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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管理标准9篇

发布时间:2023-01-01 07:27:25 查看人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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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管理标准

【第1篇】物业设施设备交接验收管理标准

物业项目设施设备交接验收管理标准

一、公共设施设备交接验收工作流程

项目应提供的移交资料

1、设施设备移交清单;2、设施设备图纸及

设备资料;3、设施设备移交日程计划表

物业对移交资料的核对检查

1、物业核对设施设备资料移交清单;

2、凡缺必须提供的资料,物业发文协调。

验收移交方式流程约定

1、项目提供系统资料、设备培训安排

2、确定移交方/接管方人员及联系方式

现场实物清点检验

1、设施设备现场实物检查初验

2、设施设备现场实物清点核验

具备验收条件有问题需时间改缺陷多需先代管不具验收条件

项目督促限物业无责代管安全及功能性

期整改消项项目督促整改缺陷,不验接

合格或基本合格复验不合格

二、竣工验收与物业交接验收的区别

正确认识和区分竣工验收和物业验收的区别,有助于物业服务中心配合开发商做好物业验收接管工作。

1.0验收的目的不同

1.1竣工验收是检验建设工程是否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标准与合同约定的设计标准要求。

1.2物业验收是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理公司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物业设施安全运行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接管再验收。

2.0验收的要求不同

2.1竣工验收是以施工单位通过自检、监理公司、开发商及其政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技术规范性检测验收为主,含概建设工程各个阶段、隐蔽工程、中间和最终的竣工验收。

2.2物业验收由于受技术手段、测试工具等多种原因所限,物业无法对工程内部结构、隐蔽工程定量技术参数等进行检查和测试,是以使用功能性和外观性的验收为主。

3.0验收交接的条件不同

3.1竣工验收交接的首要条件是工程按设计和合同要求全部施工安装完毕,经监理公司、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技术规范性检测验收,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3.2物业验收交接的条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试运行正常,所有供电、暖通及通排风、消防、给排水、等设施设备均能正常运作,房屋门牌编号等已经正式确定后的接管再验收交接。

4.0验收交接的对象不同

4.1竣工验收交接是由施工单位向开发商移交完成竣工验收的物业。

4.2物业验收交接是由开发商向物业服务公司移交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物业。

5.0验收交接的意义不同

5.1竣工验收的通过,标志着建设工程的施工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全面合格完成。

5.2物业验收的通过,标志着物业服务公司正式接管整个物业,进入物业管理实务

运作的开始。

三、工程竣工验收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序号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标代码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

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8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9建筑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0消防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j303/gb50166

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1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

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注】物业验收交接时还应注意复核: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交付约定条款

四、物业验收接管应要求提供的资料

在物业验收接管前,项目开发公司应提供物业的各种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合同与协议中的技术指标和维保条款等给物业服务公司。若验收时尚未完成竣工图,应提供最终的施工图,并附详细的设计修改说明,竣工图最迟必须在免费保修期开始后的六个星期内提供。

物业服务公司需依据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对物业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验收接管和操作、维保管理,按常规工程项目情况,项目开发公司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但不限于此:

1.0建筑、结构、装修方面的资料

1.1总平面图、建筑和结构图。

1.2装修图(包括所有天花、地面、墙面、门窗及幕墙等材料表)

1.3质监、规划、消防、环保及园林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报告。

1.4土建、装修、建材和五金等供应商及厂商资料。

1.5房屋面积测量报告

1.6房屋沉降测试报告

1.7防水工程的及盛水试验报告

1.8隐蔽工程验收鉴证单

1.9其他国家建设工程规定交接的资料。

2.0弱电系统方面的资料

2.1各弱电系统的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包括屋宇自动控制系统、消防自动报警系统、防盗监控系统、电话和综合布线系统、背景音响系统、车库管理系统等);

2.2各弱电系统图、平面图;

2.3弱电系统设备明细表、承包商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2.4消防局、技防办、有线电视台等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2.5设备原理图、电脑软件程序和说明等。

3.0电气系统方面的资料

3.1高低压变配电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

3.2电气系统图、平面图、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说明。

3.3电气设备明细表、承包商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3.4各种用电设备调试、测试验收报告。

3.5避雷装置系统图、测试报告、防雷办验收报告。

4.0给排水方面的资料

4.1喷淋、消火栓水系统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

4.2消防水、给水、排水系统图

、平面图及电气控制图。

4.3消防喷淋、消火栓、给排水系统设备明细表。

4.4消防验收批文,卫生防疫、排水检测和质验站等政府职能部门验收报告。

4.5消防水系统试压、调试及验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及承包商资料。

4.6污水处理系统竣工图纸,卫生防疫站验收批文。

4.7蓄水池、水箱的水质检测报告。

5.0空调系统方面的资料

5.1空调系统、送排风系统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

5.2空调及送排风系统图、平面图及电气控制图。

5.3空调设备系统的试压、调试、试运行报告。

5.4空调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盘管等设备明细表、产品合格证及承包商资料。

6.0动力设备方面的资料

6.1锅炉、应急发电机等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

6.2锅炉房、应急发电机房平面图,煤气调压站、煤气管道系统图。

6.3锅炉、应急发电机、电梯等设备的调试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书。

7.0工程合同/协议(物业服务公司需要明确掌握:合同/协议中的技术指标和维保范围、维保期限、维保责任等条款)

8.0其他项目开发公司、工程承包商,物业服务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物业正式验收交接程序

根据项目的施工进度和业主入住的情况不同,房产开发商一般要求物业公司对其物业的部分楼层建筑装修、设备和系统进行验收接管,但物业项目的最终移交应在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房产开发商的竣工验收基础上,以物业公司验收通过为准。

