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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6篇

发布时间:2023-01-30 21:36:06 查看人数:7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第1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0 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骆 琳

二○__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权、玩忽职守、徇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的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第2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

(三)起重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六)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体劳动者。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五)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章 培训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资格,须经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特种作业培训教员的资格,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培训教员的资格,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第九条 培训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学手段、设施及场所符合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二)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的教员;

(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五)完善的培训安全保证体系。

第十条 特种作业教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

(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五)能够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由劳动部制定,培训教材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指定。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种作业专业的毕业生,已按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第3篇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规范

一、填空题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 甲__ 、 乙__ 两大类。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分为三种: 隔离储存 、 隔开储存 和分离储存。

3.典型的化学反应主要有氧化还原反应、 硝化反应 、磺化反应、烷基化等。

4.在使用化学品的工作场所吸烟,除可能造成__ 火灾和爆炸,还可能中毒。

5.爆炸品储存仓库一般库温控制在 15-30摄氏度为宜,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__ 65%-75%。

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来调节温湿度。

7.为防止容器内的易燃易爆品发生燃烧或爆炸,动火检修前应对容器内的易燃易爆品置换、吹扫、清洗。

8.毒害品根据毒性的强弱不同,分为剧毒品、有毒品、有害品。

9.修订的《危险化学品 条例》共__ 八__ 章__ 102__ 条。

10.呼吸防护用品主要分为:过滤式和隔绝式。

11.三大公害是指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__ 。

12. 工程技术措施是控制化学品危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其主要有以下方法治理粉尘: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

13.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凭__ 准购证 购买;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凭__ 购买凭证__ 购买。

14. 在发生重大化学事故,可能对厂区内外人群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对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员进行__ 紧急疏散 。企业在最高建筑物上应设立“__ 风向标__ ”。疏散的方向、距离和集中地点,必须根据不同事故,做出具体规定,总的原则是疏散安全点处于当时的上风向。

15.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其包装应该采取__ 避光__ 措施。

16.个人不得购买__ 农药 、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17.我国规定安全电压额定值的等级为 42v 、__ 36v 、 24v__ 、 12 v 、 6v 。

18.爆炸事故具有以下特点:突发性、复杂性 、 严重性。

19.预防火灾的基本措施有:控制可燃物、隔绝空气 、 消除点火源 、 阻止火势蔓延。

20. 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应掌握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内容包括:建立警戒区域、__ 紧急疏散__ 、现场急救 、 泄露处理。

21.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 、 物理因素 、 生物因素。

22.职业中毒按发病过程可分为急性中毒__ 、慢性中毒 、 亚急性中毒三种形式。

23.《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有十大类 115 种,其中尘肺 13 种。

__ 24.处理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5.人体引起中毒三条途径口服、吸入蒸汽 、通过皮肤吸收。

26.低闪点液体,即闪点低于-18℃的液体,中闪点液体,即闪点在-18℃≤闪点<23℃的液体,高闪点液体,即闪点在23℃以上的液体,

27.自燃物品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28.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标志设主标志16种和副标志11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国际上称作化学品安全信息卡,简称msds或csds。

30.安全技术说明书要保持最新信息,每5年定期更新一次,并标注修订日期;

31.当作业场所中有害化学品的浓度超标时,工人就必须使用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32.灭火器类型有泡沫灭火器、酸碱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33.职业病名单中的尘肺病共有 13__ 种

