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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20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2-01 22:25:01 查看人数:10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

第1篇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1、生产安全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他属生产安全一般隐患。

2、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的原则,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的挂牌督办工作。

3、项目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一)本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至项目部的;

(二)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

(三)各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的。

4、项目部对重大隐患或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之一时,及时下达《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并登记建档,同时委派工程技术、安全等部门跟踪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上报上级或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5、《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分项的名称;

(二)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时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6、各相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治理。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备案,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各部门及协作单位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应严格控制安全风险,避免产生安全事故,同时按要求及时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直至该隐患完成治理并闭合为止。

8、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的,应按规定向当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主管部门申报,完成相关手续,同时报公司生产安全科备案。

9、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按规定向当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完成各项手续,并向公司报送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并附相关验收资料;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继续排查治理,直至验收合格。

10、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制定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上报项目部,再由项目部上报公司安全科,报告应附相关证明的照片或影像等资料。

11、公司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后,应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闭合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继续治理,并提出具体要求。

12、各单位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未认真执行的,项目部约谈其相关负责人;未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协作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为消除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硕嘉湾露天煤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露天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段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条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露天矿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防洪防排水、运输、爆破、火灾、边坡和其它。

2、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单位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逐级上报。

第三条露天矿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配合矿长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及各施工队负责人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报告,并按隐患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治理。

第四条露天矿安全副矿长是生产区内安全负责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员检查范围及重点:

1、各段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每日上班后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主要了解和检查设备运行或检修情况、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现场安全防火情况;下班前向交接班班长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2、矿领导按职责分工每天要在生产调度室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主要生产情况,并随时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

3、矿长每月组织一次各职能科室、安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组织实施和自检验收,并在自检报告上签字。

4、各职能科室要坚持日常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对安全隐患研究治理措施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逐级汇报。

第六条安全隐患的治理。安全隐患的治理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对隐患的整改负全面责任;分管矿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单位、班组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资金、时间、责任四落实。

第七条隐患等级划分:

a级:事故隐患较严重,解决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报董事会解决的。

b级:事故隐患较严重,解决较困难,施工单位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

c级:事故隐患简单,由施工单位单位自行解决的。

第八条露天矿坚持“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将不得生产。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逐级报告,隐患消除前不得生产。

第九条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企事业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企事业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季组织一次集中性的隐患排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实行“一患一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这域内的重大隐患,应建立重大隐患档案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奋跟踪治理。

第七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月底前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水行政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水利企事业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水利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状态、隐患位置、整改责任人、整改开始时间、整改计划完成时间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现存的重大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可能对周边社会公众、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警示性公告。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水利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须书面申请,经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皮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施工作业过程中以及现场安全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消除本队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皮带管理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1、组织机构

组长:司元真王元礼

成员:朱冠景朱先伟张兵訾本福王洪成张钦学

周学俭张昭元郭金光

组长职责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成员各负其责,具体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贯彻上级领导提出的有关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危险源监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事故应急预案,有效地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

3、排查治理要求内容

⑴日常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①、召开班前会时,跟班班队长根据上班交班情况向职工讲清各区域所存在的隐患及安全注意事项,班队长安排或组织人员处理,如本班处理不了的问题,跟班班队长及时汇报队值班领导帮助解决。

②、班中所发现的隐患,职工自己能处理的必须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汇报班队长给予解决。

③、如班中所存在的隐患虽已整改,但在下一班的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再次出现,则必须汇报科值班领导,便于对下一班进行安排,当班班队长每班负责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一遍。

⑵月度隐患排查与整改

①、科每周一不定期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小组成员、部分班队长参加各班组安全讨论,对本队一周的安全状况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全面排查作业地点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讨论并制定具体的整改办法。如本队能处理的隐患,组长安排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整改处理,如本科不能处理的问题,会后科将隐患情况汇报到矿相关部门请求解决。

②、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责任人,制定整改期限并由责任人负责对整改结果反馈。

③、隐患排查记录由技术员负责填写“龙东煤矿事故隐患排查表”,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上报安全监察科。

⑶对职能部门检查出隐患的整改

①、对于矿职能科室每天检查出的问题及隐患,当班能整改的必须及时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对生产影响不大的,汇报科值班领导,由隐患排查小组人员安排进行整改。对安全生产影响大的,如不处理则不能进行生产。

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防范措施的不得生产。

⑷考核

①、当班班队长不按照要求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的,一次考核50元。

②、对严重威胁安全的隐患,班队长必须现场指挥并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理,否则考核100元。职工在隐患处理过程中要服从指挥,积极配合,否则考核50元。

③、对隐患排查会议、整改措施、反馈的结果由技术员负责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否则考核50元。

④、对矿职能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由于处理不及时或不到位产生的罚款一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第5篇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内河交通 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性的认识,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要求,结合交通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市交通局、区(市)县交通局、交通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路客货运输、客货站点、水上运输、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和病害桥梁等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市交通局每年底由有关处分别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改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省交通厅、公路局、运管局和航务局。同时抄送局安全监督处,汇总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办等相关部门。并按照省交通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坚持每季度定期排查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建设处负责国省干线在建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公路处负责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市级收费公路公司排查整治收费路桥的安全隐患;交管处负责指导督促市级客货运输、客货站点、汽车维修企业、驾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航务处(海事局)负责水上运输和渡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

第四条 区(市)县交通局负责县道公路桥梁、属地管理的客货运输企业、客货站点、汽车维修、驾校、水上运输和渡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治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公路处、交管处、航务处(海事局);并按照市交通局、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坚持季度排查和经常性排查整治制度。

第五条 公路桥梁施工企业、养护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货站点、汽车维修企业、驾校、航运企业和船舶修造企业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和整改方案,并报上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坚持月查和日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级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治任务。

第六条 隐患整治项目完工后,负责整治的单位要及时向下达隐患整治任务的政府或上级交通部门提交评价申请,由下达任务的政府或交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并限期重新进行整改。

第七条 本制度经__市交通局修订后,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6篇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实施细则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股份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建档监控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并对相关科室、各基层队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各基层队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基层队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班组长对本辖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 隐患整改责任人对所整改的项目负有整改责任;隐患整改督办人对所整改的项目负有督促检查责任;隐患整改复查人负责对整改完毕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七条 公司安全检查包括:

(一)月、旬、日检查;

(二)季节性检查;

(三)节假日期间检查

第八条 公司月检查,作业队旬检查,班组、岗位日检查。

(一)公司月度检查依据 标准化标准,制定作业队《安全检查表》(附表1),并依据《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二)各基层队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依据班组《安全检查表》(附表1),每旬组织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对驻地设施、机械设备、作业环境和职工作业等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班组长每班要对本班管辖的区域、机械设备、作业环境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职工依据设备点检表每日作业前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责任区域和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四)公司生产业务科巡查员(值班主任)对现场安全生产作业情况进行巡查,每班巡查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基层队专职安全员每周要对本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基层队班组长每班要对本班职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安全监督科三班安全监督员对各级人员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五)业务科巡查员(值班主任)、基层队队领导、基层队专职安全检查员、基层队班组长将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在《现场安全检查记录》(附表2)中如实记录。

