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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资料管理办法3篇

发布时间:2023-03-22 09:21:12 查看人数: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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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资料管理办法

【第1篇】安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分局安全生产资料管理,特制定本办法。需归档保存的,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各项目部应根据管理需要建立 台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资料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项目部 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章制度;

(三) 目标、工作计划、总结、考核文件;

(四)安全生产会议资料及记录;

(五)专项安全施工措施、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及记录;

(六)危险因素辩识、评价与控制文件;

(七)安全投入;

(八)安全检查;

(九)安全培训;

(十)安全活动;

(十一)特种作业管理;

(十二)事故管理;

(十三)验收、检测;

(十四)救援预案;

(十五)分包单位、临时用工的管理;

(十六)安全文件;

(十七)专项 (消防、交通、设备、防汛、用电、职业病防治、危化物品等)。

第五条 基本情况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与业主、分包单位及其它相关方的安全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文件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四)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现场平面布置图及重大危险因素分布示意图;

(六)项目 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图;

(七)本级安委会和安全部门成员名单。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资料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三)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四)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济处罚办法;

(六)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八)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九)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办法;

(十)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办法;

(十一)外协队伍与临时用工 办法;

(十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十三)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

(十四)消防 办法;

(十五)交通 办法;

(十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十七)防汛 办法;

(十八)施工用电 办法;

(十九)设备 办法;

(二十)特种作业人员 办法;

(二十一)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办法;

(二十二)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二十三)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二十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二十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七条 目标、工作计划、总结、考核资料:

(一)上级的考核目标、本级的目标、内部分解的目标及签订的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分包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年度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汇报、工作请示等;

(四)年度上一级对本级的考核评价及本级对下一级的考核评价及奖惩。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会议资料:

(一)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签到表、记录、纪要;

(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题会议、例会会议签到表、记录、纪要;

(三)参加其它有关安全会议的记录和资料。

第九条 专项安全施工措施及安全技术交底:

(一)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及审批表;

(二)特殊或专项安全措施评价、审批记录、签证表;

(三)安全施工措施、作业指导书交底会议签到表;

(四)安全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条 危险因素辩识、评价与控制资料:

(一)危险因素辨识、评价与控制清单及危险因素清单;

(二)危险因素监控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清单;

(三)重大危险因素监控记录;

(四)综合或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安全投入资料: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安全投入实施台账。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资料:

(一)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二)安全检查表;

(三)各类安全检查实施记录;

(四)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及验证记录;

(五)违章行为处罚通知单、处罚记录;

(六)上级或外部组织进行的安全检查、整改资料。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资料:

(一)安全培训计划;

(二)新入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表、培训资料、考试试卷、签到表。转岗人员、重新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三) 人员培训记录;

(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安全技术培训记录;

(五)参加上级、外部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违章违纪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 安全活动资料:

(一)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定期回收保存)

(二)各类安全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资料:

(一)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按工种分类)

(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事故管理资料:

(一)工伤事故报表;

(二)工伤事故登记表及相关医疗资料;

(三)未遂事故记录;

(四)重伤、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五)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安全检测和验收资料:

(一)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检查检测记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检验合格证;

(三)接零、接地、避雷装置检测记录;

(四)安全防护用品检测记录;

(五)特殊防护用品、安全装置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记录;

(六)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检验记录;(日常检验、大修验收、试车结果等)

(七)特殊安全设施验收记录;(如工作平台、栈桥、承重脚手架、排架等)

(八)作业环境监测记录。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预案资料:

(一)组织机构;

(二)物资、器材、设备及存放地点及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三)培训、演练记录;

(四)应急响应记录。

第十九条 外协队伍与临时用工的管理资料:

(一)外协队伍及人员一览表;

(二)各外协队伍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有效证书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人复印件;

(三)外协队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外协队伍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复印件;(含 人员)

(五)外协队伍评价、审查资料;(含施工简历、近三年的业绩、不良记录等)

(六)外协队伍 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外协队伍施工机械及复检验证记录。

(八)临时工安全教育资料、合同复印件等。

第二十条 安全文件资料: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二)上级或本级 规章制度及安全工作安排、要求等文件;

(三)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 文件、规定、通知及回复;

(四)对外、对上报送的各类安全文件、报表、总结、汇报、请示,安全生产联系函,对外发布的安全通告、告示(纸质、照片等),尤其是可能涉及法律纠纷责任划分有关请求和工作答复、处理、协调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 资料:

