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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作业 规定【16篇】

发布时间:2024-01-02 08:22:48 查看人数:86

起重、吊装作业
规定

第1篇 起重、吊装作业 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 ,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

第三条 对于大型或重型设备的吊装必须编制专门的设备吊装方案,并应得到公司hse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20t以上的重物和刚结构工程主体的吊装,或吊物不足2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

第四条 用于吊装设备的车辆或机具应有使用合格证,参与起重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吊机手),驾驶员应有驾驶证。这些机具和人员施工单位应向hse管理部提供一份清单,待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车辆必须购买了保险。

第五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并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起重机械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各部位的灵敏可靠。

第六条 从事起重吊装、校正工作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作业时不宜用力过猛,以防身体失稳坠落。

第七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做吊装锚点,未经项目管理部许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做吊装锚点。

第八条 起重重物时要栓溜放绳,吊装构件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构件或机械设备未固定前不得松钩,作业人员不准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严禁将安全带挂在起吊的构件上。

第九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机械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必须经特殊作业人员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作业前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等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试吊时必须有 人员在场,大型吊装必须有华胜公司项目管理部的 人员在场,经允许后方可起吊;

第十条 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索具必须进行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一条 严禁在起重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大型构件或设备吊装要设警戒区,防止坠物伤人。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篇 起重机具设备管理规定范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与分工、规范性引用文件、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生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 管理职能与分工

3.1 安全监察部是起重机械监督部门。

3.2检修部为公司起重机械的归口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操作、定期检查、检修、检验及使用等技术监察管理工作负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 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4.2 本标准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和手动葫芦、升降机以及电梯等。

4.3 所有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都应认真学习、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原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分册中第十四章有关内容。

4.4 所有起重工必须持有有关起重人员资格认证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无证书者,禁止操作起重设备。

4.5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劳动部门、华电集团公司的规定执行。

4.6 选型与购置

4.6.1 起重机械的选型不但考虑吊物的重量、形状位置,还应从其工作环境、技术性能等方面综合比较,并尽量选用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水平较高的生产单位。

4.6.2 凡选用或购置的起重机械都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等随机资料。否则不得购进和使用。

4.6.3 各单位领用起重机械时,应认真核对其使用铭牌、随机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外观检查无裂纹、破损、锈蚀,零配件是否齐全等情况。

4.6.4 领用起重机械需经检修副总工程师(检修部主任)签字。

4.7 安装与修理

4.7.1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劳动部门起重检测中心安全认可证书。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4.7.2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提高起重机械主要技术参数,特别是涉及到的主要安全参数不得随意改变。

4.7.3 新安装的起重机械,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供设备构造、装配、安全操作与维护的说明书。接受单位按说明书及清单上的规定进行验收。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需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4.7.4 凡外委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并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备案。

4.7.5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4.8 使用和管理

4.8.1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台帐,建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出《起

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检查、检测制度》。并定期对起重作业和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8.2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4.8.2.1 设备出厂技术资料(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

4.8.2.2 安装修理和验收资料。

4.8.2.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8.2.4 安全技术监督验收报告。

4.8.2.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4.8.2.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4.8.3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持有该设备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和所在地区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准用证。

4.8.4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4.8.5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消除缺陷,严禁带病运行。

4.8.6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按有关规定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日检查:

4.8.6.1 年度检查的规定: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械安全性能检查。

4.8.6.2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该做全面检查。

4.8.6.3 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4.8.6.3.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4.8.6.3.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4.8.6.3.3 纲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8.6.3.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4.8.6.3.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4.8.6.4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4.8.6.4.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4.8.6.4.2 轨道的安全技术状况。

4.8.6.4.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4.9 监督检验

4.9.1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由市劳动部门起重检测中心进行,一般检验周期为三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4.9.2 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公司统一负责向市劳动局联系,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4.9.3 购入的起重机械或使用中的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或由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专责人的责任。

4.10 报告和记录

4.10.1 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的报告、记录应当向安全监察部传递。

4.10.2 本标准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主要报告、记录等,应按日常行政工作规定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公司考核结果在公司安全例会、安全简报上公布,各部门、班组应由专人负责进行统计、记录工作,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有关记录本中,每季度公布一次,各级考核均应由专人负责立卷和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各专业领导、安全员和安全监察部进行检查。

5.2 本标准按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经济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第3篇 起重机械 办法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起重机械 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四)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四、定义

起重机械包括:

(一)起重机: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二)电动葫芦:起吊重量在0. 5吨以上的。

(三)升降机、电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设备。

五、职责

(一)起重机械采购单位应审验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所在地省级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认可证”、产品质量说明书及由当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并将复印件送安环处复审备案。

(二)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无有效证件、存在明显隐患的起重机械。

六、安装与维修

(一)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应持有“三证”(即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起重设备安全资格认可证)。施工前,需持“三证”、法人委托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环处初审和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签发后,与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签定施工合同,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凭开工审批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方可投入运行。

(三)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

七、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单位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健全起重机械使用与管理的制度和规程,做好起重机械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⒈起重行车工守则;

⒉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⒊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⒌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二)使用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⒉安装、改造、维修记录和试验记录;

⒊使用、维修、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⒋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书;

⒌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⒍设备隐患及评价。

(三)使用单位可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性能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规程。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司索指挥规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与检修制度,培训与考核制度等。

(四)起重机械司机、司索指挥人员需经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外单位调入公司从事起重机械驾驶、司索指挥人员,由接收单位持此人特种作业人员(有效)操作证,到安环处、人力部等相关单位查验备案后,方可从事作业,严禁无证和持无效证件上岗作业。

(五)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年应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⒈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

⒉吊钩、抓斗等吊具;

⒊钢丝绳、滑轮组、吊链等;

⒋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

⒌液压保护装置、管连接部位。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⒈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⒉轨道的安全状况;

⒊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六)停用超过一个月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完成上述规定的检查内容。

(七)(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雇用外单位起重机械和起重作业人员时,应使用有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发给《准运证》的起重机械,起重作业人员应有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持上述有效证件到安环处备案,在公司办理外委工程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八)(集团)公司每两年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起重机械检验。因报停而没有参加检验的起重机械,后因工作需要重新启用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安环处,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发给《准运证》方可启用。

(九)起重机械转让时,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书后,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转让过户的手续。

(十)安环处负责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督检查。装备处负责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定期检验,科技大学负责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司索指挥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安环处参加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的审核、竣工验收与试车。

(十一)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确定报废的起重机械,严禁转让和使用,同时收回有关有效证件。

八、考核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将按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4篇 起重机吊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 ,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 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 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 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 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 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 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 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定期性检查

(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六章 起重机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条 每一台流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第二十八条 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条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二)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5篇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

一、起重机机械日常检查、维修制度

1、使用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每日使用前进行检查,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2、经常性检查:每月由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

2、 定期检查:每年由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人、专责人和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共同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 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 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 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 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鉚接的联接情况;

(5) 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要立即组织修复。

4、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邀请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承担对其重机械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

需全面试验的起重机械包括有:

(1) 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械,每二年进行一次;

(2) 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交付使用前;

(3)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4) 当起重机械的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时。

二、起重机械事故处理制度

1、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专责司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维修保养单位报告;事故中伴有重大人员伤亡的,专责司机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现场调查、处理完毕后,专责司机应会同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对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进行及时检查、维修和处理。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专业人员对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进行鉴定。鉴定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进行。

4、扣发起重机械第一责任人、安全责任及专责人安全奖。

三、起重机械现场 防范事故措施及应急方案

为了保证一旦发生起重相关事故,能够迅速、有效的开展电气生产现场处置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工作,防止事故扩大,确保起重机械的正常工作和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订现场 防范事故措施及应急方案。

1、初期处置:有关领导接到起重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入工作状态,通知有关部门人员到场成立救援组,指导现场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各相关部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控制事态发展和进行处理,按各自职责立即开展工作,把现场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2、密切配合,合力救援。若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以“救人第一”为原则,全力抢救生命。救援组及现场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保证救援各环节工作落实到位。

3、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及时弄清电力设备受损情况,采取技术措施,隔离事故设备。对受影响而停运的生产工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工作。

4、 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a) 组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报有关领导审批后,组织现场人员实施。同时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落实救援工作的安全技术、组织实施。

b) 所属各部门和有关生产班组要全力支持救援组的工作,按照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各施其职,及时落实救援所需物资、器材、设备、资金等。

c) 救援工作结束后,由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人组织人员验收,救援组制订《起动方案》,报领导批准后,撤离现场。

四、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责任制

1、设立起重机械第一责任人: *** 安全责任人:***

2、经起重机械作人员全面检查(检查保养起重机械时必须停止作业),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起重机械如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应修理好后再投入工作,严禁带故障作业。

3、起重机械工作时,吊臂下严禁站人,重物上也不准站人,以免发生危险。

4、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起重机起落臂杆、行走、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另一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负责监护。

5、非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不准进入起重机械操作室内。

6、起重机械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7、对违章指挥,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8、坚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动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五、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人、操作人员职责

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人:

1、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起重机械的性能、结构、操作方法及保养规则。

2、负责组织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及安全学习。

3、负责配合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对起重机械进行维修保养。

4、督促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定》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规程。

5、办理起重机械的年审工作及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有关证件的年审换证工作。

指挥人员的职责及其要求:

1、指挥人员应根据标准信号要求,与起重机司机进行联系。

2、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3、指挥人员应站在能使司机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运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员和障碍物。