34..燃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

35.在生产环境中,毒物常以气体、蒸气、烟尘、雾和粉尘等形式存在。

36.放射性物品分级分为一级放射性物品、二级放射性物品、三级放射性物品 。

37.氯化工艺主要包括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

38.取代氯化分为芳环上的取代氯化和脂烃及芳环侧链的取代氯化两类。

39.烃的氧氯化是指饱和烃与烃在氧气和催化剂存在下,以hcl为氯化剂进行的氯化反应。

40.氯气是具有__ 刺激性 气味的__ 黄绿色 气体,有毒,吸入少量氯气会刺激鼻腔和喉头的粘膜,,引起胸部疼痛和咳嗽,吸入大量会死亡。

二、 单选题。__

1.化工生产中的火灾危险性分为(__ d )

a.甲、乙两类 b.甲、乙、丙三类__ c.甲、乙、丙、丁四类 d.甲、乙、丙、丁、戊五类

2.“中闪点易燃液体”的分类判据是:(__ c__ )

a.0℃≤闪点<23℃ b.0℃≤闪点<28℃ c.-18℃≤闪点<23℃ d. -18℃<闪点≤23℃

3.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__ b__ )年进行一次复审。__

a.1 b.2 c.3__ d.4

4.依据《劳动法》,下列哪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b__ )

a.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c.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

5.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 b__ )

a.管生产必须管安全__ b.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c.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6.“易燃液体”和“氧化剂”分别属于(__ b )类危险化学品。

a.

4、 3__ b.

3、 5 c.__

5、 3 d.__

2、 7

7.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规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由(__ b )大项组成,且大项不能随意删除和合并,顺序不可随意变更。

a.__ 8 b.__ 16 c. 10__ d.__ 13

我国国标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中将危险化学品分为(__ b )类。

a.__ 9 b.__ 8__ c.__ 6__ d.__ 7

9.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称为(__ b )。

a.危险因素__ b.有害因素 c.风险因素__ d.隐患

10.对电击所至的心搏骤停病人实施胸外心脏挤压法,应该每分钟挤压( a )次。__

a.60-80 b.70-90__ c.80-l00

11.下列化学品中,( d )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条例》的管理范围。

a__ 苯 b__ 汽油__ c__ 农药 d__ 城市燃气

12.我国危险化学品的主安全标志有( b )种。

a. 14__ b.__ 16__ c.__ 11__ d. 17

13.个人不得购买下列( c )剧毒化学品。

a.__ 农药__ b. 灭鼠药 c.试验用药__ d.灭虫药

14.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要凭(__ a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a.__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__ b.__ 居名身份证

15.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内容应与(__ b )同步更新。

a.__ 生产工艺__ b.__ msds c.__ 化学品的包装

16.扑救爆炸物品火灾时,( b )用沙土盖压,以防造成更大伤害。

a.必须 b.禁止__ c.可以 d.最好

17.生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 b__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a.一 b.二__ c.三__ d五

18、 用灭火器灭火时,灭火器的喷射口应该对准火焰的(__ c__ )。

a.上部; b.中部;__ c.根部;__ d.外部;

19.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__ b__ )方向疏散。

a.下风 b.上风__ c.顺风

__ 20.《危险化学品 条例》规定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 a )。

__ a.安全标签__ b.质量证书__ c.使用说明书

__

2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__ b__ )年进行一次复审。__

a.1 b.2 c.3__ d.4

__ 22.下列属于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的是(__ d__ )。

__ a.作业环境不良 b.健康状况异常 c.心理异常__ d.指挥错误

23.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是企业的(__ b )。

a.生产资源__ b.员工 c.设备__ d.环境

24.从安全生产的角度,(__ c )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a.危险__ b.危险度__ c.危险源 d.重大危险源

25.根据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理性性质,分为三项:易燃气体、不燃气体、( a )。

a.有毒气体__ b.助燃气体__ c.窒息气体

26.( a )是表示易燃液体燃爆危险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a.闪点__ b.凝固点__ c.自燃点

