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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20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19 11:38:10 查看人数:15

企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第1篇 企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1.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使企业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4.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5.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

5.1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2基金统筹,风险共担。在统筹区域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的工伤保险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样就做到了基金统筹,风险共担,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有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5.3无过错、无责任赔偿。因公伤亡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无论有无责任(违法犯罪的除外),只要认定为工伤(亡),就应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因为伤亡者有违章违纪行为而不给予工伤待遇;

5.4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是保障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而且还要预防事故,减少职业病,还要为伤残者进行职业康复,使之能从事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社会活动;

5.5待遇优厚。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比疾病、失业和养老待遇都要优厚。

6.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一旦负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医疗费、工资、奖金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7.企业如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伤害,其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第2篇 企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 则

1、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给企业员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简劳保用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工作工作标准化。

2、劳保用品不是福利待遇,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除了个人带头外,要教育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并做到合理、正确使用。

3、对劳保用品的配发,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掌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对贯彻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经济责任考核内容,由施工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实施检查监督。

二、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由施工生产技术部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材料部组织实施。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基层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领取、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上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登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保管员管理。

4、员工在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卡物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员工调出公司(或离职),劳保用品按领用时间折旧,从结算工资扣除,不再交回,同时注销登记卡。

5、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停发季度性用品。

三、几种劳保用品发放的特别规定

1、安全帽

(1)根据所在岗位的特点,发给本人,但离开岗位,必须交回单位,否则按价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经耐压冲击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3)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配发柳条帽,其它人员配发塑料帽。

(4)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2、雨衣、雨靴属季节时间性备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发给单位、集中保管。

(1)雨衣使用期为五年,雨靴三年,在此期间如使用人岗位变动,但雨衣雨鞋不得带走,留给所在单位。

(2)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3、特殊用品,如电焊、耐酸、耐高温手套等,按材料领取,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非因工损坏的照折旧价赔偿,发现与铁矿外进行交换的按原价三倍处罚。

四、其它规定

1、保安人员服装按有关规定配发,日常消耗品按铁矿机关人员标准发放。

2、外线电工配发安全带,集中保管。

五、附 则

本制度从_年_月_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第3篇 某企业新进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企业新进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新进人员培训的宗旨是使新进人员了解企业的概况和规章 制度,能更快地胜任新工作。

第2条 每位新进入企业的员工必须参加企业的入职培训,接受熟悉企业整体情况的培训和部门基本技能训练,从而了解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及企业的整体运作,了解本部门职责、工作程序及方法,从而使新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

第3条 新进人员培训包括新员工岗前培训、在职员工调岗培训,还包括复职人员、临时职工和兼职人员的培训。

第2章 培训计划

第4条 入职培训应按人力资源部门的招聘计划和新员工入职情况来制定。

第5条 凡新进人员必须接受7~10天(至少7天)的岗位培训。

第6条 岗前培训需要帮助新进人员介绍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解说《员工手册》。

(2)说明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安排并介绍培训期间的指导人员。

(3)参观各部门,了解各部门情况,介绍负责人和同事。

第7条 岗前培训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五大方面

(1)企业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2)企业当前的业务、具体工作流程。

(3)企业的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4)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规章 制度及一些约定俗成的内容。

(5)工作岗位介绍、业务知识及技能技巧培训。

第8条 按企业发展状况、工作环境及程序,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分为企业整体培训、部门工作引导和实地培训三个阶段。

第9条 整体培训最重要的是传授各种知识,并使新员工重点了解下列五大内容

(1)企业状况:发展历史、经营现状、经营项目、生产经营目的、历史使命及行业地位。

(2)企业组织机构,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

(3)产品的性能、包装及价格,产品销售情况,市场上同类产品信息及其生产厂家的情况。

(4)新员工未来的工作岗位要求及特征,与其他部门互相配合的事项。

(5)企业规章 制度、纪律、道德规范及礼仪规范要求。

第10条 接受整体培训后,应对受训新员工的优势、劣势做出评价,提供给该员工未来的技术技能培训、实地培训的负责人,以便他们针对各个员工的弱点开展有侧重的培训。

第11条 部门工作引导重点在于让新员工学习未来实际工作需要的技能,应在以下五方面加强新员工培训

(1)工作态度与服务理念。

(2)掌握未来工作的岗位职责及具体内容,每天的例行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

(3)未来工作可能会用到的工作方法、时间管理技巧及人际关系沟通技巧等。

(4)与其他同事的协调、配合能力及团队协作精神。

(5)介绍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部门成员、该部门的主要职能、本部门与该部门在工作上的合作事项及未来部门间的工作配合要求等。