4、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以便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5、负载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6、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起吊前,应先作好呼唤应答,确认绑挂无误后,方可由一人负责指挥。

7、同时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负载时.指挥人员应双手分别指挥各台起重机,以确保同步吊运。

8、在开始起吊负载时,应先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mm~200mm稳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挥。必要时。在负载降落前,也应使用“微动”信号指挥。

9、指挥人员应佩带鲜明标志,如标有“指挥”字样的臂章、特殊颜色的安全帽、工作服等。

10、指挥人员所戴手套的手心和手背要易于辨别。

起重机司机的职责及其要求:

1、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开车。

2、司机必须熟练掌握标准规定的通用手势信号和有关的各种指挥信号,并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

3、当指挥人员所发信号违反标准的规定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4、司机在开车前必须鸣铃示警,必要时在吊运中也要鸣铃,通知受负载威胁的地面人员撤离。

5、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六、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参考《培训制度》)

七、起重机的照明和信号的安全规定

在《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对起重机的照明和信号做了明确的规定:

(1)起重机应设正常照明及可携式照明。

(2)照明应设专用电路。电源应由起重机主断路器进线端分接,当主断路器切断电源时,照明不应断电。各种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单一蓄电池供电,而电压不超过24v的系统除外。

(3)手提行灯应采用不大于36v的双圈变压器供电,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严禁用接地线作载流零线。

(4)起重司机室内照明,照度应不低于30l*。

(5)起重机的机器房、电气室及机务专用电梯的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

(6)障碍信号灯:总高大于3o米的室外起重视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红色障碍灯:

l)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时;

2)有碰撞可能时;

3)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

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

(7)起重机应有指示总电源分会状况信号,必要时还应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

信号指示应设置在司机或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

第6篇 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施工机具 规定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起重机及施工机具 规定

(一)一般规定

1、设备管理规定

按照《三门峡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在市行政区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和龙门架、外用电台等施工升降机必须具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及注册编号。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按照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厂家及产品型号,定期发布设备使用电机名录及设备淘汰名录,使用单位应依照名录选择生产厂家和选用相应型号设备。

2、安装拆卸管理规定

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必须由取得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装拆资质证书,并在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登记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外埠装拆施工企业必须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登记。

②安装拆卸前必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办理改制登记手续,提交《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三门峡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技术档案》装拆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装拆施工合同、装拆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等原件等材料,经审查合格准许施工。安装施工完毕应立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经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持检测合格报告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办理准用证方可使用。准用标志应固定在设备本体醒目位置。

3、从业人员

从事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安装拆卸的指挥、作业人员及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须经过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岗位教育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二)进场报验

1、设备选用

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净化选购或租用设备。

①自购设备要求

购置设备时应查阅该设备是否具有中文使用说明书、设计文件、生产制造许可证、起重设备产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维修上门等随机文件,并对照沈阳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名录,确定是否为准用设备。

②租赁设备要求

租用设备应查验出租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查验租用设备有无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注册编号。

2、进场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施工技术负责人、 人员会同监理、销售或出租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查验设备相关随机文件与实际是否相符;产品标牌等标志是否齐全,附属设备、备件等专业工具与制造厂的装箱是否相符。并按照关键严格标准和技术规范重点对设备装配质量的可靠性、润滑部位润滑情况、连接部位紧固程度、安全防护装置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三)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要求

1、基础施工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基础应满足设计和使用出厂使用说明要求,能可靠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全部荷载;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基础周边有排水沟或抽水设备,5平方以内无积水,基础与周边无杂物,无特殊情况基础表面应高出现场地面200毫米。

施工升降机基础如无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卷扬机应安装在坚实平整的位置上,远离危险作业区,基座应平整牢固,周围排水通畅,地锚设置可靠,并搭设工作棚。工作棚位置因保证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可用5公分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不小于600毫米;固定卷扬机的锚桩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础图、地耐力试验报告、基础所用材料复试单、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等隐蔽记录及监理验收手续等验收记录应立即立备档备查。

2、安全拆卸施工

①安全拆卸施工前,装拆单位技术负责人与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由装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装拆单位和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 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监护。

②装拆作业前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⑴基础符合技术要求。

⑵对装拆舍不得各机关、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聚集电气设备、线路进行检查。

⑶装拆自升式塔机,应对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等进行检查。

⑷对装拆人员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进行检查,不合格的立即更换;

⑸检查装拆设备作业配备中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确保状态良好,技术性能满足装拆作业需要。

⑹装拆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具备作业条件。

⑺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达到要求。

③装拆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④指挥人员应熟悉装拆方案,遵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加装拆作业的人员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

⑤装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发现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

⑥塔式起重机装拆塔身起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升降作用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系统,专人装拆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⑵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⑶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过程中突然风力达到4级以上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⑷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应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圈

第7篇 履带起重机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①司机必须遵守本规程有关规定。

②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如地面松软,应夯实后用枕木横向垫于履带下方。起重机工作、行驶与停放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③夜间操作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遇有恶劣气候必须遵守本规程三十。1.⑤条规定。

④新购置或新大修的起重机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试吊,如静载试验(最大起重量加25%)及动载试验(最大起重量加10%),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⑤操作前应对传动部分试运转一次,重点检查安全装置、操纵装置、制动器和保险装置、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充足,各连接件无松动。

⑥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脱开,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

⑦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连接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⑧起重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在工作时应排列整齐,钢丝绳在卷筒上至少应保留3圈余量。

⑨起重机械在最大工作幅度和高度以外3m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⑩加油时附近严禁烟火,油料着火严禁浇水,应用泡沫灭火器、沙土或湿麻袋等物扑灭。

2、安全操作

①操作时必须遵守本规程三十。1.④和三十。1.⑦的规定。

②作业时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严禁下落臂杆。

③重物起吊离地lo-50cm时,应检查机身稳定性,制动灵活可靠,绑扎牢固,确认后方可继续作业。起吊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或行走。

④作业时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说明书的规定。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⑤起重机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操作动作和降落臂杆。

⑥起吊重物左右回转时,应平稳进行,不得使用紧急制动或在没有停稳前作反向旋转。起重机行驶时,回转、臂杆、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

⑦起重机需带载荷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70%.行走时,吊物应在起重机行走正前方向,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cm,行驶速度应缓慢。严禁带载荷长距离行驶。

⑧转弯时,如转弯半径过小,应分次转弯(一次不超过150)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⑨双机抬吊重物时,应使用性能相近的起重机。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协调一致。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荷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3、停机后检查

①起重机转移工地应用长板拖车运送。近距离自行转移时,必须卸去配重,拆短臂杆,主动轮在后面,回转、臂杆、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

②起重机通过桥、管道(沟)前,必须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铁路、地面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③作业后臂杆应转至顺方向,并降至400-60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各部制动器都应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第8篇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管理规定

一、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

二、所有工作控制键应回原位,将紧急开关断开,拉下保护柜刀闸,关闭操作门后下车;

三、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紧牢靠,开到有避雨装置的方位,防风防雨;

四、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操作本上,便于维护及检查。

第9篇 安全电动小型起重工器具管理规定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电动、小型起重工器具(以下简称工器具)的管理职责、试验、使用、检查、保管、采购、报废等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及外包施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dl 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8]2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3 工器具的分类

3.1 安全工器具

3.1.1 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绝缘操作杆、高压验电器、验电笔、接地线等。

3.1.2 一般防护安全用具:安全帽、安全带(绳)、耐酸碱胶靴、耐酸手套、速差自控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等。

3.1.3 登高作业工器具:梯子(包括竹梯、木梯、铝合金梯、绝缘梯、软梯)、脚扣、升降板(平台)等。

3.1.4 安全围栏(网)、安全警告牌、设备标示牌。

3.2 电动工器具

3.2.1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钻、手枪钻、冲击钻、电锤、手提砂轮机、角向磨光机、电动磨头、手提切割机、电动坡口机等。

3.2.2 移动式电动机具:金属切割机、交直流电焊机、小型空压机、潜水泵、滤油机、移动式接线盘(包括漏电保护器)等。

3.3 小型起重工器具:手拉葫芦、千斤顶、钢丝绳(套)、卸扣等。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监察部

4.1.1 安全监察部是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

4.1.2 审查工器具生产厂方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产品鉴定证”和“入网证”,监督工器具购置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

4.1.3 监督工器具是否按时、按标准定期检查和试验。

4.1.4 监督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监督外包施工单位现场工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1.5 收集和反馈工器具的质量信息,监督检查工器具的报废与处置工作。

4.1.6 每半年对各部门工器具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4.2 计划经营部

4.2.1 按计划要求采购,按质量要求进行入库验收(外观检查)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或交使用部门,不合格的坚决予以退货。

4.2.2 按要求对库存的工器具做好保管、保养工作。

4.2.3 做好报废工器具的回收处理工作。

4.3 工器具使用部门

4.3.1 各部门安全员

4.3.1.1 部门安全员是管理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本部门工器具的管理,制定本部门工器具的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本部门工器具台帐。

4.3.1.2 安排本部门工器具定期检查和试验。

4.3.1.3 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4.3.1.4 负责检查、监督本部门、班组、个人工器具的管理和正确使用。

4.3.1.5 每季度对本部门工器具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4.3.2 班(值)组

4.3.2.1 各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公用工器具的管理,工器具管理员应按要求建立本班组的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和检查记录齐全;负责工器具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一般的外观检查、机构检查、功能检查等),防止工器具变形、锈蚀和损坏,确保使用前完好;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并设有不准使用的标志(见附录d),停止使用。