1.0物业正式验收交接的条件

1.1提供被验收物业的竣工图(若尚未完成峻工图,应提供最终的施工图,并附详细的设计修改说明)。

1.2提供被验收的设备、系统的操作说明、保养手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1.3提供或出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验收证明。

1.4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介绍和操作维护培训;

1.5提供所有测试、检验和分析报告。

1.6提供与承包商(或供应商)签署承包(供应)合同中有关技术和维保条款。

1.7提供承包商、供应商的地址、联系电话及联系人资料。

2.0不具备物业验收交接的情况

2.1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2.2未能通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合格验收。

2.4设备机房不能完全独立封闭。

2.5其他可能危及设备正常运行和人身安全的。

3.0缺陷整改

对在验收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包括工程未完事项、工程缺陷或由于成品未能有效保护导致的受损等情况,物业服务公司应做好详细的缺陷记录,供房产开发商督促承包商(或供应商)进行整改,对不能进行整改的缺陷进行赔偿交涉。对问题较严重的,则向开发商建议暂缓验收交接,待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4.0系统设备的试运行

若部分设备或整个系统尚未通过最终的验收,但由于业主入住需要必须开启运行某些系统设备,物业服务公司一般仅做实物验收,并严格按房产开发商的书面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在此期间,技术上仍由承包商(供应商)负责把关,若发生任何问题或意外,除物业服务公司的人为原因外,责任由房产开发商督促承包商负责,对于重要系统设备必要时可签定临时试运行代管协议,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界面。

5.0验收通过

被验收物业设施完好,系统设备运行情况正常,所有技术指标均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经有关各方书面确认验收通过,由房产开发商督促承包商(或供应商)移交所有的钥匙、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正式交由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接收管理。

6.0保修期的确定

按正常情况,物业整体验收结束,正式进入保修期。但物业的正式验收交接往往是一段相当长的过程,在此期间,有些设备可能会因先期投入运行或其他原因已经进入保修期,故需要房产开发商与其承包商、供应商协议约定整个项目的保修期的起止日期,书面通知物业服务公司,而在此之前进入保修期的部分设备和系统,若需要签续保合同,房产开发商应酌情予以补偿。

六、物业交接验收隐蔽工程的检查要点

1.0建筑结构部分

1.1墙、柱、地坪各类建筑裂缝、空鼓。

1.7通气管的堵塞、开裂、破损。

1.8空调用的平台/支架、穿墙管、冷凝水管(外机位尺寸是否满足空调功率需求)。

1.9门洞/窗洞的方正;阳角/阴角处的方正。

1.10预埋件的防腐,如:台盒架、预埋铁、接地桩等。

1.11地坪与地板搁栅的平整、松动。

2.0电气部分

2.1各类预埋管、线、箱、盒的绝缘与接地。

2.2漏电开关安装规范。

2.3穿线管口(入箱平齐、毛刺、乱丝脱扣、护圈、纳子)。

2.4穿线管的容量、弯头数量、压扁、凹陷、开裂、弯曲半径、金属管焊接与防腐。

2.5穿线管内的积水、砂浆、杂物。

2.7电器箱/盒与配线管的位置(顶/侧/底)。

2.8配电箱、开关/插座盒的安装牢度、位置、锈蚀。

2.10电器安装的牢度、整齐和维修方便度。

2.11吊顶内软管长度、过路盒、吊/支架和检修口(封吊顶前检查)。

3.0管道部分

3.1管道的抗渗漏情况,有无裂纹、砂眼、接口不良(参见水压试验)。

3.2管道的堵塞(冲洗、通球试验)。

3.3管道的保温(防冻、防结露)。

3.4管道/支架的防腐,重点是煨弯处、电焊缝绞、丝口等处。

3.5下水管道的坡度。

3.6透气管及配件。

3.7各类阀门、仪表。

3.8支墩/吊攀的位置、数量和间隔。

3.9地漏周边的密封及内部的水封。

3.10检修孔的位置、封堵、齐全。

七、物业接管时的设备操作培训要求

物业系统设备在交由物业服务公司正式接管前,为使物业相关工作人员尽快了解已通过验收的系统设备技术参数和设备特性,掌握系统设备的正确操作和维护方法,业服务公司可请开发公司督促承包单位提供系统设备相关的专业操作和基本维护培训。

1.0物业服务公司应要求承包单位预先提供

培训计划,培训项目的名称内容、培训具体的日程计划安排。

2.0为使培训工作有效进行,承包单位应提供正确的系统设备图纸及设备操作和维护手册等培训资料,以及其它各种需要的培训教材,所有培训教材资料须以中文版本为准。

3.0培训内容通常应包括:设备系统的设计说明,设备系统图、设备技术参数和设备特性;设备操作程序、日常运作注意事项,例行维修保养;常见故障判别、故障应急处理、故障检修要领和报修方式,以及承包单位需要说明和解释的其它事项。

4.0为保证培训效果,设备专业培训课程应请承包单位委派资深技术人员讲授。

5.0系统设备的专业性培训方式,应由承包单位委派资深代表,结合现场实物进行演示指导培训,填写培训记录及必要时的培训考核记录。

6.0设备系统培训课程完成后,相关设备培训整套教材,应交由物业服务公司保管。

八、相关记录

1、物业验收接管要求提供的图纸资料

2、工程图纸接管签收单

3、设施设备资料交接签收单

4、竣工图纸及设备资料接管汇总登记表

5、设施设备总体验收交接签证单

6、公共设施设备自查单

7、设备机房验收记录单

8、消防设备验收记录单

9、电气工程验收记录单

10、空调设备验收记录单

11、给排水设备验收记录单

12、公区设施验收记录单

13、设备验收交接记录表

14、交接验收维保整改单

【第2篇】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及“三违”处罚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鸿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强化安全质量管理,使我矿的安全质量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狠反“三违”,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搞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鸿运煤矿特制定了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及安全隐患“三违”现场处罚办法。

