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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安全防火管理规定【16篇】

发布时间:2023-12-20 15:09:01 查看人数:97

乙炔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第1篇 乙炔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1、乙炔存放场所要符合防火安全规范要求,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电器要有防爆装置。附近应有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

2、乙炔存放场所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严禁与氯气、氧气及易燃物品存放。乙炔瓶必须竖立放置,严禁卧睡,避免丙酮溢出发生事故,放置要固定牢固,防止倾倒。

3、乙炔存放场所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距离不得少于10米,要有“严禁烟火”标志。

4、乙炔瓶搬运要轻起轻放,防碰撞、跌落。要密封无泄漏,安全附件齐全有效。

第2篇 乙炔瓶氧气瓶 办法

按规定要求,定期检验气瓶,充气前检查钢瓶的气样,防止误充气体,充气速度不能过快,防止剧烈震动撞击,避免日光曝晒,远离高温、明火及其它热源,应距可燃易燃物及明火10米以上,与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品,使用前应检查有无漏气现象,瓶阀或减压器不沾有油污,氧气瓶内的气体不能用尽,应留余压(1-2公斤/厘米2),使用乙炔瓶必须合格的乙炔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瓶温不准超过30°-40°,严禁瓶体倒置、卧放。存放乙炔瓶的室内应注意通风换气,所用的仪表定期检验,以防失效。

压力容器的用途广泛,结构形式复杂,尤其是压力容器的介质,往往具有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因此,它发生爆炸造成的危害就更大,所以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气瓶的定期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20年的每五年检查一次,超过20年,每二年检验一次,压力容器在投用前,必须持出厂文件,压力容器登记表或检验报告,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给使用许可证,本单位建立气瓶档案。

第3篇 溶解乙炔生产 规定

劳动部、公安部文件

(89)化工字第73号

关于颁发《溶解乙炔生产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公安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 ,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溶解乙炔生产 规定》(试行),现予颁布。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望及时报化工部。

化工部 劳动部 公安部

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溶解乙炔生产 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电石生产瓶装溶解乙炔的厂(站),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厂(站)。生产管道输送乙炔气的厂(站),应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溶解乙炔生产 ,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 条例》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 厂(站)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溶解乙炔生产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对建厂方针、生产 、技术进步等方面实行行业指导。

第五条 溶解乙炔的生产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编制,经同级计经委批准,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必须向审批单位及审议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计任务书;

3.主要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理化安全性能、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安全要求;

4.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

5.预防与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应会同当地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议。

未纳入规划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建设。

第七条 设计乙炔厂(站)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熟悉溶解乙炔生产技术,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核准,方可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设计乙炔厂(站)。设计单位要对乙炔厂(站)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 乙炔厂(站)选用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件,必须是经省机械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持有制造许可证)。

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对所生产的设备安全可靠性负责,不准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提供设备。

第九条 乙炔厂(站)的初步设计,应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下同)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批,并请省级化工厅(局)参加。

第十条 乙炔厂(站)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必须由持有施工企业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安装单位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乙炔厂(站)建成后,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同时省级化工厅(局)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试生产。

第十二条 乙炔厂(站)经3个月以上的试生产考核,达到工艺装置运行正常、安全设施可靠、三废处理妥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制度健全等条件后,由乙炔厂(站)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辖市以上计经委组织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及有关设计、使用等单位进行投产验收和产品质量鉴定。

第十三条 乙炔厂(站)经验收和鉴定合格后,持有关技术资料和审批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申请领取《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三章 防火与防爆

第十四条 防火与防爆的基本要求:

1.乙炔厂(站)应对所生产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严格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2.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 办法和消防安全技术。

3.工厂、车间、班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发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以达到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易燃爆物品及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场所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划定厂(站)范围内的禁火区,并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乙炔厂(站)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 乙炔设备、管道及构件等的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后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 乙炔厂(站)的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

第十九条 在乙炔设备、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的乙炔浓度应小于0.2%。

第二十条 乙炔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设施,应在雷雨季节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 乙炔厂(站)的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级别和组别不低于ⅱct2的防爆电器。

第二十二条 乙炔厂(站)的生产废水如需排入下水道,必须通过水封井排放,水封高度应不低于250毫米。

第二十三条 乙炔厂(站)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服,宜选用防静电服及导电鞋,严禁穿戴化纤织物及带钉子鞋进入作业岗位。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栏杆等。

第二十四条 乙炔厂(站)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或规模较大的乙炔厂(站),还应建立专业消防队(站)。

第二十五条 乙炔厂(站)除设置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装置、生产厂房、仓库、装卸平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灭火器及其他简易灭火器材。

灭火器材的选择、配置及设定位置,应符合gb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乙炔气体火灾不宜使用卤代烷灭火剂)。

第二十六条 乙炔厂(站)设置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可靠,严禁挪用。

第二十七条 乙炔厂(站)灌瓶间设置的紧急喷淋装置,应每周启动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电石库、电石破碎间、中间电石库、开桶间和乙炔发生器间用水灭火。

第二十九条 乙炔厂(站)应有火灾报警措施,有条件的应设与消防队直通的报警电话。

乙炔厂(站)内如设有自动的灭火装置,应在值班室或控制室内设自动灭火装置启动信号。自动灭火装置应由专人定期检查,并严格执行有关装拆和标定的规定。

第三十条 乙炔厂(站)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禁火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出警戒线,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