27.噪声级别超过(__ b__ )分贝时就会损伤人的听觉器官。

a.100 b.140__ c. 200

28.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从业人员应( a__ )。

a.停止作业、撤离危险现场 b.继续作业 c.向上级汇报、等待上级命令

29.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__ b__ )

a.物的不安全因素 b.人的不安全行为 c.环境因素

30.遇空气易着火的商品必须装于( c )容器内,或用煤油浸润,或充入惰性气体。

a.铅制 b.敞口 c.气密封口

31.氯的危害程度属于( a )。

__ a.ⅱ级高度物质 b.低度物质

__ c.ⅲ级高度物质__ d.ⅰ级高度物质

32.氯气液化属于( b )过程。

__ a.化学变化__ b.物理变化__ c.物理化学变化__ d.热交换

33.高压、超高压容器属于( c )。

__ a 一类压力容器 b 二类压力容器 c 三类压力容器 d 常用

34.在液氯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爆炸事故的原因有( d )。 ①液氯尾气含氢超过4%; ②液氯容器超压; ③三氯化氮超标

__ a ①② b ②③ c ①③ d ①②③

35.发生氯气泄漏事故时,应向( b )风向逃生。

__ a. 下 b. 上 c. 气源 d. 氯气比较少的

36.车间工作场所噪音最高不得超过(b )。

__ a. 80 分贝__ b.85 分贝__ c.90 分贝__ d.95 分贝

37.可以用氯气作为漂白剂,是利用了其( a )。

a.氧化性__ b. 还原性 c. 氧化还原性 d. 物理性

38.液氯的密度随温度的升高而( c )。

a. 升高 b. 不变 c. 降低 d. 不确定

39.电解法生产的氢气纯度一般大于( a )。

a. 98% b. 90% c. 80% d. 85%

40.在氢气和氯气的混合物中,爆炸极限为( c )。

a.

4.5 %-95% b.

4.1 %-7

4.2 %__ c. 5%-8

7.5 %__ d.

3.1 -9

3.5 %

41.在选择阀门时,氯气管道适宜选用( a )。

a. 聚四氟乙烯衬里阀 b. 不锈钢阀 c. 聚丙烯阀 c. pvc 阀

42.王水能溶解金玉铂等贵重金属,是利用了浓盐酸与硝酸的混合物 具有极强的( a )。

a. 氧化性 b. 还原性 c. 氧化还原性

43.次氯酸盐具有漂白作用,是因为clo - 具有( a )。

a. 氧化性 b. 还原性 c. 氧化还原性 d. 酸化

44.液氯钢瓶的检验周期为( c )进行一次。

__ a.半年__ b.1 年__ c.2 年__ d.3 年

45.液氯钢瓶的充装证书有效期限是( d )

__ a.半年 b.1 年 c.2 年 d.5 年

46.液氯废气中含氢量必须控制在( d )以下。

__ a.≤0.5% b.≤

2.5 % c.≤3% d.≤

3.5 %

47.氯气在工业区域内的卫生许可浓度( a )以下。

__ a.1mg/m3 b.3mg/m3 c.1g/m3 d.0.1mg/m3

48.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由( c )劳动部门颁发液氯充装资格证书。

__ a.县级 b.市级.地区 c.省级 d.国家

49.由于氯气具有腐蚀作用,储槽 压力表一般选用( c )压力 表。

a.耐震压力表__ b.耐高温压力表

c.耐氯压力表 d.以上压力表都可以

50.一般情况下,液氯计量槽每( a )年清洗1 次。

a.1 b.2 c.3 d.4

51.安全标志分为四类,以下标志不正确的是 ( e )

a.禁止标志 b.警告标志 c.指令标志

d.提示标志 e.说明提示标志

52.安全色分为四种颜色,不正确的颜色是 ( e )。

a.红色 b.黄色 c.蓝色 d.绿色 e.白色

53.化工生产过程中严禁“三违”,下列叙述中不属于“三违”的是 ( d )