(六)基层队队领导、基层队专职安全员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各基层队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措施》中的要求向相关单位或人员下发《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附表3),限期整改。

(七)职工、班组长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上报后,由基层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复查人和整改期限。

第九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

(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春季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夏秋季防台、防汛、秋冬季防风暴潮,冬季安全生产等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设备工程科、相关基层队要定期组织进行电气设备检修清扫、大型设备防风工作。

第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及各基层队要组织对元旦、春节、十一等节假日期间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适时对危险货物作业、危险源检测监控、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落实与使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及健康监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现场用火及消防系统、道路安全设施及标志标识、应急救援、防风、防台、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监管等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是指各级组织及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及按上级要求组织的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须制定检查安排,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重点内容及日程安排。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安全检查须规范填写《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详实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检查组需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附表3),限期整改。

被查单位须按《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要求按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须在整改期限内向检查组提交《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附表4),检查组接《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后须及时对整改情况实施复查,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附表5)相关科室、基层队负责人要对本科室、本队人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对在限期内不能完成的整改项目,整改单位须于限期5日前向检查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按检查组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需纳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维修计划的隐患整改项目,设备工程科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方案,须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安全监督科对整改过程参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基层队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须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完成时限,并认真组织整改。需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填报《事故隐患整改申请表》(附表6),报请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须制订实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区域,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由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并确定督办人及责任人,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整改责任部门或单位向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安委会办公室接《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后须及时对整改情况实施复查,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所列和各基层队上报需公司协调解决的设备、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在整改完成后,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3-5人)进行整改效果评价,并填写《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表》(附表7)。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确保隐患整改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须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及时登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附表10)。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事故隐患包括:公司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所列的事故隐患;作业队上报需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各基层队登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事故隐患包括:各基层队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所列的事故隐患;本队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各基层队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电子版)报公司安全监督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包项目,出租场所、设备时,须与承包、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发包、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对承包、承租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队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事故隐患整改统计季(年)报表》(附表8)报公司安全监督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基层队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包括:

(一)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三)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

(四)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

(五)违章处罚通知书

(六)事故隐患整改申请表

(七)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期间的安全措施

(八)事故隐患整改统计季(年)报表

(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十)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表

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 举报、奖励、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委会办公室举报。举报可采取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

受理举报电话:

第三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立即组织核实,对属实的事故隐患按本细则第二章要求落实整改。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举报一经核实,给予举报人200元-2000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的部门、单位、人员,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附表9),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按期完成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项目的部门、单位免发一个年度的安全奖,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因未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造成事故的依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加重一档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按《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要求完成隐患整改的部门、单位免发半个年度安全奖,对主要负责人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纳入月度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特殊情况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除外),分别处1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分别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改变设备、车辆功能,扩大设备、车辆使用范围,使用报废设备、车辆和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

(五)不履行职业健康告知义务、不组织或不参加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备、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存在缺陷不及时整改、特殊防护用品不按规定配发或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负有安全检查职责的人员不按要求进行检查的;

(十一)拒不服从安全监督人员管理的。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分别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事故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

(二)事故隐患应整改而未及时整改的;

(三)事故隐患整改期间未制定安全措施并实施的;

(四)被举报的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

(五)未严格执行电调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未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

(六)恐吓或以暴力威胁检查人员的;

(七)一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公司在季度安全奖中扣除;对个人的经济处罚依照《经济奖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要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措施(含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违章处罚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8月27日公司发布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实施细则》(流机公司[2010]第91号)同时废止。

第7篇 某卫生院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安全方针,切实把预防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落到实处,强化岗位安全责任,确保集体财产和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防与排查:

1、岗位安全责任:

各科室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应落实岗位职责中的安全责任要求,确保各种工作的安全,保证每一位员工的安全。

2、安全大检查:

定期(每月一次)或不定期,院安委会会同办公室对全院进行安全大检查;各科室每月应对本科室安全隐患进行自我排查。

二、报告与整改

1、安全隐患报告:

(1)医院的每一位职工均有发现、报告和处置(能力范围内)安全隐患的义务。

(2)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安委会或责任科室,安委会和责任科室应及时、妥善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2、安全隐患通报与整改:

(1)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通报的形式,予以通告。

(2)安全隐患通告的责任科室应及时整改被通告的安全隐患。

(3)对经常出现或较严重的安全隐患,安委会应对科室负责人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处罚与奖励:

1、安全隐患被通报,情节轻微,:视情节对责任人或科室按20-50元/次予以处罚。

2、安全隐患严重,下发整改通知,未予整改或及时整改:视情节对责任人或科室按50-200元/次予以处罚。

3、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按200-500元/次予以处罚。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主要责任人,责任科室及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

4、安全教育及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到位并整改有力,全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被处罚的科室负责人,医院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8篇 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本公司所有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管理、ci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局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检查制度。

二、(总则):公司实行逐级安全检查制度。对各级检查的罚款处理,执行《安全奖惩办法》。

三、检查标准:

1、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3、《施工现场安全体系达标情况检查表》

4、《施工现场环境体系达标考评表》

5、《ci评分表》

四、检查内容:

1、查思想: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为依据,对照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关心和主动搞好安全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在部门和项目部得到落实。

2、查制度:检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是否及时得到纠正、处理,特别要重点检查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是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否达到齐抓共管的要求。

3、查措施:检查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实施。

4、查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安全用具、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要求。

5、查事故处理:检查有无隐瞒事故的行为,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否制订了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防范措施。凡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6、查组织: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安全机构,安全干部是否严格规定配备。

7、查教育培训:新职工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是否经过培训、考核持证,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

五、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检查组织者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并进行复查。重大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

六、公司或项目部的定期检查,都须使用标准的《评分表》来检查、打分、反馈,并将检查纪录备份到被检单位留存。

迎接上级检查

七、项目部在接到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公司、局级等检查通知后,及时将信息发馈给公司相关领导和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公司及时协助项目部迎接检查。

八、受检项目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现场,必须准备书面汇报资料,有条件的项目部兼用投影技术汇报。

九、上级检查单位开据的整改单,要及时整改、按时反馈。同时反馈给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公司级检查

十、坚持定期检查:实行月度生产大检查制度,由公司副经理或总工带队,安全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生产大检查。

十一、除定期外,安全部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部门负责复查。

十二、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平时坚持日巡查制度,实行飞行检查。

十三、公司级定期检查时间安排:

1、深圳市内:每半月一次。

2、深圳市周边地区:每月一次,当月的15日开始。

3、专项检查:制定了《专项治理计划》,每月定期检查。

4、季节性检查:防台防汛防暑、冬季施工等检查,提前3天进行检查。

5、临时检查:遇国家、地方重大节假日活动、结合重大事件等的检查,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十四、定期检查结果反馈:

本次检查工作结束后3天时间,公司以《检查通报》形式公布。所属项目部应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的措施和要求,并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奖罚等相结合。

项目部自查

十五、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十六、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十七、项目经理部专职 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十八、项目应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将每次检查的情况、整改的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便于一旦发生事故时追朔原因和责任。检查纪录使用专用检查表。