第三十一条 进入乙炔厂(站)生产区域内机动车辆,在其排气管上应加装阻火器。严禁电瓶车进入乙炔厂(站)的生产区。

第三十二条 严禁将电石粉末直接倒入电石渣坑及地沟内,在生产车间内也不得任意用水化解电石粉末。电石粉末的处理应选择空旷露天场地用水化解,在搅拌的情况下,一般每次200至250克分批倒入装有水的容器内,等上一份电石粉末完全分解后方可将下一份电石粉倒入容器内。化解电石粉末的容器容积应不小于1立方米。化解电石粉末的水耗量一般为10公斤(水)/公斤(电石粉末)。化解电石粉末的渣水应排入渣坑内。

第三十三条 乙炔厂(站)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消防队(站)报警,同时迅速切断动力电源、关闭工艺管路及乙炔瓶上的所有阀门,正确选用灭火器材组织扑救,以控制火势的扩大。

1.乙炔发生器在加料时发生火灾,应立即将发生器与储气罐切断,用惰性气体吹扫发生器,同时用灭火器扑救。

2.乙炔压缩机间发生火灾时,除立即停机和切断气源外,应用水和灭火器扑救,如法兰连接处有乙炔漏出而产生火苗时,应采取措施首先扑灭高压乙炔管道的火焰。

3.灌瓶间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尽快启动紧急喷淋装置,采取措施首先扑救乙炔管道及乙炔瓶上的火焰,并将其附近的乙炔瓶迅速搬离现场。

第四章 生产操作

第三十四条 生产装置运行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备好所需用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并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方法验收。

2.大粒度的电石必须进行破碎,并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保持室内空气中的粉尘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米。在破碎机启动前应先启动通风装置,停止破碎机后通风装置还应继续运转5至10分钟。

3.设备开车前应做以下检查:

(1)检查所有设备上的手孔、人孔、压力计、液体计及阀等的状态是否正常,所有阀门必须灵活好用;

(2)检查安全阀、阻火器等安全装置,应完好并符合工艺要求;

(3)检查仪器、仪表、电气设备及自动控制联锁装置等,应齐全完好;

(4)检查供水压力应符合工艺要求;

(5)检查置换用惰性气体的含氧量,应小于3%。

4.各单元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开车的设备,应经过单机试车合格,各项性能都应符合工艺的要求。

5.向所有需要加水的设备内加水,并保持水位在规定的位置。

6.按工艺要求填加清净剂和干燥剂。

7.用惰性气体置换设备和管道,在所有设备死角及管道末端都应单独排放,排放气体经分析氧含量小于3%时,即认为置换合格。

8.对进厂的新乙炔瓶应做以下检查:

(1)国产乙炔瓶应是经过审查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

(2)进口的乙炔瓶应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

(3)核对乙炔瓶的合格证数据与瓶上的钢印数据是否一致,对丙酮充装量及净重值进行复核,如发现不符时,应与制造单位联系,并妥善处理;

(4)按乙炔瓶数量的10%(但不少于2瓶)抽查肩部间隙,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再抽查20%,如仍有不符合规定的,则应对全部乙炔瓶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除与制造厂联系妥善处理外,应将检查结果报当地劳动部门;抽检合格的乙炔瓶重新装好瓶阀后,应按规定重做气密性试验;

(5)乙炔瓶充装丙酮时的气体压力应小于0.8mpa,丙酮加入量的允许差应在标准范围以内,操作时严禁空气渗入乙炔瓶。

第三十五条 发生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密闭型料斗的发生器在加料前、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加料后还应用乙炔气体吹扫发生器及所有设备和管道,直至系统内的乙炔纯度大于98%,方可投入生产。

2.敞口式加料的发生器加料时,应间断、均匀地将电石加入投料口。

3.根据乙炔气体消耗量调节发生器的产气量,保持压力波动小于0.001mpa。

4.电石粒度应符合发生器的工艺要求,加入发生器的电石温度应低于50℃,并及时拣出电石中的硅铁及其他机械杂质。

5.发生器的水温不应超过80℃,发气室内的乙炔气体温度不应超过90℃,严禁发生器出现负压。

6.发生器、洗涤器、水封及水槽式储气罐待设备的液面高度应符合工艺要求,并保持稳定。

7.发生器应按工艺要求定时排渣。排渣时应注意保持发生器正压及液面稳定。乙炔管道及发生器附属设备要定时排放积水。

8.发生器出口的乙炔气体要定时取样分析,乙炔的纯度应不低于98%。

9.发生器严禁在供水不足的条件下运转。

10.生产中应经常检查储气罐的储气量,应符合工艺要求。

11.发生器临时停车时,乙炔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保持正压。

12.发生器、储气罐等设备及管道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13.发生器应设置防止加水过量的装置;如发生器是通过供水管连续给水的,则在供水管路上应装设防止乙炔气体由发生器流向水源及供水夹带空气进入发生器的装置。

14.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的乙炔放散管必须各自单独通向室外。

15.发生器系统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

16.发生器的操作应至少由2人进行。

17.按时做好发生器的运转工况记录。

第三十六条 清净装置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净装置的操作温度应低于35℃。

2.用次氯酸或次氯酸钠为清净剂时,清净装置内的有效氯含量应小于0.1%。

3.按工艺要求定时分析装置中的清净剂,并及时补充或更换。

4.定时用10%硝酸银试纸检测清净效果。乙炔质量应符合标准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找出原因予以消除。

5.更换或再生固体清净剂,应将清净装置与乙炔系统切断。作业前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炔气体置换,直至乙炔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系统运行。

6.清净装置各设备的工作状况、温度、压力、液面、流量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并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找出原因予以消除。