4.3.2.2运行(包括燃料运行)使用的工器具按值(班)移交的,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工器具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

4.3.2.3 个人保管的工器具,由保管人负责外观检查。

4.3.2.4 每月对本班(值)组工器具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对班组、部门、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4.3.2.5 班组安全员负责制订、申报本班组工器具添置、更换或调换计划,并报部门安全员。

5 工器具的试验

5.1 工器具的保管人应根据附录a中的要求进行日常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并配合部门安全员做好定期送交试验工作。

5.2 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绝缘操作杆、高压验电器、 接地线、手拉葫芦、千斤顶、钢丝绳、卸扣、脚扣、升降板、安全带等安全工器具,统一委托舟山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站进行定期试验,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标有试验合格标志。

5.3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动机具的电气绝缘试验由所在部门的电气班组负责试验。

5.4 一般的外观检查、机构检查和功能检查由所在部门、班组负责实施。

5.5 新购置、经检修或更换过零部件的工器具必须经检查、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6 受损、受潮、不完整、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应停止使用,并送交部门安全员安排试验。

5.7 自制的安全工器具及出了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必须进行试验。

6 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

6.1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器具,凡不熟悉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和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准使用。

6.2 严禁使用不合格和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

6.3 工器具使用中发现损坏,应停止使用。

6.4 工器具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安规》的有关规定和使用说明书及规范中的要求。

6.5 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使用时谨防接触尖锐或油垢的物件,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后及时做好清洁干燥工作,并按定置要求存放。

6.6 手持式电动工具及移动式电动机具要接在漏电保护器后,使用前应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良好。

6.7 工器具发出或收回时,管理员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工器具使用前,使用人员也应进行常规检查。如发现有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分开存放并立即向本部门安全员汇报,以便及时安排修复或更换。

6.8 绝缘手套

6.8.1 绝缘手套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8.1.1 手套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标记清晰、完整。

6.8.1.2 手套表面必须平滑,内外应无针孔、疵点、裂缝、砂眼、杂质、修剪损伤、夹紧痕迹、粘连、发脆等各种明显缺陷和明显的波纹及明显的铸模痕迹。

6.8.1.3 吹鼓手套,由袖口向手指方向滚至手腕,滚卷过程中未卷部分应无漏气现象。

6.8.2 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

6.8.3 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8.4 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9 绝缘靴(鞋)

6.9.1 绝缘靴(鞋)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9.1.1 靴(鞋)面或靴(鞋)底有标准号,有绝缘标志、安监证和耐电压数值。

6.9.1.2 绝缘靴(鞋)宜用平跟,外底应有防滑花纹、靴(鞋)底(跟)磨损不超过1/2。

6.9.1.3 绝缘靴(鞋)应无破损,靴(鞋)底防滑齿磨平、外底磨透露出绝缘层者为不合格。

6.9.2 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内,并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防止受到损伤。

6.9.3 雷雨天气或一次系统有接地时,巡视室外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

6.9.4 严禁将绝缘靴挪作它用。

6.10 绝缘垫

6.10.1 绝缘垫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0.1.1 带电作业用绝缘垫应有明显的双三角符号、等级和制造厂标识;普通绝缘胶垫应有明显等级和制造标识。

6.10.1.2 上下表面应不存在有害的不规则性,如小孔、裂缝、局部隆起、切口、夹杂导电异物、拆缝、空隙、凹凸波纹及铸造标志等。

6.11 绝缘操作杆

6.11.1 绝缘操作杆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1.1.1 有醒目且牢固的型号标识。

6.11.1.2 操作杆的接头连接应紧密牢固。

6.11.1.3 绝缘杆应光滑,绝缘部分应无气泡、皱纹、裂纹、绝缘层脱落、严重的机械或电灼伤痕,固定联接部分应无松动、锈蚀和断裂等现象。

6.11.1.4 手持部分护套与绝缘杆连接紧密、无破损,不产生相对滑动或转动。

6.11.2 使用绝缘操作杆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操作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证有效的绝缘长度。

6.11.3 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罩的上口应与绝缘部分紧密结合,无渗漏现象。

6.11.4 运行人员使用绝缘操作杆操作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

6.12 高压验电器

6.12.1 高压验电器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2.1.1 验电器额定电压、使用频率等标志清晰。

6.12.1.2 手柄与绝缘杆与指示器的连接应紧密牢固。

6.12.1.3 绝缘杆应光滑,绝缘部分应无气泡、皱纹、裂纹、绝缘层脱落、严重的机械或电灼伤痕。伸缩型绝缘杆各节配合合理。拉伸后不应自动回缩。

6.12.2 高压验电器的工作电压应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相同。

6.12.3 非雨雪型验电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使用。

6.12.4 使用高压验电器时,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手握在护环下侧握柄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6.12.5 使用抽拉式高压验电器时,绝缘杆应完全拉开。

6.12.6 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

6.13 接地线

6.13.1 接地线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3.1.1 标记清晰明了,应包括以下信息:厂家名称或商标、产品的型号或类别、接地线横截面积(mm2)、双三角形符号、生产年份。

6.13.1.2 接地线绝缘护套材料应柔韧,厚度不小于1.0mm。护套应无孔洞、撞伤、擦伤、裂缝、龟裂等现象,导线无松股、中间无接头、断股和发黑腐蚀。

6.13.1.3 绝缘操作杆部分应符合6.3.1.4规定的外观要求。

6.13.1.4 线夹完整、无损坏,与绝缘杆连接牢固。线夹与电力设备及接地体的接触面无毛刺,紧固力应不致损坏设备导线或固定接地点。

6.13.1.5 导线应采取线鼻与线夹相连接,线鼻与线夹连接牢固,接触应良好,无松动、腐蚀及灼伤痕迹。

6.13.2 装拆接地线必须严格按《安规》规定执行。

6.13.3 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接地线是否齐全、完好,如发现与交接数量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

6.13.4 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6.13.5 装设接地线时,应先装接地线接地端,再在设备应接地处验明无电后立即逐相放电接地,并保证接触良好;拆除接地线的顺序与装设接地线相反。

6.13.6 严禁使用不符合《安规》规定的其他导线当作接地线使用;严禁用缠绕的方法接地或短路。接地线必须装设在设备的裸露金属部分,油漆必须刮去。

6.13.7 接地线使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整理好,按编号放回到固定位置,如发现损坏,应立即向本部门安全员汇报,以便及时安排修复或更换。

6.14 安全帽

6.14.1 安全帽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4.1.1 标记清晰明了,应包括以下信息:厂家名称、商标、产品的型号、制造日期、生产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

6.14.1.2 无老化、脆裂现象。

6.14.1.3 帽壳、帽箍、顶衬、下颚带、后扣(或帽箍扣)等组件应完好无损,帽壳与顶衬缓冲空间在25~50mm。

6.14.2 任何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正确佩戴安全帽。

6.14.3 安全帽戴好后,应将后扣拧到合适位置(或将帽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锁好下颚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6.14.4 安全帽应经常保持清洁完好,不得随意乱抛乱丢,不准挪作它用,更不准无故损坏。

6.14.5 塑料安全帽、纸胶帽使用期为两年半;玻璃钢(维纶纲)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

6.15 安全带

6.15.1 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5.1.1 标识清晰,各部件完整无缺失、无伤残破损。

6.15.1.2 腰带、围杆带、围杆绳、安全绳无灼伤、脆裂、断股、霉变,各股松紧一致,绳子应无扭结,腰带、围杆绳表面不应有明显磨损;护腰带完整,带子接触腰部分垫有柔软材料,边缘圆滑无角。

6.15.1.3 缝合线完整无脱线,铆钉连接牢固不松动,铆面平整。

6.15.1.4 金属配件表面光洁,无裂纹、无严重锈蚀和目测可见的变形,配件边缘应呈圆弧形。

6.15.1.5 金属卡环(钩)必须有保险装置,且操作灵活。钩体和钩舌的咬口必须完整,两者不得偏斜。

6.15.2 高处作业及在没有脚手架或者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6.15.3 安全带、绳使用长度在3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6.15.4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不得挂在棱角锋利处,并不准低挂高用。安全带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构件上。

6.15.5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栓牢。

6.15.6 安全带使用后应放置在干燥通风处,防止霉变。

6.16 速差自控器(高处作业用防坠器)

6.16.1 速差自控器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6.1.1 金属配件表面光洁,无裂纹、无严重锈蚀和目测可见的变形,配件边缘应呈圆弧形。

6.16.2 金属卡环(钩)必须有保险装置,且操作灵活。钩体和钩舌的咬口必须完整,两者不得偏斜。

6.16.3 安全绳无断股、磨损及腐蚀现象。

6.16.4 速差自控器使用前应进行试锁2~3次(试锁方法:将安全绳以正常速度拉出应发出“嗒、嗒”声;用力猛拉安全绳应能锁止。送手时安全绳应能自动回收到器内)。

6.16.5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垂直转移时宜使用速差自控器。

6.16.6 速差自控器必须高挂低用,使用时应悬挂在使用者上方坚固钝边的构件上,将钢丝绳上的扁钢钩挂入安全带上的圆环内。

6.16.7 使用速差自控器进行倾斜作业时,原则上倾斜度不超过30°,30°以上必须考虑能否撞击到周围物体。

6.17 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

6.17.1 防毒面具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7.1.1 防毒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与配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6.17.2 使用防毒面具时,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温度为 -30~45℃,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容器环境。