第12条 实地培训即为在实习期,让新员工在一位资深员工的指导下开始承担工作。指导人员仅在一旁示范和协助,尽量让新员工自己去操作练习,待新员工完成后再告之其应改进的地方。这种培训方式有利于加深印象、加快进步的速度。

第13条 分支机构的培训可与实地培训有机结合进行。

第14条 部门培训的负责人必须是新员工未来的主管和实地培训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规范的技术水准。

第15条 实地培训的指导人员应本着负责的态度,将新员工录用后的绩效与部门绩效挂钩。为提高实地培训指导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担任人员一定的奖励。

第16条 对调岗人员、复职人员、临时职工、兼职人员的培训,包括工作岗位职责、职业精神、信念、规章 守则、职业操守教育和励志类教育等培训。应侧重于工作岗位职责方面的培训,使其适当了解企业组织概况、经营方针以及有关的人事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

第17条 凡指定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除有特殊情况经审核被给予准假或免训者外,一律不准不参加培训。

第3章 培训实施

第18条 培训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由人力资源部门和培训部门全权负责。企业主要领导须参与新员工入职培训,并负责部分内容的培训工作。企业全体员工尤其是相关部门的骨干都有责任协助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工作。

第19条 关于入职培训时间的规定

(1)入职培训的整个过程一般要持续三个月,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延长或缩短。

(2)集中培训的时间应安排合理,提前计划并告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受训人员。

(3)实地培训时间应与企业的作息时间一致。

(4)参观培训的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确定后应提前一天告知人力资源部或后勤部门。

第20条 关于培训方法的规定

(1)理论知识培训主要采取集中授课、普通讲座的方式。

(2)专业技能培训采取实地培训的方式,到实习工厂、车间、部门实际操作和练习。

(3)企业认知培训可采取实地参观的方式,受训员工根据讲师和培训组织者的安排实地参观考察,并在参观后提交《参观感想》或《参观报告》。

(4)在入职培训过程中,尽量让新员工多接触工作中的实践知识,多提供参考资料和视听教材,多提供动手操作的机会。受训员工要将培训的感想和认识做出记录,提高他们的观察、记录和公文写作能力。

第21条 关于培训内容的规定。

(1)对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生产经营管理系统要重点介绍。

(2)对各部门的职责、权利、工作内容等要做详细介绍。

(3)要对企业的政策、法规及规章 制度进行仔细说明,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发薪方法及日期,晋升制度,休假及请假规定,员工福利制度,作息时间及轮班制度,迟到、早退、旷工处分办法,劳动合同协议,聘用、解雇规定,在职员工行为准则等。

(4)要保证新员工清楚地掌握了工作性质、责任,真正掌握了业务知识。

(5)要对新员工的责任心、效率、效能意识重点加强培训。

(6)要训练新员工的礼仪修养,养成礼貌待人的良好习惯。

(7)要让刚毕业的新员工意识到校园生活与企业生活的差别,认识到自己的责任。

(8)要培养新员工尊重知识、尊重时间、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

(9)注意培养新员工的团队合作精神和集体利益优先的意识。

第22条 为了让新员

工从多个角度了解企业的职能部门,在入职培训期间,可把新员工安排到不同的部门去实习,考察其能力和能适应的部门,并为员工正式定岗提供依据。

第23条 结合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对新员工提供必要的生产安全指导培训。其应达到的目标包括:

(1)新员工对自己的福利及生命安全放心,从而能安心工作;

(2)建立了安全生产和善意合作的基础;

(3)可以防止在工作程序上的浪费,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4)可减少因员工受伤补偿的费用和医疗服务费用的支出;

(5)有利于企业建立良好的信誉。

第24条 安全培训还包括企业商业机密、信息安全保密培训。在入职培训过程中,对新员工要灌输保守企业机密的意识,并把《企业商业机密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新员工签订。

第4章 培训评估

第25条 每开展一项培训项目,应及时检查新员工的培训效果,由培训指导员或讲师负责。检查方法包括测试、现场操作等。

第26条 培训讲师于培训结束后一周内,评定出新员工的测试成绩,并登记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测试成绩表》上。培训测试成绩作为新员工试用期考核及正式录用的参考依据。

第27条 因故未能参加测试者,事后一律补考,否则不予以转正。

第28条 每项培训结束后,培训部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新员工培训意见调查,要求学员填写《新员工入职培训调查表》与测试试卷一并收回,作为培训效果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29条 人力资源部应定期调查新员工入职培训的效果,分发调查表,由用人部门主管或相关人员填写后收回,作为评估长期效果的参考依据。

第30条 将以上评估的内容及结果形成书面的报告,呈报用人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经理及相关企业领导,作为新员工录用转正的参考依据。

