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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灯具照明管理制度范文 第2篇现场照明管理制度 第3篇动力照明配电箱管理规定 第4篇公共照明管理规定 第5篇照明管理制度范文 第6篇照明公司服务管理规范 第7篇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 第8篇附属医院公共照明管理规定 第9篇矿山照明管理制度范本 第10篇现场照明轴流风机运行管理办法 第11篇尾矿库电力线路照明管理制度 第12篇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第13篇s工业园区公共照明管理制度 第14篇通风防尘照明排水及消防应急管理制度
【第1篇】灯具照明管理制度范文
1、每周由照明专责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汇总后立即更换。
2、每日当班人员在巡视检查设备时若发现灯具照明不亮、应立即汇报及时更换。
3、灯具照明存在问题解决不了的应汇报到工区。
4、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走廊的灯具照明应每日检查一次,发现有损坏不亮应及时更换。
5、白天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不允许开灯。
6、阴雨天气光线比较暗在室内工作需要开灯、工作结束后应将灯关闭。
7、室外照明、晚间打开、天亮关闭。
8、定期对灯具的数量更换情况进行统计、并分类放置。
9、专责人员应尽职尽责、确保全所有充足照明。
【第2篇】现场照明管理制度
1总则
1.1本制度规定了中电投某风电场现场照明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中电投某风电场现场照明管理工作。
2职责
2.1设备维护人员对现场照明管理工作有指导、监督、考核权。
2.2设备维护人员电气主管对现场照明管理负领导责任。
2.3发电运行部、值长、节能负责人对现场照明管理的正准确性负责。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照明装置应保持良好状态,发现由缺陷应立即联系维护人员处理,必要时可投入事故照明。
3.2正常运行时照明段由照明变带,备用开关投联备。
3.3室外夏季19:00以后投入,凌晨6:30左右退出;冬季18:00以后投入,凌晨7:30左右退出。天气变化时根据能见度变化情况及时、投退。
3.4事故照明正常不投入,需要时根据实际投、退。每周一后夜班试投一次,保证事故照明完好可用。
3.5继电器室及控制室内应照明充足并配有事故照明。
3.6380v、35kv母线室正常只须保持一排照明投入,有检修工作及其他需要时可投入所有照明,工作结束后恢复正常照明;
3.7照明投、退根据巡视范围由相应巡检值班员操作,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投、退工作完成后检查关好照明控制箱盘门。
3.8油库库区的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进入油库库区必须使用防爆手电筒。
3.9 禁止在照明电源上接临时电源。
【第3篇】动力照明配电箱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动力、照明配电箱使用、维护、检查、试验标准,避免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场动力、照明配电箱的使用。
3 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内容
4.1职责:
4.1.1风电场专业库房管理员负责对动力、照明配电箱进行统一标识,定期由运行人员进行外观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30天),并确认是否完好。
4.1.2风电场安全员负责组织动力、照明配电箱的定期检验工作(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
4.1.3风电场电气专业人员负责对动力、照明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等的维修工作,如不能维修交由安全员统一联系外部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4.1.4风电场安全员负责监督漏电保护器检测、检验工作,专业库房管理员负责漏电保护器的保管、检查和维修等工作
4.2动力、照明配电箱使用中的要求:
4.2.1工作现场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应至少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
4.2.2配电箱中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器。
4.2.3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或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4.2.4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照明线路接线宜接在动力开关的上侧。
4.2.5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开关箱内应一机一闸,每台用电设备应有自己的开关箱,严禁用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4.2.6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方,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4.2.7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也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4.2.8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其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有碍操作、维修的物品。