十九、评分与反馈:

1、项目部每周例检,要对照《评分表》进行一次打分,要有签到、记录、奖罚等。

2、项目部每周例会反馈检查结果,要有会议签到、记录。

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二十、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二十一、每个施工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上下班前检查一下自己工作的地方,对不安全因素,除了向班组长汇报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二十二、附则:1、如遇特殊情况,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中国地质集团公司

2023年4月4日

第9篇 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主要手段之一,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职能 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及各生产科队、班组、个人的安全意识,强化现场 ,规范隐患排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望认真执行。

一、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一)、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部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

各单位相应要设立隐患排查机构,指定专门负责人,并将机构及日常变动报安检部备案。

(二),职责分工

1、公司经理对公司各井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2、各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3、各职能部室的部长(主任)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4、各生产科(队)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各作业地点的隐患排查负直接管理责任;

5、安检部负责全矿隐患排查的收集、确认、统计、上报工作和对隐患整改的检查,落实与考核工作。

二、隐患的定义、分级与分类

1、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隐患的分级

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三级abc

a级:难度大,矿自身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科(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难度较小,由科队(厂)、职能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c1级:严重性质隐患;

c2级:一般性质隐患;

c3级:轻微性质隐患。

3、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可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三,隐患的排查、确认、上报、处理

(一)隐患排查

以下检查方式排查的隐患,由安检部、职能部室、生产科(队)逐项收集、筛选、初步确认、分级登记及上报、整改处理:

1、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集团公司对各矿井进行的安全监察或安全检查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

2、矿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安全办公检查、安全专项检查或其它检查中查出的隐患;

3、各职能部室、生产科(队)月度,季度各种检查查出的隐患;(由职能部室、生产科队及时上报安检部)

4、各级管理人员日常深入生产现场查出的隐患;(所有管理人员到调度室登记检查台帐,由调度室汇总上报安检部)

5、安全检查员汇报的隐患;

6、职工举报的隐患。

(二)、隐患确认

1、各单位或 人员经过现场检查,对所发现的隐患应与确认标准相对照,按标准的分类、分级逐项登记,便于上报与处理;

2、登记隐患时应注明发生地点、部位;说明隐患类别、级别;简要说明隐患产生原因及后果;要有排查人及现场负责人的签证。

3、对于c级隐患,一时难于定性的,由职能部门或安检部门确认。对于a、b级隐患难于定性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经理召_议确认。

4、c1级(含c1级)以上性质较严重的隐患,必须由安检部以“四定”的方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单位、负责人、时间,并进行跟踪复查,对在规定日期未整改又未说明原因的给予处罚,造成隐患事态扩大或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隐患上报

1、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及各类专项检查,应在采、掘工作面现场召集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时通报检查的隐患和要求整改的意见,由专人做好笔录备案;

2、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员下井发现的安全隐患尽可能在现场交待清楚并提出整改要求。升井后及时填写台帐,由安检部或调度室按隐患性质以“四定”及“口头”形式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处理;

3、对发现的c1级及以上隐患,由安检部在次日调度会上对其发现及整改情况进行简要通报,督促隐患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与处理;

4、对于发现a、b级隐患,各单位必须及时汇报于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便于及早分析确认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对于上报集团公司的隐患必须由公司负责人确认后方可上报;

5、各单位利用班前会将当前存在隐患的范围,影响程度等向班组长及员工交代清楚,使每个员工都做到心中有数,便于落实隐患整改的进展情况。各级值班人员要加强现场巡视,特别是一些重要工程、临时工程要加强监督,随时捕捉新的隐患信息,并进行处理;

6、各单位值班干部每班班中汇报生产情况时,要将隐患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员必须耐心做好记录并指导现场进行整改处理。职能部室和生产科(队)都要设专人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因事不能履行职责时,单位要委托临时人员代办,保证隐患排查工作的正常进行。a、b级隐患在整改完成前必须月月上报,同时要制定安全措施,而且措施必须规范化,安检部要严格监督检查。

(四)、隐患处理

1、隐患排查工作应列入各单位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定专人负责。要制定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台帐,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考核兑现,形成从上到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和排查网络;

2、a级隐患由公司确认后由安检部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负责落实整改的计划、资金和相应措施,分管领导负责制定临时措施并督促催办,安检部督促检查整改和措施落实情况并按规定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

3、b级隐患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整改,督促有关部门排计划、列

资金、购设备、定措施,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整改,同时公司要制定防范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每月由安检部牵头,有关职能科室参加,对隐患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后写出局面汇报材料;

4、c级隐患由安检部或其它职能部门给科(队)下“四定”表,由科(队)整改,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布置整改与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隐患的处理。对已处理完的a、b、c1级隐患要填写通知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返交矿安检部;对以处理完的c2、c3级隐患由班组负责人签字后返本单位备案;

5、各职能部室(生产、机电、通风、调度、地测)对系统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要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和整改.对查出的a、b、c1级严重隐患要认真填写隐患登记台帐,待隐患处理完成后,将隐患通知书由部室负责人签字后,返回矿安检部。

四、隐患的复查与处罚

1、对c级隐患复查由安检部组织本部门安检员或有关科室参加,应按时进行复查,并及时登记与考核;各业务部室按系统把上月报的a、b级隐患,在当月每旬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交矿安检部备案;

2、本单位查出的隐患不罚款,由本单位负责登记、整改、复查、并将结果报安检部,但不按时整改按规定罚款;

3、本单位班组长或安检员填写的隐患问题,要报本单位登记处理,如本单位不能处理应在隐患表中注明,或由本单位上报安检部,由安检部统计、协调、下通知单处理;

4、对c级隐患的处罚:非本单位职工查出的隐患,对责任单位每条c3级隐患罚20元;每条c2级隐患罚50元;每条c1级隐患罚100元;职能部室未检查的隐患而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出,执行如上责任单位处罚标准;

5、未按期进行整改的隐患处罚:每条c3级隐患罚50元,每条c2级隐患罚100元,每条c1隐患罚200元,此后每增加一天每条加罚100元,直至整改完毕为止,单位对隐患的罚款要落实到责任者头上;

6、查隐患者必须熟练掌握隐患标准和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凡经落实属误报或错报隐患者,对查隐患者对等处罚。

第10篇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范文

一、排查项目

1.校舍安全(校园建筑、水电暖设施、生活设施、教学设施)排查。

2.消防设施安全(教学楼科技楼、宿舍楼、餐厅、超市等)排查。

3.食品卫生安全(餐厅、超市、学生校外摊点就餐)排查。

4.学校周边环境和师生交通安全(学生上下学、住校生回家、门卫管理)排查。

5.宿舍安全(宿舍物品、熄灯后的休息、宿舍用电、周末不回家学生住宿,床架、护栏、暖气片,龙头阀门等情况)排查。

6.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安全(课堂学生管理、携带管制刀具、教室宿舍用电、学生交往、学生上网、敲诈勒索等情况)排查。

