从门口向里5米范围内必须打1×1米硫化氢加密眼;正常施工掘进或采房迎头以外20米范围内硫化氢释放器齐全(耙装机面和铲运机面只打释放眼而不安装释放器)。释放器材质为软质管材(如废旧自行车轮胎等),长度不得低于0.5米。

⑵在掘进和回采过程中,每隔1.3m在巷道或采房底板打一排硫化氢释放眼,每排2个,眼深不低于1.4m(或深入页岩0.2m),在距两帮1.0m处各一个。

⑶迎头打眼时,紧贴迎头在底板上打两个倾角向前45o的超前释放眼。打眼时,人员要站在风筒出口的新鲜风流中(上风侧),面部要避开眼口位置,并且用硫化氢检测仪在现场连续检查巷道内的硫化氢气体浓度。

第七条 探水、地质探钻、注浆等工作,必须有专项防治硫化氢措施;要有专门设计,人员要位于进风流或新风的上风处,不得正对施工钻孔;现场通讯、救护设施、监测仪器等齐全可靠。发现出水、出气时人员立即撤出,不得拔出钻具。

钻探过程中出水(硫化氢)征兆:①巷道壁挂汗②现场温度下降③出现雾气④钻孔出水或水量变大⑤钻孔出水或伴有气泡冒出⑥顶钻、掉钻⑦有水流响声⑧钻眼声音变脆变轻。

第八条 完善通风系统,保证矿井24小时供风,采面(房)必须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严禁风机发生循环风,杜绝无计划停风,一旦断电停风,迎头必须撤出工作人员,送电后先检查硫化氢含量,再进入迎头工作。

第九条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风筒口距迎头硫化氢异常区不得超过5米。对临时停风的巷道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硫化氢。

(1)向采房供风的局扇必须设在新风流中,距采房回风口不得小于30m,局扇功率不得低于11kw;掘进迎头必须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用5.5kw局扇向迎头供风,11kw局扇向外排污风,进风局扇到迎头的距离为50-80m,两台局扇的间距不得小于20m。

(2)新开工的掘进工作面、采房,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安好局扇,接好风筒,确保局扇能够正常运转。巷道或采房长度超过6米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3)局扇安装与风筒管理:

a)局扇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局扇上台或上架,离地高度大于0.3米。

b)局扇要有兼职司机,并挂牌管理,施工期间严禁随意停风,停风必须撤人。局扇启动装置必须设在(全负压)新鲜风流中(局扇以外)。

c)风筒末端到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硫化氢浓度大于5ppm的特殊地点不得大于5m)。

d)风筒吊挂做到平、直、稳,紧,距底板高度不低于1.5米,并做到逢环必挂,无挤压。

e)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手距接头处0.1m无感觉),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倒插节,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

f)风筒拐弯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严禁拐小于90o的死弯,异径风筒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过墙要使用铁风筒。

第十条 硫化氢涌出异常区域,禁止采用串联通风。

第十一条 封闭巷道恢复通风时,应制定恢复通风措施,严禁一风吹。

第十二条 硫化氢异常区放炮后至少30分钟方准进入。放炮时严禁撤风筒,解除放炮警戒后,当班班长、放炮员共同进入迎头,由外向里进行硫化氢气体、顶板等检查;只有确认放炮正常,当巷道内硫化氢浓度在10mg/m3以下时,作业人员才能进入作业场所。

第十三条 对硫化氢应进行定期检测、动态监控管理,并严格执行硫化氢班检查制度。严格硫化氢检查交接班制度和硫化氢报表审签制度。

⑴有硫化氢气体的矿山,采掘作业地点均应配备合格的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并实现连续检测;

⑵采掘工作应设置硫化氢检查牌板,硫化氢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两次,并及时填写到检查牌板和检查手册上;

⑶硫化氢检查日报表应填写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的检查时间、地点、浓度和检查人,矿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必须对日报表审查并签字。

第15篇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一、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分析

1、非煤矿山总量

截至 2007 年底,全国共有非煤矿山 94753 座,其中:金属矿山 8395 座,非金属矿山 83431 座,其他矿山 2927 座。2007 年,全国共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6087 座,另有 8919 座在建矿山。