4.2.9配电箱、开关箱安装要端正、牢固,移动式的箱体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0.6~1.5m。配电箱、开关箱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重0.5mm。
4.2.10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4.2.11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金属板与配电箱体应作电气连接。
4.2.12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各种电器应按规定的位置紧固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并且电器设备之间、设备与板四周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工艺标准的要求。
4.2.13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4.2.14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导线的型号及截面应严格执行临电图纸的标示截面。各种仪表之间的连接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铜芯导线,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4.2.15各种箱体的金属构架、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做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经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4.2.16配电箱后面的排线需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用卡钉固定在盘板上,盘后引出及引入的导线应留出适当余度,以便检修。
4.2.17导线剥削处不应伤线芯过长,导线压头应牢固可靠,多股导线不应盘圈压接,应加装压线端子(有压线孔者除外)。如必须穿孔用顶丝压接时,多股线应刷锡后再压接,不得减少导线股数。
4.2.18现场的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工作时必须穿戴好绝缘用品,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4.2.19检查、维修配电箱、开关箱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4.2.20配电箱内盘面上应标明各回路的名称、用途、同时要作出分路标记。
4.2.21总、分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上锁。
4.2.22各种电气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清洁。箱内不得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4.2.23配电箱内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4.2.24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
4.3动力、照明配电箱的安全监督
动力、照明配电箱的使用、试验、运行和维护由安全员和各专业安全员进行日常监督,并纳入考核奖罚。
【第4篇】公共照明管理规定
为规范大厦(小区)公共场所照明的管理,做到既满足服务需要,又节约能源,特制定本制度。
(1) 大厦(小区)公共地方照明由楼宇自控系统控制,公共照明开关时间表由保安部拟制,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工程部执行。
(2) 因季节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公共照明开关时间时,由保安部重新拟制,报总经理批准后交工程部执行。
(3) 遇异常天气,保安部主管认为有需要时,可以作出决定并通知工程部对走火楼梯照明开关时间作临时性调整(时间不超过两天)。
(4) 大厦(小区)外墙射灯及外围屋檐灯的开关,须经总经理批准后,书面通知工程部执行。
(5) 大厦(小区)公共照明由工程部负责维修,维修时间不得超过一天。
公共照明检查表
楼层:项目位置
配电柜
仪表(标志)
开关、按钮操作
绝缘测试
管线接线盒
灯具防水设施
灯具座状况
各紧固件状况
清洁
备注
责任人: 领班员: 工程师:
【第5篇】照明管理制度范文
1、目的
为了保证井下检修、安全生产等工作能够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井下照明的管理。
3 术语
专用变压器:矿用隔爆式变压器0.4/0.23kw等。
4 职责
4.1设备能源处依照其检查要点,经常深入现场严格监督检查。
4.2井下各生产工区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照明灯具、照明材料等计划。
4.3设备能源处负责照明灯具等材料的统一采购。
4.4井下各生产工区负责工作范围内所有照明灯具、电气线路的检查维护等工作。
5 工作程序
5.1采购
井下各生产工区根据生产、检修的需要,申报照明灯具等材料的月需求计划,经审批后,由设备能源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后,统一采购。
5.2照明管理
5.2.1井下所有照明灯具必须采用防爆、防水器材。
5.2.2照明电源必须由井下专用变压器供给,不得随意变更。
5.2.3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均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低于36v。
5.2.4所有照明电源不允许搭接其他电动工具。
5.2.5灯具维修保养必须由专人负责进行(持电工操作证)。
5.2.6所有照明电源必须由单独开关供电不准搭接其它负载。
5.2.7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卸灯具和电源线路。
6 相关文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7 相关记录