7.师生疾病和心理健康隐患(师生重大疾病、心理疾病)排查。

8.校外住宿生安全(具体住宿位置、房屋条件、陪住人员、取暖用电、到校路线等)排查。

9.功能处室安全(实验室危险药品存放,微机室用电防火,图书室、阅览室和仓库室的通风、防火情况等方面)排查。

10.教师教育行为安全(上课点名制度的落实、对学生的管理行为、课间、学生上学楼、活动课等方面)排查。

二、排查出的安全隐患

1.校舍安全排查存在的隐患:

(1)南教学三四楼窗户关不上,没有护栏;

(2)校医室门锁坏;

(3)学校部分线路老化漏电;

(4)阅览室、生化室暖气、水龙头漏水;

(5)宿舍部分暖气漏水;

(6)南教学楼楼梯扶手松动;

(7)宿舍有个别玻璃损坏,个别灯管开关漏电。

2.消防设施安全排查存在的隐患:

(1)教学楼、科技楼,餐厅灭火器过期,标志不明显;

(2)超市无消防灭火器材。

3.食品卫生安全排查存在的隐患:

(1)餐厅食品原料原地堆放有二次污染的可能;

(2)餐厅食品留样不全;

(3)餐厅卫生差,地面有垃圾、污水;

(4)超市存在过期食品;

(5)超市从业人员无暂住证、健康证。

4.学校周边环境和师生交通安全排查存在的隐患:

(1)校门口平时有个别车辆停放的现象;

(2)周末、节假日放学载客车辆堵塞校门;

(3)偶尔有摊贩进入校园;

(4)学生上下学不走斑马线;

(5)住校生周末回家、返校乘坐超载车辆现象十分严重(如神峪、河西、马峡、山寨等);

(6)个别通校生家离学校远,晚上回家无同伴。

5.宿舍安全排查存在的隐患:

(1)宿舍内个别开关、灯管存在漏电现象;

(2)暖气片个别漏水;

(3)个别窗户玻璃损坏;

(4)部分床架螺帽松动,床板断裂,横梁不牢固,护栏损坏;

(5)楼道无应急照明灯,楼道内灯光昏暗;

(6)周末不回家学生登记不够详实。

6.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安全排查存在隐患:

(1)教室有学生给台灯充电现象,管理不规范;

(2)个别学生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

(3)个别学生有上网、聚众喝酒的现象

7.师生疾病和心理健康排查存在的隐患:

(1)高三、高二个别学生长期失眠;

(2)个别师生有重大疾病,记录不详实;

(3)个别学生因学习压力大,与人不善于沟通;

(4)个别老师工作情绪不稳定。

8.校外住宿生安全排查存在的隐患:

(1)个别校外住宿学生无人陪读;

(2)个别学生用电褥子、煤球取暖;

(3)个别租房离学校太远;

(4)部分学生住宿地址不详实。

9.功能处室安全(实验室危险药品存放,微机室用电防火,图书室、阅览室和仓库室的通风、防火情况等方面)排查才真的隐患:

(1)个别老师进图书室有吸烟现象;

(2)物理实验存在不规范操作,易引起触电或火灾;

(3)生化实验室药品柜无锁;

(4)阅览室暖气漏水,生化室水龙头漏水。

(5)微机室通风不够,机房插线板个别有时出现短路、打火现象;

(6)校园广播、程控电话线路老化。

10.教师教育行为安全排查存在的隐患。

(1)上课点名制度落的不实;

(2)个别学生课间追逐打闹,课间科任老师管理不到位;

(3)学生上下楼拥挤不按指定疏散路线行走;

(4)课外活动老师管理不到位。

(5)仍然存在个别老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

第11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严禁酒后入井,违者罚款100—1000元/人次;井口值班人员不制止的,处罚50—100元/次人

2、酒后肇事,违者处罚200—2000元/人次。

3、严禁擅自携带烟火入井,违者处罚500—1000元/人次。

4、入井人员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含合格安全帽)、着装整齐、严禁穿化钎服、拖鞋入井,违者处罚50—100元/人次。

5、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代岗,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严禁串岗、离岗,违者处罚100—200元/次。

6、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加矿、矿属各单位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其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集体文化、体育及其它活动,参加抗洪、抢险活动,故意不参加者处罚100—200元。

7、入井人员在入井前未到井口值班室报道考勤、考勤以后10分钟内无正当理由不入井、出井10分钟内无正当理由不到检身房销号的,处罚50—100元/人次

8、入井人员领取矿灯后如无正当理由10分钟内必须入井。出井后如无正当理由10分钟内必须将矿灯交回矿灯充电房。违者处罚50—100元/人次。

9、严格禁止,坚决打击违抗命令、违抗管理人员安排的行为,按旷工一天处罚100—500元/人次。

10、严格禁止上自由班、挂虚班、请人帮上班行为(在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找人贴班,但必须是谁入井就考谁的勤)违者一次处罚100—200元/人次。

11、凡是没有参加班前会而又未经有关领导或值班管理人员同意入井的、或擅自单独一人入井进入工作面作业的,处罚100—200元/人次。

12、严厉惩处参加班前会,接受了任务,考了勤,又无辜不到工作岗位的行为,违者处罚工人100元、班长200元、队长500元/人次。

13、当班工作任务未完成、安全隐患未整改彻底、擅自出班的,处罚200—1000元/人次。如果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

14、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明知是违章而又拒不改正、不接受教育的、明知是违章而又集体参加违反的,处罚200—2000元/人次

15、上班时间或者各种会议无故迟到的、早退、无故旷工(旷会)、擅自脱岗、在会议上或者上班睡觉的、开会响手机的、处罚50—500元/人次。

16、凡是把不属于井下编制的人员、未经培训、未入工保、未经安全科办理合法手续的人员安排入井而又未经值班矿领导批准的,处罚安排者100—500元/人次。

17、凡是工人在矿内流动,必须经调出的队(班)或有关领导同意,并由安全科按规定进行转岗培训后办理相关手续,调入队(班)才能安排工作。否则处罚100—500元/人次。

18、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彻底、上交安全隐患整改回执单不销号,处罚100—200元/人条。

19、对现场安全隐患不处理、违章作业不制止或处理、制止不了而又不及时汇报的,处罚100—500元/人次。

20、发生事故影响生产或造成损失、工作失职造成损失、及材料丢失、浪费、按损失费用的15%—100%进行赔偿,矿车按400元每台。

21、故意损坏井下各类标志牌及各种记录版的,处罚200元/人块。

22、岗位工脱岗或不执行手上交接班,违者处罚100—500元/人次。工作时间参加娱乐(打麻将、扑克等)或超过规定时间娱乐的,处罚100元/人次。如造成正班停产,由当事员负所有责任。

23、特殊工种岗位,安排未培训人员上岗作业,违者处罚200元/人次。

24、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违者处罚100元/人次。

25、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或未认真做好班前会记录,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