6.17.3 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型号。

6.17.4 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和滤罐失效。

6.17.5 防毒面具的过滤剂有一定的使用时间,一般为30~100min。过滤剂失去过滤作用(面具内有特殊气味)时,应及时更换。

6.18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简称:空气呼吸器)

6.18.1 空气呼吸器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8.1.1 空气呼吸器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与配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6.18.2 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型号。

6.18.3 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

6.19 sf6气体捡漏仪

6.19.1 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6.19.2 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入口处若无sf6气体含量显示器,应先通风15min,并用sf6气体捡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合格。

6.20 梯子

6.20.1 梯子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0.1.1 竹、木梯应有完好有防滑措施,梯阶距不大于40cm。

6.20.1.2 竹、木梯牢固无松散、无裂断、无虫蛀、连接部件完好。

6.20.1.3 金属梯各部铆接牢固,无裂纹,梯无严重变形,应有完好绝缘垫和防滑措施。

6.20.1.4 人字梯腿间有挂钩或拉绳、上部铰链牢固。

6.20.1.5 软梯每梯阶固定牢固,无松股,木档无裂纹。

6.20.2 严禁使用断档、缺档或开裂等不合格的梯子。

6.20.3 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6.20.4 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应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并加设支撑。

6.20.5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左右。工作人员应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

6.20.6 在工作前应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使用前,应先进行试登,确认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员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应有人扶持和监护,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工作人员的安全措施。

6.20.7 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6.20.8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6.20.9 不准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6.20.10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6.20.11 人在梯子上时严禁移动梯子,严禁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6.20.12 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6.20.13 在各开关室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梯子。搬动梯子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21 脚扣

6.21.1 脚扣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1.1.1 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和目测可见的变形,表面光洁,边缘呈园弧形。

6.21.1.2 围杆钩在扣体内滑动应灵活、可靠、无卡涩现象。

6.21.1.3 小爪连接牢固,活动灵活。

6.21.1.4 橡胶防滑块与小爪钢板、围杆钩连接牢固,覆盖完整,无破损。

6.21.1.5 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

6.21.2 正式登杆前在杆根出用力试登,判断脚扣是否变形和损伤。

6.21.3 登杆前将脚扣登板的皮带系牢,登杆过程中应根据杆径粗细随时调整脚扣尺寸,并在使用后清理保养,存放符合规定。

6.21.4 特殊天气使用脚扣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6.21.5 严禁从高处往下扔摔脚扣。

6.22 安全标示牌及围栏

6.22.1 安全标示牌及围栏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2.1.1 各类标示牌必须语句完整、字迹清晰、无破损。

6.22.1.2 安全围栏旗(网)、绳无霉变、发脆,红白(蓝)相间的标志明显。

6.22.2 各类标示牌和围栏的使用按《安规》的规定执行。自制的标示牌必须文字简洁,含义精确,可用于辅助安全措施,不得代替规范标示牌使用。

6.22.3 不得使用破裂或残缺不全的标示牌。

6.22.4 应定期检查设备、遮拦和构架上的常设标示牌,及时更换损坏或字迹不清的标示牌。

6.23 手拉葫芦

6.23.1 手拉葫芦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3.1.1 标牌完整清晰,并包含以下内容:制造单位、商标、规格型号及主要参数。

6.23.1.2 各部件不得有影响使用的伤痕、毛刺、裂纹、变形、腐蚀等缺陷,活动部件润滑良好,无锈蚀,脱钩保险装置完整有效。

6.23.1.3 各链节完整,无裂纹、变形等缺陷,链条终端根部销子结构牢固,链条轮、轴活动灵活无变形,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良好。

6.23.1.4 吊钩磨损不超过原截面的10%,开口度不超过15%,扭转变形不超过10°,起重链条直径磨损不超过10%,节距伸长不超过3% 。

6.23.2 悬挂手拉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应经过计算,否则不得悬挂。禁止用手拉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6.23.3 两台及两台以上手拉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手拉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6.23.4 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一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得站在手拉葫芦的正下方。

6.23.5 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6.23.6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栓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6.23.7 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6.24 千斤顶

6.24.1 千斤顶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4.1.1 规格、型号标识清晰,各部件完整、无缺失,无可见裂纹和残余变形,连接无松动。

6.24.1.2 顶重头承截面应有防止被顶物滑动的压花或沟槽。

6.24.1.3 在无载情况下操作千斤顶,顶杆上升应平稳,至限位标志后应能自动停止上升。

6.24.1.4 液压千斤顶无漏油现象,螺旋千斤顶螺杆润滑良好,罗纹磨损应不超过20%。

6.24.2 使用前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应于荷重面垂直。

6.24.3 禁止超载使用,不得加长受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6.24.4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6.24.5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6.24.6 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式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

6.24.7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6.24.8 下降速度应缓慢,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6.25 卸扣

6.25.1 卸扣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5.1.1 卸扣扣体必须锻制,并有明显的规格标识。扣体两销孔应同轴且与环眼两侧外径同心。

6.25.1.2 扣体表面应光洁,无毛刺、裂纹、折叠、过烧等局部缺陷,卸扣上的缺陷不得补焊。

6.25.2 不准超负荷使用,不得横向受力。

6.25.3 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6.25.4 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

6.26 钢丝绳(套)

6.26.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报废:

6.26.1.1 外层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原来钢丝直径的40%及以上,或钢丝绳受过严重退火或局部电弧烧伤者。

6.26.1.2 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而引起绳径减小者。

6.26.1.3 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

6.26.1.4 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

6.26.1.5 钢丝绳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

6.26.1.6 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小于直径的15倍,或小于300mm。6.15 接线盘。

6.26.2 在起吊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大于120°。

6.26.3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与电焊机的导线、其他带电体、炽热物体或火焰接触。

6.26.4 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锐边直接接触,应垫以半圆管、木板等,防止钢丝绳受损伤。

6.26.5 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摩擦。

6.27 电动工器具

6.27.1 电动工器具每次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7.1.1 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6.27.1.2 保护接地或接零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6.27.1.3 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6.27.1.4 电源开关是否正常、灵活,确无缺陷、破损。

6.27.1.5 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6.27.1.6 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6.27.1.7 机械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6.27.1.8 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

6.27.1.9 检查电源侧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良好。

6.27.2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6.27.3 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27.4 在金属容器(如汽包、凝汽器、加热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应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应使用绝缘外壳的工具或使用ⅱ类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6.27.5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6.27.6 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临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6.27.7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6.27.8 长期停运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用500v的绝缘电阻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达不到要求(手持电动工具:ⅰ类工具绝缘大于2mω,ⅱ类工具绝缘大于7 mω,ⅲ类工具绝缘大于1 mω(手持电动工具的分类见附录e),移动式电动机具绝缘大于0.5 mω),必须进行干燥处理或维修处理。对正常使用的电动工具应对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测量、检查。

6.27.9 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金属容器内使用24v及以下电动工具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7 工器具的保管

7.1 工器具由使用部门、班组负责保管。

7.2 工器具必须由班组进行编号,并按定置要求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或堆压存放,调换后应及时编号。

7.3 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的室内(或柜内),必要时应装设干燥装置。

7.4 电动工器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或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7.5 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室内干燥通风场所,不能日晒夜露或受潮。

7.6 部门、班组的每一种工器具均应登记在册,做到帐物相符,一一对应(台帐格式见附录b)。

8 工器具的采购和报废

8.1 安全、小型起重工器具的采购由部门安全员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报安全监察部审核、批准后,由安全监察部统一报采购计划,计划经营部按技术要求所选厂家和计划采购。

8.2 电动工器具的采购由部门安全员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报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部门安全员统一报采购计划,计划经营部按技术要求所选厂家和计划采购。

8.3 任何人不得自行采购工器具。

8.4 各部门安全员应在每年11上旬将本部门下年度的安全工器具添置、更换或调换的计划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审核汇总,编制下年度安措计划,经公司审核、批准后,列入公司下一年度购置计划。

8.5 计划经营部购置的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8.5.1 必须对制造的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8.5.2 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8.5.3 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8.5.4 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工器具的备品、备件。

8.5.5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同类产品的采购资格。

8.6 凡采购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证”, 并应附有使用说明书和出厂试验报告,部分安全工器具还须具有上级部门规定的“入网证”。

8.7 安全帽、安全带、耐酸碱胶靴、过滤式防毒面具还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

8.8 电动工器具必须具有国家强制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8.9 工器具到货后,计划经营部应将工器具交送交本标准规定试验单位或部门及时组织试验,凡试验不合格的应退货重新购置,经试验合格的,计划经营部按规定保管或通知申请部门领用,申请部门接到计划经营部领用通知后,应及时领取。

8.10 工器具使用中发现损坏或定期试验认定不合格,应停止使用,由班组安全员送交部门安全员安排检修或报废。

8.10.1 可以检修的则另行存放,设不准使用标志,经检修后试验不合格的立即报废。(可以检修的工器具,如需送其他单位检修的,使用部门安全员将工器具送至计划经营部,由计划经营部安排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修)。

8.10.2 不能检修的立即报废。

8.11 安全工器具报废由部门安全员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申请单(见附录c)后,将报废工器具送交计划经营部回收进行统一处理。工器具报废部门在报废工具回收的同时另作购置计划,按添置安全工器具的程序办理。

8.12 由舟山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站检测不合格未返还的安全工器具,由送检部门根据检测报告单,填写报废申请单。

8.13 安全工器具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报废部门保存,一份送计划经营部,一份交安全监察部存档。

第10篇 起重作业起重设备设施 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制定了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 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程序、检查与考核等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布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公司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 工作。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起重作业 由安全监察部归口管理。

