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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施工质量检测规程(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11-02 21:21:01 查看人数: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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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施工质量检测规程

【第1篇】基坑施工质量检测规程

基坑施工质量检测

(一)钢板桩监测

钢板桩的垂直度要求不超过1%,钢板桩的轴线偏差为±10cm。

(二)搅拌桩质量检验

检测内容:1、固结体的整体性及均匀性;2、固结体的有效直径;3、固结体的垂直度;4、固结体的溶蚀和耐久性能。

检测方法:1、开挖检测;2、钻孔取芯;3、标准贯入试验;4、检验点为施工桩数的1%,各项检验不小于3点。如质检部门有具体要求,则按其要求进行检测。

(四)止水帷幕止水效果检测

在基坑开挖前进行抽水试验检测,抽水试验点不少于3点。

【第2篇】深基坑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深基坑作业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1、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作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取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方式。

3、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器)一箱(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4、配电室及其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配电室应设在靠近电源、无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震动的地方,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侵入的措施。

⑵、配电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⑶、室内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接零做电气连接。

⑷、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及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⑸、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

⑹、配电室应设专人值班,停送电应专人负责。

5、自备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⑵、发电机组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⑶、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⑷、多台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几组同期后后符合供电。

6、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加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挂在树木、脚手架上。

⑵、导线的选用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等确定。

⑶、架空线路之间及与各种设施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外电架空线与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机动车道路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kv

最小垂直距离(m)677

②、通信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10kv以上的高压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m,10kv高压线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③、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应保持下表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拦或保护网,并悬挂警告标志牌等防护措施。

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1kv1~10kv35~110kv154~220kv330~500kv

安全操作距离(m)4681015

7、电缆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电缆线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

⑵、电缆类型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计算确定。

⑶、电缆线路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8、配电箱及开关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3m,移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0.6m。

⑵、配电箱及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严禁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及其他介质中。

⑶、配电箱及开关箱内应分设工作接零和保护接零端子汇流排。

⑷、配电箱应采取防晒、防尘措施,并配锁。

9、施工照明和行灯的安全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或特别潮湿的环境中应使用12v安全电压;

在隧道开挖工作面,桥梁基础的井下作业和夜间滑爬模提升,组合钢模板作业,给排水的大口径井下作业,房屋的狭小空间和沟、槽、池内施工以及各种机床和其他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10、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11、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cb6829),并应定期检查。

12、夜间和井、地下及影响施工安全作业场所照明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3篇】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管理规程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准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笼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支护设计必须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3.3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结构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要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4当采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5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支护结构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结构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3.5.1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监测要点;③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④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⑤基坑周边堆载限值;⑥基坑暴露时限。

3.5.2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表示①地下室轮廓和开挖轮廓线;②围护结构、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③基坑周围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线位置。

3.5.3监测元件的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应表示不同测试元件的图例及其在平面和竖向的位置,其布置密度和间距应满足进行数据动态分析的要求。

3.5.4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排水沟、放坡、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基础。

3.6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深入施工现场,当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4.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根据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预先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4.2施工方案除具有常规内容外,还应特别强调①执行设计总说明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②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③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④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市政管线的保护(观测)措施;⑤应急抢险措施。

4.3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会审通过后才能实施,经会审确定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改变。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审,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4.4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 ,强化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4.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观测数据接近设计预警指标时,必须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发现险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防恶性事故的发生。

4.6深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浇灌垫层混凝土和修建地下结构,地下结构施工完毕,应抓紧进行基坑回填,禁止基坑超期暴露。

4.7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须统一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护结构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4.8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和暴露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理与监测

5.1深基坑工程应进行全过程监理,宜委托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5.2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检查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研究处理。

5.3深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为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单位。当支护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时,宜由该单位监测。

5.4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前编制出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

5.5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

5.6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①支护结构;②周边环境;③土体状态变化;④地下水位变化;⑤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hj*2] 5.6.1支护结构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②支护结构沉降监测;③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

5.6.2周边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②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

5.7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18个月。

5.8在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等非常时期,监测单位应加密观测,出现险情时应连续观测。

5.9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每次监测资料,在监测数据达到设计预警指标和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出警报。

【第4篇】基坑开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基坑开挖对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提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基坑顶面应提前做好地面防、排水设施。

3、基坑开挖时,不得采用局部开挖深坑及从底层向四周掏土。

4、基坑顶有动载时,坑口边缘与动载间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基坑深度、坡度、地质和水文条件及动载大小等情况确定,且不应小于1.0m。必要时应采取其他措施。