26、白天路灯,宿舍无人必须关灯及空调。违者处罚50元/次。

27、工作场所或宿舍、食堂清洁卫生打扫干净,炊事员个人卫生清洁,严禁乱堆杂物。违者处罚100元/处次。

28、不积极配合事故座谈或事故调查,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

29、不听从调度指挥和主动协助事故处理的,违者处罚500元/人次。

30、违章人员接到通知不及时到有关部门接受教育、处罚或队长不合作,违者处罚200—500元/人次。

31、不参加班前会、员工大会及各种学习(上班者除外),违者处罚100元/人次。

32、不按规定参加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处罚100元/人次。

33、旷工,违者处罚100—300元/人次

34、集体旷班,违者处罚500—1000元/ 班次。

35、所有员工必须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违者处罚100元/项次。

36、凡是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擅自离职、人为造成企业物资材料浪费、损坏设施设备隐瞒不报、盗窃工业器材,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相关生产环节停工停产致使他人受到伤害、或致使企业财产受到损失者,处罚2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应及时经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实施严厉惩处和打击。

第二章 采煤工作面管理

37、凡是在采煤工作面工作的每个职工必须在工作现场备有单头一个、钢钎一根(1米左右)、斧头一把; 班组长负责备齐《作业规程》规定的足够备用支护材料。否则,凡缺少一样(或一根),处罚责任者100元/件(根)人。

38、凡是操作工进入工作面,首先应清理好通道和工作场地并及时敲帮问顶、补打或替换已经被压断或空缺的支柱、对已离层,却将垮落的片邦,危岩必须当即排除,确因不能排除的必须当即进行相应的支护形式支护。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

39、炮采工作面打炮工必须认真检查煤电钻,坚决控制设备带“病”作业,严格规范操作技术。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

40、单体液压支护支柱必须有足够的压力支撑、支护牢固,禁止支柱打在浮煤浮矸上。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单体与单体之间必须使用钢丝绳扎牢。

41、回柱时必须二人操作,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禁止一人回柱,违者处罚200—500元/元次。

42、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护顶板,缺一根支柱罚作业者100元/根次;光头支柱罚50元/ 根;柱距、排距超过《作业过程》规定或直线度不够的处罚100元/处次。

43、掺打支柱的迎山角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出现“过山”、“退山”,处罚50元/根。

44、工作面使用的支柱、柱帽等支护材料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50—200元/根(块)。使用风镐采煤,有两根支柱距离未支护,按空顶作业处罚200元/人次。

45、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备齐各种备用材料于指定位置,违者罚款100元/次。

46、采煤工作面煤壁必须挖直、挖平、不得留有超过0.2m的伞檐。违者处罚100—300元/次。

47、采煤工作面沿倾向每隔每段距离设置的防止上部煤矸及材料滚落的挡板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前移,违反《作业规程》规定者处罚100—200元。

48、采煤工作面及运输巷装车点的浮煤、浮矸以及各种杂物必须随时处理干净,保证工作场地整洁畅通。违者处罚100—200元/次。

49、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得大于《作业规程》的规定见五回一,处罚100—200元/ 次。

50、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留足保安煤柱和承压隔离煤住,违者处罚200—1000元/次。

51、采煤工作面安全进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处罚50—200元/次。

52、放炮落煤的采煤工作面,其炮眼必须按规定装封泥,不装封泥而用煤渣、纸壳等替代封泥者,处罚100元/炮眼,并且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情况下确需爆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3、煤钻电缆经过上下风眼或工作面,必须将电缆悬挂牢固整齐,确保不被煤块或岩块打伤划破,否则处罚100元/处。

第三章 掘进工作面管理

54、每个掘头碛头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备齐各种备用支护材料于指定地点。违者处罚50元/ 根件。

55、每个掘进碛头必须备齐两根2.2—2.5米长的撬棍(其中一端是空心的)和一根不小于1.5米长的钢钎用于敲帮问顶。否则,每少一根(件)处罚掘进队长100元/根件。

56、每个掘进碛头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进行支护操作。否则,每缺一根处罚100元。

57、不按《作业规程》规定锚网支护工序与支护要求操作的,处罚款50元/根件。不按锚杆机《操作规程》操作者,处罚100元/人次。

58、凡出现锚杆螺帽未拎紧,锚杆外露长度超过规定,金属托板及金属网为紧贴巷壁,处以作业班班长及现场管理人员各50—200元的罚款,其返工费用由作业班组承担。

59、掘进工进入工作面首先敲帮问顶,处理好危岩,按《作业规程》打好支柱(锚杆)后方可作业。否则,处罚款200元/人次。空顶作业者处罚200元/人次。

60、无论新掘巷道或扩巷、换料的各类巷道水沟都必须严格按《工程质量标准化验收标准》验收,否则不予收尺,返工自负,并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作业班队长及现场管理人员处以 100—500元的罚款,并赔偿所有材料费。

61、金属支架巷道的永久支护距碛头的距离不得超过2.5米,违者罚操作者和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各100—200元/人次。

62、掘进碛头打干眼者,每次处罚200元/人次。

63、掘进工作面边打眼边装药的,处罚200元/人次。

64、所有巷道都必须由分管班(组)负责按期进行清理和整改,保证水沟畅通、管线悬挂整洁、材料堆码整齐;金支架、梁、锚杆、锚网等支护材料牢固可靠;轻轨上平面以上不能有浮煤矸或其它杂物堆积。否则,处罚负有管理责任的班长、队长、管理人员各100—200元/人次。

65、锚杆失效后未自觉处理或重新补打的,处罚100元/根。

66、使用不合格鱼尾板、不合格螺栓、道钉或缺螺帽、夹板松动、轨枕铺设间距超大、轨面接头及拐弯不符合标准的,处罚50元/处。

67、碛头煤层拉槽炮后出煤未打临时支柱,处罚100元/根。

68、装矸(煤)前未进行防尘洒水,处罚100元/次。

69、装矸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50元/车。

70、掘进作业面,必须按《作业规程》及时施工管线眼、桩,超过15米,处罚100—200元/人次。

71、风、水管(软管)距碛头的距离为40米,超距离扣款100元,软管接头不是铁质材料每处100元。

72、巷道规格尺寸超高超宽按地点数,每处扣款50元。

73、水沟未按要求做的(返工),每处扣款50元。并赔偿材料费。

74、铺道必须按中、腰线执行,否则扣款100元;

75、半煤巷未及时排危的,每块扣款150元;

76、锚杆、锚网不合格的,扣每根50元或每张100元;

77、金支的尺寸和未铺木板(木板不满足安全需要),无插厢的,填厢不合格每处扣款100元;

78、放炮的设警戒工作和爆破操作工作,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且对其负责任,否则扣款200元;

79、掘进队长的管理工作挂两班上班,及放炮和出矸班,否则扣款100元。

80、掘进施工队管理不善而造成人为中、腰线点移位、毁损,处该作业班组罚款200元,队长100元,同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81、掘进中、腰线点遭到毁损又不及时通知技术人员进行补测造成工程损失由施工队承担全部责任并处罚款500—2000元,返工费由作业班组承担。,同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82、激光指向仪使用期间,严禁乱调乱动,若人为破坏或施工队管理不善造成激光偏移的,对施工队长处罚2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赔偿施工损失费等)。