第一章:通用部分

第 1 条:矿必须每周星期六对全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由总经理或矿长主持,矿领导及各队队长、机电负责人、安检人员、瓦斯检查员等有关人员参加。(2)以上人员每天下午四点在矿二楼会议室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会,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20元。

第 2 条:对井下各队工程质量验收要评比、打分(优良品、合格品、不合格品)每次检查完要开专题会议,要有奖有罚。对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要存档,月末一次考核,凡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出现一次不合格品罚200--500元,优良品每次奖100--300元,合格品不奖不罚。

第 3 条:对井下现场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和安全措施及质量标准化的落实情况,发现职工“三违”及时制止并追查处理,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的责任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找出责任人进行教育,并经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 4 条:检查隐患排查情况,井下跟班人员和现场当班班组长,负责当班的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现场解决,对现场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责任到人,限期解决。

第 5 条:关于“三违”现象处罚办法,具体如下:

第 6 条: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者罚款30--50元,罚井口检身工20元,携带烟草和易燃品下井者罚款500元,并开除工职、罚检身工100元;

2、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地面、井下各岗位人员脱岗一次罚款30--50元;

3、井口检身工不严格执行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每次罚款50元;

4、入井前喝酒,罚本人50元。

第 7 条:跟班矿长、队长、安检员、瓦检员提前升井,脱离岗位者罚款50元。

第 8 条:瓦检员假检查,假记录每次罚款50元。

第 9 条:矿井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汇报、不组织处理,罚现场跟班人员50--100元。

第10条:领导违章指挥,罚款50--300元,工人违章作业罚款30--100元。

第11条:在工作场所睡岗,上班有意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罚款20--50元。

第12条:火工品库房内火工品领退制度不健全,实物与台帐不符者,罚本人50--200元,并根据情节追查处理。

第13条:全矿所有管理人员有事必须向矿长请假,职工向生产矿长郭矿长请假。如无故不请假者,旷工一个罚款50元。

第二章 采、掘、巷、修

第14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并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罚队100--2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15条: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队每处100元。

第16条:工作面放炮后不按规定打好临时支护、或不按规定回柱,罚队100--300元,罚跟班队长30--50元。

第17条:空顶作业或提前摘柱,失效柱不及时恢复或更换,罚队100元。罚当事人50元。

第18条: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不栓保险绳罚

队每根10元。

第19条: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跟班队长30元。

第20条:工作面顶板变软时,不及时护顶,底板变软时,不按规定穿“鞋”,倾角变大,不按规定挖柱窝。罚工区队100--2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100元。

第21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架设超前支护,罚工区队50--1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100元。

第22条: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罚工区队100--200元,罚跟班领导30--50元。

第23条:工作面漏顶,掉包不及时处理造成大面积冒顶,罚工区队1000--5000元,罚跟班领导200--1000元。

第24条: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单体支柱,金属绞接梁配备不足,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施工,罚队100--200元。

第25条:回柱放顶时无人监护,一人作业,罚跟班矿长或队长30元。

第26条:人员冒险进入老空区作业,罚队200元,罚违章者30--50元。

第27条:未按工作面最大、最小控顶距控制顶板,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罚区队100--200元。

第28条:工作面柱距、排距超过规程规定,出现一处罚队每处10元。

第29条:支柱不站立存放,任意用镐、锤等硬物直接敲打、撞击柱体和三用闸。罚违章者每次30元。

第30条:工作面支柱压死,不先打好临时支护,用挑顶卧底方法回撤,违章用炮崩或机械强行回撤,罚工区队100元,罚当事人30元。

第31条:单体液压支柱回柱时不使用专用手把,用其他工具代替,罚违章者10元。

第32条:工作面支柱排列不整齐,歪斜、接顶不实、迎山无力,罚队50--100元。

第33条:两道积水、杂物、浮煤、浮矸、支护不完整可靠,罚队100元。

第34条:泵站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罚当班电工50元。

第35条:掘进工作面当头不及时支护,空顶冒险作业,罚队100元,罚跟班领导50元。

第36条:架棚巷道掘进必须使用前探梁,放炮后及时前探支护,无前探支护罚队100元。

第37条:架棚不挖柱窝,或棚腿架在浮煤(矸)上,架棚支护背帮不牢,顶不实,罚队100元,罚跟班队长30元。

第38条:掘进工作面水沟滞后工作面窝头距离超过20米,罚队100元。

第39条:掘进工作面巷道偏离中线0.3m以上影响安全使用,罚工区队100--300元,罚队长50--100元。

第40条:巷道贯通前贯通不设警戒罚队1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1条: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时,不及时撤人,继续施工,罚队5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200元。

第42条:工作面有害气体,瓦斯超限时不及时撤人,继续作业,罚工区队500元,罚跟班矿长或队长、瓦检员50--100元。

第43条:不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则超前打探眼或探眼数量、深度不够,罚队300元。

第44条:放炮打倒棚子不及时扶起,罚跟班队长50元,班长30元。

第45条:维修巷道违反由外向里,先支后回的原则,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6条:掘进巷道支架架设不符合要求,(上下山)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绞顶不实,背帮不严,罚队(每架)20元。