《维修纪录》。
【第6篇】照明公司服务管理规范
某照明公司服务管理规范
1、售后服务标准
第一条:公司向消费者公开承诺,如因质量问题,从购买之日起,吸顶灯及嵌入式灯镇流器保修1年,灯管保用半年,塑件不保修;节能灯保用一年。各终端应严格按此标准对消费者所购产品进行维修或换货,对超出保修期限的,可核收配件费及所更换配件的10%的维修费。
第二条:节能灯的退换货评判标准:
a.能亮的一律不换;
b.不亮的(包括破碎的)如灯头未老化(八成新)的可给予一支换一支,灯头老化的不予更换。
c.灯管变灰或接桥间发黑的,不予更换。
d.公司从4月1日起,对节能灯实行喷码(见通知),考虑到产品销售周期,自出厂之日15个月内的,可一支换一支,超出15个月的,一律不予更换(此规定只针对经销商,对顾客的保修期仍为12个月)。
第三条:如产品出现批量质量异议,在经销商提出问题的两天内,由客户服务部负责协调,由技术部派技术人员上门认定,如确属质量问题,公司负责全部退回,并承担所有运输费用。
第四条:若运输途中发生意外而造成货物损耗、丢失等情况,由客户服务部协同物流部配合客户向货物运输中的承运方进行索赔。
第五条:售后服务工作采用逐级负责落实,即各物流和办事处对其所辖专卖店的售后服务负责,各专卖店对其所辖分销商售后服务负责,各级经销商必须依据本服务条款保证售后服务。
第六条:公司向各特约维修点提供电子镇流器、环形灯管、平面排管等配件,各维修点可凭有故障配件向物流商或办事处更换配件。
第七条:凡是在售后服务中出现的用户纠纷,各办事处和区域经理必须妥善调解,遇到例外或责任难以界定的问题,由客户服务部负责做出最终解释和裁定。
2、不良产品退换货程序
第一条:凡***品牌的各地零售终端必须严格执行售后服务标准,对符合退换标准的产品应给予无条件退换货;对于属于维修责任的产品,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本区域***维修点的地址。
第二条:消费者凭有效的购买凭证进行维修,以界定维修责任和服务内容;各维修点必须承当负责区域的产品维修工作,热情接待,当场维修;对于一时无法维修的,必须明确承诺在三天内进行修复;逾期不能修复的,给予退换产品处理。
第三条:各维修点定期将不良的产品和配件与各物流商或办事处进行对换,再由物流商或办事处每月定期集中返厂,其中运输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各物流商或办事处将不良产品返厂前,应先经过各办事处经理或区域经理的初步鉴定,填写《不良品产品返厂申请表》,该表中应详细填写返厂的产品明细、数量、返厂原因等,并由办事处经理或区域经理签字确认后,向客户服务部提出申请,方可返厂或就地处理,《产品返厂登记表》应随返厂产品一同返回,以便于核对数量等。
第五条:凡无《产品返厂登记表》、未经办事处经理或区域经理签字确认的以及无客户服务部审批的返厂产品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条:为便于管理,各物流商或办事处应将本月需退厂的不良产品集中,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厂;原则上每个物流、办事处每月只允许返厂一次,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返厂的,本月不再受理,存放到下月返厂。
第七条:如出现产品的批量质量问题或其他例外原因,由办事处经理或区域经理向客户服务部申请特批。
第八条:公司物流部收到各地物流商或办事处的返厂不良品后,应在次日内对该批产品的数目和状态进行鉴定和审核,并将结果反馈客户服务部和各发运物流商和办事处,对于数目和状态不符合的,原则上以公司物流部实收为准。
第九条:客户服务部对于符合换货要求的产品安排换货或冲帐,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返厂登记表回执栏内详细填写不能换货的原因及数量,并及时反馈给物流商或办事处。
第十条:所有不良品和配件返厂处理必须在货品到厂三日内,处理和反馈完毕。
第十一条:各物流、办事处的退换日期:
①每月第一周:黑龙江、辽宁、天津、北京、山西(含内蒙)、河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含青海、宁夏)、新疆、重庆、云南;
②每月第二周: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州、厦门、泉州、江西;
③每月第三周:湖北、湖南、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
3、维修服务网点的建设
第一条:建立特约维修部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特约维修部的目的是为便于消费者及网络成员的售后服务工作,保障经销商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建立有效管理, 控制一些不合理的退货, 避免不必要的责任和损失。
第二条:建立维修部的布局及具体要求
特约维修部计划在全国的重点城市率先实行, 随着深度分销市场渠道整理的展开而推进, 目前要在广州、深圳、厦门、福州、上海、武汉、杭州、长沙等地先设点。为便于消费者及各网点售后服务的运作,要求维修部建立在灯饰店集中的专业市场或街道,利用原有分销网络中具备实力强,设施全,在当地人缘好等条件的***销售点设立维修部(建议选择专卖店一级的客户)。特约维修部先由办事处、物流或直属区域经理根据所负责区域市场的具体情况,对售后服务点进行统一的规划,提交《特约维修部的申请表》,报至营销中心客户服务部备案审批,具体操作见维修点流程。
第三条:对特约维修部的支持与管理
a.根据每个维修点所覆盖的区域大小和销售规模,以维修费的形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金额由办事处和区域经理建议,由客户服务部决定;维修费与客户的返利一同发放。
b.按维修点覆盖区域的销售规模,决定首批配件的保有量,由各维修点交纳一定比例的押金,今后由办事处和物流商采用以旧换新的形式保证供应,最后集中与营销中心对换。
c.在客户的日常巡访维护中,对零配件管理、修理技术指导、返修品鉴定、服务质量改善和维修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强对各维修点进行咨询指导;同时记录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的反馈信息。
d.各办事处和区域经理对于维修点在售后服务中产生的用户纠纷,要及时响应,裁定协调,妥当解决,并记录和分析原因,集中向客户服务部汇报。