5、用卷扬机牵引小车上坡时,宜用小钢丝绳牵引,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6、在土石松动地层或在粉、细砂层中开挖基坑时,应先作好安全防护;当基坑开挖需要爆破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的有关规定;土质松软层基坑开挖必须进行支护。

7、基坑开挖时,应观测坡面稳定情况。当发现坑沿顶面出现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涌水、涌砂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加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基坑采用排水法降低水位时,对降低水位区域的建(构)筑物可能产生沉降,应加强观测,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9、在排水过程中,当出现大量砂漏、围堰裂缝漏水较大、围堰内侧坍塌等情况时,应暂停抽水,采取加固措施。

10、拆除多层井点应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在下层井点拆除中,上部各层井点应继续抽水。

【第5篇】某基坑护壁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基坑护壁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挡板支撑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分段分层支护开挖,每层开挖深度不宜超过1.5m,边挖边支。

⑵、当发现支撑变形或折断时,应立即加固。

⑶、支撑拆除应自下而上分段进行。

2、喷射混凝土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护壁前,应对坑口顶缘进行防护加固。

⑵、喷射混凝土时,喷嘴不得面对有人方向。

⑶、作业中,喷射机发生故障时,应先停风、水后再处理。

3、混凝土围圈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混凝土围圈应开挖一段、灌筑一段;

⑵、顶层护壁口应高出地面0.3m以上。

【第6篇】深基坑作业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1、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作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取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方式。

3、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器)一箱(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4、配电室及其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配电室应设在靠近电源、无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震动的地方,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侵入的措施。

⑵、配电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⑶、室内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接零做电气连接。

⑷、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及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⑸、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

⑹、配电室应设专人值班,停送电应专人负责。

5、自备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⑵、发电机组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⑶、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⑷、多台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几组同期后后符合供电。

6、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加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挂在树木、脚手架上。

⑵、导线的选用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等确定。

⑶、架空线路之间及与各种设施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外电架空线与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机动车道路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kv

最小垂直距离(m)677

②、通信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10kv以上的高压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m,10kv高压线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③、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应保持下表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拦或保护网,并悬挂警告标志牌等防护措施。

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1kv1~10kv35~110kv154~220kv330~500kv

安全操作距离(m)4681015

7、电缆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电缆线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

⑵、电缆类型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计算确定。

⑶、电缆线路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8、配电箱及开关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3m,移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0.6m。

⑵、配电箱及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严禁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及其他介质中。

⑶、配电箱及开关箱内应分设工作接零和保护接零端子汇流排。

⑷、配电箱应采取防晒、防尘措施,并配锁。

9、施工照明和行灯的安全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或特别潮湿的环境中应使用12v安全电压;

在隧道开挖工作面,桥梁基础的井下作业和夜间滑爬模提升,组合钢模板作业,给排水的大口径井下作业,房屋的狭小空间和沟、槽、池内施工以及各种机床和其他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10、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11、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cb6829),并应定期检查。

12、夜间和井、地下及影响施工安全作业场所照明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7篇】深基坑信息施工法要求规程

深基坑信息施工法要求

⑴、配合监测单位实施监测,掌握基坑边坡工程的监测情况。

⑵、编录施工现场揭示地层现状与原地质资料对比变化图。

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当监测值达到报警值时,应立即向设计、监理、业主汇报,并根据设计处理措施调整施工方案。

⑷、施工中出现险情时应做好边坡支护结构和边坡环境异常情况收集,整理及汇编等工作,并应查清原因,制定施工抢险方案。

⑸、边坡变形过失,变形速度过快,周边环境出现沉降开裂等险情时应暂停施工,并根据险情原因选用如下应急措施:①、坡脚被动区临时压重;②、坡顶主动区卸土减载;③、做好临时排水封面处理;④、对支护结构临时加固;⑤、对险情段加强监测;⑥、尽快向勘察和设计单位反馈信息。

【第8篇】某基坑围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基坑围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基坑围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围堰结构应能承受水、土和外来的压力,并防水严密。

2、在围堰内作业,遇有洪水暴涨或漏水渗入不能控制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

3、土围堰填筑宽度应满足水压力及流水冲刷要求。

钢板桩围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钢板桩起吊需要改变吊点位置时,其吊点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下1/3的桩长。

2、钢板桩用锤击下沉时,桩顶应有桩帽;桩帽变形时,应及时更换。

【第9篇】某基坑开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基坑开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基坑开挖对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提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基坑顶面应提前做好地面防、排水设施。

3、基坑开挖时,不得采用局部开挖深坑及从底层向四周掏土。

4、基坑顶有动载时,坑口边缘与动载间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基坑深度、坡度、地质和水文条件及动载大小等情况确定,且不应小于1.0m。必要时应采取其他措施。