a.违反工艺纪律 b.违反劳动纪律

c.违反安全纪律__ d.违反国家法律、宪法。

54.液氯蒸发器使用时其器内的液氯量应保持不少于( c )。

a.1/2__ b.1/3 c.1/4 d.1/5

55.管道、阀门和水封装臵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 禁使用( a )。

__ a.明火烘烤 b.工业水解冻 c.循环水解冻 d.冷冻水解冻

56.氯气的分子式为cl2 ,分子量为( b )。

__ a.3

5.5 __ b.70.96__ c.60__ d.75

57.氯气在常温下是一种黄绿色气体,具有窒息刺激臭味比空气 ( b )的气体。

a.轻 b.重__ c.密度小__ d.黏度小

58.氯气易溶于水生成次氯酸,对大多数金属有强烈腐蚀性,而干氯 气对于金属的腐蚀性 ( c )。

a. 较强__ b.相等__ c.极微__ d.对金属没有腐蚀性

59.氯气与许多元素直接化合,与氢气燃烧生成( a ),与水在 90℃时反应生成氯水。

a. 氯化氢 b.固体物 c.液体氯__ d.盐酸

60.氯气在常温下时显黄绿色的气体,比空气重( b )陪。

a.

1.4 8__ b.

2.4 8__ c.

3.2 8__ d.

4.2 8

三、 判断题,请在正确的说法后面画“√”,错误的说法后面画“_”。

1.安全标签上的应急咨询电话可以是企业本身的应急咨询电话,也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代理,但对外资或进口企业,其标签上必须提供中国境内的应急电话。( √__ )

2.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__ (_)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无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但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依照规定经审查批准。( _ )

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__ )

6.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河流上游的地域。( _ )

9.闪点是表征固体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性的重要参数,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__ _ )

1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应随化学商品流动,一旦发生事故,可拨打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上的应急咨询电话,以及时得到处理信息。( √ )

11.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__ √ )

12.当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应用主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志来表示主要的其他的危险性类别。( √__ )

13.爆炸下限越低,爆炸极限范围越宽,危险性越小。( _ )

14.氯气和空气或氯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就会爆炸。(√)

15.氯气液化过程中,液化效率越高,废氯浓度越低。(√)

16.干燥的气态氯和潮湿的气态氯都对钢铁有腐蚀作用。(_)

17.液氯钢瓶可以放在阴凉干燥处或暴晒。(_)

18.在氯气管道中可以使用不锈钢管道。(_)

19.液氯的密度随温度升高而减小。(_)

20.生产技术准备周期是从生产技术工作开始到结束为止经历的总时间。( _ ) __

21.泡沫灭火器使用方法是稍加摇动,打开开关,药剂即 可喷出。( _ )

22.电器设备起火用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来灭火,绝不 可用水,否则反而要触电。( √ )

23.氯气外溢,遇有急性中毒者,应立即让其避至上风向空气 新鲜处。( _ )

24.静电可以使氢气着火。(√ )

25.干燥的氯气与氢气不起化学反应。(_ )

26.特种设备是指国家认定,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 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危害 性较大的设备(√ )。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28.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 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48 小时。( _ )

29.在生产和使用氯气和液氯单位,必须设臵氯气缓冲罐和贮 槽。 (√ )

30.液氯包装过程中,杜绝超装。(√ )

31.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 管道设备。(√)

3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 的机电设备。(√)

33.液氯钢瓶可以随意敲击,碰撞。 (_)

34.每隔半年对行车钢绳进行一次抹油保养,并做好记录。(_)

35.液氯钢瓶堆放时应该用转头、铁块筛垫。 (_)

36.液氯充装时,不受环境温度影响。(_)

37.液氯容器内部腐蚀深度超过5%时仍可以使用。(_)

38.严禁铁器敲打设备,不准带压检修和紧固系统设备及管道 法兰,停炉后炉温过高不能再点炉。(√)

39.接触酸、氯化氢操作时,必须戴上胶手套、眼镜等劳动保 护用品。(√)

40.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及安 全教育或培训,可上岗作业。(_)

41.易燃气体如乙炔在无空气或氧气存在时,无论在何种条件下,遇火源是不会爆炸的。(__ _ )

4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应随化学商品流动,一旦发生事故,可拨打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上的应急咨询电话,以及时得到处理信息。( )