83、掘进巷道《中、腰线标志通知单》下发后,凡有整改项目的,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否则处罚100—500元/次。

84、严禁在测量标志上悬挂线缆、风筒及其它物品,否则处罚50—200元。

第四章 通风、瓦斯管理

85、无风作业、微风作业,违者处罚200—500元/人次。

86、瓦检员每次上班必须携带抹布1块、粉笔、钢笔(或圆珠笔)1支、瓦检手册1本、手表1只。否则,处罚50元/件次。

87、每个作业工作面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瓦斯检查牌板和一炮三检牌板(掘进:碛头风流瓦检牌和一炮三检牌悬挂于距碛头30米处,采煤:工作面瓦检牌和一炮三检牌悬挂于距上出口10—15米处,回风流瓦检牌悬挂于距回风口10—15米处。),如发现该片区在非特殊情况下瓦斯检查牌和一炮三检牌悬挂不到位的,该片区所有瓦检员每人扣款100元

88、瓦检员必须准确、清楚地填写每一刻牌子上的检查内容。否则,处罚该瓦检员100元。

89、班组长、爆破工、瓦检员应在碛头放完炮且等炮烟散尽后检查碛头的通风瓦斯等安全情况。未等炮烟散尽或未经检查就擅自认定瓦斯不超限就离开掘进放炮地点或检查通风瓦斯时,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各处罚200元/人次。

90、爆破作业时禁止拆、摘风筒。否则处罚200—1000元/次。

91、凡是在爆破作业点敷设固定放炮线的,处罚爆破工100元/次。

92、从一台局扇接出的同一趟风筒若擅自使用不同规格型号的,处罚班组长和负有管理责任的现场管理人员各200元/处次。

93、当风筒转弯处的转角大于45度时,必须使用专用弯头,以避免风流受阻。否则,处班长和负有管理责任的现场管理人员罚款各200元/处。

94、风筒的出风口距离碛头大于5米的(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罚班组长和负有管理责任的现场管理人员罚款各200元/次。

95、人为损坏通风设施、设备或人为造成风流短路的 ,处罚200—1000元/人次,并赔偿损失费用。

96、不按规定使用通风设施、设备的,处罚100—500元/次。

97、废巷、盲巷或停工巷不按规定设置栅栏或密闭的,处罚有关责任人100—200元/次。

98、工作面通风线路被堵塞,影响通风效果,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理的,处罚有关责任人200—500元/次。

99、局扇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不拉循环风,违者处有关人员200—1000元/处罚款。

100、风筒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悬挂平直并做到环环必挂,不使用反边接头,违者处罚100元/次处。

101、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随意停风,确因检修或其它原因停电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20米内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开关通风,违者处罚责任人200—500元/次。

102、瓦检员必须在所测时间内填写日报表,必须做到瓦斯检查原始记录、井下瓦斯记录牌以及瓦斯日报表的数据“三对口”准确无误。否则处罚瓦检员100元/次处。

103、如瓦检员使用的瓦检仪或报警仪失灵或其他原因被损坏,必须及时汇报送修,否则处罚50—200元/次。

104、瓦斯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或不填写所负责区域牌板,违者处罚200—1000元/次。

105、瓦斯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执行现场工作人员签字制度,每缺一班处罚50元/次。

106、凡是瓦斯超限地点必须由瓦检员、当班班(组)长会同其他管理人员负责立即停工处理。凡是当班不能解决的,应撤出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超限原因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否则处罚瓦检员及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人次。

107、凡是出现瓦斯超限,瓦检员必须在瓦斯日报表上填明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结果,否则处罚瓦检员100—500元/次。

108、无关人员乱动调节风门或其它通风设施,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打开风门不关者,处罚200—1000元/次。

109、排放瓦斯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责任者,处罚200—1000元/人次。

110、巷道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处罚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次。

111、违章进入盲巷、擅自撤除栅栏、擅自进入采空区或停工巷道未及时设置栅栏的,处罚200—1000元/人次。

112、密闭墙泄露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并且在24小时内没得到处理的,处罚有关责任人100—300元/人次。

113、测风员没有按时测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测风结果和风量分配情况报表的,处罚200元/次。

114、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违者处罚50—200元/次。

115、瓦斯检查手册填写内容要求字迹工整,无污渍、污迹,手册不及时更换或胡乱涂鸦不清晰的,对该瓦检员处罚100元/次。

116、瓦检员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一切通风设施及“一通三防”相关设备设施等负责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向领导汇报,否则处罚100-500元/次。

117、工作面探头悬挂不到位,处该片区瓦检员和作业队长罚款各100元/次,如有再次加倍处罚。

118、瓦检员负责井下风筒管理及掘进队管辖范围之外的风筒修补,风筒损坏严重修补不及时或修补不到位的,每次处罚100元。

119、瓦检员下井携带有故障的瓦检仪,每次扣款200元;不携带瓦检仪的每次处罚500元。

120、瓦检员所使用的瓦检仪必须每班升井,不得存放井下,违者处罚200元;

121、瓦检员不及时更换瓦检仪药品、电池、灯泡等硬件的,每次处罚100元。

第五章 火工产品及爆破管理

122、爆破工必须在换上工作服后方可领取炸药、雷管,领后严禁在地面逗留,违者处罚100—200元/次。

123、爆破工必须将当天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及时如数退库,严禁乱存私放,违者按盗窃论处。凡盗窃火工产品的,必须受到严厉打击,每条炸药罚款200—2000元,每发雷管罚款200—2000元。造成后果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124、爆破工必须当天做好日报,并由使用班组签字后交矿上有关部门审查,违者处罚100元/次。

125、处理瞎炮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规定进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泡眼,重新装药起爆处理,违者罚款200—500元/次。

126、贯通巷道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规定,20m前(其他巷道)综掘50m前,停止一个作业面必须由专人现场指挥,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且时常检查瓦斯浓度。否则严禁装药放炮,违者罚款200元/次。

127、爆破工及参加爆破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以及放炮前严格设警戒。违者必须受到严厉惩处,按故意违章、恶意违章行为实施打击。处罚500—2000元/次。

128、爆破工放炮时必须使用发爆器放炮,严禁使用其他电源放炮,违者处罚500—2000元/次。

129、发爆器钥匙必须由瓦检员随身携带,不准爆破工带发爆器钥匙并严禁将钥匙挂在发爆器上或乱丢乱放,违者处罚100—500元/次。

130、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严禁非放炮员运送雷管入井(放炮员受同等处罚),炸药、雷管必须分箱装运,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上锁,严禁混放,违者处罚100—500元/次,雷管丢失2000元/颗,炸药200元/节。

131、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326条规定,违者处罚200元/次。

132、井下严禁放明炮和放糊炮,违者罚款200元/次。

133、放炮时严禁使用裸线做母线放炮,违者处罚100—300元/次。

134、炮眼装药后必须用封泥将炮眼封实,炮眼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29条规定,严禁使用易燃物品代替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严禁爆破、严格禁止裸露爆破。违者处罚100—300元/次。