第三章 打眼放炮

第47条:爆破工不持证上岗,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罚违章者20--50元。

第48条:雷管和炸药未分开运送,不使用专用箱和专用包,罚违章者30元。

第49条:爆破员不按照爆破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罚爆破工50--100元。

第50条:爆破工没有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并加盖上锁,罚违章者30元。

第51条:雷管脚线不扭结,罚违章者20元。

第52条:裸露爆破,罚违章者50元。

第53条:炮眼的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罚爆破员20元。

第54条:爆破作业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罚违章者30元。

第55条:爆破作业不设警戒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56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仍然放炮作业,罚队200元,罚跟班队长、安检员、瓦检员、爆破员各100--200元。

第57条:放糊炮、明电放炮、用放炮处理煤仓罚队100元,罚违章者50元(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必须使用被筒式炸药,并要有安全措施)。

第58条:放炮时煤电钻未拉到安全地点或不停电者,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59条:跟班队长、班长不安排专人在人员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担任警戒工 作,罚违章者各50--200元。

【第3篇】验收员风险管理标准及管理措施

管理对象

验收员

管理责任人

队长、各副队长

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办公室、生产技术办公室

监管人员

安检员、采掘检查人员

工作任务

生产检查验收

编 号

dyyn-cmd –验收员-01

所需工具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卷尺

防护用品

安全帽、防尘口罩、自救器、手套、工作服、矿工靴、矿灯

管理标准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职安全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对本队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2.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及本企业制定的各种验收标准、计分标准和奖罚标准。对于不符合工程标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予验收;

3.严格执行“三程”和各项安全条例,确保安全生产;

4.工作中坚持巡回检查,制止“三违”现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监督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5.按时参加质量分析会和事故追查会,如实汇报情况并提出个人意见;

6.关心周围安全情况,经常向有关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管理措施

1. 验收员对工作面、前后头认真检查,机关检查人员负责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验收员整改;

3.机关检查人员每发现验收员未按照要求检查或整改,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4.机关部门随机抽查交接班记录本的填写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要求验收员进行整改;

5.对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必追究责任。

【第4篇】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三违处罚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鸿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强化安全质量管理,使我矿的安全质量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狠反“三违”,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搞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鸿运煤矿特制定了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及安全隐患“三违”现场处罚办法。

第一章:通用部分

第 1 条:矿必须每周星期六对全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由总经理或矿长主持,矿领导及各队队长、机电负责人、安检人员、瓦斯检查员等有关人员参加。(2)以上人员每天下午四点在矿二楼会议室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会,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20元。

第 2 条:对井下各队工程质量验收要评比、打分(优良品、合格品、不合格品)每次检查完要开专题会议,要有奖有罚。对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要存档,月末一次考核,凡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出现一次不合格品罚200--500元,优良品每次奖100--300元,合格品不奖不罚。

第 3 条:对井下现场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和安全措施及质量标准化的落实情况,发现职工“三违”及时制止并追查处理,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的责任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找出责任人进行教育,并经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 4 条:检查隐患排查情况,井下跟班人员和现场当班班组长,负责当班的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现场解决,对现场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责任到人,限期解决。

第 5 条:关于“三违”现象处罚办法,具体如下:

第 6 条: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者罚款30--50元,罚井口检身工20元,携带烟草和易燃品下井者罚款500元,并开除工职、罚检身工100元;

2、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地面、井下各岗位人员脱岗一次罚款30--50元;

3、井口检身工不严格执行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每次罚款50元;

4、入井前喝酒,罚本人50元。

第 7 条:跟班矿长、队长、安检员、瓦检员提前升井,脱离岗位者罚款50元。

第 8 条:瓦检员假检查,假记录每次罚款50元。

第 9 条:矿井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汇报、不组织处理,罚现场跟班人员50--100元。

第10条:领导违章指挥,罚款50--300元,工人违章作业罚款30--100元。

第11条:在工作场所睡岗,上班有意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罚款20--50元。

第12条:火工品库房内火工品领退制度不健全,实物与台帐不符者,罚本人50--200元,并根据情节追查处理。

第13条:全矿所有管理人员有事必须向矿长请假,职工向生产矿长郭矿长请假。如无故不请假者,旷工一个罚款50元。

第二章 采、掘、巷、修

第14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并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罚队100--2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15条: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队每处100元。

第16条:工作面放炮后不按规定打好临时支护、或不按规定回柱,罚队100--300元,罚跟班队长30--50元。

第17条:空顶作业或提前摘柱,失效柱不及时恢复或更换,罚队100元。罚当事人50元。

第18条: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不栓保险绳罚

队每根10元。

第19条: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跟班队长30元。

第20条:工作面顶板变软时,不及时护顶,底板变软时,不按规定穿“鞋”,倾角变大,不按规定挖柱窝。罚工区队100--2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100元。

第21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架设超前支护,罚工区队50--1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100元。

第22条: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罚工区队100--200元,罚跟班领导30--50元。

第23条:工作面漏顶,掉包不及时处理造成大面积冒顶,罚工区队1000--5000元,罚跟班领导200--1000元。

第24条: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单体支柱,金属绞接梁配备不足,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施工,罚队100--200元。

第25条:回柱放顶时无人监护,一人作业,罚跟班矿长或队长30元。

第26条:人员冒险进入老空区作业,罚队200元,罚违章者30--50元。

第27条:未按工作面最大、最小控顶距控制顶板,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罚区队100--200元。