7.清净装置临时停车,并保持装置内正压。

8.定期检查系统内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

9.清净装置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10.按时做好清净装置的运转工况记录。

第三十七条 压缩机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缩机的吸气压力符合工艺要求,但不得低于0.0005mpa,各级排气压力应符合设备性能的要求,终段最高排气压力不得高于2.5mpa,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处理。

2.压缩机必须设置限压装置,即当吸气压力低于最低允许压力,排气压力高于最高允许压力时,压缩机能自动停车,并发出报警信号。

3.压缩机的各级排气温度应符合设备性能的要求,但不得高于90℃,冷却后的乙炔气体温度应低于35℃。

4.按压缩机性能要求调节润滑油和冷却水的供给量。压缩机运转时不得中断润滑油和冷却水的供给。

5.按压缩机性能要求定时排放气液分离器内的废液。

6.压缩机运转时应注意储气罐的储气量,不得少于工艺规定的最低值。当低于规定值时应立即停机。

7.压缩机运转中出现声响异常、温度过高、压力不正常,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机查找原因并予以消除。

8.压缩机启动和停机时,应事先与乙炔发生及充装岗位取得联系。

9.压缩机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带负荷启动或停机。

10.压缩机间应设置能指示储气罐储气量的信号和与压缩机联锁的装置。

11.压缩机的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12.联入生产系统的压缩机,不得用乙炔或惰性气体以外的气体试车。

13.按时做好压缩机的运转工况记录。

第三十八条 高压干燥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期分析干燥后乙炔气体的含水量,不应超过1克(水)/立方米(乙炔),超过时应更换或再生干燥剂。

2.以无水氯化钙为干燥剂的高压干燥器应定期排放废液,并补充或更换无水氯化钙。

3.补充、更换或再生干燥剂时,应将干燥器与乙炔系统切断,作业前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炔置换,直至乙炔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乙炔系统。

4.装填干燥剂时,应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尽量将干燥器填满。

5.定期检查干燥器的安全装置,应保持完好。

第三十九条 乙炔瓶的充装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认真执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初次充装(包括新瓶及经检验或修理后的乙炔瓶)前,应先用乙炔气体置换,直至分析瓶内乙炔气体的纯度大于98%为止,置换时的乙炔气体压力宜小于0.2mpa。

3.乙炔瓶的限定充装压力在15℃时,为1.52mpa以下,不同环境温度下乙炔瓶的静置压力不得大于下表的推荐值。

不同环境温度下乙炔瓶的静置压力

环境温度,℃-10-50510152025303540

静置压力,mpa0.70.80.91.051.21.41.61.82.02.252.5

4.乙炔瓶的充灌容积流速应尽量小于0.6立方米/小时·瓶。

5.开启或关闭乙炔灌装架的阀门、乙炔瓶,操作动作要轻缓且严而不紧。间断充装过程中,静置时应将瓶阀关闭。充装过程中,应根据室温和充装速度用冷却水喷淋乙炔瓶,并加强巡回检查,严防漏气。

6.充装后必须用肥皂水逐只检查乙炔瓶阀和易熔塞的气密性;漏气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必须妥善处理。

7.乙炔瓶充装后,必须静置8小时以上方可出厂,并按国家标准检验乙炔气体的质量。

8.定期检查灌瓶台、架的安全装置和校验计量器具,并保持完好。

9.按规定做好乙炔瓶的充装工况记录。

第五章 设备检修

第四十条 设备检修计划应有明确的安全措施,内容具体,专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单台设备或系统停车检修时,设备的降温、降压、清洗、置换等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单台设备检修必须可靠地与系统切断(如加盲板、拆除部分连接管道等)。

第四十二条 乙炔设备检修前后,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炔气体置换,直至乙炔气体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系统。

第四十三条 在带压状态下,不准拆卸和紧固设备的螺栓及其他紧固件。

第四十四条 乙炔设备及生产现场动火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乙炔设备、装置、管道及其周围动火应由厂安全消防部门审批。特殊危险动火应由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并采取防范措施。

2.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3.动火现场是易燃物品应清除干净,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动火,并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4.需动火的设备、装置、管道必须与生产系统可靠切断,用水清洗后再用惰性气体置换至动火标准;动火取样分析时,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的气样并注意死角;较长管道取样应伸入2米以上,取样时间应不早于动火前半小时,超过时应重新取样,如动火时间过长应定时取样。

第四十五条 进入设备内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前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

2.罐内作业除按规定清洗置换至动火要求外,还应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含量应在18至21%之间。取样时间应在进入设备前的半小时。

3.因故较长时间中断作业或安全条件改变需继续进入罐内作业,应重新办理“罐内作业证”,并重新取样分析。

4.设备内检修时的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伏的防爆灯具,电线必须用绝缘良好的软线,中间不应有接头,并可靠接地。

5.进入设备内检修的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外面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应有紧急救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乙炔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维修、中修和大修,中修和大修宜整个系统同时进行,检修内容可参照有关检修规程;主要设备的检修周期推荐如下表:

序号设备名称日常维修中修大修

1

乙炔发生器

自定

5000小时

15000小时

2

清净装置

自定

5000小时

15000小时

3

乙炔压缩机

自定

5000小时

15000~25000小时

第六章 厂(站)的

第四十七条 乙炔厂(站)人员的基本素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乙炔厂(站)至少应有一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负责人。

2.乙炔厂(站)应至少配二名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经专业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分析和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水平、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资格。

4.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文化水平、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实习或培训,并应掌握以下专业知识:

(1)乙炔的基本性质,溶解乙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及其安全防范措施;

(2)本岗位的全部设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及生产的工艺过程;

(3)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主要操作人员还应掌握相近岗位设备的操作规程;