43.《危险化学品 条例》

第九条 和

第十一条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进行安全评价。( √ )

44.危险化学品处于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废弃的不同环节采用相同的安全评价方法。( ___ )

45.化学品安全标签是指危险化学品在市场上流通时由生产销售单位提供的附在化学品包装上的标签,是一份关于危险化学品燃爆、毒性和环境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警示性文件。( ___ )

46.安全评价是危险化学品 的核心和基础。( √__ )

47.各种物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应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15cm以上。( √__ )

48.爆炸下限越低,爆炸极限范围越宽,危险性越大。(__ √ )

49.易燃固体可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__ )

50.危险化学品处置按《危险化学品 条例》

第二十四条 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四、 名词解释

1、 危险化学品: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2、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了临界量的单元。

3、 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劳动场所存在的,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及劳动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或有害作用的因素,统称为职业危害因素。

4、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5、 氯化工艺作业:是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6、 比表面积: 单位催化剂的内外表面积总和叫比表面积。

7、 分馏:利用蒸馏的方法将油品中各个组分相互分离的过程叫分馏。

8、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是指危险化学品在市场上流通时产生由销售单位提供的附在化学品包装上的标签。

9、 闪电: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表面上能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10、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五、 问答题

1.简述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答:

1.绝大部分危险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物品,均可能导致火灾事故或引发爆炸;2.相当一部分危险化学品具有毒性,除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外,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等中的一些物质也会致人中毒;3.许多危险化学品还具有腐蚀性,能灼伤人体组织,对金属、动植物机体、纤维制品等具有强烈的腐蚀作用。

2.常用灭火器有哪些试举例说明。

(1) 泡沫灭火器 如mp型手提式泡沫灭火器,mpz型手提舟式灭火器,mpt型推车式泡沫灭火器。

(2) 酸碱灭火器 如ms型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⑶ 干粉灭火器 如mf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t型推车式干粉式灭火器,背负或喷粉灭火器。

(4) 二氧化碳灭火器__ 如mt型手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mtz型二氧化碳灭火器

3.简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作用。

答:

(1) 是作业人员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指导性文件;

(2) 为化学品生产、处置、储存和使用各环节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提供技术信息;

⑶ 为危害控制和预防措施设计提供技术依据;

(4) 是企业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4.__ 简述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答: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

__ 第1类 爆炸品;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 易燃液体;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 有毒品;第7类 放射性物品;第8类 腐蚀品。

5.氯化工艺的主要危险特点有哪些

(1) 氯化反应是一个放热过程,尤其在较高温度下进行氯化,反应更为剧烈,速度快,放热量较大;

(2) 所用的原料大多具有爆炸危险性;

⑶ 常用的氯化剂氯气本身为剧毒化学品,氧化性强,储存压力较高,多数氯化工艺采用液氯生产是先汽化在氯化,一旦泄露危险性较大。

(4) 氯气中的杂质,如水、氢气、氧气、三氯化氮等,在使用中易发生危险,特别是三氯化氮积累后,容易引发爆炸危险。

(5) 生成的氯化氢气体遇水后腐蚀性强。

(6) 氯化反应尾气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6.氯化工艺过程中重点监控参数有哪些

(1) 氯化反应釜温度和压力

(2) 氯化反应釜搅拌速率

⑶ 反应物料的配比

(4) 氯化剂进料流量

(5) 冷却系统中冷却介质的温度、压力、流量。

(6) 氯气杂质含量(水、氢气、氧气、三氯化氮等)

(7) 氯化反应尾气组成。

7.氯化工艺过程中典型的反应主要有哪些

(1) 取代氯化

(2) 加成氯化

⑶ 氧氯化

(4) 其他氯化工艺。

第4篇 浅谈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煤矿作为高危行业之一,经常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的安全威胁,加之技术装备水平比较落后,职工队伍素质不高,安全意识薄弱,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 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员,特员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因此,煤矿特员安全技术的提高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进一步深入,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设备的不断更新,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素质不断提高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要提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就要做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现状