e.建立维修点的管理档案,在其一般的客户档案中,增加维修服务的信息内容,以便对售后服务中出现的产品质量、责任界定、服务内容、配件管理和费用控制等问题进行跟踪监控,及时调整解决。
4、办事处审计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对各办事处的运作检查和帐目审计是公司对外驻机构的例行性的稽查工作,各办事处必须无条件的接受检查,真实具体地提供帐目数据和反映实际情况。
第二条:由客户服务部负责牵头成立审计小组,具体组
织实施,参与部门有销售计划部、财务部和临时指定的相关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审计小组应制定各办事处的具体巡查审计计划,包括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完成时间和相关费用等,报批营销中心副总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办事处的审计可采用定期与不定期、告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审计中的相关费用不能由审计对象承担。
第五条:各办事处经理应组织各相应岗位的工作人员配合审计小组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干扰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书面报告,上报营销中心副总。
第七条:对审计中各办事处暴露的问题,审计小组作为非直线领导。不能擅自命令和处理,必须报请营销中心副总,由直线部门负责下达处理和整改指令。
【第7篇】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 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第三章 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
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 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第8篇】附属医院公共照明管理规定
大学附属医院公共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管理,促进全院的节能减排,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公共区域以及半公共区域内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区域,是指无特定科室使用以及管理,完全对外开放的建筑区域;半公共区域是指有特定科室使用以及管理,一定程度上对外开放的建筑区域。院内道路等露天环境不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区域照明设施,是指院内公共区域、半公共区域的照明灯具及其开关、电闸、管线等附属设备、设施等。
第五条 全院所有科室根据本规定所定义的公共区域与半公共区域,结合本科室特点,提交公共区域照明设施使用制度并严格执行,以做到节能减排,避免浪费电力。
第二章公共区域照明管理
第六条 院内公共区域的特点,公共区域是一个没有明确特定科室使用及管理的区域,通常由若干科室共同使用,公共区域照明管理需由该区块共同使用科室协调进行。
第七条 院内公共区域主要包括:
(1)门诊大楼所有楼层电梯厅、楼梯间、电梯厅进入病区前的走廊部分,门诊楼层中央大厅,,负一层至负二层走廊;
(2)曾宪梓楼各层楼梯厅、电梯间,七楼至九楼办公区走廊,一楼至六楼候诊大厅;
(3)耳鼻咽喉楼各层电梯厅、楼梯间;
(4)检验楼各层电梯厅、楼梯间;
(5)手术科大楼各层电梯厅、楼梯间,大楼各层东西区之间大厅,负一层至负三层走廊;
(6)何善衡楼各层电梯厅、楼梯间,各层东西区之间大厅,负一层走廊;
(7)邱德根楼各层电梯厅、楼梯间;
(8) 9号楼楼梯间,各层走廊
(9)护士楼各层电梯厅、楼梯间,各层走廊;
(10)饭堂楼宿舍区楼梯间,走廊;
(11)药厂楼走廊。
第八条 公共区域照明管理
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日常开关制度,应当结合该区域各科室日常工作特点来制定。例如:门诊大楼门诊层夜间将无人办公,主要区域应适当关闭部分照明设施,以维持最基础照明需要;何善衡楼负层为院后勤班组值班及工作间所在,照明有长时间开启的必要;护士楼走廊为半封闭式,只需在入夜后打开,然后在清晨关闭等。
第九条 公共区域照明管理制度建立,各科室应当结合本科室所涉及公共区域特点,与共同使用该区块的科室协商建立公共区域照明设施使用制度。
第三章半公共区域照明管理
第十条 院内半公共区域是一个有特定科室使用及管理的区域,由一个或者多个科室使用半公共区域,半公共区域照明管理制度需由该区块使用科室根据本科室工作特点设立。
第十一条 院内半公共区域主要包括:
(1)门诊大楼住院病区内走廊,门诊区域走廊,急诊区域走廊。
(2)曾宪梓楼九层信息科玻璃门后走廊;
(3)耳鼻咽喉楼体检中心内走廊,各病区走廊;
(4)何善衡楼各病区内走廊;
(5)手术科大楼各病区内走廊:
(6)邱德根楼各病区内走廊。
第十二条 半公共区域照明管理
院内半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日常开关制度,在满足本科室工作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节约用电。例如:病区夜间无需全部照明,可将走廊光管关闭一半或者三分之二;办公区夜间无需照明,可将走廊灯全部关闭。
第十三条 半公共区域照明管理制度建立,各科室应以满足本科室照明使用需要为前提,适当节约用电,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四章建立公共区域照明设施使用制度
第十四条 本公共照明管理规定实施后,全院科室尽早根据本科室工作特点、照明设施使用需要提交自科室公共区域、半公共区域照明设施使用制度,涉及多个科室共同使用公共区域的,必须共同提交。
第十五条 各科室公共区域、半公共区域照明管理条 例生效后,请职工严格遵守。
第十六条 任何职工发现本科室附近公共区域、半公共区域照明设施(包括灯架、光管、开关、线路、电闸等)发生故障或者损坏,都有电话或者书面报告后勤处的义务。
第十七条 各个科室如下班后需关闭附近公共区域、半公共区域照明设施,必须逐个开关关闭,不得直接将照明电闸断开,避免照明电闸关联其他用电设施从而导致事故。