第5章 培训档案管理

第31条 自新员工进入企业后,人力资源部专员应为每一位新员工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记录每一次受训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培训效果。

第32条 将每次开展的培训用录像记录存档,并将与培训相关的资料存档,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其内容包括新员工培训需求分析、新员工培训计划、新员工培训方案、实施过程、效果评估和考核记录等各方面的内容。

第33条 建立新员工培训讲师档案,这有利于日后选择培训讲师。培训讲师档案主要包括培训讲师姓名、基本简历、培训经验和培训业绩等各方面的内容。

第6章 附则

第34条 新员工入职培训所花的费用由培训项目负责人申请,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审核。在培训结束后凭各种财务凭证到财务部报销,多退少补。

第35条 本制度呈报总经理审批后颁布实施。其中未尽事宜,可随时进行修改和增补,并呈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4篇 企业生产区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生产区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2.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各施工单位。

4.程序

4.1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4.2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4.3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4.5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4.6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4.7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 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4.8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4.9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4.10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4.11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4.13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4.14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4.15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4.16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安全部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4.17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全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4.18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4.20外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4.21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4.22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4.23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4.24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4.25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4.26本公司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4.27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第5篇 h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化验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 规定内容

3.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3.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3.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 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 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 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10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3.10.1 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或培训和考核。

3.10.2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11 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 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3.12 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3. 13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3.14 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 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四、附 则

4.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所属企业财务人员调配管理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所属企业财务人员调配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总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总公司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对11系统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行财务领导和管理权,为所属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对各专业公司(不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财务人员及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有直接调配权考核管理权,对其它公司各级财务负责人有建议任免权。

第二章财会机构设置

第三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直属该企业总经理领导,同时接受总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公部门的人员编制,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爸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从事

本企业的财会工作。专业公司财务人员的编制和配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

第三章财务人员调配

第五条 专业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和财务人员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经总公司财务本部同意,也可由专业公司自行推荐财务人员,但必须通过财务本部的业务考核并转人事本部按总公司人员招聘程序办理。

第六条 专业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专业公司总经理聘任,报财务本部备案。

第七条 各子公司及下属企业、参股公司可以采取择优录用的方法自行在当地聘任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各子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总公司财务本部有权通过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财务本部征求各用人单位意见后,有权调动所属各级财务人员,所属各级财务人员应服从财务本部的工作安排,听从工作调动,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两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财务本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对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采取定期轮换制,聘任期为1一2年(试用人员除外),以锻炼财会专业队伍、提高他们全面和多项的工作技能和适应能力。

第十一条 决定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人选要经财务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见后,由财务本部总经理签署派任决定,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达任职通知书。

第十二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派驻各企业的各级财务人员,仍隶属总公司财务本部管理和考评。

第十三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人员和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的档案及任聘手续,由总公司人事本部管理。

第四章财务主管及各级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本企业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健全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核算制度,设置岗位,安排人员,明确分工,实施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贯彻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和计划指标、利润指标,并保证完成,一切围绕经济效益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总公司财务本部要求,制定本企业财务制度和年度的财务计划、预算(收人和支出),按规定做好各期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地向总公司财务本部呈报财务报表和资料。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保证企业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对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要坚决抵制,对违纪和不执行总公司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汇报。

第十九条 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领导,做好财务分析,特别是所在企业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加强财务管理,向财务本部和所在企业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加强对所在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锻炼,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当家理财的职责,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第五章会计交接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将经办事项结清,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各项移交内容、交接日期等。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签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经理(主管)监交。财务经理(主管)办理交接手续,属总公司派谴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管理处派员监交;不属总公司派谴的由该公司总经理监交。

第六章考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对违反国家各项政策法令、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规定及本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侵害企业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者,财务本部将提请人事本部按总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全面衡量各级财务人员的实际业绩,总公司财务本部将根据总公司的考核办法通过定期考核其日常工作和派专人检查组对各级财务人员的德、才、勤、绩实行全面考评。同时认真听取用人部门经理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考评结果,将决定各级财务人员的晋升、降职、奖罚和续聘。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在用人方面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激励约束机制,表扬和鼓励先进者,鞭策和帮助落后者,惩罚和辞退不称职者,建立竞争机制,树立竞争意识,为11公司培养一支品行端正、技术熟练、作风过硬、善于管理的财会专业队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7篇 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1、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1.2、危险物品保管

2、综合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生产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3、 生产部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报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4、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5、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安监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从事相关工作。

6、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7、“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原证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委会补发。

8、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9、综合管理部每年根据本公司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10、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生产副经理批准同意。

11、对违章作业或指挥者,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持证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11.1、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11.2、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11.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11.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第8篇 企业防治水专业人员培训制度