(4)车间全部管道及控制装置的布置及用途;

(5)车间内所有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使用方法。

5.乙炔厂(站)的各类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八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 制度》制定如下安全职责制度:

1.厂(站)长、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2.工段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3.安技部门(安全员)安全职责;

4.技术部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5.保卫和消防部门(保卫和消防人员)安全职责;

6.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7.操作人员安全职责;

8.维修人员安全职责;

9.其他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十九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主要规程和制度:

1.生产工艺规程;

2.岗位操作规程;

3.设备(包括电气、仪表)检修规程;

4.生产控制分析规程;

5.乙炔瓶检验规程;

6.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应急处理定期演练等)制度;

7.危险品储存、运输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乙炔厂(站)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种类、内容和考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教育的种类:

(1)乙炔厂(站)的领导、专(兼)职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2)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入厂的安全教育;

(3)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

(4)复工及工种变更的安全教育;

(5)日常安全教育;

(6)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改造后的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内容:

(1)安全思想教育,包括法规法令教育;

(2)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的教育;

(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事故预防与处理的训练;

(4)设备检修或重大危险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

(5)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现场教育。

3.安全教育的考核:

(1)乙炔厂(站)每年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技术考核,并记入安全作业证。考核工作由乙炔厂(站)负责人组织;

(2)乙炔厂(站)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组织;

(3)新工人上岗独立操作前,必须经安全技术考核,未经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否则如造成事故,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十一条 乙炔厂(站)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种类、内容、时间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检查的种类:

(1)一般安全检查;

(2)专业完全检查;

(3)季节安全检查;

(4)节日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要求及本厂(站)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2)乙炔厂(站)的建(构)筑物;、生产工艺及操作、设备及装置、原材料及产品储运、安全及消防设施以及工厂其他装备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季节性的防暑降温、防冻保温、防雨防洪、防雷电及防风工作情况。

3.安全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1)乙炔厂(站)的安全检查由厂长(车间主任或站长)组织技术、管理人员和工段长、班组长进行,至少1个月检查一次;

(2)班组的安全检查由工段长(班组长)组织班级安全员和岗位工人进行班前、班中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

(3)专业性安全检查应结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季节性安全检查应根据所在地区地理、气候特点,进行季节预防性检查;

(5)行业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安全检查应有文字记录,并存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 乙炔厂(站)发生设备、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外,还应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重大恶性事故应抄报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公安部。

第七章 奖罚

第五十三条 对认真贯彻本规定、抵制和举报违反本规定以及防止和抢救事故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各级化工、劳动、公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实施监督。

第五十六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细则或制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委托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溶解乙炔气瓶 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确保溶解乙炔气瓶 ,保证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职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方面的 。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2.2 各单位负责做好溶解乙炔气瓶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

3 管理程序

3.1 一般规定

3.1.1 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只,公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只。

3.1.2 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两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3.1.3 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

3.1.4 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并在 “制造钢印标记”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3.1.5 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所配附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 附件管理

3.2.1 乙炔瓶附件包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验标记环。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2 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3.2.3 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3.2.4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5℃。

2. 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

3.2.5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

2. 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易清除污物;

3. 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

4. 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3.2.6 防震圈应能紧密套在瓶体上,不松脱、不滑落。

3.3 检验要求

3.3.1 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库存或停用周期超过三年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3.3.2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1. 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2. 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3. 乙炔瓶皮重异常;

4. 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5. 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

6.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3.4 储存、使用和运输

3.4.1 储存、使用和运输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 ,并做到:

1. 有专人负责乙炔瓶的 工作;

2. 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 制度及操作规程;

3.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处置措施;

4. 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含装卸、押运、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3.4.2 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和运输乙炔瓶的车、船,应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汽车运输乙炔瓶时,还应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还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乙炔瓶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3.4.3 储存、使用和运输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40℃。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

3.4.4 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示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必须经过市区时,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 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3. 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

4. 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

5. 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

6、应戴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横放时,乙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

7. 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

3.4.5 储存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2. 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储瓶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3. 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4. 乙炔瓶的储存仓库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5. 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7. 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8. 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9. 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4.6 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 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 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 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 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绝缘体上使用;

6. 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 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 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 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3.4.7 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3.5 监督考核

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溶解乙炔气瓶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考核。

第5篇 乙炔气焊的 规定

1、一次加电石10kg或每小时5m3发气量的乙炔发生器应采用固定式,并建立乙炔站(房)。由专人操作。乙炔站与厂房及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乙炔站设计规范。

2、乙炔发生器(站)、氧气瓶及软管、阀、表均应齐全有效,坚固牢固,不得松动、破损和漏气。氧气瓶及其附件、胶管、工具上均不得沾染油污。软管接头不得用铜质材料制作。

3、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和焊机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否则应采取隔离措施。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乙炔发生器时,其间距不小于10m。

4、电石的储存地点必须干燥,通风良好,室内不得有明火或敷设水管、水箱。电石桶应密封,桶上必须标明'电石桶'和'严禁用水消火'等字样。如电石有轻微受潮时,应轻轻取出电石,不得倾倒。

5、搬运电石桶时,应打开桶上小盖。严禁用钢铁工具敲击桶盖。搬运人员不得站在桶的两端。取出电石的砸碎电石时,操作人员应戴手套、口罩和眼镜。

6、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用泡抹、四氧化碳或水灭火。电石粒末应在露天销毁。

7、如用新品种电石时,在使用前应作温水浸试,并经试验无爆炸危险时,才能使用。

8、乙炔发生器的压力要保持正常,压力超过147kpa(1.5kgf/㎝2)时应停用。用水必须清洁。发生室内壁不得用含铜材料制作。温度不得超过80℃(水入式发生器,其冷却水温不得超过50℃,浮桶式发生器水温不得超过60℃)。当温度超过时应停止作业,并用冷水喷射降温和加入低温的冷却水。不得以金属棒等硬物敲击乙炔发生器的金属部分。