第十八条 日常工作中由后勤处监督各科室公共区域、半公共区域照明设施使用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共照明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驻本院外单位,请各单位共同遵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开始实施,于2022年4月1日开始接收科室公共区域、半公共区域照明设施使用制度拟定稿。
【第9篇】矿山照明管理制度范本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要求,为了保证井下作业场所和火药库照明安全,防止电气危害,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2、采掘作业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3、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路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人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4、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越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二、爆破器材库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爆破器材库硐室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以下规定:
贮存爆破器材库房的用电负荷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①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的低压线路,宜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进敷设。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砼杆和铁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埋地长度(m)应不小于两倍的电缆埋入处的土壤电阻率(ωm)的平方根,但不应小于15m。室外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库房。在电缆入户端应将其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②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 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③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配电箱中;
④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应急灯,不应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有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②井下库区的电压宜为36v;
③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避槽,不应安装灯具;
④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硐室内;
⑤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其他井下库区使用蓄电池灯、防爆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作为移动式照明。
三、责任部门及其职责
1、井下及爆破器材库照明,由坑口负责管理,指定专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地面爆破器材库照明,由坑口负责管理,指定专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3、安环部应定期对各照明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查。整改部门和人员对整改结果负责,复查部门及人员对复查结果负责。
4、各项记录应完备,由安环部统一保管。
【第10篇】现场照明轴流风机运行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现对现场照明和轴流风机运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轴流风机启停维护规定:
1、220kv升压站轴流风机由卫生区责任班组分别于每个中班和夜班在接班前全部开启通风,当班中途巡查时停运,即每个转班开启通风一次。
2、各开关室(除#1、2机6kv、400v开关室)、变压器小室的轴流风机由卫生区责任班组每个月第一个早班进行试开,保证完好作备用。
3、各蓄电池小室的轴流风机每月1、10、20日早班中途巡查时开启,当日中班中途巡查时停运。
4、#1、2机6kv、400v开关室的轴流风机由于防尘需要而用塑料薄膜蒙好,在进行一次试开验收好后,以后不必进行试开。
5、电气运行各级人员应熟悉上述轴流风机开关位置和电源系统情况,保证其及时开启。
6、当电气小室、开关室、升压站、蓄电池小室等处发生电气事故时,在人员进入前,应开启轴流风机并打开所有门窗通风,以便及时排出有毒、有害气体。
7、上述各电气小室内的轴流风机由卫生区域责任班组负责管理,保证完好,当发现轴流风机有缺陷时,应开具缺陷单由检修人员处理。
二、照明(含事故照明)维护使用规定:
1、各电气小室、开关室、升压站、保护小室、开关柜内等照明,由卫生区责任班组负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检修人员处理,保证照明良好。
2、对于影响工作的各类照明发生缺陷时,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处理。
3、对于交接班区域范围内的照明列入交接班内容,由早班负责联系处理。
4、电气运行各级人员应熟悉电气各小室、开关室、升压站、保护小室等管辖范围内照明开关位置和电源系统情况,保证随时检查照明缺陷和开启照明。