1、防治水作业人员培训工种包括:矿井泵工、水文地质观测工、探放水工、钻探工等。

2、防治水作业人员经三级以上安培中心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防治水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

3、防治水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必须按规定每2年复审1次。

4、离开防治水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 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治水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和工作总结分析,培训内容必须涉及水害防治基础知识、防治重点、防治水业务知识等内容,掌握本矿水害情况。培训结束后,对培训资料、考试成绩进行整理归档备查。

6. 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统一指导。

第9篇 公司企业人员调配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人员调配管理制度

一、员工调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合理流动,同时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调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员工不适应现任工作岗位时,可申请调换一次工种或岗位,调换后如仍不适应,公司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包括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

第四条 员工要求调离公司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1)向本部门提出请调报告。

(2)请调报告获批后,请调人到人事部(或劳资部)填写员工调离移交手续会签表。

(3)按有关部门要求清点、退还、移交公司财产、资料。

(4)填写调离表及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员工调离时,工资的发放按员工与本公司所签聘用合同书办理。

第六条 人员调离后,人事部及时更改人员统计表,并将“调离申请表”、“工资停发单”等归档。

第七条 凡要求调入公司的人员,首先要填写“调入申请表”,按公司用人需要和用人标准,由人事部与用人部门对其进行面试,了解其基本情况。

第八条 人事部到申请调入人原所在单位阅档,具体了解其全部情况。

第九条 调入人员须进行身体检查,检查结果符合要求,由人事部开具调令。

第十条 办理调入手续包括核定工资,填写员工登记表、工资转移单,更换工作证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事部和接收部门应及时填写人员调入记录,建立有关档案。

二、员工晋升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各单位经内部人员调整不能满足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对人力的需求时,采取晋升的方式选拔人才,为此,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为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作贡献及奖励先进、选拔贤能,使公司员工晋升及调任有所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晋升,是指公司对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给予工资的晋级或职务的升迁。

第四条 公司员工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成为被晋升的对象。对员工的晋升应当严格要求,公平对待,对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实行公平公正的晋升机制。机制内容如下。

(1)晋升原则。

①能调动大部分员工的积极性,对被提升的人,大部分员工都认可。

②员工的晋升及调任,应以各部门编制职称及人数为基准,遇有缺额时才可办理。

③各部门编制职称及人数,每半年至少应修订一次,并于每年6月、12月前提报人力资源部,转呈总经理核定。

④各部门的职称及人数编制以部门为单位,若其总人数未达编制人数时,可以以较低职称人员占用较高职称的编制。

⑤晋升各级主管,以先晋升副主管再晋升正主管为原则,其任职副主管至少应满6个月以上,并经考核适任,始得晋升为正主管。

⑥本原则适合公司所有员工。

a.员工―培干(实习指导工、实习组长)―指导工(组长)―高级指导工(高级组长)―主管―高组主管―副厂长―厂长。

b.员工―文员―高级文员―助理(专员)―实习主管―主管―副经理―经理―总经理。

c.促销员―培训专员―促销主管―业务主管(销售主管)―业务经理(销售经理)。

(2)晋升条件。

品行良好,工作表现突出者;未违反公司任何纪律,忠于公司,在公司效力3个月以上且表现良好者;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公司表彰者;身体健康者;并达到以下一条或多条条件者,可给予晋升。

①业务有突出专长,个人成绩突出者。

②连续数次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建议为公司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

③非本人责任而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④领导有方,所领导的单位连续几年创利达到公司要求或成绩显着者。

⑤领导亏损单位扭亏为盈,经营管理有方者。

⑥有其他突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该给予晋级嘉奖者。

⑦对成绩特别突出或贡献特别重大者,同时具备领导才能者,可给予晋升薪级。

(3)有下列情况之一或多条者,不得晋升。

①品行恶劣,对公司造成损失者。

②上季度曾记过或考绩在60分以下者。

③拖欠账款不清。

④参加非法组织。

⑤吸食毒品。

⑥经医院体检,本公司认为身体不合格者。

(4)晋升程序。

①人力资源部会同各单位进行晋升前筛选准备工作。

②确定需晋升的岗位、人数、要求(包括性别、年龄、学历和工作经验等)。

a.拟定日程安排。

b.编制笔试问卷和审核纲要。

c.成立审核小组。

d.需要准备的其他事项。

③人力资源部会同各单位通过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等形式筛选出表现比较突出的人员,列出合适人选名单,收集相关材料。

④人力资源部会同各单位对合适人选进行综合能力分析。

a.品行分析。

b.生产部门业务能力分析。

c.主管能力考核。

d.综合能力考核。

⑤人力资源部汇集、整理材料,会同晋升用人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初次筛选,向合适人选发出考核通知书。