5、用卷扬机牵引小车上坡时,宜用小钢丝绳牵引,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6、在土石松动地层或在粉、细砂层中开挖基坑时,应先作好安全防护;当基坑开挖需要爆破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的有关规定;土质松软层基坑开挖必须进行支护。

7、基坑开挖时,应观测坡面稳定情况。当发现坑沿顶面出现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涌水、涌砂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加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基坑采用排水法降低水位时,对降低水位区域的建(构)筑物可能产生沉降,应加强观测,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9、在排水过程中,当出现大量砂漏、围堰裂缝漏水较大、围堰内侧坍塌等情况时,应暂停抽水,采取加固措施。

10、拆除多层井点应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在下层井点拆除中,上部各层井点应继续抽水。

【第10篇】基坑护壁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⑴、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分段分层支护开挖,每层开挖深度不宜超过1.5m,边挖边支。

⑵、当发现支撑变形或折断时,应立即加固。

⑶、支撑拆除应自下而上分段进行。

2、喷射混凝土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护壁前,应对坑口顶缘进行防护加固。

⑵、喷射混凝土时,喷嘴不得面对有人方向。

⑶、作业中,喷射机发生故障时,应先停风、水后再处理。

3、混凝土围圈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混凝土围圈应开挖一段、灌筑一段;

⑵、顶层护壁口应高出地面0.3m以上。

【第11篇】降水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计划规程

降水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计划

1、进度计划

土钉墙施工计划工期35天设备、机械进场调试安装试,材料进场送检等前期准备工作5d,第一批土钉墙(-0.5~1.5)施工8d,以后每批(2.0m)土钉墙施工时间7d,共计30d。

2、保证工期措施

2.1组织措施

(1)由实践经验丰富的项目经理管理生产,协调各工序、各专业的工作关系。

(2)人力资源按三班轮换作业配置,昼夜不停施工,充分利用有效工作时间。

(3)加强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100%的完好率。

(4)切实落实施工材料计划,责任到人,确保施工材料满足施工要求。

(5)加强安全检查,消除事故稳患,以免影响工程进度。

2.2技术措施

(1)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加快施工进度计划,根据施工进展情况总结经验,调整计划,提高工作效率。

(2)用针对性强的钻孔设备,简便的成孔工艺。

(3)加强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品。

(4)定期检查,收集信息进行统计总结,找出影响进度原因并加以改进完善。

2.3经济措施

(1)强工程财务管理,制定严格的进度计划和资金保证措施,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2)确所有人员岗位责任,严格奖罚制度,内部实行竞争机制,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提高员工责任心,调动其劳动积极性。

【第12篇】基坑爆破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基坑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4、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⑵、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⑶、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5、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⑴、起爆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⑵、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⑶、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⑷、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7、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m。

⑵、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打

⑶、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⑶、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⑷、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8、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9、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⑵、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⑶、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⑷、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⑸、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⑹、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第13篇】项目基坑维护施工管理规程

项目基坑维护工程施工管理规程

1.编制目的

用于指导工程管理人员对基坑维护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控制,确保基坑维护工程施工全过程受控状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筑物与构筑物有地下室或地下结构的基坑维护工程设计及施工过程各阶段的质量控制。

3、职责

3.1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本规程的制定、修改、分发及解释,参加基坑维护方案评审,审批维护施工方案。

3.2项目工程部负责本规程的具体实施。

4.管理流程

4.1放坡基坑围护工程

4.2围护结构基坑工程

5.管理过程

5.1事前控制

5.1.1基坑围护设计方案应满足安全、经济、施工方便及快速等要求。

5.1.2基坑深度超过5m时,设计单位应有围护设计资质,围护方案应经专家组论证。

5.1.3检查围护设计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分布及其结构情况,技术、质量、安全措施及施工监测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资料是否齐全。

5.1.4基坑围护工程施工单位准备情况

5.1.4.1检查施工单位人员及机械设备是否按合同要求进场到位。

5.1.4.2检查施工方案,并通过审核。

5.1.4.3施工单位是否准备好相应的抢险、堵漏材料和设备。

5.1.4.4现场基准点是否已引测至基坑开挖范围外适当位置。

5.2事中控制

5.2.1原材料进场必须提供合格证,并按规范进行取样复试。

5.2.2检查定位是否准确,并进行复核。

5.2.3施工过程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及现行规范执行。

5.2.4对设计有龄期要求的围护结构必须达到龄期要求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5.2.5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基坑周边的堆载不得超过15kpa。