5、当发现照明有缺陷时,应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联系检修班组处理,对于联系无效的可以开具缺陷单由检修班组处理。对于设备本身的照明,按照设备缺陷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6、对于升压站内、10kv开关室、蓄电池小室、化水开关室、变压器小室内的照明,正常情况下应关闭,在进行操作前开启,巡查时不必开启。如因巡查需要开启照明,巡查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照明。
7、对于6kv、400v开关室的照明,正常情况下应关闭一半照明灯,达到节能的目的。
三、考核规定
1、对现场轴流风机和照明疏于管理的,考核责任班组100元。
2、对于现场轴流风机和照明存在问题,对生产和事故处理等造成影响的,考核责任班组50—200元。
3、不按规定启停轴流风机和照明的,考核责任班组30元/次。
四、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电气运行专业。
2、本规定自制定日起执行。
【第11篇】尾矿库电力线路照明管理制度
一、电力线路
1、库区内的电力线路,按安全规程要求敷设整齐,无乱搭乱接现象。
2、位置固定的动力与照明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固定在磁瓶上,严禁使用裸导线。
3、临时动力与照明线,应使用防水与绝缘性能良好的胶质电缆。
4、电力线路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2m。
二、照明
1、库区坝体应设照明,照明应满足夜班巡查需要。
2、汛期应设强光照明(探照灯等),照明区应覆盖坝体、道路、排洪设施、集水区及排洪设施泄水口。
【第12篇】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改善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施工的照明条件,规范施工照明的申请和装接程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密闭舱室施工照明的申请、安装、维护以及回收的 。
各企业应参照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做好施工照明使用管理。
3 照明设备管理
3.1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现有的密闭舱室施工使用的照明分为高电压照明和低电压照明。高电压照明包括220v防爆照明、220v普通照明。低电压照明主要指36v普通照明(行灯或手持式移动灯)、36v led灯、36v或12v防爆照明。
3.2照明设备的管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三供负责统一管理现场装接的220v电压照明以及36v电压公共照明设备。其它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装接使用的照明设备。
3.3各责任部门必须确保设备安全性,根据企业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设备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性能和绝缘性测试。
3.4密闭舱室施工临时拉设的高压照明线路由三供负责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由使用部门装接的低电压照明线路由使用部门进行日常维护、检查,三供进行督查。
4 照明安装及使用范围
4.1220v普通照明可用于有一定舱容和深度的较大密闭舱室,包括:机舱、货舱等,但应与施工人员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4.2双层底、干隔舱、上下边柜等狭小密闭舱室严禁使用220v照明。
4.336v普通照明适用于一切已测爆合格并且通风良好的舱室。但不可用于正在进行涂装、清油、化学清洗作业的密闭舱室。
4.436v或12v防爆照明主要用于正在进行涂装、清油、化学清洗作业的密闭舱室。
5 照明安装及使用要求
5.1高压照明线路必须根据规定要求设置警示标识,低压照明线路应根据各企业规定要求选用合适的电源线,高压、低压照明线路必须架空。
5.2220v照明线路或灯具不得与人员在同一洞口进出或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防止因设备损坏导致意外发生。
5.3照明在装接和使用过程中要避免灯具被撞击、灼烫、烘烤,以及与其他管线发生缠绕或同在一个孔洞之中。
5.4220v照明设备安装区域附近或上方进行热工作业时应做好防护,防止火星飞溅损坏灯具。灯具下方不得有塑料纸、木板等易燃易爆物品,防止灯具的温度引燃易燃易爆物品。
5.5220v照明设备安装的位置必须与施工点保持安全距离,防止与施工人员身体发生触碰。
5.6220v照明电源上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或隔离变压器。
5.7如遇施工环境发生变化,如舱内喷砂、涂装、油漆开始,需要将非防爆照明拆除时,使用部门要及时通知三供或其他相关人员拆收。
5.8照明安装到位后,使用部门要派专人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没有破皮漏电或灯泡损坏。如220v照明灯具发生损坏,使用部门要及时通知三供进行维修,不可私自修理。
5.9三供装接固定好的灯具各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挪动,如因施工需求改接移动应通知三供进行。
5.10舱室在进行油漆、清油、化学清洗过程中,施工人员不可擅自移动防爆照明灯具(防爆手电筒除外)。
5.11各舱室梯道处应设置应急照明灯,确保停电时人员安全撤离。
5.12所有的防爆照明灯具必须生产厂家出具的防爆等级证书。施工部门或施工队使用自备的防爆照明灯具前,必须经公司安监部确认,灯具的防爆等级证书交安监部备案。使用部门要定期对所使用的防爆照明灯具和线路进行检测和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6 照明安装申请及验收程序
6.1舱室36v普通照明线可由施工队自己装接。36v或12v防爆照明施工队必须委派有一定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装接。220v照明必须由服务工区/车间三供人员装接。
6.2220v照明申请的装接,由使用部门主管及班长以上人员按照要求填写临时电线安装申请单,按规定审批。