⑥人力资源部组织合适人选参加第一次考核,员工须填写“甄选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人力资源部对被考核者填写的“甄选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进行整理、分析,组织被考核者个别面谈,进行评审。

⑦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第一次考核结果进行第二次筛选,向中选人员发第二次考核通知。

⑧人力资源部组织应聘者参加第二次考核,主要进行文化试题笔试(需另拟定)。

⑨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第二次考核结果进行第三次筛选,向中选人员发第三次考核通知。

⑩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参加第三次考核,组织被考核者个别面谈,进行评审。

⑾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待晋升人员名单,需对待晋升人员进行岗前工作技能和管理能力培训。

a.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拟定“在职技能培训计划申请表”。

b.待晋升人员培训完后须填写“培训成效调查表”。

c.人力资源部对待晋升人员进行受训评估。

⑿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对待晋升人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晋升人员名单;上报总经理审批,审核后向中选人员发出晋升通知,向落选人员发鼓励通知。

(5)晋升监控。

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须对晋升后人员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后期跟踪考核,每月月底考核一次,每次都需进行以下几项的考核。

①品行分析。

②生产部门业务能力分析。

③主管能力考核。

④综合能力考核。

⑤晋升等级。

第五条 总经理批准。其中,总经理提名由总经理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总经理审核。属人力资源部和各单位审核决定的,要报总经理批准。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或全资公司总经理自行决定,临时人员需填写“临时人员情况登记表”,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公司。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员工降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降职的定义。

降职即从较高的职位降到较低的职位,意味着削减或降低被降职人员的地位、权利、机会和薪金。所以,降职实际上是一种带有惩处性质的管理行为。

第二条 降职的原因。

大多数情况下,下列情形可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1)因为企业机构调整而精简工作人员。

(2)因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工作又没有空缺。

(3)应员工要求,如身体健康状况不好而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等,对员工降职。

(4)依照考核与奖惩规定,对员工进行降职。

第三条 降职的程序。

降职程序一般是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企业政策,对各部门主管提出的降职申请事宜予以调整,然后呈请主管人事的上级核定。凡已经核定的降职人员,人事部门应以人事变动发布通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降职者本人。公司内各级员工收到降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四条 降职的审核权限。

依据企业人事管理规则,审核权限一般按以下核定。

(1)高层管理人员的降职由企业最高管理者裁决,人事部备案。

(2)各部门主管人员的降职由人事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核定。

(3)各部门一般管理人降职由用人部门或人事部提出申请,报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核定。

(4)一般员工的降职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部核准。

第五条 降职的薪金处理。

降职时,其薪金由降职之日起重新核定。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的职务津贴,在免除兼代职务后,其薪金按新的职务标准发放。

第六条 附则。

如果被降职的人员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人事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前不得出现离开现职或怠工现象。

四、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订立。

第二条 本公司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职员的移交分下列级别。

(1)主管人员:是指部经理、室主任、组长。

(2)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

第四条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1)编制移交清册或报告书(格式另定)。

(2)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轮锁等)。

(3)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案应交代清楚。

(4)其他应专案移交事项。

第五条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册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制,经管人员移交清册应自行编制。

第六条 移交清册应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分别签名盖章。

第七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八条 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清册编制完整,致使后任无法接收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员呈报上级领导处理。

第九条 后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揭报上级主管,倘有隐匿,并予议处外,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五、员工退休管理制度

第一条 员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不需经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入在编人员。

第二条 退休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年龄退休,未达到年龄提前退休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员工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办理延期退休手续。

第四条 不具有退休条件,但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各部门每年年初应填写本年度员工退休人员名册,做到按时退休。

第六条 办理人员退休,应按各部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查对本人工资台账,计算并填写测算统计表,连同审批表一并交人事部。

第七条 退休人员劳保福利规定。

(1)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按政府劳保规定,由财务部按退休标准计发退休费,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2)领取退休费的职工,享受本单位在职员工洗理费标准。

(3)员工退休后,其医疗待遇,直系供养亲属医疗待遇不变,外购药品凭医院外购单予以报销。

(4)退休员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直系供养亲属救济费标准同正式员工。

第八条 退休人员的档案。

(1)人力资源部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对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系统地记载,定期统计、归档。

(2)建立部门退休人员档案,包括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住址、技术专长等。

(3)对退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随时登记并统计退休人员情况。

六、解除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完善和规范公司劳动人事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总部、各事业部的合同制员工和签约服务期6个月以上的员工。

第三章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 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钟点工以合同为准,但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条 劝退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劝退,但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劝退应包括公司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暗示,而本人自己提出辞职申请的,也应享受劝退的待遇补偿。