5.2.6土方开挖必须严格分层进行,施工时应督促施工单位派专人负责观察挖土过程,严禁挖土机械碰撞工程桩,应随时检查围护结构的稳定和是否存在渗漏情况,发现险情即使处理。

5.2.7当采用机械挖土时,要求机械挖土只能挖到离基底20-30

【第14篇】基坑围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围堰结构应能承受水、土和外来的压力,并防水严密。

2、在围堰内作业,遇有洪水暴涨或漏水渗入不能控制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

3、土围堰填筑宽度应满足水压力及流水冲刷要求。

钢板桩围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钢板桩起吊需要改变吊点位置时,其吊点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下1/3的桩长。

2、钢板桩用锤击下沉时,桩顶应有桩帽;桩帽变形时,应及时更换。

【第15篇】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总则

1.0.1条为加强对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不宜进行放坡开挖,且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影响并采用支护措施的基坑(槽)或管沟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需采用支护措施的基坑(槽)或管沟工程(以下简称基坑工程)。

第1.0.3条基坑根据其开挖深度及其重要性分为一、二、三级基坑。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二.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三.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上述基坑划分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对硬土地区应执行设计规定。

第1.0.4条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降水和土方开挖与回填等内容。基坑降水及土方工程施工按企业标准《土方工程施工技术规程》(q/wyj002-01-2007)执行。由于基坑工程的特殊性,本标准应结合各地方标准配套使用。

第1.0.5条基坑开挖应采取许可制度,开挖令由项目经理签发,有关工程、技术、材料等负责人应根据施工准备情况签署意见。涉及到测量没有复测,结构图纸没有会审,主要材料及没到或无计划,支撑强度条件未达到等情况下,严禁开挖。基坑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1.0.6条基坑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防火、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及《上海五冶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上海五冶[2006]总工字7号)的规定。

2基本规定

第2.0.1条基坑支护工程包括排桩墙支护工程、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地下连续墙、沉井与沉箱等工程。

第2.0.2条在基坑设计前,施工单位应对基坑周边环境进行勘察,并将环境勘察资料及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及时提供给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单位。基坑周边环境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基坑附近的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基础埋深、上部结构现状及重要性;

二.深基坑周围的地面、地下设施,包括上下水、电缆、煤气、污水、雨水管道等管道及管线的埋设或架设情况;

三.基坑周围地面水汇流、排泄情况;地下水管的漏水情况及对基坑可能造成的影响;

四.深基坑附近道路及车辆载重情况。

五.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等。

环境勘察范围以基坑边线起,至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准。

第2.0.3条基坑支护均须进行设计,基坑设计应由具备设计经验的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方案形成后应进行方案评审。基坑设计亦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基坑设计应按现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及各地方标准执行。

第2.0.4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深基坑施工方案。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

第2.0.5条基坑开挖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基坑开挖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经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和实施,系统应经检查和运转,达到预期效果后方可开始施工。

三.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程第3.1~3.4节相关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第2.0.6条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第2.0.7条基坑挖土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土质、环境等)确定,开挖过程应防止局部区域挖土过深、卸载过速,降低土体抗剪性能,引起土体失稳。

第2.0.8条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工程桩及降水设施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第2.0.9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如发现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查清原因,采取措施后方能继续挖土;必要时应会同建设、设计、勘察、监理、监测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第2.0.10条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减少基坑暴露时间。

第2.0.11条灌注桩、地下连续墙等支护措施,在混凝土浇灌前,应书面通知搅拌站所使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浇灌量及浇灌速度,并特别注明为灌注桩或地下连续墙等水下浇灌混凝土,强度设计应按一级。

3基坑施工

3.1.排桩墙支护工程

第3.1.1条排桩墙支护结构包括灌注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

第3.1.2条灌注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的施工应符合《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550202-2002)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相关规定。

第3.1.3条采用钢板桩围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钢板桩打入前应进行材质和外观检验。新出厂的钢板桩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按下表(表3.1.3)进行检验,形状不符合要求时应予矫正。

表3.1.3 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桩垂直度 % <1 用钢尺量
2 桩身弯曲度 <2%l 用钢尺量,l为桩长
3 齿槽平直度及光滑度 无电焊渣或毛刺 用1m长的桩段做通过试验
4 桩长度 不少于设计长度 用钢尺量

二.钢板桩打入可采取单独打入法或屏风式打入法。打桩顺序应有利于桩墙封闭。钢板桩转角和封闭合拢处应使用异形转角桩或封闭桩。当钢板桩沿打入方向倾斜过大时,应采用异形桩调节过度。