2、事故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7 年,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861 起、死亡 2188 人,同比分别减少 11 起、89 人,下降0.6%和 3.9%。其中发生一次死亡 3-9 人的重大事故 79 起、死亡 301 人,同比分别增加 4 起、25 人,上升 5.3%和 9.1%;发生一次死亡 10-29 人的特大事故 2 起、死亡 46 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 19 人、上升 70.4%;未发生一次死亡30 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非煤矿山伤亡事故总量过大,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3、广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2006 年,全区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18 起,死亡 138 人(全年控制指标 137 人),其中:持证矿山事故 107起、死亡 122 人,非法采矿事故 11 起、死亡 16 人;地下矿山事故 53 起、死亡 63 人,露天矿山事故 65 起、死亡 75 人;一次死亡 3 人以上事故 4 起、死亡 12 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七位。

2007 年,广西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63 起,死亡 167 人(全年控制指标 133 人),同比分别上升 42.9%和31.5%。一次死亡 3 人以上事故 4 起、死亡 12 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等 8 个市死亡人数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标。采石场事故居高不下。根据最近三年事故统计,广西小型采石场(含建筑型材开采)2004 年死亡人数达 97 人、2005 年死亡 90 人、2006 年死亡 64 人,采石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约占全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50- 60%,采石场事故已构成广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坍塌事故成为非煤矿山“第一杀手”。2004 年至 2006 年,全区露天矿山坍塌事故分别死亡 77 人、67 人和 44 人,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44.4%和 29.7%,约占全区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

从全国范围看:1 月、2 月重大事故最少,3 月份以后开始逐月增加,8 月份达到最多。1 月、4 月、8 月、9 月、11 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5 月、6 月、10 月、12 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 月份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持平;3 月、7 月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

2、从事故发生地区分析

2007 年 79 起重大事故,发生在云南、贵州、四川等 21 个省(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湖南 4 省共发生重大事故 33起,死亡 132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41.8%和43.9%。11 个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海南、西藏、重庆、青海、宁夏、新疆兵团)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云南、贵州、四川、湖南等 10 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陕西、广西、安徽、辽宁、山西、新疆 6 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

3、从经济类型分析

79 起重大事故中,有 52 起发生在私营企业,共造成 207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65.8%和 68.8%;有 14 起发生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共造成 48 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17.7%和 15.9%;有 6 起发生在集体企业,共造成 20 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7.6%和 6.6%。此外,非法开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 7 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开采导致的,共造成 26 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8.9%和 8.6%。

4、从行业分析

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最多的是非金属矿,共发生 34起,死亡 134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属矿,共发生 31 起,死亡 117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39.2%和 38.9%。

5、从事故类别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顶片帮等 3 类事故,共发生 53 起,死亡 201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 67.1%和 66.8%。其中坍塌事故 28 起,死亡 10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35.4%和 30.5%。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淹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另外,2007 年还发生重大事故 2 起,死亡 46 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 9 人。其中:内蒙古包头市壕赖沟铁矿“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 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11.25”溃坝事故死亡 17 人。

第16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试题管理人员a卷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测试题(企业管理人员a卷)

一、填空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之前,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矿山企业是___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3.矿山企业___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4.矿山企业“三违”是指__、___和___。_

5.矿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___、___和___教育。

二、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矽肺是尘肺中最严重的一种职业病,它是由于吸入含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所引起的一种尘肺。这种说法。

a.不正确b.正确c.不完全正确

2.气动凿岩机的噪声污染是采矿工业中最严重的噪声危害之一,具有声级、频带的特点。

a.高,宽;b.低,宽;c.高,窄;d.低,窄;

3.自救器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一种防护应急用具。井上要自救器,按规定进行保养维护。

a.矿工自己管理;b.设专人管理;c.安检员管理;

4.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a.生产b.预防c.安全

5.它是一种无色有臭鸡蛋味的气体,常积存于老硐的水塘中,若被搅动,就有放出的危险,这种气体是。

a.二氧化硫b.硫化氢c.氮氧化物

三、判断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斜井下山口要有防止跑车装置。()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吊桶升降人员也要佩带安全带和保险绳。()

4.设计回采矿房时,必须同时设计回采矿柱。()

5.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6.每个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新矿井、新区段、新采区在未形成设计规定的通风系统以前,不准投入生产。()

7.井下输电线路通过木质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场所时,不必采取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

8.火风压的作用方向总是向下的。()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对矿山企业职工进行的三级安全教育指什么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什么

3.地下矿山入井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4.地下矿山“五大员”的内容是什么

5.尾矿库安全度主要根据什么确定的

6.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内容是什么

矿山 部门安全生产职责【16篇】

1、当好矿山企业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助手和参谋,协助矿山企业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2、对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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