9、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时,应装设回火防止器。在内筒顶部中间,应有防爆球或胶皮薄膜,其厚度不得超过1㎜,面积应为内筒底面积的60%以上。

10、乙炔发生器应放在操作地点的上风处,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不得放在强烈日光下爆晒。四周应设围栏、悬挂'严禁烟火'标志。

11、碎电石应掺入小块电石内装入乙炔发生器中使用,不得完全使用碎电石。夜间加添电石不得用明火照明。

12、新橡胶软管必须经压力试验。未经压力试验的或代用品及变质、老化、脆裂、漏气及沾土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13、不得将橡胶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将重物或热的物件压在软管上,更不得将软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软管经过车行道时应加护套或盖板。

14、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也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应平放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爆晒。严禁用行车或吊车运氧气瓶。

15、开启氧气瓶阀门时,应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不得面对减压器,但应观察压力表指针是否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至少应留49kpa(0.5kgf/㎝2)剩余压力。

16、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进行作业。

17、安装减压器时,应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氧气阀门吹除污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人身或面部不得正对氧气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出气口时,须先松动减压器的活门螺丝(不可紧闭)。

18、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然后开氧气阀调整火焰。关闭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再关闭氧气阀。

19、在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让平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

20、发现乙炔发生器因漏气着火燃时,应立即把乙炔发生器朝安全方向推倒,并用黄砂扑灭火种,不得堵塞或拔出浮筒。

21、乙炔软管、氧气软管不得错装。使用中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炬火,可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的办法来将火熄灭。

22、冬季在露天施工,如软管和回火防止器冰结时,可用热水、蒸气或在暖气设备下化冻。严禁用火焰烘烤。

23、不得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焊枪仓内若带有乙炔、氧气时不得放在金属管、槽、缸、箱内。

24、氢氧并用时,应先开乙炔气,再开氢气,最后开氧气,再点燃。熄灭时,应先关氧气,再关氢气,最后关乙炔气。

25、作业后,应卸下减压器,拧上气瓶安全帽,将软管卷起捆好,挂在室内干燥处,并将乙炔发生器卸压,放水后取出电石篮,剩余电石和电石渣,应分别放在指定的地方。

第6篇 氧气、乙炔设备 规定

1、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避免激烈振动和碰撞冲击,防止气瓶直接受热。

2、严禁氧气瓶与乙炔瓶等易燃气瓶混装运输。搬运气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用推车运送,严禁肩扛、拖拉、抛滑或其他易碰撞跌的搬运方法。

3、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明火不少于10米,气瓶间距离保持5米以上。不准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可燃、助燃气体。

4、开启瓶阀时,用力要平稳,操作者应位于出气口侧以防受气体冲击,使用减压器时应检查气瓶丝口是否完好、紧固,防止高压冲掉。

5、严禁将瓶内气体用尽,须留有余压以防空气倒灌和用于检查。

6、使用时,必须用专用减压阀和回火防止器,要直立放置,防止倾倒,严禁卧放。必须按规定连接气带与气瓶,严禁乱接胶管,以防事故,且氧气、乙炔胶管长度以20-30米为宜。

7、焊割时发现回火或有倒吸声音,应立即关闭割炬上的乙炔阀门,再关闭氧气阀门,稍停后开启氧气阀门把割炬内灰尘吹掉,恢复正常使用。

8、在输气胶管或减压器发生爆炸、燃烧时,应立即关闭瓶阀。

9、若发现瓶阀易熔塞或瓶体等部位有漏气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把气瓶转移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且附近不得有火源。

10、当气瓶瓶阀易熔塞或其它部位因漏气而着火时应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同时用水冷却瓶壁以防发生更大危险。

11、若发现瓶壁温度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用大量冷水喷淋以防燃烧和爆炸事故。

12、氧气瓶、乙炔瓶严禁混吊,运输过程中必须先撤去减压器,气瓶上必须有防振胶圈,气带不得漏气。

13、工作地点不固定,频繁换动时,应将气瓶装在小车上,不得将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一起。

14、使用结束时,须将气瓶阀门关闭,收好气带,并将气瓶放回规定位置,收拾作业场所,保持环境卫生。

15、使用后的空瓶应立即退回仓库,不得留在现场。

16、氧气、乙炔焊割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焊割作业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

第7篇 氧气、乙炔天然气、二氧化碳皮管挂牌 规定

1.目的

为了保证氧气、乙炔(天然气)、二氧化碳皮管现场安全使用,便于管理,现做如下规定:

2.编号

各车间单位现场使用的皮管、头尾两头必须分别挂牌,指定编号的标牌,各车间单位编号如下:

1.船体车间为:ct------xxx

2.舾装车间为:xz------xxx

3.电装车间为:dz------xxx

4.轮机车间为:lj------xxx

5.船台车间为:ctt------xxx

6.动力科为:dc------xxx

3.要求

3.1各车间单位将氧、乙炔(天然气)、二氧化碳皮管编号于10月30日以前报安保科备查,(标牌自做,规格30㎝x60㎝的金属牌,编号打印)。

3.2各车间每月对所挂牌必须有专人检查,凡损坏、丢失、模糊不清的及时更换,各承包队兼职安全员必须经常自检自查,车间、承包队兼职安全员对检查的各种皮管必须有记录并负责。

