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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管理办法6篇

发布时间:2023-03-23 11:18:11 查看人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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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管理办法

【第1篇】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院药品、设备、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 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的人员。

第四条 全院(含黄埔院区、东山院区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以下条 件人员,均自动入选为专家库专家:

㈠在职职工;

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副高);行政、后勤科室管理岗位八级以上职员(含八级);熟悉相关业务的部分院本部中级职称人员(指超声、核医学、检验、麻醉、基建和设备等科室人员);

㈢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家因退休、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退出专家库;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在院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㈠接受医院聘请;

㈡依法独立参加医院组织的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不受任何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㈢获得参加活动的劳务报酬(医院年终亦对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人员给予表彰);

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㈠学习了解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

㈡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㈢遵守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不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不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他人透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

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的人员;

4、主管当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科室的人员。

㈤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地进行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㈥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参加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停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违反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的;

㈡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㈢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的;

㈣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㈤向他人泄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的;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统一设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㈠专家库按专科、大科、全院分级分类建库,其中护理系列独立建库;

㈡为满足特殊项目(如腹腔镜等设备)的招标、采购评审的需要,专家库建立相应子库,子库的使用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㈢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粤卫〔2006〕227号文)的要求,医院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用于药品遴选专家的抽取。药品遴选专家库使用和管理按《关于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和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的通知》(附一办〔2007〕10号)及按本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执行。

㈣院区(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由院区自行建立专家库并参照本办法第十条 相关规定负责专家的抽取,特殊情况除外。院区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本办法第十条 相关规定报院本部执行;10万元以下的,由院区自行使用院区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审。

㈤凡符合省、市规定的招标项目,按照省、市规定进行招标。如需我院选派专家,按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执行;个别特殊情况,可由招标项目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㈥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而医院专家库中相关类别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项目,申请科室可按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申请使用学校的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或由申请科室按不超过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1/3比例提出拟指定人选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㈦专家库设在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专家抽取程序:

㈠需要抽取专家的科室在医院网页下载填写《专家抽取条 件表》,列明专家抽取条 件和后备抽取条 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名,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活动前两个工作日送院长办公室文秘科。

申请科室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院长办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工作贻误的后果,由申请科室承担。

㈡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于招标、采购评审活动前一个工作日,在监察室的监督下,按下列顺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1、首先按专家抽取条 件要求随机抽取专家;

2、按专家抽取条 件要求抽取的结果如未能满足所需专家数时,再按专家后备抽取条 件要求随机抽取;

3、按专家后备抽取条 件抽取如仍未能满足要求时,立即反馈申请科室负责人,由其补充或修改抽取条 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继续抽取。

㈢抽取人按名单顺序现场电话通知被抽取人,被抽取人应当立即答复能否参加活动。

㈣抽取人按名单顺序通知完毕,专家人数仍未满足要求,抽取人应再次按抽取条 件随机抽取差额人数,直至满足要求。

㈤专家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原因,专家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报告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安排另行抽取。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完毕,抽取人应详细填写《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和《专家签到表》,由抽取人和监督人签名确认后,《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由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存档备查,《专家签到表》于评审活动当天密封交申请科室。

第十二条 专家库抽取人、监督人、抽取资料归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他人泄露被抽取的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否则,视情节按医院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库由院长办公室、人事处共同管理和维护,各自职

责是:

㈠人事处负责于每年6月份定期提供专家更新资料(含符合条 件的新增专家名单、副高职称以上的退休人员名单);

㈡院长办公室负责:

1、综合档案科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2、信息网络科负责专家库管理软件的维护及资料更新;

3、文秘科负责专家抽取活动的安排及抽取资料的归档。

第十四条 后勤处、监察室负责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协助落实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室负责对专家的抽取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篇】卫生部疾控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卫生部设立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国内卫生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疾病预防控制发展战略、确定疾病预防控制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守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部人事司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进行审核,酌情报部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并负责年度审查工作;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提出初步意见,推荐负责人,对专家委员会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配合人事司进行年度审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艾滋病与性病防治、结核病麻风病防治、血吸虫病和寄生虫病防治、地方病防治、免疫规划、慢性病防治、精神卫生与伤害控制和传染病防治等9个专家分委会。分委会内可依情况设专业组。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卫生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战略、技术策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的咨询、论证;