(二)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设备维护部、燃料运行部负责日常的起重机械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日常的起重作业 工作。

(三)对于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的 工作,由于责任人未尽到责任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或部门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处理。

第二章 起重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建立起重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登记、取证等档案,列入职工安全业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 起重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安全规程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每二年审验一次。

第六条 起重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起重作业病症人员,经医院鉴定和厂医疗鉴定委员会批准,应调换其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司机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一)力学基本知识;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基本知识;起重机的名称、规格、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起重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二)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1、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正确判断起重机的常见故障;起重机安全操作技术,常见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2、了解检修工作范围之内的设备构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项;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

3、掌握《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了解电气、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识。

第八条 起重作业人员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一)力学基本知识和物体重量的计算方法;起重机械分类、基本构造、性能及其安全装置。

(二)起重吊点的选择和吊装物体的绑扎;了解设备构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项。

(三)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及常见故障排除;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四)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常见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五)具有一般电气、登高、防火及救护等安全常识。

(六)一般起重作业方案的编制。

第九条 起重人员每年应进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识、起重机具使用方法、起重机械基本结构、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规程等基本技能、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起重作业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起重作业的等级分类:

(一)一类起重作业:主要指企业内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工作和比较复杂的起重作业,它具体包括:大型主设备的吊装工作,如发电机、主变压器、汽轮机、除氧器、锅炉汽鼓、汽轮机解体时汽缸、转子的吊装,抽、穿发电机转子,主变吊罩等作业;特殊情况下的设备吊装工作。

(二)二类起重作业包括:主要辅助设备的吊装工作,如10t及以上电动机、风机、水泵吊装,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风机、电机等转子,高压厂变吊罩和更换,磨煤机的解体吊装等作业;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及以上。

(三)三类起重作业包括: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机械是专业司机操作的吊装作业;临时指定的需专职起重工完成的作业任务。

(四)四类起重作业: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第十一条 一、二类起重作业由具有操作证的起重工进行,工作负责人必须是起重指挥人员;三、四类起重作业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识的中级工及以上检修人员完成。

第十二条 起重作业的管理

(一)公司实行《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制度。

(二)不配起重人员的部门(班组)凭《起重作业联系单》委托有起重作业人员的部门(班组)完成起重任务。起重班组的主管部门接到《起重作业联系单》后布置起重任务,起重班组根据联系单内容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

(三)《起重作业指导书》主要用于第一类起重作业,内容以记录起重作业技术、安全措施方案为主(被吊设备的数量和重量、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设备的堆放位置、吊装程序、起吊方案(吊装图)、平面布置图等),由部门技术人员会同起重班组的工作负责人编制,起重班组的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办理审批手续。《起重作业指导书》必须在起重作业开始前一天编制、审批完毕。

(四)《起重作业任务单》主要用于起重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时应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二类起重作业都必须填写。一类起重作业的内容按已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的相关内容填写,二类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编制填写。

(五)一类起重作业必须经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二类起重作业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三类起重作业由部门技术人员批准,四类起重作业由班组长批准。

(六)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起重作业指导书》、《起重作业任务单》的内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过程中要改变作业方案,应重新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重新填写《起重作业任务单》。

(七)抢修时的起重作业工作,应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作业负责人,并在抢修任务完成后,补办有关手续。

(八)《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操作流程如下:

第十三条 起重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前,由工作负责人按《起重作业任务单》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详细交底,使每个作业人员都清楚。

(二)工作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对起重机具进行检查,起重机具必须符合起重作业的安全要求。

(三)起重作业现场布置合理,各种起重机具安装位置适当,各类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吨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四)起重机安放平稳,工作前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液压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在高压设备附近的作业机械外壳应可靠接地。

(五)现场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口令。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人员传递信号。

(六)起重机械的操作者,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应按制造说明书和铭牌规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机械应随机设安全操作牌。

第十四条 起重作业现场的 、检查和监察:

(一)管理人员的现场 和检查

1、公司有关领导、设备维护部、燃料运行部、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二类起重作业,部门负责、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应到现场。

2、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起重作业现场是否按制定的作业方案进行逐项落实;作业方法是否同作业方案相一致;各项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实;各项起重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和起重机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二)安监人员现场安全监督

1、公司安全监察部、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二类起重作业、比较重要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时,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现场。

2、起重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有: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一类起重作业、重大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是否有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等;发现工作人员违章作业或违章使用起重机具等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停止其作业。

第四章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管理目标: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水平,杜绝起重伤害事故。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包括固定起吊装置及各类行车、移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电梯等。

第十七条 起重设备设施的职责分工

(一)设备维护部负责全厂生产区所有固定安装的电动、手动起重机械(含设备的电气部分、动力电缆、控制回路、一吨以上设备的起吊作业)的归口管理,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全厂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生产技术部是全厂起重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整改、大修、小修和技术改造的审批和资金落实。联系、配合地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完成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设备维护部对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管理制度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二)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技术管理台帐和维护记录。

(三)负责起重机械的大、小修和维护工作。应经常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四)配合完成地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完成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五)负责起重机械的操作。

第十九条 安全监察部对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和台帐,监督和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监督、参加起重设备设施的大、小修后的验收工作。

(三)对承包起重设备设施检修工作的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十条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设备设施,必须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取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承包安装、改造和检修起重设备设施的外包队伍,必须持有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施工资质。跨省安装、检修起重设备设施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的施工资质证书,到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任何人员对起重设备设施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

(四)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必须正常投入,保护设施必须完好无损。起重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的解除必须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解除。

(五)起重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应经常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定期安全检验每两年一次。

(六)在机组检修前,应对所管辖的起重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严禁带病运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设备维护部负责日常的检查与考核,安全监察部有权抽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可按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在《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未予明确规定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与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200~5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每人次1000元的考核;造成后果的,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上级部门规定发生冲突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起重机械 规定》(湘华长发安〔2007〕97号中附件15)予以废止。

第11篇 起重吊运 规定

1范围

规定起重吊装、运输作业的 要求,明确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防止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各种起重吊装、短驳运输作业。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它有特殊吊装要求物件的吊装,另行规定。

2职责

2.1 安环部负责起重吊运相关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初、复训和取证工作。负责监督生产现场的吊装,审批大件吊装申请。

2.2 技术部负责编制大件吊装工艺。

2.3 造船部/修船部负责制订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起重吊运作业。

2.4 施工部门负责实施起重吊运作业,负责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管理内容

3.1 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3.1.1对施工部门的要求

3.1.1.1负责起重吊运作业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1.1.2拟定具体施工方案,包括被吊装物件的吊运路径、吊索具的配备数量/规格以及被吊物与起重机械的距离等要求,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交底。

3.1.1.3掌握作业期间的气象信息,对突发情况及时调整作业计划并报告相关部门。

3.1.1.4负责本部门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3.1.2对造船部/修船部的要求

3.1.2.1对有特殊吊运要求的起重作业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制订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要求。

3.1.2.2下达施工计划,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3.1.2.3协调、解决作业过程中的起重机械(设备)问题。

3.1.2.4组织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查、检定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1.3技术部

3.1.3.1按《大型物件吊装 办法》(附件a)编制大件吊装工艺,按规定流程审核,必要时组织评审。工艺文件应依据公司吊装能力控制分段(产品)设计重量、外形尺寸,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图纸应注明吊码(耳攀)和加强结构的规格、吨位、受力、安装部位及焊接质量要求等信息。

3.1.3.2深入现场,解决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工艺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和技术措施。

3.1.4对安环部的要求

3.1.4.1负责起重吊运相关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初、复训和取证工作。

3.1.4.2负责对生产现场的吊装环境安全、安全技术措施、警戒设置、人员监护等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3.1.4.3起重吊运作业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发出整改指令,遇到危及或可能造成事故的现象和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整改完毕后批准恢复作业。

3.1.4.4按《大型物件吊装 办法》(附件a)要求,审批大件吊装申请。

3.1.4.5对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章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教育、处罚。

3.2 对相关岗位人员的工作要求

3.2.1 起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3.2.1.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2.1.2 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3.2.1.3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生理性和心理性缺陷。

3.2.1.4 经特种作业专业技术考核合格、具有起重吊运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

3.2.2 对生产总管(主管)的要求

3.2.2.1 编制生产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明确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制定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2.2.2 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工程主管及班组长,应了解具体操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3.2.2.3 查明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如:防护栏杆、扶梯、安全网、脚手架等),特别要对脚手架、吊笼、光照等进行检查确认,为起重吊运安全作业创造条件。

3.2.2.4 特殊情况需要拆除起重机械限位的,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机电部门负责实施,指定专人进行监护,作业结束后及时恢复。

3.2.2.5 对于各类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他有特殊吊装要求物件的吊运,按《大型物件吊装 办法》(附件a)执行。

3.2.2.6 作业中,总管(主管)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3.2.3 对起重作业人员的要求

3.2.3.1 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十不吊”的规定。

3.2.3.2 保持充沛的精力,身体严重不适者不可以上岗。

3.2.3.3 工作前正确穿戴好劳护用品,进入生产现场应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应穿好救生衣,同一组施工人员间要相互监督和检查。