135、凡是放炮前和放炮中没有保护好瓦斯探头及其它设备、设施,放炮以后又没有及时将其恢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位置的,处罚100—200元/次。如因此造成探头被损坏的,赔偿2000元/个。

第六章 井下、地面运输管理

136、不管斜井、平巷,严禁任何人员搭乘矿车或机车,违者处罚500—300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37、提升斜井严禁行人,职工座猴车道上、下班,井下信号工必须进躲身硐室发信号,并且当斜井提升时,严禁斜井上有任何作业。违者处罚200—2000元/人次。

138、斜井提升的“一坡三挡”及安全设备必须灵敏可靠,挡车栏保持常闭状态,否则严禁提升,违者处罚责任人50—200元/人次。

139、绞车操作工必须严格按《操作规定》操作,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及时检查各种设备及钢丝绳完好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不检查、不处理、不汇报的处罚100—200元/人次。

140、挂钩工挂钩前必须检查矿车碰头、连钩和插销是否完好,连接是否可靠,违者处罚50—100元/次。如因工作疏漏造成设备、财产损失,如跑车故事,按设备财产价值的15%—100%赔偿,并按制度处罚100—1000元。矿车每台4600元。

141、机车在运行前必须检查每个矿车接头是否按规定连接,如在运行中连接不合格,发现一次处罚200元,造成严重损失处罚1000—5000元。

142、挂钩工必须按矿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每挂的空、重车个数,违者处罚50—200元/次。

143、斜井提升必须使用矿车保险绳,违者处罚50—200元/次。

144、凡是设备、材料、工具等装车的长、宽、高任何一项超过矿车而又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和未经值班领导同意,擅自采用人力推车的,处罚100—500元/人次。并且所有后果自负。

145、所有运输巷道,严禁埋头推车、严禁放飞车、严禁机车超速行驶,有人员顺道行走时,机车必须减速,违者罚款50—200元/人次。严禁押车人员与机车赛跑及有人员通过不减速,否则处罚100元。

146、交接班时,凡是斜井提升的下部车场挂钩工必须检查龙坡,填写牌板,当班出现的问题当班处理,否则按责任大小赔偿损失。不检查、不填写的处罚50—100元/人次。

147、人力推车必须使用刹车棒,严禁放飞车、推二连车,手工推车两车距离不少于10—30m,运输工不准有意堵车、抢道,违者处罚50元/次,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48、运输工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发现有人或障碍物、接近岔道、弯道、交叉路口、风门及有行人通过等,都必须减速并发出信号,违者处罚100元/次。

149、轨枕连续2根以上松动不处理(以摇摆或踩动响声为准),地辊不灵活且安装、更换不及时处罚50元/个。

150、维修人员对运输系统反应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处罚100元/次。

151、每班交接班前,装车工、机车司机、把钩工、绞车司机必须在井下现场核对清楚当班的运输计量原始单,确保准确无误,当事人必须在现场签字认可。凡是不记、错记、漏记或日期不清、不明、不全,当事人又无原始记录保存的,处罚50—500元/人次。凡是假记的,按“假一罚十”处罚。

152、凡是井下各个作业地点,重车未拉完、空车没有留足规定的个数、无正当理由做到手上交接班的,处罚款5—20元/个车。

153、机车必须有前后照明灯光,鸣铃、列车尾部必须设有红色尾灯。违者处机车司机罚款20—50元/次。

154、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矿车的前端,违者处罚100元/次。

155、井下机车运输巷道禁止人力推车,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当班调度人员同意,违者处罚责任者100元/次。

156、机车司机无故不配合采掘或其它辅助人员工作,不服从调度指挥,无故不拉材料、设备或其它运输任务的,处罚100—200元/人次。

157、机车在行进至巷道口、硐室口、弯道、岔道、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地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发出警号,违者处罚50—100元/次。

158、机车在正常运输时,2.5吨机车一列不得超过15个矿车,5吨机车一列不得超过25个矿车。凡超拉矿车按20元/个处罚。

159、凡是用机车或矿车抵撞风门,司机站在地上开机车的、机车未停稳,有人员爬飞车者,处罚款200—500元/次。

160、机车司机运行操作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时监测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违者处罚50元/次。

第七章 机电设备管理

161、各种设备的操作工必须熟悉所使用设备的基本性能、熟悉操作规程、懂得日常维护保养;严禁一人在异地启动两台设备,违者处罚50—200元/人次。

162、主扇司机严禁擅自停开主扇,违者按重大责任事故追查处理。并处罚200—1000元/人次。

163、矿灯使用必须凭牌拿灯,严禁私自借他人灯牌领取矿灯,矿灯使用人员如有变动,必须及时书面通知调度室退灯牌。违者处罚50元/盏。

164、各种设备操作工必须搞好当班设备、硐室、机房的清洁卫生,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违者处罚100—200元/次。

165、矿灯必须有闭锁装置,矿灯失爆,处罚充电工50元/盏;在井下擅自打开矿灯闭锁装置的,处罚200元/盏。

166、井下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失爆一处处罚责任者100元/处。

167、所有电器设备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停、开和搬动,违者处罚100—300元/次。

168、机电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修、调试、维护,并做好记录,严禁带电检修和带电搬迁设备,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

169、人为技术原因造成设备设施失效、损坏,不能正常断电或正常运转的,处罚责任人100—500元/人次。

170、井下电器设备停电检修,必须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牌。违者处罚50—200元/次。

171、耙矸机距碛头不足12米或放炮前未能进行有效防护,而造成损坏,处罚200—500元/次;造成停产或不能使用的,按损失程度计赔。

172、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各种挂桩眼,电缆悬挂符合规定,违者处罚50元/处。

173、井下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试验、校验,按规定安设接地且接地极符合要求。违者处罚50元/处。

174、井下每班必须有值班电工,值班电工必须随叫随到,及时处理当班故障,做到上不清,下不接。违者处罚100—500元/次。

175、操作高压设备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违者处罚200—500元/次。

176、机房硐室,闲人免进。违者处罚100元/次。

177、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卫生,违者处罚50元/台次。

178、进入配电房、大绞车房检查、检修必须持工作票并登记。违者处罚100元/人次。

179、井下烧焊、动火及停电必须持安全措施和工作票。违者处罚200元/次。

180、领取锚杆机、风锤、风镐等器具,必须进行编号登记,因故障换取应重新登记编号,违者处罚50—100元/次。

181、凡入井设备、器具必须固定可靠,并同运输队取得联系,运输班组进行交接做好登记,违者处罚100—200元/次。

182、机电维修人员严格实行休息请假制度,无书面申请单处罚50元/次,并扣回所休息的工资(按月工资的平均天数算)。

183、设备操作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处罚100元,并赔偿设备损失的15%。

184、如运出井的设备,各队不及时交到各设备存放处,处罚该队100—200元/次。

第八章 人车

185、超长、超宽、超重,扣款100元。

186、坐姿不规范,乱蹬、乱拉,扣款100元。

187、乘坐时相互握手、打闹、嬉戏,扣款100元。

188、随意拉动急停线(中间小钢绳),扣款100元。

189、运行时正确乘坐,双手紧握、掉椅,严禁将头转向后方,违者扣款100元。

190、人车因施工或偶遇特殊原因停运,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指挥,由值班操作人员启动,违者扣款100元。