第28条:工作面柱距、排距超过规程规定,出现一处罚队每处10元。

第29条:支柱不站立存放,任意用镐、锤等硬物直接敲打、撞击柱体和三用闸。罚违章者每次30元。

第30条:工作面支柱压死,不先打好临时支护,用挑顶卧底方法回撤,违章用炮崩或机械强行回撤,罚工区队100元,罚当事人30元。

第31条:单体液压支柱回柱时不使用专用手把,用其他工具代替,罚违章者10元。

第32条:工作面支柱排列不整齐,歪斜、接顶不实、迎山无力,罚队50--100元。

第33条:两道积水、杂物、浮煤、浮矸、支护不完整可靠,罚队100元。

第34条:泵站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罚当班电工50元。

第35条:掘进工作面当头不及时支护,空顶冒险作业,罚队100元,罚跟班领导50元。

第36条:架棚巷道掘进必须使用前探梁,放炮后及时前探支护,无前探支护罚队100元。

第37条:架棚不挖柱窝,或棚腿架在浮煤(矸)上,架棚支护背帮不牢,顶不实,罚队100元,罚跟班队长30元。

第38条:掘进工作面水沟滞后工作面窝头距离超过20米,罚队100元。

第39条:掘进工作面巷道偏离中线0.3m以上影响安全使用,罚工区队100--300元,罚队长50--100元。

第40条:巷道贯通前贯通不设警戒罚队1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1条: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时,不及时撤人,继续施工,罚队5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200元。

第42条:工作面有害气体,瓦斯超限时不及时撤人,继续作业,罚工区队500元,罚跟班矿长或队长、瓦检员50--100元。

第43条:不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则超前打探眼或探眼数量、深度不够,罚队300元。

第44条:放炮打倒棚子不及时扶起,罚跟班队长50元,班长30元。

第45条:维修巷道违反由外向里,先支后回的原则,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6条:掘进巷道支架架设不符合要求,(上下山)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绞顶不实,背帮不严,罚队(每架)20元。

第三章 打眼放炮

第47条:爆破工不持证上岗,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罚违章者20--50元。

第48条:雷管和炸药未分开运送,不使用专用箱和专用包,罚违章者30元。

第49条:爆破员不按照爆破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罚爆破工50--100元。

第50条:爆破工没有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并加盖上锁,罚违章者30元。

第51条:雷管脚线不扭结,罚违章者20元。

第52条:裸露爆破,罚违章者50元。

第53条:炮眼的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罚爆破员20元。

第54条:爆破作业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罚违章者30元。

第55条:爆破作业不设警戒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56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仍然放炮作业,罚队200元,罚跟班队长、安检员、瓦检员、爆破员各100--200元。

第57条:放糊炮、明电放炮、用放炮处理煤仓罚队100元,罚违章者50元(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必须使用被筒式炸药,并要有安全措施)。

第58条:放炮时煤电钻未拉到安全地点或不停电者,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59条:跟班队长、班长不安排专人在人员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担任警戒工 作,罚违章者各50--200元。

第60条:警戒工提前脱离工作现场不负责任者,罚警戒工50元。

第6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放炮员20--50元:

(1)、爆破母线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

(2)、爆破母线不固定放炮,炮后不收线。

(3)、每次爆破作业,爆破工不按规定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4)、发爆器的钥匙爆破工不随身携带,转交他人。

(5)、爆破后不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短路。

(6)、装配引药不在安全可靠、通风条件良好的地点进行。

(7)、放炮母线有明接头。

第62条: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由非爆破工操作,违章者罚20--50元。

第63条:继续对残爆眼、拒爆眼用煤电钻、风钻在原孔内打眼,罚违章者每人50元。

第64条:不用放炮器放炮,使用其他电源放炮,罚违章者50元。

第65条:炮眼内发现异常仍在装药放炮,罚违章者50元。

第66条:从成束的雷管脚线中猛拉硬拽,罚违章者2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

第67条:在通风行人的巷道堆放材料、杂物。罚队50--100元。

第68条:停风地点不撤人或无风作业,罚队100--2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元。

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瓦检员50--100元。

(1)、风筒接口不严,漏风严重。

(2)、风筒有破口,漏风严重。

(3)、风筒吊挂不直,反接风筒。

(4)、风筒不每环必挂。

(5)、风筒被其他物体挤压不畅通。

(6)、风筒距迎头不符合规定。

(7)、风筒、风门跑风严重。

(8)、错套风筒圈,花接风筒。

(9)、作业地点无瓦斯牌板。

第70条:无计划停电停风、罚队每次100元,罚瓦检员每次50元。

第71条: 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处理,而强行作业,罚队500--1000元,罚瓦检员100--500元。

第72条:瓦检员空班漏检或脱岗、睡岗、假检、无故不交接班,罚瓦检员50--100元。

第73条:瓦斯超限瓦检员、安检员执行任务时,其他人员不听劝阻,强行作业的并打骂瓦检员、安检员,罚打骂者100--200员,并根据情形追究处理。

第74条:瓦检员不填写牌板,不填写当班日报表及记录,罚瓦检员30元。

第75条:损坏监测仪器仪表,传感器罚违章者50--200元。

第76条:有盲巷没设栅栏、警示牌、管理牌或不填写参数,罚当班瓦检员50元。

第77条:人员进入盲巷内作业,罚违章者100元。

第78条:在井下无安全措施,进行氧焊、焊接工作,罚违章者100--200元,并追查处理。

第79条:井下使用灯泡取暖,罚违章者500元。

第80条:不随手关闭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违章者30元。

第81条: 破坏通风设施,发现一次罚50--100元。

第五章:机电

第82条:电缆破皮漏电或接线中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出现一次罚电工50--100元。

第83条:机电设备保护不齐全、擅自甩掉电器保护装置、调整整定值、保险管用铜、铝、铁丝代替,查出一台(次)处罚电工50--100元。

第84条: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查出一台(次)罚电工或区队50--100元。

第85条:机电设备失爆,出现一处罚电工50元。

第86条:检查、检修机电设备时,不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查出一次罚检修工50元。

第87条: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打开防爆电器设备隔爆壳进行检修,发现一台(次)罚维修工100--500元,并追查处理。