3.2.3.4 作业时,指挥手势信号或声音信号要准确、清晰、无误。

3.2.3.5 多人操作时,必须确定由一人总指挥,指挥人员不能只用对讲机进行指挥,还应辅助手势、旗语等指挥信号。

3.2.3.6 现场站位

a)指挥人员与起重驾驶员之间视线清楚;

b)指挥人员不应站在死角位置,当被吊物向指挥人员靠近时,不应构成威胁。

3.2.3.7 负责被吊物的重量估算或复核,确保被吊物重量在控制范围内。

3.2.3.8 施工结束,必须将工具、吊索具整理好,擦净油泥。用完的油抹布、油手套不得乱扔,应集中回收。

3.2.4 对起重机械驾驶人员的要求

3.2.4.1 驾驶员保持充沛的精力,工作时要精力集中,身体严重不适者不可以上岗。

3.2.4.2 上下梯道、平台应双手拉好扶手栏杆,上班时不准穿高跟鞋,使用电梯时不能超载。

3.2.4.3 作业前应做好设备点检并做好记录,检查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安全钩、防断绳装置、锚定装置等和使用的钢丝绳吊索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

3.2.4.4 起重机械运行或吊物移动,声光报警必须正常工作。

3.2.4.5 驾驶员禁止用安全装置停车,操作中遇到突然断电,操作手柄必须回到零位。

3.2.4.6 多人指挥时,驾驶员按总指挥指令操作。但当任何人发出危险信号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

3.2.4.7 发现被吊物体上有浮物或站人时,拒绝起吊;非起重人员指挥时,拒绝起吊。

3.2.4.8 双人操作时,启动起重机和离开工作岗位都必须通知对方;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好当天的工作情况及起重机的运行情况。

3.2.4.9 工作完毕后,停车要规范,露天的起重机还必须到锚定位置下锚,并使用夹轨钳或铁鞋等安全装置进行锚定,防止大风吹动。

3.2.4.10起重机行进时尽量朝前。起重机行进时,关注轨道情况或视屏信号,被吊物视线不清时,密切关注视屏信号,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3 现场管理要求

3.3.1 物件吊运或分段、结构件翻身作业前,应现场检查和确认以下项目:

a)清除垃圾、边角余料及作业区的障碍物,确保大件与胎架完全脱离;

b)吊耳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方向与图纸相符,棱角、快口已采取了保护措施;

c)吊耳坡口、焊脚、包头符合要求,大件吊耳,经过着色试验并检验合格;

d)按图纸装焊了加强件,加强件和附件焊接质量检验合格;

e)吊装技术方案、施工要点已向班组及施工人员交底清楚;

f)正确选用吊索具,钢丝绳、卸扣等使用前检查,符合安全要求;

g)气候、光照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h)装运不规则大件或分段时,应采取有效稳固措施;砂斗运输严格按专用工装的使用要求实施;

i)作业区周围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入内;

j)运输车辆机械性能处于良好状态,运输路况良好,道路两旁及上方无障碍物;

k)使用车辆运输超长、超宽的大件时,在大件四周设有警示标志。

3.3.2 作业前,起重指挥确定吊运路径,使物件在吊运过程中有足够的空间,与起重机械自身的保持一定距离,特别是与龙门吊的刚性腿、柔性腿的距离,不得发生碰撞。

3.3.3 两台起重机械(设备)协同进行吊运作业,每台承受的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起重指挥密切注意起重机械吊臂间的相对位置、运行状态和趋势,并及时提醒其他起重指挥和驾驶人员。当吊臂临近另外一台起重机械的旋转半径范围内,起重指挥必须通知其起重指挥和驾驶员,起重指挥和驾驶员听到通知后必须做出明确答复。

3.3.4 吊运不规则物件或整箱物件,应先采用低位试吊的方法确定重心,如重心偏离,应采取防倾倒的辅助性措施。被吊物接近或到达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先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

3.3.5 吊运管系或类似物料时,如钢网板、钢网片必须严格按规范捆绑牢固,禁止兜吊;物件绑扎完毕,起重指挥要对物件绑扎情况进行确认,防止起钩后因重心不平衡或绑扎不牢而导致物件倾斜或脱钩。

3.3.6 吊运气瓶、危险化学品等,必须使用专用的吊装箱(斗)。

3.3.7 物件吊装,其吊钩的受力方向应与物体的重心垂直,不能斜吊或斜拖,绳、链接触的被吊物体锐角处应加可靠衬垫,分段等物件的折角边缘处应焊接半圆管作保护。

3.3.8 吊挂重物时,吊挂绳索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

3.3.9 吊运重物不能离地面太高,无阻挡情况下应离地0.5米,越过地面设备或其他物件应高于0.5米以上,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越过,任何人员不准在吊物下停留或穿越。

3.3.10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高压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线路电压(kv)

〈1 1-35 60 110 154 220 330

最小距离(m)

1.53 3.1 3.6 1.1 1.7 5.3

3.3.11 因突然停电或起重机突然发生故障致使被吊物悬吊在空中时,应立即在下方设立警戒区域,禁止人员进入。

3.3.12 在突发恶劣天气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固定好起重机及被吊物体。

3.3.13 吊运有线型的分段进行脱离胎架前,应在挂钩钢丝绳收紧的情况下,才可割除分段与胎架之间的定位焊。

3.3.14 起重机械在作业和行走中,起重指挥(起重工)必须全程监护。

3.3.15 吊运隔舱、肋板、框架、舱口围及工装部件时,应电焊定位或烧焊有效支撑并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脱钩,起重指挥监护吊索具安全提升。

3.3.16 卸下的物体,应垫好垫木,不得压在电气线路或管道上面,禁止堵塞安全通道,堆放时要整齐平稳。

3.3.17 堆放重叠物体时,不准强行抽拉钢丝绳,对于易滚动的物体在堆放或叠放时,应放好止动斜塞。

3.3.18 在坞墙甲板登船梯两侧的坞吊轨道上,应加装防止坞吊行走时碰撞登船梯的限位装置(铁鞋等),限位装置与船梯应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坞吊通行,起重工将装置拆除,通过后立即恢复,其它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移动该限位装置。

3.3.19 同跨内高低跨行车不得进行交叉作业,严禁在吊物情况下相互穿越,高层行车吊物行走时,低层行车必须驶离高层行车运行区间。高层行车不行驶时,必须先去除吊钩上的钢丝,将吊钩升至最高处。

3.3.20 进公司作业的各类浮吊在航行、作业时遵守海事局相关航行规定,到达吊运作业水域进行抛锚、绞锚或绞缆时,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3.3.21 浮吊起吊时,派船员观察吃水,保持大浮吊左右平衡,根据被吊物件的重量,浮吊预先吃力,调整吊点,使吊点与吊物件重心保持垂直。

3.3.22 浮吊进出港池时,应控制好姿态,被吊物件与港池边起重机保持足够的距离。

3.3.23 汽车式起重机稳定性原则是后方>侧方>前方,因而禁止从车头方向旋转吊运物件;地面应夯实平整,必须支好支撑,使轮胎不承载方可吊运,必要时在支撑下垫木楞以扩大支撑面积;长距离移动时必须固定好吊钩。

3.3.24 进入重点站房、仓库等区域起重作业,应遵守重点站房、仓库其他管理要求。

3.3.25 在船舶修理过程中,使用船方的行车等起重机时,应由船方操作,事前统一起重指挥信号。

3.3.26 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无法停靠在扶梯口时,维修人员与驾驶员在上下起重机前,必须事先通知相邻起重机司机,相邻起重机司机必须停止起重机运行。

3.3.27 起重机械(设备)在运行时,不得进行清洁、检查、维修和加油等作业。

3.3.28 机械或人力滚运物体时,应有专人指挥,牵引绳周围不准站人。滚运过程中或移动滚杠时,应在专人指挥下协调作业,防止压伤作业人员。

3.3.29 人力装卸、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时,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可燃烧的物品。

3.4 起重吊索具的安全使用

3.4.1常用吊索具

3.4.1.1 根据吊件重量和吊索具夹角,正确使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

3.4.1.2 作业人员借用吊索具时应检查其是否合格、是否有标色,有无破损,若有问题应立即调换。

3.4.1.3 吊索具使用后,应妥善保管好,严禁与腐蚀性物品混放。

3.4.1.4 对自制吊具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1.5 钢丝绳不准采取套绳、结扣和拉挂等方式使用;原则上不准单根钢丝绳单头吊运物件,除非有可靠的防旋转措施。

3.4.1.6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严防扭结、压扁、弯折、碰电等现象出现。

3.4.1.7 当吊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扬机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3圈。

3.4.1.8 纤维吊索捆扎各类物体时,锐角要垫好,不准在尖锐或粗糙物体上拖拉。

3.4.1.9 不得使用多接头进行吊挂作业,以防滑脱和爪钩变形。

3.4.1.10卸扣在使用过程中不准横向垂直受力,不准敲击螺纹部位,卸扣螺纹旋紧后应退半牙,防止螺牙旋紧受力后横销变形而旋扭不动。

3.4.2钢板卡钳

3.4.2.1 起吊中、小型钢板应采用四点起吊方法操作,且每对挂钩的钢索必须贯穿相连,使其受力后自动拉紧,以防滑脱。

3.4.2.2 吊运大型钢板,宜采用平衡架起吊法操作。

3.4.2.3 严禁用钢板卡子进行单边吊运操作。

3.4.2.4 挂钩的开口发现变形时,应停止使用。

3.4.2.5 挂钩连接销子应经常检查,直径磨损极限为5%。

3.4.2.6 应经常检查挂钩的损坏情况,确保其完好性。

3.4.3钢板夹钳

3.4.3.1 根据起吊物重量和厚度,正确选用型号。夹钳的夹持安全宽度为最大开口的四分之一以上,安全吊运负荷应为最大许用载荷的20% 以上。被吊物体表面硬度不得大于hrc37(hb=345)。