三.钢板桩接长时,接头应尽量错开,错开长度应大于1m;所用接长钢板桩应间隔布置。

四.钢板桩拔桩时容易引起地面沉降和变形。应安排适当的拔桩顺序,控制拔桩速度。。

第3.1.4条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混凝土板桩材质要求见相关验收规范。

二.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打入前应进行强度及外观检验。混凝土板桩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3.1.4 混凝土板桩制作标准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桩长度 mm +10

0

用钢尺量
2 桩身弯曲度 % <0.1%l 用钢尺量,l为桩长
一般项目 1 保护层厚度 mm ±5 用钢尺量
2 横截面相对两面之差 mm 5 用钢尺量
3 桩尖对桩轴线的位移 mm 10 用钢尺量
4 桩厚度 mm +10

0

用钢尺量
5 凹凸槽尺寸 mm ±3 用钢尺量

三.混凝土板桩采用逐根打入法。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桩身垂直度小于1%l;

(2)板桩榫间缝不大于25mm;楔口相互咬合。

第3.1.5条钻孔灌注排桩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钻孔灌注桩宜间隔施工,并应在灌注混凝土24小时后进行邻桩成孔施工。

二.灌注桩桩底沉渣不宜超过200mm。

三.混凝土浇筑高度宜高于设计标高0.5~0.6m,以保证浮浆以下混凝土的质量。

四.冠梁施工前应将支护桩顶部浮浆凿除并清理干净,桩顶以上露出的钢筋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第3.1.6条在含水量丰富地层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切实可靠的止水措施,确保基坑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常用止水措施有深层搅拌桩帷幕、高压喷射注浆止水帷幕、注浆帷幕、井点降水等,应根据实际条件选用。

3.2.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第3.2.1条水泥土墙支护结构指水泥土搅拌桩、加筋水泥土搅拌桩(smw工法)、高压喷射注浆桩所构成的围护结构。

第3.2.2条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进行成桩工艺及水泥掺入量试验。在有类似工程经验且地质条件较为简单的情况下,可参照类似工程经验,并以水泥土28h龄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qu不低于1mpa作为水泥土墙的强度标准值。通常情况下,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水泥土搅拌桩宜选用32.5普通硅酸盐水泥;

二.在海水渗入地区应选用抗硫酸盐水泥;

三.水泥土墙水泥掺入比通常为12%~14%,对有机含量较高的浜土和新填土提高至15%~18%;

四.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法施工时,水泥掺量应增加到30%左右。

第3.2.3条水泥土搅拌桩施工不得冲水下沉,钻头提升速度不宜大于0.5m/min,其垂直偏差不得超过0.5%,相邻两桩施工间隔不得超过12小时。严禁跳孔复搅施工。

第3.2.4条加筋水泥土搅拌桩(smw工法)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加筋水泥土桩的插入筋性材料可选用型钢、钢板桩、混凝土板桩、混凝土工字梁等。筋性材是否拔出,应视具体条件而定。对需拔出回收的型钢插入前需涂刷减磨剂,型钢与围檩之间采用牛皮纸和1cm厚的泡沫板隔离。型钢拔出应同步注入水泥浆,以减少周围的土体变形。

二.插入型钢若有接头,接头应位于开挖面以下,且相邻两根h型钢接头应错开1m以上。

三.加筋水泥土桩应确保型钢表面平整度和顺直度,不允许有扭曲现象。插入时其平面位置、垂直度及标高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加筋水泥土桩质量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型钢长度 mm ±10 用钢尺量
2 型钢垂直度 % <1 经纬仪
3 型钢插入标高 mm ±30 水准仪
4 型钢插入平面位置 mm 10 用钢尺量

第3.2.5条水泥土搅拌桩及高压喷射注浆桩的质量检验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3.3.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第3.3.1条支撑系统包括围檩及支撑,当支撑较长时(一般超过15m),还应包括支撑下的立柱及相应的立柱桩。

第3.3.2条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预顶力及周围环境保护的要求。支撑所施加的预顶力应由设计确定。

第3.3.3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基坑开挖与支撑的程序和时间,以保证基坑的稳定性。

第3.3.4条基坑开挖前,对支撑的(包括立柱及立柱桩)体系、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如需要时)、钢支撑与围檩及围檩与围护桩间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

第3.3.5条基坑支撑系统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制作钢支撑的材料应经检验合格。

二.钢支撑安装及混凝土支撑施工应保证在同一水平面上。同一根支撑两端标高高差不大于30mm;顺直度不大于30mm。

基坑施工质量检测规程(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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