第88条:对防爆设备积尘、污垢不清理,防爆面变形、划伤、锈蚀不处理以及壳体表面油漆脱落部分不处理,接地保护不合格,查出一台罚电工50元。

第89条:在井下拆卸矿灯,发现一次罚违章者50--100元。

第90条:继电保护装置不合理,查出一台罚电工50元。

第91条:矿灯灯锁失效、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酸池漏液、灯线绝缘老化,未经处理而发放使用,发现一台罚充电工或相关责任人30元。

第92条:在电器设备上蹲坐或睡觉,查出一人罚当事人30元。

第93条:检修刮板输送机不停电、不闭锁,查出一次罚队100元,罚当事人30元。

第94条:掘进面无风电闭锁,查出缺项一处罚电工100元。

第95条: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不齐全,查出一处罚当事人50元。

第96条:运煤皮带机运送工具、材料、配件等,查出一次罚队200元,罚违章者50元。

第97条:机械设备外露旋转部位无安全防护栅栏,查出一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98条:人员乘坐皮带,查出一人(次)罚个人50--100元。

第六章:运输

第99条:井下从事电气焊、气割等工作无专门安全措施,并且未经矿长、工程师批准进行作业发现一次罚队500元,罚违章者100--200元,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100条:提升不挂保险绳,查出一次罚当事人50--100元。

第101条:小绞车司机兼做把钩工,查出一次罚违章者50元。

第102条:采区、材料上山提升不设警戒,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查出一次罚当事人50--100元。

第103条:提升系统信号不齐全,查出一次罚电工50--100元。

第104条:无信号或信号不明确盲目提升,发现一次罚绞车工30--50元。

第105条:钢丝绳在绞车滚筒上不用压绳板压紧,钢丝绳死弯、压扁、断丝、麻芯外露、沟头绳卡子不按规定并且松动,查出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106条:断电放飞车,查出一次罚绞车司机30元。

第107条:同向推车的距离,巷道坡度小于千分之五,小于10米,坡度大于千分之五,小于30米,不按规定距离推车的现场工作人员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108条:斜井提升中矿车掉道,用绞车牵引强行复位,发现一次罚绞车工50元。

第109条:机车司机离开坐位时,不切断电源,发现一次罚司机30元。

第110条:不按规定挂车,而超挂车辆提升,查出一次罚挂钩工30元。

第111条:小绞车提升摘钩后不收绳,不关闭挡车门,发现一次罚当事人30元。

第112条:扒车、蹬车、跳车、查出一人罚违章者50--100元。

第113条:(地面)绞车运行中司机吸烟操作或双手撒把等,查出一次罚司机50元。

第114条:掘进机不按操作规程规定操作每次罚司机50--100元。

第115条:不是掘进机司机而操作掘进机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第116条:掘进机必须按说明书加油,保养、维护,否则每次罚当事人50--100元,主管领导100--200元。

第117条:掘进机经技术专家论证是人为而造成的机械损坏按损坏部件50%--80%赔偿。

第七章:执行说明

第118条:本办法仅限于鸿运煤矿安全隐患“三违”现象处罚执行标准。

第119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处罚对象属个人违章行为只处罚违章者本人,属工区(队)集体违章者只处罚工区(队)。

第120条:本办法罚款金额范围,下限适用于一般安全隐患或者是“三违”人员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行为,上限适用于安全重大隐患“三违”人员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主动纠正错误行为。

第121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鸿运煤矿。

【第5篇】新设备验收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设备验收管理职责、管理内容和方法、报告与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仙居县供电局各单位、部门。

2 职责

2.1职能

2.1.1 新设备验收管理的工作,在分管局长及局新设备验收管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生技科负责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新设备验收管理由各专职具体负责。

2.1.2 分管局长职能:有权召开新设备验收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分析指导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新设备验收的各项规定,检查各单位的新设备验收工作。

2.1.3 生技科长职能:在分管局长领导下,负责分管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推动新设备验收管理的工作朝高标准、严要求、高起点、规范化、最终达到“工程达标验收”的要求和目标。

2.1.4 基建部门职能: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新设备验收管理的规定,经常检查各单位、各部门的有关记录和相关资料,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及时解决。按基建达标投产要求,做好二级验收工作,并组织好管理部门验收工作。

2.1.5 验收组组长职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新设备验收管理的规定,提出我局的相关实施细则和验收规程,对工程质量负责。

新设备验收管理各专职职能:在验收小组组长的领导下,做好我局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有关生产技术、标准、制度。负责全局新设备验收管理。

2.1.6 负责及时、准确的将新设备验收管理信息报告给生技科长、生产局长,并同时反馈给有关科室和生产单位、建设单位。在分管的新设备验收范围内,有权处理技术管理问题。在生产局长、生技科长不在情况下,验收组组长有权决定验收结论等项、并事后向生产局长、生技科长汇报。

2.1.7 各基层单位职能:有权对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提出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参加新设备验收的培训和学习班。

2.2权限

2.2.1 有权对验收中发现有提出改进要求。

2.2.2 对不符合验收投产条件的有拒绝投产的权力。

2.3责任

2.3.1 分管局长责任:对领导全局的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提出全局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完成下达的新设备验收“达标”的指标负责。

2.3.2 生技科长责任:在分管局长领导下,审核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的报表,分析存在的问题,对督促新设备验收工作的实施、制定方案,以确保新设备验收“达标”指标的完成负责。

2.3.3 验收组组长责任:对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进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办法负责。

2.3.4 新设备验收管理各专职责任:对由于本人工作不当或违反上级规定、标准、制度而造成生产事故。由于分管工作不到位,造成新设备投产后运行不良或信息了解、汇报、反馈不及时而造成新设备验收后发生事故或经济损失。由于日常管理工作松懈,致使分管的验收任务没有完成或任务完成不及时、工作质量没有达到上级要求负责。