1.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工种类别多、范围广、技术性强、难度大。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即:瓦斯检查员、爆破工、电钳工、提升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安全检查员等14种工种,工作范围不同,操作技术各有特点,技术要求高,理论性强,给培训造成相当大的难度。

1.2文化水平,技术水平程度不同。特别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存在很大差异,理论水平和技术水平不相互协调一致,对新技术接受能力不强。特别是新工人,缺乏实际工作经验,技术不熟练。

1.3学习时间短,内容多。由于煤矿特殊性。生产环节多,安全技术培训时间较短,但要求掌握的内容比较多。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生产技术、事故的防治、安全技术相关专业与抢险救灾以及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知识等。

1.4劳动强度大,学习不习惯,自觉性差。有的学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接受能力差,对听课产生厌烦情绪,有的学员不懂得学习的重要性,得过且过,注意力不集中,精力分散,教师授课过程中,死板教条,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不甚了解,不能引人入胜,导致学习的自觉性差。

1.5人员流动性大。由于企业用工制度改变,特别是受高额工资待遇的诱惑,特员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

2、依据特员安全技术培训的现状,采取的应对措施

2.1针对目前特员现状和存在的一些问题,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对特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 过程中对煤矿特员的培训或复训至关重要。

2.2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必须加强师资力量,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在特员培训的方法、教学方法以及教学环节上下功夫,这就要求我们在对煤矿特员的培训或复训上,要做好煤矿特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断强化和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2.3安全技术培训内容较多,涉及到机电运输、爆破技术,瓦斯监测监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等。并且安全技术要求高,理论性强,给教学难点多,备课难度大。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有更高的业务能力,要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实际,勤于观察、思考,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素质和授课水平。

2.4采取因人因工种施教的方法,根据学员不同的工种文化程度和工作经历,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对技术要求高的主提升司机、电钳工等工种,以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能力为主,增强安全意识为辅。在授课过程中,必须将工作原理,操作技能等问题讲清、讲细,让学员理解学会,对瓦检员、爆破工等技术要求不高,而对责任心要求强的工种,应以增强责任感和安全防范能力为主。在授课中应以列举典型事故案例为主进行讲解。

2.5采取合理的教学方法。针对职工学习不习惯,自觉性差的问题,在授课前,对职工工种文化程度,工作经历等登记建档,同时还要注重学前教育,事故案例教育,将“要我学”变为“我要学”,激发学员的学习欲望,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对转岗学员培训采用模块法,对基础差,文化水平低的学员采用补课法,对复训学员采用提问法或启发式,对新工人采取讲授法与案例法相结合的方式。

2.6教学环节的要求。一是备课求通,讲课的好坏关键在于备课,备课备好了,才会吃透教材,结合实际,跟上知识的发展和科技的更新,才能把讲解的内容融会贯通,讲起课来才能得心应手。二是上课求精。针对培训的时间短,内容多的特点,在讲课中力求精通简练,必讲的内容要全部讲完,达到求精务实。

2.7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教师深入矿井调研,不仅能了解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及生产工作环境,又能了解学员所掌握的实际安全技术水平,还能听取学员对教学的要求以及对学习的愿望。掌握好第一手资料,才能使培训工作更具有超前性和时效性。

结语

安全与生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两大根本课题。抓好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永恒的主题。笔者认为特员的培训是企业各类专业技术的认证、是企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项目,各有各的职责,也是岗位工种应尽的责任。因此,特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培训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第5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原条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增加一款)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条文: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第6篇 如何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他作业。

对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技术知识方面的要求十分严格,必须进行严格的专门培训教育。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复审,工作变迁,奖惩等,均作了严格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教学大纲、教材和考核试题,均应根据国家各有关标准组织编写。安全教育后,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考核。理论考核合格方能进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均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可采用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单位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培训等形式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除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每隔两年需复审一次,复审内容包括本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体格检查,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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