(三)参与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等的实施与技术指导;

(四)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各专家分委会成员中产生。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及各分委会分别设秘书2名,其中1名原则上从主任委员单位中产生。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院士年龄原则在7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卫生部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遵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取疾病预防控制相关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发挥特长,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提出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策略的建议;

(四)除许可和接受委托工作以外,不得以卫生部专家的名义作个人宣传。

第十四条 各专家分委会管理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五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代表专家委员会组织任何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在1个聘任期内累计2次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

(五)在以专家委员会成员名义参加的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报酬或其他礼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专家分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委会活动规则,约定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等。专家分委会活动规则应当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审议各分委会的年度 及有关重大问题,并将审议情况向卫生部报告。各分委会在每年年终需向专家委员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和卫生部同意后即可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3篇】附二医院医疗质量考评专家聘任管理办法

附属医院医疗质量考评专家聘任及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诊疗活动的核心,考评专家的工作是医疗质量与安全的重要保证。为了切实将医疗质量与安全落到实处,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委员会决定聘任医疗质量考评专家,履行对临床、医技科室的考评职责。

一、入选医疗质量考评专家的资质

入选医疗质量考评的专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

2.具备医疗质量与 经验、并在各自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室主任、副主任和骨干专家;

3.个人愿意承担医疗质量考评工作。

二、聘任程序

1.医疗质量与 委员会办公室(医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具备上述条件的专家名单,初步确定人选;

2.征求专家本人及所在科室意见;

3.确定考评专家名单,报医疗质量与 委员会审批;

4.由医疗质量与 委员会给专家颁发聘书;

5. 医疗质量考评专家任期一年,实行一年一聘。

三、医疗质量考评专家的日常管理

1.对医疗质量考评专家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医疗质量与 委员会办公室(医务部)承担;

2.医疗质量考评专家三人一组,推举1名组长。

3.每一组考评专家,对应相应的受考评科室。由组长确定时间,按照考评评分表,组织实施考评工作。每月第一个工作周,由组长向医疗质控办提交上月考评结果。

4. 医疗质量与 委员会办公室(医务部)将组织督导专家,对考评专家的工作予以考核;

5. 医疗质量与 委员会办公室(医务部)根据督导专家家的考核结果,发放考评专家组的考评费;

6.若督导专家的考核结果反映考评专家组的工作质量问题,医疗质量与 委员会将对考评专家组追责。考评专家不能胜任考评工作,将及时予以解聘。

**医学院附属医院

医疗质量与 委员会

【第4篇】附二医院医疗质量督导专家聘任管理办法

附属医院医疗质量督导专家聘任及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诊疗活动的核心,考评专家的工作是医疗质量与安全的重要保证。为了切实将医疗质量与安全落到实处,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委员会决定聘任医疗质量考评专家,履行对临床、医技科室的考评职责。

一、入选质量督导专家的资质

承担医疗质量督导工作的专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

2.具备医疗质量与 经验、并在各自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室主任、副主任和骨干专家;

3.个人愿意承担医疗质量督导工作。

二、聘任程序

1.医疗质量与 委员会办公室(医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具备上述条件的专家名单,初步确定人选;

2.征求专家本人意见;

3.确定督导专家名单,报医疗质量与 委员会审批;

4.由医疗质量与 委员会给专家颁发聘书;

5.医疗质量督导专家任期一年,实行一年一聘。

三、医疗质量督导专家的日常管理

1. 对医疗质量督导专家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医疗质量与 委员会办公室(医务部)承担;

2. 医疗质量督导专家的工作范围及分工,根据专员特长和意愿,由医务部统一安排。

3. 每月第二和第三个工作周,对医疗考评专家组的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拟订整改建议书,提交医疗质量与 委员会办公室。

4. 必要时抽查或核查考评专家组的考评质量。

5. 医疗质量督导专家的劳务费,由医疗质量与 委员会办公室(医务部)发放。

**医学院附属医院

医疗质量与 委员会

【第5篇】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采购评审专家行为,保证采购工作 “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专家。评审专家从事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评审活动,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达到学校规定采购限额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的评审活动,应当从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申请人员填写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见附件1)。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工作,并对专家实行分类管理。采购部门参与专家库建设,监察处牵头审核专家库,财务处、审计处参与审核专家库。