2.3.5 各基层单位责任:对完成下达给本单位的新设备验收工作要求。精心安排建设计划的实施。及时上报各类新设备验收工作报表,并做好有关的图纸和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备品备件的移交工作负责。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制定新设备验收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督促、检查、指导基层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建立新设备出厂、基建安装和运行过程中的各种资料档案。

3.2仔细分析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现状,提出整改措施和计划,检查、督促、落实、实施,新设备验收全部要求实现达标验收,并执行三级验收。对验收自查报告、申请进行审查,对新设备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考核和复验。审定验收设备能否投运。

3.3对验收设备和工程作出正确的评定,提出改进要求和意见。

4 报告与记录

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主要有:

a) 年度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计划和总结

b) 工程建设依据性文件及资料

c)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以及设备、材料供货等招标文件及其合同、协议

d) 工程施工文件、资料

e) 工程竣工文件、资料

f) 工程运行文件、资料

【第6篇】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为使我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继续巩固质量标准化成果,夯实安全工作基础,特制定以下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一、验收制度

1、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每月对安全生产系统井巷工程质量及井上、下十一个专业全面检查一次,评分结果在月底安全例会上通报。

2、每天质量检查组成员三班入井,共同参与对该周确定检查专业各地点环节的安全质量检查监督工作。

二、验收办法及要求

1、验收人员要熟知验收标准,带好验收表格、卷尺、线绳等验收工具进行验收。

2、检查采用均匀随机抽点的办法,采掘工作面的验收点一般不少于5个。

3、现场要严格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得分,不得弄虚作假,做到“谁检查、谁得分、谁签字、谁负责”。

4、对特殊的工程要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门检查验收。

5、验收检查出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单位。

6、检查的原始记录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要归档保存,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各专业的存在问题,及时送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7、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进行回查,对没有按时改正的要追查原因,进行处罚。

三、评分定级

1、每次检查结束,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编制的《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及本公司实施细则进行打分定级。

一级:检查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 专业不低于90分,其它4个专业不低于80分。

二级:检查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 专业不低于80分,其它4个专业不低于70分。

2、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矿井以及不符合国家、省政府及省煤炭厅相关规定的,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

四、考核奖惩制度

1、月排名考核奖惩:单月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评分排名,按队考核,第一名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1500元,第三名奖励500元,最后一名罚1500元,并和每月“个人安全账户”中10%的质量标准化工资挂钩。

2、月打分考核奖惩:对每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评分不达80以上的专业每次罚款500元,全部由管理人员(组长、班长、跟班队长、副队长、队长、分管副部长、部长)承担。

四、总结上报

每月27日前,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将上月各专业评分和队组考核情况及奖励等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上报企管办,并将每月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汇总表经安全副总签字后上报公司。

【第7篇】采煤一队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管理制度

a一、支护质量标准:

(1)工作面支架中心距保持1500±50mm。

(2)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最大仰、俯角小于7°。

(3)支架与运输机垂直偏斜小于±5°。

(4)支架歪斜小于±5°。

(5)支架顶梁不能有明显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的2/3,200mm)。

(6)单体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

(7)保持支架接顶严密,受力状态良好。

(8)机头、机尾抬高标准为300mm,每超100mm或少于100mm,扣该班50分,处罚跟班队长、班长和煤机司机每人50元处罚。

工作面溜子不得起伏,保证与底板相平。

机头、机尾向老塘侧外翻者,扣20分。

超前支护必须打成一条直线,标准±50mm。

以上规定,除特殊规定之外每处按照3分扣班组分数。

二、生产出煤班:

1、核定小班割四刀煤(推溜),统一工作量按拉架给分,拉架(包含推溜)5分/架,重刀割煤拉架3分/架,空刀推溜2分/架,上下拐头50分,拉转载机30分,共计400分;四刀以上每架7分(不含四刀之内),重刀割煤拉架5分/架,空刀推溜2分/架,上下拐头50分,拉转载机30分,共计每循环550分。

2、扣分标准:

(1)支架拉不直一架扣3分;(2)溜子推不直一节扣3分;(3)浮煤清不净一架扣2分;(4)两端头支护交接顶梁一根扣2分;(5)上下拐头密集支柱少一根扣4分;(6)π型梁一两三柱,少打一根扣5分;(7)当班放出得柱梁向外抬出距离溜子机头外20米,否则抬不到位一根扣5分;(8)机头、机尾割不平一处扣50分;(9)不对手交接班一人一次扣10分;(10)交接记录签写不清责任者扣10分;(11)大班两巷日保持朝前支护30米,少一柱扣2分;(12)各台开机者保持卫生好,否则一处扣5分;(13)推死溜子扣20分;(14)机组顶、底煤割不平1架扣5分,另外跟班队长、班长、验收员和司机每人处罚50元/架;(15)缺截齿一个扣5分;(16)损坏管子一根扣10分;(17)管子接头漏液未处理一个接头扣2分;(18)支架升不平,侧护板超高一架侧护板伸出200mm扣2分;(19)开机睡觉发现一次扣10分;(20)乳化泵液箱未按规定配液发现一次扣5分;(21)检修班检修不彻底,影响生产班正常生产,视影响时间处罚,每影响1小时,扣50分;(22)未拉转载机1次扣30分,过桥下边的煤必须清到硬底,不清或未清净的扣10分;(23)超前支护必须按要求打够,每少打一棚扣30分,少柱每根扣10分,活柱、漏液柱、闲柱、多余柱每根扣10分;(24)机头、机尾端头架不拉者,每架扣20分。

3、各工种计分标准(比例分):

班长:1.4分;组长:1.3分(主司机、拉架主架、电工组长)