3.4.3.2 起吊前被吊物体必须插到位,如没插到位应立即停止起吊。

3.4.3.3 夹钳在使用中严禁受到冲击负荷。

3.4.3.4 操作前找到物体的重心,合理选用几个吊点,严禁歪拉斜吊。

3.4.3.5 禁止在同一根吊索上安装两个夹钳,禁止吊拔与固定物相连的物体,禁止吊运两快以上层叠的物体,起吊时被吊物上下不得有负载,禁止侧吊。

3.4.3.6 当起吊并进行运行移动时,禁止站在起吊物的下方进行工作和逗留。

3.4.3.7 为保证夹钳使用前的整体安全性,禁止自行焊接改装、修理。

3.4.4磁性吊具

3.4.4.1 磁性吊具在起吊时,应先试吊,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操作。

3.4.4.2 被吊物体在没有安全落地前,不得操作脱磁开关放落物体。

3.4.4.3 除电磁吊外,其他磁性吊具均不得进行重叠吊运作业。

3.4.4.4 凹凸不平、波浪型、弓型钢材不得采用磁性吊具吊支运。

3.4.4.5 磁性吊具必须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体的斜度必须控制在5度以下。

3.4.4.6 磁性吊具与被吊物的吸着面间不得有杂物、灰尘和油水等。

3.4.4.7 起吊较长物件,必须使用大秤吊进行多点起吊,并注意吊上负荷的均衡性。

3.4.4.8 磁性吊具用完后,应妥善放置于平整钢板上。

3.4.4.9 除永磁吊外,凡磁性吊具必须配置应急供电装置,对于蓄电池磁性吊不得横置或倒放。

3.4.4.10磁性吊具吊运物件时,禁止从人或设备上方运行。

3.5 小型起重工具的安全使用

3.5.1卷扬机

3.5.1.1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无障碍物处,其支承面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滑动、倾斜现象。

3.5.1.2 卷筒应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距离满足:无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20倍,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15倍;对于修船施工现场由于作业空间的限制,应尽可能使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距离尽可能大。

3.5.1.3 卷扬机启动前,应对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棘轮、棘爪等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各部件运转良好,机壳无漏油现象,钢丝绳走向无割损方可动转。

3.5.1.4 卷扬机作业必须进行试吊,启动后要缓慢均匀,严禁突然加速,防止绞扭或碰撞,拉紧的钢丝绳两侧危险区域不准有人员停留。

3.5.1.5 停车时,要切断冷风,控制器要放回零位。

3.5.2千斤顶

3.5.2.1 操作受力点应选择准确,支承应稳固,基础平整坚实,顶头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3.5.2.2 操作千斤顶必须用专用手柄,严禁锤敲物击。

3.5.2.3 千斤顶不能作为长时间支撑物用,起顶重物时,应采取随起随垫枕木方法,使千斤顶的受力得到缓解。

3.5.2.4 发现千斤顶倾斜时,应立即停止操作,松开调整后,方能继续操作。

3.5.2.5 使用螺旋千斤顶,螺杆不得旋尽,螺纹若有磨损,应降低规格使用或报废。

3.5.2.6 多台千斤顶联合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其动作应同步均衡。

3.5.2.7 高处使用千斤顶时,为防止滑脱坠落伤人,应用麻绳或铁丝等栓住提手,绑扎在牢靠处。

3.5.3滑轮

3.5.3.1 应仔细检查滑轮和滑轮轴的磨损度,轮槽底直径减少量达到钢丝绳直径的50%时必须报废,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的20%、轮槽不均匀磨损大于3mm时应报废。

3.5.3.2 滑轮轴及壳有裂纹、轮缘有破损均应报废。

3.5.3.3 滑轮应经常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必须纠正。

3.5.3.4 应经常加油保护。

3.5.3.5 使用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滑轮直径不得小于所用钢丝绳直径的8倍。

3.5.4电动葫芦

3.5.4.1 电器部分须符合国标gb6067的安全要求。

3.5.4.2 上升限位装置及控制器的点压系统均应灵活、可靠,不允许以上升限位当作开关来使用。

3.5.4.3 电动葫芦必须设有过卷扬限制器的装置,制动装置必须安全可靠,制动面严禁有油污等杂物。

3.5.4.4 电动葫芦钢丝绳、吊钩、安全装置、控制器等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定期进行保养。

3.5.5手动葫芦

3.5.5.1 手拉葫芦应建立维修保养记录,保持各部件状态正常。

3.5.5.2 手动葫芦严禁超负荷使用,每台只限一人操作,悬挂的支承点必须能承受起吊的重量(包括自重)。

3.5.5.3 用多台手动葫芦同时起吊一件物件时,应合理布置起升点,并统一指挥:如拉不动时,应马上停止操作,检查原因,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操作。

3.5.5.4 起吊重物过程中如需暂时将重物悬停,应将手拉链栓在起重链上;若需长时间停留,应在重物下方垫上木墩,防止自锁机构失灵而发生以外事故。

3.5.5.5 操作手动葫芦,用力应均匀,作业前均应试吊,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

3.5.5.6 手动葫芦的部件应保持完好,并经常进行检查,报废标准按gb6067-89执行。

3.6 人力收放小型物料

3.6.1 应尽力避免用人力收放小型物料上下舱的方法,应使用料斗集中收放的方法。

3.6.2 船舶进厂后,散货船、集装箱船等有大开口舱口围的船舶,根据工程需要,可在每个舱口围设立小型物料收放点,配置专用绳索,并用油漆做好标识;舱内设置禁区,禁止人员进入;舱口围的快口上安装钢管以防绳子磨损。

3.6.3 收放人员在工作前必须对本人的工作区域仔细观察,在确定本人和他人的安全后方可开始作业。

3.6.4 在物料上下舱的过程中至少2人协调作业,其中一人在舱底监护,阻止其他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3.6.5 人力收放小物料必须使用白棕绳,且白棕绳直径不得低于12mm,不得使用有断股、腐烂等不良现象的白棕绳。

3.6.6 白棕绳使用完毕后必须存放于干燥通风处,以保持其良好的状态。

3.6.7 白棕绳捆扎物料不得少于2个绳扣,对本身可系绳扣的不得少于3个绳扣。

3.6.8 小件、散装物料必须置于容器内,确保收放过程的安全。

3.7 大型分段吊运及翻身作业指南详见《大型分段吊运及翻身起重作业安全指南》(附录b)。

3.8 船体吊环及安装详见《船体吊环及安装安全要求》(附录c)。

3.9 起重吊索具安全检查详见《起重吊索具安全检查办法》(附件d)。

第12篇 起重吊装 规定

1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国家《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5082—85)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起重机械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各部位的灵敏可靠。

2从事起重吊装、校正构件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作业时不宜用力过猛,以防身体失稳坠落。

3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4起吊重物要栓溜放绳,起吊物件不得长时间在空间停留,构件(或机械设备)未固定前不得松钩,且不准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严禁将安全带挂在起吊的构件上。

5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操作人员必须经特殊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

②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详细检查,吊装时,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③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13篇 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 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制定了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 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程序、检查与考核等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布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公司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 工作。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起重作业 由安全监察部归口管理。

(二)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设备维护部、燃料运行部负责日常的起重机械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日常的起重作业 工作。

(三)对于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的 工作,由于责任人未尽到责任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或部门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处理。

第二章 起重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建立起重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登记、取证等档案,列入职工安全业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 起重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安全规程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每二年审验一次。

第六条 起重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起重作业病症人员,经医院鉴定和厂医疗鉴定委员会批准,应调换其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司机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一)力学基本知识;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基本知识;起重机的名称、规格、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起重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二)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1、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正确判断起重机的常见故障;起重机安全操作技术,常见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2、了解检修工作范围之内的设备构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项;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

3、掌握《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了解电气、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识。

第八条 起重作业人员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一)力学基本知识和物体重量的计算方法;起重机械分类、基本构造、性能及其安全装置。

(二)起重吊点的选择和吊装物体的绑扎;了解设备构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项。

(三)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及常见故障排除;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四)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常见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五)具有一般电气、登高、防火及救护等安全常识。

(六)一般起重作业方案的编制。

第九条 起重人员每年应进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识、起重机具使用方法、起重机械基本结构、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规程等基本技能、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起重作业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起重作业的等级分类:

(一)一类起重作业:主要指企业内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工作和比较复杂的起重作业,它具体包括:大型主设备的吊装工作,如发电机、主变压器、汽轮机、除氧器、锅炉汽鼓、汽轮机解体时汽缸、转子的吊装,抽、穿发电机转子,主变吊罩等作业;特殊情况下的设备吊装工作。

(二)二类起重作业包括:主要辅助设备的吊装工作,如10t及以上电动机、风机、水泵吊装,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风机、电机等转子,高压厂变吊罩和更换,磨煤机的解体吊装等作业;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及以上。

(三)三类起重作业包括: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机械是专业司机操作的吊装作业;临时指定的需专职起重工完成的作业任务。

(四)四类起重作业: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第十一条 一、二类起重作业由具有操作证的起重工进行,工作负责人必须是起重指挥人员;三、四类起重作业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识的中级工及以上检修人员完成。

第十二条 起重作业的管理

(一)公司实行《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制度。

(二)不配起重人员的部门(班组)凭《起重作业联系单》委托有起重作业人员的部门(班组)完成起重任务。起重班组的主管部门接到《起重作业联系单》后布置起重任务,起重班组根据联系单内容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