4.处罚

4.1安保科安全员每天对现场施工的各种皮管挂牌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挂牌或模糊不清或损坏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每根违章皮管扣款50元)。

5.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0日执行。

6.记录

sf-qr-222-08《车间(科室)皮管检测记录表》

第8篇 乙炔气瓶使用 规定

1.乙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必须直立固定,严禁卧放或倾倒,防止瓶内的丙酮随乙炔流出,甚至会通过减压器而流入椽皮管 ;应避免剧烈震动、碰撞,以免瓶内多孔性填料下沉而形成空洞,影响乙炔的储存。运输时应使用专用小车,不得用吊车吊运;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2.乙炔减压器与瓶阀之间连接必须可靠,严禁在漏气的情况下使用。否则会形成乙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一旦触及明火就会立刻爆炸。

3.要用专用板手开启乙炔气瓶。开启乙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拧开瓶阀不宜超过1.5转。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 。

4.瓶内气体不能用光,必须留有一定余压。当环境温度小于0℃时,余压为0.05兆帕;当环境温度为0~15℃,余压为0.1兆帕,当环境温度为15~25℃时,余压力0.2兆帕,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余压为0.3兆帕。

5.焊接工作地乙炔瓶存量不得超过5只。超过时,车间内应有单独的贮存间。若超过20只,应放置在乙炔瓶库。

6.乙炔瓶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电石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库存放。作业点与氧气瓶,明火相互间距至少离开10米(高空作业时应按与垂直地面处的两点间距离计算)。

7. 瓶阀冬天冻结,严禁用火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热水解冻。

第9篇 乙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①现场乙炔瓶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5瓶以上时应放在储存间。储存间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5m,并应通风良好,设有降温设施、消防设施和通道,避免阳光直射。

②储存乙炔瓶时,乙炔瓶应直立,并必须采取防止倾斜的措施。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同间储存。

③储存间必须设专人管理,应在醒目的地方设安全标志。

④应使用专用小车运送乙炔瓶。装卸乙炔瓶的动作应轻,不得抛、滑、滚、碰。严禁剧烈震动和撞击。

⑤汽车运输乙炔瓶时,乙炔瓶应妥善固定。气瓶宜横向放置,头向一方。直立放置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⑥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⑦乙炔瓶与热源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乙炔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0℃。

⑧乙炔瓶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减压器与瓶阀的连接应可靠,不得漏气。

⑨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不小于98kpa的压强。

⑩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

第10篇 氧气瓶、乙炔气瓶 规定

为规范公司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 ,特作以下规定:

一、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放置

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分开放置,尽量避免放在一起;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两瓶间距不得少于10米;贮存时两瓶间距离不得低于5米;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存放在有电源开关和通电电缆线附近。

二、 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运输管理

(1)、氧气瓶是运送和贮存高压氧气的容器,其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5mpa。按照规定,氧气瓶外表漆成天蓝色,并用黑漆标明'氧气'字样。

(2)、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3)、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损坏和爆炸。

(4)、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5)、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表应定期进行检定,并有合格标示。

3、氧气瓶使用规定

(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气时,不得将瓶内氧气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以便在再装氧气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他气体。

(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三、乙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1、乙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

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0℃时,压力应不低于0.05mpa;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应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放置,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16、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间与明火和散放火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17、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

18、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三、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重瓶与空瓶应分别存放,不得靠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估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火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12、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2023年8月16日

第11篇 氧气、乙炔使用 规定

因在近期的安全检查中发现,各施工单位机修厂在使用氧气和乙炔时,存在严重的违章作业,此行为给从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为加强各施工单位机修厂氧气和乙炔的 ,确保从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氧气和乙炔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1、进行氧气、乙炔焊割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若各机修厂聘用无证人员进行氧气和乙炔进行焊割作业,一经发现将给予聘用方500元/人次的罚款,并要求其清退无证人员进行氧气和乙炔焊割作业。

2、严禁将电源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瓶设备和管线上。违者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氧气和乙炔运输贮存时必须加瓶帽及钢瓶护圈以防摔坏瓶阀,严禁用滚动方式搬运氧气瓶和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严禁将氧气瓶和乙炔瓶进行同车运输,违者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4、氧气瓶和乙炔瓶阀门应使用专用工具开启,严禁使用凿子、锤子等非专用工具开启。违者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5、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放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的爆晒。若未按要求进行遮护,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6、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应与动火点保持1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氧气瓶和乙炔瓶应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违者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第12篇 乙炔气焊 规定

1、一次加电石lokg或每小时5m3发气量的乙炔发生器应采用固定式,并建立乙炔站 (房)。由专人操作。乙炔站与厂房及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乙炔站设计规范。

2、乙炔发生器(站)、氧气瓶及软管、阀、表均应齐全有效,坚固牢固,不得松动、破损和漏气。氧气瓶及其附件、胶管、工具上均不得沾染油污。软管接头不得用铜质材料制作。

3、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和焊机间的距离不得小于lom,否则应采取隔离措施。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乙炔发生器时,其间距不小于lom。

4、电石的储存地点必须干燥,通风良好,室内不得有明火或敷设水管、水箱。电石桶应密封,桶上必须标明'电石桶'和'严禁用水消火'等字样。如电石有轻微受潮时,应轻轻取出电石,不得倾倒。