(一)专项 组织机构、人员;

(二)专项措施方案;

(三)专项 交底记录;

(四)专项 会议记录;

(五)专项 危险与有害因素辨识;

(六)专项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七)专项 评价、验收、检测与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其它需要建档管理的相关安全资料

第三章 安全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资料应分类收集、建立台账,明确整理保管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各类资料宜原件保存,不能保存原件而保存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保存部门,以便追溯和验证。

第二十五条 各类安全资料必须认真收集,及时归入台账,定期检查核对,妥善保存。每类台账应附有资料目录清单,以便核对和检索。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项目安全资料应汇总整理装订,移交给项目主管单位安全部门保存备查,一般保存期不少于完工后5年。

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据三分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2篇】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 台账,需归档保存的部分,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资料除纸质文件外,还应建立电子文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资料管理台账。

第二章 资料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资料、工作依据、目标与考核、会议管理、技术措施、危险源监管及安全评价、安全投入、检查整改、培训与证书、安全活动、特种作业管理、事故管理、检测验收、应急管理、隐患治理、分包管理、安全文件、专项 、职业健康、安全宣传、其他。

第六条 基本资料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与业主、分包单位及其它相关方的安全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文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四)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现场平面布置图及重大危险因素分布示意图;

(六)项目 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图;

(七)本级安委会和安全部门成员名单。

第七条 工作依据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上级单位或客户提交的安全工作安排、合同、要求等文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资料

(四)安全规范、标准、操作规程。

第八条 目标与考核

(一)上级的考核目标、本级的目标、内部分解的目标及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分包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年度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汇报等;

(四)考核评价及奖惩记录。

第九条 会议管理

(一)会议签到表、记录、纪要;

(二)会议研究事项的督办纪录;

(三)参加其它有关安全会议的资料。

第十条 技术措施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交底记录;

第十一条 危险源监管及安全评价

(一)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清单及危险源清单;

(二)危险源监控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清单;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记录;

(四)综合或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投入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安全投入统计报表(季、半年、年)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

(一)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二)各类安全检查实施记录;

(三)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及验证记录;

(四)违章行为处罚通知单、处罚记录;

(五)上级或外部组织进行的安全检查、整改资料。

第十四条 培训与证书:

(一)安全培训计划;

(二)全员年度继续教育记录;

(三)新入场人员、转岗人员、重新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安全培训记录;

(五)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参加上级、外部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

(七)违章违纪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 安全活动

(一)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定期回收保存)

(二)各类安全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按工种分类);

(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十七条 事故管理

(一)工伤事故报表;

(二)工伤事故登记表及相关医疗资料;

(三)未遂事故记录;

(四)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五)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检测验收

(一)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检查检测记录;

(二)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记录;

(三)接零、接地、避雷装置检测记录;

(四)安全防护用品检测记录;

(五)特殊防护用品、安全装置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记录;

(六)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检验记录(大修验收、试车结果等) ;

(七)特殊安全设施验收记录(如工作平台、栈桥、承重脚手架、排架等) ;

(八)作业环境监测记录(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应急预案;

(二)应急物资、器材、设备存放地点及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三)培训、演练记录;

(四)预案评审及修订记录;

(五)应急响应记录。

第二十条 隐患排查治理

(一)隐患登记表;

(二)安全生产隐患评估记录;

(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 分包管理

(一)分包单位及人员一览表;

(二)各分包单位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有效证书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人复印件;

(三)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分包单位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复印件(含 人员);

(五)分包单位评价、审查资料(含施工简历、近三年的业绩、不良记录等);

(六)分包单位 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分包单位施工机械及复检验证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安全文件

(一)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 文件、规定、通知及回复;

(二)对外、对上报送的各类安全文件、报表、总结、汇报、请示,安全生产联系函,对外发布的安全通告、告示(纸质、照片等),尤其是可能涉及法律纠纷责任划分有关请求和工作答复、处理、协调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专项

(一)专项 组织机构、人员;

(二)专项措施方案;

(三)专项 交底记录;

(四)专项 会议记录;

(五)专项 危险与有害因素辨识;

(六)专项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七)专项 评价、验收、检测与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管理

(一)劳动用品发放记录;

(二)职业健康检查记录;