第七条 如本公司员工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本公司予以劝退。

第八条 如本公司员工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找不到适当的工作,本公司予以劝退。

第九条 如本公司员工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内部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的,本公司予以劝退。

第十条 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态度、技能、绩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辞退员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钟点工以合同为准,但至少提前一周)通知被辞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辞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

第十二条 如本公司员工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本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如本公司员工合同期内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本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如本公司员工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其工作表现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本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除名是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除名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除名员工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员工。

第十七条 如本公司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如本公司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如本公司员工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如本公司员工因触犯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如本公司员工泄露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辞职、劝退、辞退员工未在报告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离职手续或10个工作日内未办完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

第二十三条 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则上,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到期两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管理部,各部门管理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15天内反馈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向员工下达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满,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员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七、企业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四条 公司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两次者。

(2)连续旷职(工)三日或全年累计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借端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严重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医院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需要者。

第五条 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

第六条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裁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 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 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原则上仍须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企业在职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企业在职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有效开发员工潜在能力,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使员工最大程度地掌握完成本岗位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促进员工自身的职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凡本企业所属在职人员培训及相关事项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2章 在职培训管理规定

第3条 在职培训的内容

在职培训从总体上来讲包括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中、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职能层人员的培训。

第4条 在职培训政策

(1)在职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协同各部门共同进行规划与执行。

(2)高层管理人员每年度参加的培训应不少于100课时,中、基层管理人员每年度参加的培训应不少于120课时,职能层人员每年度参加的培训应不少于80课时。

(3)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的年度培训需求和计划的制订必须按照员工需求计划进行,部门的年度培训需求和计划必须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5条 培训计划的制订

应考虑到高层管理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和职能层人员及新员工的差异。

第6条 培训目标的确定

在职培训的目标是培养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和归属感,改善员工的工作态度,训练员工的工作方法,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及企业的竞争力

第7条 培训地点的选择

(1)内部培训地点

采用普通授课、研讨、多媒体及录像教学的方式,培训地点可以是企业内部会议室,也可以是离企业较近的培训场所。若采用工作指导的方式,培训地点就是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工作岗位。

(2)外部培训地点

若采用认证培训的方式,培训地点则是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教室。

第8条 培训讲师的选择

(1)根据培训内容来选择

①专业培训,需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技术总监和相应领域的专家来担任培训讲师。

②公共课和普通励志类培训,可由人力资源经理、培训机构的专职培训讲师来担任。

(2)根据培训讲师素质来选择

①培训讲师,需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企业的专业人员来担当。

②培训讲师的资历也很重要,需要熟悉所讲的技术内容,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才能更好地传授知识。

第9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和各部门于上一年度结束前提出在职培训计划并报总经理批准,下一年度的在职培训原则上按此计划严格执行。

第10条 凡参加在职培训的员工应由该部门将名单报至人力资源部,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和核准;临时决定的在职培训项目,必须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和总经理审批。

第11条 经过审批的在职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负责参加培训员工的考勤、考核等工作。

第12条 在职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将在职培训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反馈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估。

第13条 人力资源部审核参加培训员工的培训记录并对其进行归档。

第3章 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14条 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企业战略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层的技术管理人员。

第15条 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高层管理人员掌握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重点以及进行相对科学和理性决策的程序与方法提高思维、决定和领导等各方面的能力,以确保其正确地对企业进行战略决策和规划。

第16条 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方式

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主要培训方式为:mba学习、参加高等院校举办的各类高层经理研修班和海内外参观考察,高层技术管理人员尤其要经常参加一些与本行业相关的前沿性的技术交流培训,还要参加高等院校举办的同本企业技术发展方向相关的高级技术研讨班。

第17条 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

(1)高层管理人员的岗位技能的培训内容重点为:系统的管理理论和技能,如管理学、领导科学与艺术、企业经营战略和市场营销等。

(2)高层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为:了解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及适合本企业发展的技术方向。

第4章 中、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18条 中、基层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各级部门的负责人。

第19条 中、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目标是:通过培训使中、基层管理人员提高综合的管理素质,改善管理工作的绩效及为企业培养高层经理的后备力量。

第20条 中、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方式包括短期管理专题培训班、对企业经营管理问题进行内部研讨等方式。对素质较高和有培养前途的中、基层管理人员可以对其进行管理岗位的轮流任职培训及参加高等院校的管理培训或mba学习。

第21条 中、基层管理人员培训的重点为: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本职业务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的改进、对下级的管理和培养能力以及领导艺术等。