采煤机司机、支架工:1.2分;

端头工:1.1分;清煤工:1.0分;

溜子司机:0.9分;电工(载机):1.2分

乳化泵工:0.9分;杂工:0.8分。

4、检修班:

(1)当班检修工作量大,未安排出煤享受两个采煤班的80%;

(2)正常班割煤两刀,按每架5分计算;整修时间为半个班,分数按两个采煤平均分的50%计算;割煤超过两刀每架8分;

(3)全班无事故,不影响全队生产,并完成任务,质量优良,无事故班长、验收员按个人出勤天数计算每天加4分。

验收员每班按照当班生产拉架数给的分与扣分数,计算清楚,写入小班报工表,班长可根据队给分再分到个人名下或给予评估分。

5、处罚:

(1)开溜子睡觉,造成溜子坏开不动影响,处罚50-300元;

(2)开泵睡觉,造成泵箱无水、部件损坏,处罚50-300元;

(3)检修班检修不彻底,影响生产班正常生产,视影响时间处罚,每影响1小时扣50分。

(4)未拉转载机1次扣30分。

【第8篇】验收员风险管理标准管理措施

管理对象

验收员

管理责任人

队长、各副队长

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办公室、生产技术办公室

监管人员

安检员、采掘检查人员

工作任务

生产检查验收

编 号

dyyn-cmd –验收员-01

所需工具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卷尺

防护用品

安全帽、防尘口罩、自救器、手套、工作服、矿工靴、矿灯

管理标准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职安全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对本队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2.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及本企业制定的各种验收标准、计分标准和奖罚标准。对于不符合工程标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予验收;

3.严格执行“三程”和各项安全条例,确保安全生产;

4.工作中坚持巡回检查,制止“三违”现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监督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5.按时参加质量分析会和事故追查会,如实汇报情况并提出个人意见;

6.关心周围安全情况,经常向有关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管理措施

1. 验收员对工作面、前后头认真检查,机关检查人员负责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验收员整改;

3.机关检查人员每发现验收员未按照要求检查或整改,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4.机关部门随机抽查交接班记录本的填写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要求验收员进行整改;

5.对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必追究责任。

【第9篇】脚手架搭设管理标准及分级验收制度

一.脚手架的搭设及验收标准:

脚手架的搭设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规》的有关要求。

1.1、需要搭设脚手架的班组(单位)必须提前填写“脚手架搭拆联系单”(含安全技术交底),联系起重班,办理搭设手续,双方签字后生效。对一般脚手架搭设时,联系班组(单位)必须派专人到现场指导搭设。对大型或相对危险脚手架搭设时,联系班组(单位)必须派专人始终在现场指导搭设。

1.2、脚手架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取得证件人员进行搭设,使用的材料必须要认真挑选,严禁选用不合格的材料。搭设必须牢固、稳定,有作业平台、护拦、梯子等。

1.3、脚手架平台至少由两块跳板组成,跳板不得有探头跳板,两头应用铁线绑扎牢固。平台不应直接搭设在管道、护栏、设备上,必须有专门的支撑杆支撑,脚手架(含依靠的支持物)整体固定要牢固,无倾斜、塌落危险。

1.4、脚手架的护拦一般在1015mm左右,梯子节距不超450mm,其临空部分所需挂的安全网、安全绳应由使用、搭设单位配合解决。

1.5、脚手架上不能乱拉电线,电线应挂在加绝缘子的木脚手架上,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1.6、附近有电气线路及热力设备管道时,应符合安规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脚手架必须做好防触电、防火灾等安全措施。

1.7、脚手架的承载能力每平方米不超200kg,禁止脚手架做为起重物或挂滑车、手拉葫芦等。

1.8、悬吊式脚手架必须符合安规的特殊规定。

二.搭设脚手架三级验收要求:

每次使用前必须由使用单位负责进行全面的安全情况检查,存在不安全隐患禁止使用,并立即联系搭设单位处理。

厂级(生产主管领导、安监)人员验收:

1. 炉内搭设的大面积“满炉膛”脚手架。

2. 炉内、外搭设的相对危险性大高度超过20米的脚手架。

3. 距作业基准面高度超过30米的大型悬吊脚手架。

车间级(主任、专工)验收:

1. 炉内、外搭设脚手架台高度超过10米的大型脚手架。

2. 距作业基准面高度超过5-30米的大型悬吊式脚手架。

3. 室外作业搭设高度超过20米的脚手架。

4. 在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如:高温、高压、高压配电及易燃易爆场所搭设的脚手架。

班组级(班长、专责人)验收:

1. 现场搭设的10米以下的所有脚手架。

2. 悬空高度在5米以下的悬吊式脚手架。

3. 室外搭设高度低于20米的脚手架。

三、脚手架搭设完成后,由起重班联系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在脚手架醒目位置挂上“合格验收牌”,且搭设人、验收人双方签字后该脚手架方可投入使用,使用的脚手架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挪动。脚手架拆除时其“合格验收牌”由使用单位及时收回。脚手架现场拆除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检查验收,否则出现任何问题有使用单位负责。

四、脚手架使用

1. 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脚手架合格,然后,方可使用。凡上架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正确使用安全带,必要时可使用防坠器,严禁在脚手架上打闹。

2. 使用中脚手架有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搭建单位进行加固,严禁擅自进行处理。

3. 使用中的脚手架不得超载使用。

4. 户外脚手架上作业如遇到六级以上大风、打雷、下雪、雾天、大雨等异常天气,必须停止工作,严禁登架作业。

5. 在架上用绳索进行物件传递,严禁下抛上扔。

6. 使用脚手架必须做好防火、防触电措施。

验收管理标准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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