6.3申请单交三供各值班点,申请人员带三供值班人员看装接地点。申请单应在每天下午4:30之前交三供各值班点,以便更好地安排工作。
6.4三供装接的照明灯具必须固定在专门的孔洞内,并交使用人员验收,如发现地点不对应及时更改,符合要求后验收签字确认。
7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3篇】s工业园区公共照明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公共照明管理制度
为规范园区公共场所照明的管理,做到既满足服务需要,又节约能源,特制定本制度。
1、辖区公共照明开关时间表由安保部拟制,报经理批准后由维修部执行。
2、因季节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公共照明开关时间时,由安保部重新拟制,报经理批准后交维修部执行。
3、遇异常天气,安保部主管认为有需要时,可以作出决定并通知维修部对楼梯照明开关时间作临时性调整(时间不超过两天)。
4、辖区外墙灯及外围屋檐灯的开关,须经经理批准后,书面通知维修部执行。
5、辖区公共照明由维修部负责维修,维修时间不得超过一天。
【第14篇】通风防尘照明排水及消防应急管理制度
(一) 通风、防尘安全要点及制度
1.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保证每人每分钟得到l.5~3m的新鲜空气;隧道内的空气成分每月至少取样分析一次,对有毒有害气体每月至少监测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隧道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防毒面罩方可作业施工。
2.隧道施工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在进入隧道150m以后须以设计能量全速通风。
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堆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压入式通风管的送风口距掌子面不超过15m,排风式风管吸风口不超过5m。
3.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防尘工作,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与洒水,出碴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在吹入式的出风口,宜放置喷雾器。
(二)照明、排水安全要点及制度
1.隧道内的照明灯光应保证亮度充足、均匀、不闪烁,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工作面的位置选用不同高度的照明;潮湿及渗、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2.隧道内各部照明电器为: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成洞地段为ll0~220v;手提作业灯为12~36v.
3.隧道内用电线路,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高度用磁瓶悬挂牢固,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及其他铁件上,不许捆扎在一起,使用的电缆线应悬挂在高处,严禁拖在地面上受车辆碾压。
4.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检修管理,在检修电器和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5.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排水设施必须完善,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机具排出。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6.隧道开挖中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时,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涌水提供依据;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要立即令工人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
(三)防火、防瓦斯安全要点
1.隧道施工各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每隔一段距离设置应急灯,并设明显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作他用;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及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时应在专用洞室内,并设置向外开的防火门。
2.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火源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及取暖。
3.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聚,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期爆炸的火源;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内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写入记录簿,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度校对一次。
4.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光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以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