第5章 职能层人员的培训

第22条 职能层人员是指按照企业的战略及本部门的工作要求实现本职工作的中、基层员工,包括技术人员、商务营销人员和各类职能人员。

第23条 职能层人员的培训目标

(1)技术人员:通过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新知识和新技术,提高技术水平。

(2)商务营销人员:通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培养通晓商务理论知识、谈判技能和商务合同及流程的商务人员;培养通晓营销战略和营销技能的市场营销人员;培养精通产品知识与销售技巧的销售人员。

第6章 附则

第24条 在职培训所花的费用由培训项目负责人申请,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审核。培训结束后凭各种财务凭证到财务部报销,多退少补。

第25条 本制度提交总经理审批后颁布实施。

第26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随时增补,并提交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第27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11篇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 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2) 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 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5) 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

(1) 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

(2) 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3)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 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 )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 )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 )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 )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 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 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 )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

b )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 )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的;

d )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 )其他经济损失10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 二级事故

a )轻伤休息7 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 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

b )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数);

c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上的;

d )发生中毒症状的;

e )经济损失1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 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 )轻伤休息在7 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下的‘

c )其他损失在200 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 元(含本数)以下;

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 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 日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 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 日之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 应急计划》 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

(1) 一、二级事故调查

a )员工必须在3 天内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表》 ,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b )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建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 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2 天内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表》 ,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 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 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a )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 )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 )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 )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 )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 )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 )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 )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 )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 )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 )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 )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8) 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第12篇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考核认定。三类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 能力。

1.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的主要规定

(1) 考核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2) 考核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3) 三类人员考核的管理工作及相关要求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13篇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 。

二、引用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三、定义

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特种作业人员。

四、职责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由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考核和发证有安监部门负责。

2、企业安全办公室对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危险物品作业;

11、经国家安监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45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七、培训

1、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区负责培训的单位统一培训。

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手续。

八、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所有单位报镇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2、对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14篇 企业外派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企业外派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为了使本企业的员工了解并学习先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员工素质,满足本企业现实业务和未来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因为工作性质需要或晋升后任职新工作的需要,个人或部门推荐人员提出申请报送人力资源部审议,呈总经理审批后可参加外派培训,并依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管理制度办理外派培训手续。

第2章 外派培训管理规定

第3条 外派培训人员的资格

(1)参加外派学习的人员应首先满足外派项目对人员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2)如无特殊批准,满足参加外派学习资格的人员应为已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有意愿在本企业长期工作的员工。

第4条 外派培训的内容

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由政府法令规定或由政府单位主办及核定的技术职业资格评定方面的培训本企业必需的特殊专业知识或技能培训、海内外参观和交流考察、mba(emba)进修培训、中高层经理的硕士或博士的学历培训等。

第5条 本企业人力资源部和各部门于上一年度末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总经理批准,下一年度的外派培训原则上按此计划严格执行。

第6条 参加外派培训的员工应填写《员工培训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和核准;临时决定的外派项目,申请人须首先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并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7条 企业统一支付每人平均外派培训费用5000元以上的培训,受训员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协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执行。《培训协议》一式两份,受训员工和企业各执一份。工资待遇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8条 对无需签订培训合同的外派培训人员,培训期间应视其正常上班,薪金发放标准按本企业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第9条 取得学历的培训,培训费用由员工先行支付。受训员工取得学位后,凭学位证书、毕业论文、学费发票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学费报销,并为企业服务满一定期限(具体如下表所示)。未满服务期限约定的,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是:未满期限的比例×报销金额×3。

学历培训报销一览表

取得学历学位报销学费比例服务期限

学士60%2年

硕士80%3年

博士100%约定

第10条 参加外派培训的人员返回后,应于上班后五日内将培训教材、书籍、学习笔记、培训记录和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部分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归档保管,其受训成绩也应当登记到《员工培训记录表》。如培训项目为海内外参观和考察,须提交《参观考察报告书》给人力资源部,供考核之用。

第11条 参加外派培训的人员返回后,应提交参训报告,并将所学知识整理成册,有选择的列为培训教材,并担任相关讲座的讲师,将培训所学的知识、技能传授给相关人员。

第12条 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须在返回后七个工作日内经本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批准、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主管报销的部门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13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先送人力资源部确定受训资料是否全部送回。人力资源部经过核查后,要在报销单据上注明,如未经人力资源部确认,财务部不予报销办理。

第14条 取得学历的培训,一般于业务时间去学习,培训费用由员工先行支付。受训员工取得学位后,凭学位证书、毕业论文、学费发票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学费报销,并为企业服务满一定期限。

第3章 附则

第15条 本制度呈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16条 本制度中未尽事宜,可随时进行修改和增补,并呈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15篇 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范围:适应于本店全体员工

二、目的:明确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要求和标准,严格健康管理制度,保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三、责任和职责:员工健康管理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销售部等