(三)《起重作业指导书》主要用于第一类起重作业,内容以记录起重作业技术、安全措施方案为主(被吊设备的数量和重量、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设备的堆放位置、吊装程序、起吊方案(吊装图)、平面布置图等),由部门技术人员会同起重班组的工作负责人编制,起重班组的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办理审批手续。《起重作业指导书》必须在起重作业开始前一天编制、审批完毕。

(四)《起重作业任务单》主要用于起重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时应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二类起重作业都必须填写。一类起重作业的内容按已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的相关内容填写,二类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编制填写。

(五)一类起重作业必须经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二类起重作业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三类起重作业由部门技术人员批准,四类起重作业由班组长批准。

(六)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起重作业指导书》、《起重作业任务单》的内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过程中要改变作业方案,应重新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重新填写《起重作业任务单》。

(七)抢修时的起重作业工作,应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作业负责人,并在抢修任务完成后,补办有关手续。

(八)《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操作流程如下:

第十三条 起重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前,由工作负责人按《起重作业任务单》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详细交底,使每个作业人员都清楚。

(二)工作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对起重机具进行检查,起重机具必须符合起重作业的安全要求。

(三)起重作业现场布置合理,各种起重机具安装位置适当,各类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吨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四)起重机安放平稳,工作前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液压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在高压设备附近的作业机械外壳应可靠接地。

(五)现场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口令。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人员传递信号。

(六)起重机械的操作者,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应按制造说明书和铭牌规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机械应随机设安全操作牌。

第十四条 起重作业现场的 、检查和监察:

(一)管理人员的现场 和检查

1、公司有关领导、设备维护部、燃料运行部、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二类起重作业,部门负责、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应到现场。

2、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起重作业现场是否按制定的作业方案进行逐项落实;作业方法是否同作业方案相一致;各项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实;各项起重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和起重机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二)安监人员现场安全监督

1、公司安全监察部、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二类起重作业、比较重要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时,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现场。

2、起重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有: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一类起重作业、重大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是否有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等;发现工作人员违章作业或违章使用起重机具等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停止其作业。

第四章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管理目标: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水平,杜绝起重伤害事故。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包括固定起吊装置及各类行车、移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电梯等。

第十七条 起重设备设施的职责分工

(一)设备维护部负责全厂生产区所有固定安装的电动、手动起重机械(含设备的电气部分、动力电缆、控制回路、一吨以上设备的起吊作业)的归口管理,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全厂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生产技术部是全厂起重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整改、大修、小修和技术改造的审批和资金落实。联系、配合地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完成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设备维护部对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管理制度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二)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技术管理台帐和维护记录。

(三)负责起重机械的大、小修和维护工作。应经常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四)配合完成地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完成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五)负责起重机械的操作。

第十九条 安全监察部对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和台帐,监督和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监督、参加起重设备设施的大、小修后的验收工作。

(三)对承包起重设备设施检修工作的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十条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设备设施,必须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取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承包安装、改造和检修起重设备设施的外包队伍,必须持有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施工资质。跨省安装、检修起重设备设施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的施工资质证书,到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任何人员对起重设备设施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

(四)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必须正常投入,保护设施必须完好无损。起重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的解除必须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解除。

(五)起重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应经常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定期安全检验每两年一次。

(六)在机组检修前,应对所管辖的起重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严禁带病运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设备维护部负责日常的检查与考核,安全监察部有权抽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可按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在《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未予明确规定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与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200~5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每人次1000元的考核;造成后果的,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上级部门规定发生冲突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起重机械 规定》(湘华长发安〔2007〕97号中附件15)予以废止。

第14篇 起重搬运作业 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 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 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 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应由 当地政府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试验,取得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 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 100 吨以上;中型为 40 吨至 100 吨; 小型为 40 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 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起重机具的吊勾及滑轮组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二章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 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 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去 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操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九条 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 查。

第十条 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起重作业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四)核实天气情况。 第十二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二)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四)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 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五)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十三条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 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在特殊情况下必 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 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 重操作;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 起重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 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照中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保 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制定专门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执行,作业时必须进行安全监护,安全 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 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用两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 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 故;

2.两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械 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4.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主管生产的厂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十二)遇 6 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第十四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 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 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四)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 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 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 重物;

(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 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十六条 人工搬运

(一)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应穿戴符合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 害的个人防护用品(ppe);

(二)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 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三)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 50mm 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 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 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四)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五)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六)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伤害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扎牢固;

(七)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两人抬,不准一人肩 荷搬运。

第十七条 手工搬运及其安全要求

(一)肩扛,其重量以不超过本人体重为宜。最好有人搭肩,搭肩应稍下蹲,待重物到肩后,直 腰起立,不能弯腰,以防扭伤腰部;

(二)肩抬,两个以上抬运重物时,必须同一顺肩。换肩时重物须放下。多人共同搬运、抬运或 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 监护;

(三)使用撬杠。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长短大小不同规格的撬杠。操作时,撬杠应放在身体一侧, 两腿叉开,两手用力。不准站在或骑在撬杠上面工作,也不准将撬杠放在肚子下,以防发生人身伤害 事故。

(四)使用跳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使用厚度大于 50mm 的跳板,凡腐朽、扭纹、破裂的跳板,均不得使用;

2.单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 0.6m。双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 1.2m;

3.跳板坡度不得大于 1:3。凡超过 5m 长的跳板,下部应设支撑;

4.跳板两头应包扎铁箍,以防裂开。

第十八条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滚杠搬运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二)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长短适合,光滑垂直。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托板长 度宜在 150~300mm 内,以便调节滚动搬运转向

(三)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在移动中需要增加 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

(四)在移动中需要调正方向时,应采用锤击方式,严禁用手直接调整。禁止用手去抓受压的滚 杠,拿取滚杠时,四指伸进筒内,拇指压在上方,以防压伤手指;

(五)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 止下滑过快。

第15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购置与报废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它资料。

第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 安装与拆卸

第九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安装合同;

(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

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十九条 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达到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簿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6篇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起重机及施工机具 规定

(一)一般规定

1、设备管理规定

按照《三门峡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在市行政区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和龙门架、外用电台等施工升降机必须具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及注册编号。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按照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厂家及产品型号,定期发布设备使用电机名录及设备淘汰名录,使用单位应依照名录选择生产厂家和选用相应型号设备。

2、安装拆卸管理规定

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必须由取得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装拆资质证书,并在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登记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外埠装拆施工企业必须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登记。

②安装拆卸前必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办理改制登记手续,提交《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三门峡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技术档案》装拆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装拆施工合同、装拆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等原件等材料,经审查合格准许施工。安装施工完毕应立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经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持检测合格报告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办理准用证方可使用。准用标志应固定在设备本体醒目位置。

3、从业人员

从事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安装拆卸的指挥、作业人员及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须经过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岗位教育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二)进场报验

1、设备选用

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净化选购或租用设备。

①自购设备要求

购置设备时应查阅该设备是否具有中文使用说明书、设计文件、生产制造许可证、起重设备产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维修上门等随机文件,并对照沈阳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名录,确定是否为准用设备。

②租赁设备要求

租用设备应查验出租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查验租用设备有无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注册编号。

2、进场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施工技术负责人、 人员会同监理、销售或出租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查验设备相关随机文件与实际是否相符;产品标牌等标志是否齐全,附属设备、备件等专业工具与制造厂的装箱是否相符。并按照关键严格标准和技术规范重点对设备装配质量的可靠性、润滑部位润滑情况、连接部位紧固程度、安全防护装置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三)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要求

1、基础施工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基础应满足设计和使用出厂使用说明要求,能可靠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全部荷载;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基础周边有排水沟或抽水设备,5平方以内无积水,基础与周边无杂物,无特殊情况基础表面应高出现场地面200毫米。

施工升降机基础如无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卷扬机应安装在坚实平整的位置上,远离危险作业区,基座应平整牢固,周围排水通畅,地锚设置可靠,并搭设工作棚。工作棚位置因保证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可用5公分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不小于600毫米;固定卷扬机的锚桩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础图、地耐力试验报告、基础所用材料复试单、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等隐蔽记录及监理验收手续等验收记录应立即立备档备查。

2、安全拆卸施工

①安全拆卸施工前,装拆单位技术负责人与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由装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装拆单位和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 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监护。

②装拆作业前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⑴基础符合技术要求。

⑵对装拆舍不得各机关、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聚集电气设备、线路进行检查。

⑶装拆自升式塔机,应对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等进行检查。

⑷对装拆人员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进行检查,不合格的立即更换;

⑸检查装拆设备作业配备中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确保状态良好,技术性能满足装拆作业需要。

⑹装拆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具备作业条件。

⑺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达到要求。

③装拆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④指挥人员应熟悉装拆方案,遵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加装拆作业的人员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

⑤装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发现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

⑥塔式起重机装拆塔身起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升降作用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系统,专人装拆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⑵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⑶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过程中突然风力达到4级以上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⑷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应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圈峝。下降时应适当收紧电缆。

⑸升降时必须套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塔身起重臂与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的最后一根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位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松动螺栓销子。⑹升降时,顶升撑脚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个动作。

⑺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扭力紧固,液压操作杆应回到中间位置,切断液压升降机的结构电源。

⑦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塔式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杠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⑵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杠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⑶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度不得超过10度。⑷附着框架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⑸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要求。

⑹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⑺装卸作业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起重、吊装作业 规定【16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 ,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第三条 对于大型或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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