5、搬运电石桶时,应打开桶上小盖。严禁用钢铁工具敲击桶盖。搬运人员不得站在桶的两端。取出电石的砸碎电石时,操作人员应戴手套、口罩和眼镜。

6、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用泡抹、四氧化碳或水灭火。电石粒末应在露天销毁。

7、如用新品种电石时,在使用前应作温水浸试,并经试验无爆炸危险时,才能使用。

8、乙炔发生器的压力要保持正常,压力超过 1470kpa(l.5kgf/cm2)时应停用。用水必须清洁。发生室内壁不得用含铜材料制作。温度不得超过80℃(水入式发生器,其冷却水温不得超过50℃,浮桶式发生器水温不得超过60℃)。当温度超过时应停止作业,并用冷水喷射降温和加入低温的冷却水。不得以金属棒等硬物敲击乙炔发生器的金属部分。

9、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时,应装设回火防止器。在内筒顶部中间,应有防爆球或胶皮薄膜,其厚度不得超过lmm,面积应为内筒底面积的60%以上。

10、乙炔发生器应放在操作地点的上风处,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不得放在强烈日光下爆晒。四周应设围栏、悬挂'严禁烟火'标志。

11、碎电石应掺入小块电石内装入乙炔发生器中使用,不得完全使用碎电石。夜间加添电石不得用明火照明。

12、新橡胶软管必须经压力试验。未经压力试验的或代用品及变质、老化、脆裂、漏气及沾土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13、不得将橡胶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咱线上,或将重物或热的物件压在软管上,更不得将软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软管经过车行道时应加护套或盖板。

14、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也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应平放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爆晒。严禁用行车或吊车运氧气瓶。

15、开启氧气瓶阀门时,应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不得面对减压器,但应观察压力表指针是否灵敏正常。氧气瓶申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至少应留49kpa(o.5kgf/cm2)剩余压力。

16、严禁使用末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进行作业。

17、安装减压器时,应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氧气阀门吹除污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人身或面部不得正对氧气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出气口时,须先松动减压器的活门螺丝(不可紧闭)。

18、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然后开氧气阀调整火焰。关闭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再关闭氧气阀。

19、在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让平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

20、发现乙炔发生器因漏气着火燃时,应立即把乙炔发生器朝安全方向推倒,并用黄砂扑灭火种,不得堵塞或拔出浮筒。

21、乙炔软管、氧气软管不得错装。使用中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炬火,可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的办法来将火熄灭。

22、冬季在露天施工,如软管和回火防止器冰结时,可用热水、蒸气或在暖气设备下化冻。严禁用火焰烘烤。

23、不得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焊枪仓内若带有乙炔、氧气时不得放在金属管、槽、缸、箱内。

24、氢氧并用时,应先开乙炔气,再开氢气,最后开氧气,再点燃。熄灭时,应先关氧气,冉关氢气,最后关乙炔气。

25、作业后,应卸下减压器,拧上气瓶安全帽,将软管卷起捆好,挂在室内干燥处,并将乙炔发生器卸压,放水后取出电石篮,剩余电石和电石渣,应分别放在指定的地方。

第13篇 氧气、乙炔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氧气、乙炔瓶安全使用,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避免出现氧气、乙炔安全事故,特制定该办法:

1、氧气、乙炔瓶进场后应分开放置,严禁在同一处存放,存放处必须保证空气畅通,气瓶不得接触油污,严禁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不准靠近带电电线。

2、用完的氧气、乙炔空瓶应做明标记。并分开摆放。

3、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同车运输,运输前应旋紧瓶帽。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运输过程中应检查氧气乙炔瓶的防震圈是否配备齐全、合格。

4、气瓶在存放或使用过程中,严禁靠近热源,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不准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气瓶在使用过程中,两气瓶间距为5m,与明火间距为10m,使用中必须配备氧气瓶帽、防振圈、压力表、回火阀,现场配备灭火器。

6、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氧气、乙炔。

7、气瓶严禁抛掷或剧烈滚动,不得安放在可能产生火星的电气设备。

8、室外使用必须做好防晒防淋,严禁在太阳下暴晒。冬天使用气瓶冻结时,严禁用明火烘烤或用金属敲击瓶阀。

9、氧气、乙炔瓶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瓶阀,使火自行熄灭,可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不得使用水、泡沫或四氯化碳灭火器。切忌“严禁用铺盖法进行灭火”。

10、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炬火,可采取折弯前面一段软管的办法来将火熄灭;

11、使用中应随时观察气瓶、胶管状态,有无漏气现象,并保持喷口畅通。

12、乙炔气瓶的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47mpa(1.5kgf/cm2),输气流速每瓶不得超过1.5~2m3/h。

13、气瓶内的气体不得全部用尽,氧气瓶应留有0.2mpa(2kgf/cm2)的剩余压力;乙炔气瓶必须留有不低于规定的剩余压力。

第14篇 氧气乙炔 规定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目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操作技能,杜绝违章作业,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修理人员

二、氧气乙炔瓶现场放置标准

1、氧气乙炔瓶现场放置间隔距离以5米为标准。

2、氧气乙炔瓶现场放置必须有防倾倒措施施。

3、氧气乙炔瓶现场放置必须有防晒措施。

三、氧气乙炔瓶现场使用标准

1、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必要的劳保用品。

2、检查气管和接头、氧气表、减压阀应紧固牢靠,严禁油脂、泥垢沾染气焊工具及氧气乙炔瓶。

3、检查工作场地10米范围内是否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4、检查乙炔瓶是否安装乙炔回火防止器,若无此装置,严禁使用。