部门共同管理,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员工健康教育、体检、健康证办理等工作;销售部及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卫生管理。

四、 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通过检查,身体健康且取得健康证的员工方可继续上岗,否则,按照相关规定辞工或调整。对新聘用的员工一律要求要通过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聘用,否则,不得聘用。

2、保健食品 人员要学习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和保健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有关保健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定期加强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学习和培训。

3 凡患有痢疾、伤寒、肝炎、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保健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和接触保健食品销售和管理工作。

4、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痊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建立严格完整的员工健康档案。

第16篇 z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1.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使企业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4.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5.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

5.1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2基金统筹,风险共担。在统筹区域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的工伤保险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样就做到了基金统筹,风险共担,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有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5.3无过错、无责任赔偿。因公伤亡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无论有无责任(违法犯罪的除外),只要认定为工伤(亡),就应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因为伤亡者有违章违纪行为而不给予工伤待遇;

5.4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是保障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而且还要预防事故,减少职业病,还要为伤残者进行职业康复,使之能从事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社会活动;

5.5待遇优厚。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比疾病、失业和养老待遇都要优厚。

6.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一旦负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医疗费、工资、奖金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7.企业如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伤害,其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第17篇 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机动叉车驾驶员、危化品使用操作押运员等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职责

3.1 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监管和组织培训、取证管理工作。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申请、日常安全操作生产管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4.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 ,特制订本制度

、公司办公室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未经复审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2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维护保养;

.3 作业工具、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

.4 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5 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 工作范围必须与所持作业证相适应。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年龄满18周岁,切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3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业十年以上,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1次。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外来施工人员及外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本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证件自动失效:

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

4) 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5) 调离本工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从事作业的。

、公司 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18篇 企业各级人员安全风险研判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集聚区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负责全公司风险研判工作的组织实施。

2、建立完善公司风险研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研判管理配套实施办法及制度。

3、持续健全公司风险研判管理文件体系。

4、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公司风险研判工作会,梳理公司存在的各类风险以及控制措施,总结分析风险研判管理工作。

二、分管负责人工作职责

1、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并负责分管系统内风险研判工作。

2、根据公司风险研判工作实施情况,及时制定或修订相应的安全制度、措施办法及作业指导书,对风险进行控制。

3、每月组织本系统风险研判工作会议,分析总结本系统内风险研判工作。

4、定期组织本系统参加风险研判知识学习。

三、 部门工作职责

1、 部门是公司风险研判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牵头部门。

2、负责汇总公司需要控制的安全风险,负责组织和指导车间、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工作。同时按要求及时公布风险研判结果。

3、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风险研判工作会议。

4、定期组织公司级风险研判知识培训。

四、生产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生产工艺风险研判,定期向 部门汇报,并接受监督检查。

2、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风险研判工作会议。

3、指导本部门下属车间和班组风险研判工作。

五、设备电气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生产工艺风险研判,定期向 部门汇报,并接受监督检查。

2、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风险研判工作会议。

3、指导本部门下属车间和班组风险研判工作。

六、车间工作职责

1、负责本车间内风险研判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汇报,同时接受 部门的监督检查。

2、定期组织车间人员学习风险研判。

3、车间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风险研判工作会议。

七、班组长工作职责

1、负责本班组风险研判工作。

2、定期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风险研判。

3、班组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或车间及部门组织的风险研判工作会议。

第19篇 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1.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使企业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4. 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5. 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

5.1 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2 基金统筹,风险共担。在统筹区域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的工伤保险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样就做到了基金统筹,风险共担,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有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5.3 无过错、无责任赔偿。因公伤亡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无论有无责任(违法犯罪的除外),只要认定为工伤(亡),就应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因为伤亡者有违章违纪行为而不给予工伤待遇;

5.4 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是保障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而且还要预防事故,减少职业病,还要为伤残者进行职业康复,使之能从事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社会活动;

5.5 待遇优厚。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比疾病、失业和养老待遇都要优厚。

6.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一旦负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医疗费、工资、奖金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7. 企业如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伤害,其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第20篇 汽车维修企业人员培训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人员培训制度

1、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厂(公司)工会或其它职能部门(人员)负责具体措施落实。

2、企业每次组织一次集中政治学习,及时向员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规定。

3、企业的相关部门(人员)应结合生产情况,适时开展技术学习和技术练兵活动,使员工不断汲取新知识、新技术,为生产经营服务。

4、充分利用企业内部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营造“人人刻苦钻研技术,个个争当生产能手”的浓厚氛围。

5、鼓励职工开展自学、互帮互学活动,对学有成就的视情作适当奖励。

6、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对有资质要求的岗位,应组织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考核,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安排上岗工作。

企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20篇范文)

1.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使企业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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