(三)职业病报告及处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安全宣传

(一)简报

(二)报道

第二十六条 其它

第三章 安全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资料应分类收集、建立台账,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各类资料宜原件保存,不能保存原件而保存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保存部门,以便追溯和验证。

第二十九条 各类台账应附有资料目录清单,以便核对和检索。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安全资料应整理装订,移交给上级主管部门保存备查,一般保存期不少于完工后5年。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电子文档应与纸质文件相符,实行分类管理。

【第3篇】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安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 台账,需归档保存的部分,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资料除纸质文件外,还应建立电子文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资料管理台账。

第二章 资料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资料、工作依据、目标与考核、会议管理、技术措施、危险源监管及安全评价、安全投入、检查整改、培训与证书、安全活动、特种作业管理、事故管理、检测验收、应急管理、隐患治理、分包管理、安全文件、专项 、职业健康、安全宣传、其他。

第六条 基本资料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与业主、分包单位及其它相关方的安全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文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四)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现场平面布置图及重大危险因素分布示意图;

(六)项目 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图;

(七)本级安委会和安全部门成员名单。

第七条 工作依据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上级单位或客户提交的安全工作安排、合同、要求等文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资料

(四)安全规范、标准、操作规程。

第八条 目标与考核

(一)上级的考核目标、本级的目标、内部分解的目标及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分包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年度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汇报等;

(四)考核评价及奖惩记录。

第九条 会议管理

(一)会议签到表、记录、纪要;

(二)会议研究事项的督办纪录;

(三)参加其它有关安全会议的资料。

第十条 技术措施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交底记录;

第十一条 危险源监管及安全评价

(一)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清单及危险源清单;

(二)危险源监控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清单;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记录;

(四)综合或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投入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安全投入统计报表(季、半年、年)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

(一)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二)各类安全检查实施记录;

(三)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及验证记录;

(四)违章行为处罚通知单、处罚记录;

(五)上级或外部组织进行的安全检查、整改资料。

第十四条 培训与证书:

(一)安全培训计划;

(二)全员年度继续教育记录;

(三)新入场人员、转岗人员、重新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安全培训记录;

(五)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参加上级、外部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

(七)违章违纪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 安全活动

(一)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定期回收保存)

(二)各类安全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按工种分类);

(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十七条 事故管理

(一)工伤事故报表;

(二)工伤事故登记表及相关医疗资料;

(三)未遂事故记录;

(四)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五)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检测验收

(一)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检查检测记录;

(二)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记录;

(三)接零、接地、避雷装置检测记录;

(四)安全防护用品检测记录;

(五)特殊防护用品、安全装置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记录;

(六)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检验记录(大修验收、试车结果等) ;

(七)特殊安全设施验收记录(如工作平台、栈桥、承重脚手架、排架等) ;

(八)作业环境监测记录(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应急预案;

(二)应急物资、器材、设备存放地点及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三)培训、演练记录;

(四)预案评审及修订记录;

(五)应急响应记录。

第二十条 隐患排查治理

(一)隐患登记表;

(二)安全生产隐患评估记录;

(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 分包管理

(一)分包单位及人员一览表;

(二)各分包单位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有效证书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人复印件;

(三)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分包单位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复印件(含 人员);

(五)分包单位评价、审查资料(含施工简历、近三年的业绩、不良记录等);

(六)分包单位 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分包单位施工机械及复检验证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安全文件

(一)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 文件、规定、通知及回复;

(二)对外、对上报送的各类安全文件、报表、总结、汇报、请示,安全生产联系函,对外发布的安全通告、告示(纸质、照片等),尤其是可能涉及法律纠纷责任划分有关请求和工作答复、处理、协调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专项

(一)专项 组织机构、人员;

(二)专项措施方案;

(三)专项 交底记录;

(四)专项 会议记录;

(五)专项 危险与有害因素辨识;

(六)专项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七)专项 评价、验收、检测与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管理

(一)劳动用品发放记录;

(二)职业健康检查记录;

(三)职业病报告及处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安全宣传

(一)简报

(二)报道

第二十六条 其它

第三章 安全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资料应分类收集、建立台账,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各类资料宜原件保存,不能保存原件而保存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保存部门,以便追溯和验证。

第二十九条 各类台账应附有资料目录清单,以便核对和检索。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安全资料应整理装订,移交给上级主管部门保存备查,一般保存期不少于完工后5年。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电子文档应与纸质文件相符,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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