第六条 进入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学校采购评审过程中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商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能胜任学校采购评审工作;

(四)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监察处、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校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如达不到上述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者,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也可聘其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采购管理办公室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凡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专家,可获得评审专家资格。采购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九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聘请,担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二)对学校采购规章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评审权;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和咨询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评审专家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 受聘担任评审专家后,应对其身份和评审项目严格保密;

(三)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配合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等事宜;

(五)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宴请和收受供应商的礼物,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六)接受监察处和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

(一)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二)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

(三)配偶或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四)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评审专家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察处将立即终止其评审活动。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使用

第十三条 监察处负责选取各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论证和采购文件审定工作的专家,采取直接选取的方式确定;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使用“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通知系统”选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评审专家的选取必须由两人共同完成。采购管理办公室协助监察处做好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并填写《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选取记录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被选取的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在确定中标单位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的选取和确定工作应在采购项目开标前至多半天内进行。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连续3次参加同类项目采购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当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通讯方式以及第十二条所指的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年复审1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对评审专家资格的复审以平时考评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在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采购管理办公室将及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国家采购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规章制度,并参加必要的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采购管理办公室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建立评审专家考核评议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行为的约束。针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听取各方的意见,核实并填写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评价表(见附件2)。采购管理办公室为每位评审专家建立日常考核档案,记载各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业务学习。

第二十三条 监察处负责对评审专家参加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如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等行为的,将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审资格,另行确定专家。对事后发现由于评审专家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采购结果有失公正的,将重新组织评审。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学校采购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或收受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采购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采购评审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学校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

(七)评审工作能力不足以胜任采购任务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评审纪律、评审专家工作规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1年内发生2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1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3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察处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违规违纪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

附件2: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评价表

附件1:

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编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职 称

评定时间

执业资格

取得时间

现从事专业

从事时间

年~ 年

单位地址

电话

邮编

家庭地址

电话

邮编

手 机

e-mail

毕业学校、时间、学历及所学专业

负责或参与评审的重大项目及学术论著:

本人的专业特长(请从自己最熟悉的专业开始,依1、2、3、…排序说明):

本人认为在项目评审中需回避的单位(项目):

本人所在单位意见:

上述所填列的信息真实、完整。该同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经验,同意推荐其担任扬州大学采购评审专家。

(公章)

年 月 日

采购部门意见:

经审核,同意聘请该同志为扬州大学采购评审专家。

(编号: )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如果表格中有关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2、请将有关学历、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明等复印件附上。

附件2:

z大学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评价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年 月日

专家姓名

专业水平

谈判能力

工作态度

较高

一般

较高

一般

较高

一般

评价单

位意见

单位签章(签名):

注:1、请在相应栏打“√”。

2、本表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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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某区转型升级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千企升级创新转型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规范专家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区千企升级扶持资金支出的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和科技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主要包括:新兴产业重大产业化、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新兴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改造、新产品产业化、智能工业、节能循环经济、产业集群、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进步奖等项目的评审,科技项目中期检查及上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的预评审。

二.评审组织

根据申报项目类型分别由区经信局、区科技局统筹协调并组织项目评审,由区经信局、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具体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报区政府备案。

三.评审要求

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和科技项目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实施评审。

1.专家评审委员会构成。根据申报项目类型分别由区经信局、科技局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区财政局分管领导或业务骨干,评审专家等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方式确定评审专家人数,网评专家5~7人、会评专家3~5人,专家评审委员会中各职能部门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专家数量的60%。

2.专家库构成。由区经信局、区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类别和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选定专家并建立专家库,专家经公示后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3.专家资格要求。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特点与规律;从事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4.项目评审专家确定。遵循回避原则,对有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正性的专家实行回避;遵循专业互补原则和客观公正原则,评审专家由专家库中随机抽签确定。

四.专家评审费

专家评审费用参照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标准执行,对区外专家按规定报销交通费和食宿费。项目评审费用由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和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评审监督

为保证评审公正、公平,由区纪委、监察局对专家的遴选、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的保密以及评审经费的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六.责任追究

项目评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评审意见。评审人员对参评专家名单、评审过程、专家意见等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企业,取消评审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通报;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专家,按规定从专家库中剔除并在网上通报;对违反评审纪律的部门工作人员,由区纪委、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本规定由区千企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专家管理办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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