5、检查氧气乙炔瓶与焊割炬的距离是否在10米以上,如遇特殊情况,是否采取隔离防护措施,隔离间距不得小于5米。

四、氧气乙炔现场操作程序

1、点火前,急速开启割炬阀门,用氧气吹风、检查喷嘴出口,无风时不准使用,试风时切忌对准脸部或其他人等。

2、点火时,先稍微开启氧气调节阀,再开启乙炔调节阀,点燃后的焊炬不能离开手。

3、灭火时,应先关乙炔阀,再关氧气阀,使火焰熄灭后,才准放下割炬。

4、作业完成后,必须熄灭割炬,关闭气瓶阀门,排出减压阀内压力,放出气管中余气,灭绝余火后,收好气管,整理氧气乙炔设备,将设备、工具放在指定地点,清理现场后,离开作业场地。

五、安全装置

1、乙炔瓶必须配有回火防止器、减压阀,氧气瓶必须配有安全阀。

2、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装置规定2个月为更新周期,输气软管规定3个月为更新周期,如未到更新周期并发现损坏影响安全使用时,应停止使用。

六、注意事项

1、严禁将氧气乙炔瓶靠近热源电闸箱,严禁放置于一切电线下方。

2、严禁将氧气乙炔瓶放置于强太阳光下暴晒,室外作业时,应放在操作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

3、当气瓶阀易烧塞或其他部门因漏气而着火时,应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同时用水冷却瓶壁以防止进一步 危险,如发生乙炔瓶回火时,应迅速关闭乙炔调节阀,再关闭氧气调节阀,如发现氧气软管着火时,应立即关闭氧气调节阀,停止供氧,严禁使用弯曲软管的方法熄火。

4、氧气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如确实需要倾倒或横放时,应将瓶嘴垫高,移动时禁止拖拉、滚动或吊运。

5、切割装过油类的容器时,应将容器上的孔盖完全打开,先用碱水清洗容器内壁,然后用压缩空气吹干,防止爆炸。

6、冬季施工,如遇气管冻结,应使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使用火焰烘烤。

第15篇 乙炔气生产企业安全环保管理规则

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加强我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全司全盘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组织架构模式,环保责任细化到每个班组及每个员工,再从细节入手,便于规范具体行为,特制定下列有关细则,凡违反每项细则,除责令整改外,还要给予100元/项的罚款,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1.对各单位辖区内的物料跑、冒、滴、漏,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2.各单位内的环保设施(如:电石渣压滤机、渣浆回水冷却塔、应急池、脱硫除尘器、中和池等)没有鲜明标牌的

3.运行的环保设施(如:双碱脱硫器、危废暂存间)无运行记录和台账的。

4.乙炔发生间渣浆排放明渠西侧的硅铁电石渣,不能超过2立方的堆放量,更不能任其流淌。

4酸塔排放的废酸,现场存放不能超过2桶。

5.电石渣浆池上清水不能外排。

6.事故应急池内,应为空池,不可做他用。

7.精馏残渣暂存间应做到信息明确,台账清楚,堆放整齐,定期转移。

8.各车间、各工段管理范围内的循环冷却水,不能泄露,必须全回收到循环池。

9.各单位的排水沟应保持沟内不能有影响通畅流水的异物,沟外的盖沟板全程整齐铺设,不能影响行车、行人。

10.烟囱排放,不能有除了白色烟气外的其他颜色的烟雾;加有脱硫装置的设备,保持正常运转,不能有刺激性气体排放。

11.在电石渣压滤房内,除了防风棚内有电石渣外,其他地方不能有散落现象。

12.垃圾池内,应经常保持少储存或零遗留,堆放的内容物不能超过总容积的2/3

13.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危险品泄漏等污染事故的

14.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安环部或主管领导。超过24小时不报的,按隐瞒事故论处。

第16篇 氧气、乙炔仓库 办法

为加强公司氧气、乙炔仓库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体系及职责

本部位安全保卫管理小组,由第一责任人(单位主管供应领导)、直接责任人(供应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仓库保管员)组成,全面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其职责分别是:

1、安全员是本部位安全保卫管理和安全保卫措施的实施者和落实者;

2、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部位安全保卫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位安全保卫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二、氧气、乙炔仓库的安全保卫操作规程:

1、非本库人员禁止入内,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仓库保管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2、库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火种,穿带钉子的鞋,入内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3、装卸氧气、乙炔瓶要按规定轻拿轻放,禁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收发有登记手续。

4、库内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和其它物品。

5、照明灯具及电器设施应达到防爆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定期检测,确保状态良好。

6、本部位配置 kg干粉灭火器 具,放置在 ,仓库保管员要做到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仓库保管员必须熟悉掌握“三懂、三会”的内容(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及自救逃生的常识和方法,公司综合事务部要做好“三懂、三会”的培训工作。

三、本部位安全保卫检查

仓库保管员每天检查一次、直接责任人每周检查一次、第一责任人每月检查一次、公司综合事务部该业务管理人员要每半月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检查内容:

1、查仓库周边的防火情况,严禁一切烟火;

2、查仓库周围有无危及仓库安全的作业;

3、查仓库门窗和安全防范设施有无损坏;

4、查消防器材完好情况;

5、查仓库警示标识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仓库保管员要坚持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因素,重大问题立即向主管领导和公司综合事务部(电话:****)报告,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6、查安全保卫责任体系运行情况,查各类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

四、考核

1、因不执行本办法或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和职工个人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由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员及其他责任人按所负责任划分全额赔偿;5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20%的比例赔偿,赔偿总额不超过5000元。

2、在仓库内违章吸烟的给予违章人经济处罚200元。

3、仓库保管员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考核其100元。

4、违反本办法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公司仍追究内部管理责任。

乙炔安全防火管理规定【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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