第九章 其它

191、井下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上或离矿,班组长或队长必须同时书面报送名单至生产、安全科,请假7天以上,上岗前必须经安全科复训,假后上岗必须告知生产、安全科,违者处罚50—200元/人次。

192、不按时召开队级安全教育会,或不及时报送会议记录进行审核的处罚队长100元/次。

193、发生事故应立即向调度室报告,调度室及时向各级领导汇报,否则处罚相关人员500元,调度人员不及时汇报的处罚200元。

第12篇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安全费用保障制度

一、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安全费用是企业近按照规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安全费用是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隐患治理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及时,足额提取,按规定使用。

四、依据《吉林省企业安全安全恋情反光镜和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取费用。

五、矿山企业 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是:

1、金属地下矿山:8元/吨;

2、金属露天矿山:4元/吨;

3、小型露天采石场:0.5元/吨;

六、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通风系统。支护晃放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晃尾矿库等)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在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内,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8、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集团公可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高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13篇 乡镇卫生院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乡镇卫生院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为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安全方针,切实把预防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落到实处,强化岗位安全责任,确保集体财产和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防与排查:

1、岗位安全责任:

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应落实岗位职责中的安全责任要求,确保各种工作的安全,保证每一位员工的安全。

2、安全大检查:

定期(每月一次)或不定期,院安委会会同办公室、护理部等科室对全院进行安全大检查;各科室每月应对本科室安全隐患进行自我排查。

二、报告与整改

1、安全隐患报告:

(1)医院的每一位职工均有发现、报告和处置(能力范围内)安全隐患的义务。

(2)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安委会或责任科室,安委会和责任科室应及时、妥善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2、安全隐患通报与整改:

(1)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通报的形式,予以通告。

(2)安全隐患通告的责任科室应及时整改被通告的安全隐患。

(3)对经常出现或较严重的安全隐患,安委会应对科室负责人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处罚与奖励:

1、安全隐患被通报,情节轻微,:视情节对责任人或科室按20-50元/次予以处罚。

2、安全隐患严重,下发整改通知,未予整改或及时整改:视情节对责任人或科室按50-200元/次予以处罚。

3、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按200-500元/次予以处罚。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主要责任人,责任科室及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4、安全教育及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到位并整改有力,全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被处罚的单位负责人,医院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14篇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法理制度

1 目的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督促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 职责、加强现场管理、不断消除危险源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异地分、子公司)。

3 术语、定义

3.1 安全检查: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落实正常有序的安全生产工作而制定出的 工作步骤,是强化过程管理、落实规章制度的重要手段。

3.2 日常安全检查:指员工在日常生产管理(作业活动)过程中按照各自职责,每班针对自己所从事工作的作业环境、所使用的工器具、所操作或维检设备(设施)、所佩带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常规安全检查工作。

3.3 定期安全检查:指第一安全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以及安全主管部门等按照特定周期(时间)组织开展的安全检查工作。

3.4 季节性安全检查:指针对安全生产的薄弱时段(节假日、严冬、盛夏等)组织的安全检查,该检查一般有较强的针对性。

3.5 专业(专项)安全检查:指针对电气、煤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车辆运输、毒品、射源、火工品生产储存等生产管理环节组织开展的专业(专项)安全检查,该检查主要针对事故易发的薄弱环节或管理难度较大的专业,更突出专业管理制度的落实。

3.6 不定期安全检查:指企业 网络成员视其生产管理状态适时组织开展的安全检查,包括上级部门(省、市)组织的安全检查。

3.7 安全互检:指根据 工作需要由企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主管部门(厂矿安全部门)抽调主管安全生产的基层领导、 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他单位或各自所辖生产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相互学习、经验交流的一种检查方式。

4 职责

4.1 安全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编制与完善;监督检查各单位制度落实情况;代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策划组织公司安全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全公司通报;负责抽调人员、组织安全检查组;负责确认与协调处理各单位上报的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问题和隐患。

4.2 安全技术专业组职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辖各专业组要按照“安委会工作规则”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考核意见报公司安全办公室。

4.3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公司规定组织本单位 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隐患和不足,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不能处理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安全办公室。

4.4 网络成员职责:按照本岗职责开展工作,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向上级或安全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通报。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公司二级单位(工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的安全检查内容及要求:

5.1.1 每月组织一次以“七查”即“查思想、查领导、查管理、查制度、查违章、查隐患、查危险源(包括重大危险源(点))”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要求所辖区域的负责人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

5.1.2 编制日常安全检查表,并按表中内容落实安全检查工作。

5.1.3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本单位 方面存在的突出或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做好记录。

5.1.4 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落实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落实安措项目和安全投入。

5.1.5 及时协调区域内相关方遵章守纪情况,对协作单位提出 存在的问题,要求对方在本区域内遵守相关规定。

5.1.6 在周工作例会上通报下级单位的 缺陷,对主要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解决。

5.1.7 根据检查情况定期进行评比并奖优罚劣,激励下级单位加强 。

5.2 作业区级安全检查要求

5.2.1 每周组织一次本区域内安全专项检查,参加人员包括作业长(书记)、班组长、安全员、区域工程师,并做好记录。

5.2.2 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拿出处理意见和措施并监督限期实施完毕,对本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备案。

5.2.3 对查出的问题在周工作例会上有义务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5.2.4 制定经厂安全主管审批的作业长(科级)周安全检查表,认真实施并备案待查。

5.2.5 监督检查各项 制度的落实情况。

5.3 班组安全检查要求

5.3.1 班组实行每班安全检查确认制度,班组长除亲自在班前会上布置交底安全措施、确认职工身体状况、合理调配人员、班中安全检查外,要对每人遵章守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2 班组长要组织进行班前和班中检查。班前检查可结合交接班进行,对设备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交接,有问题要交接清楚。各岗位在班前要对所管区域、所用设备、所用工具进行检查,班中要对设备运行动态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安全装置完好情况及设备是否有不正常现象等。

5.3.3 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使用前应由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全面检查,经检查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班组使用。

5.3.4 值日人员应督促本班组人员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检查岗位执行安全作业标准情况和查出问题的整改及上报情况。

5.3.5 检查本岗位安全防护器具是否完好有效。

5.3.6 5.4 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无论是否整改都应详细记录,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本着“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整改完成期限、定验收人),“三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作业区,作业区能解决的不推给厂,厂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的原则,分级管理、限期整改,责任落实到人。不能整改的要立即上报,并制定临时防控措施,注明整改情况和报告部门名称、接受报告人姓名及职务。

5.5 对员工的要求

5.5.1 全体员工要做到时刻检查自己行为和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源,两人以上配合作业时要按“互保对子”规定监护好互保人的工作行为,确保“四不伤害”,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工器具、作业行为、设备设施、相关方、作业环境等6个方面检查确认,有缺陷时应及时告知班组长并采取有效措施。

5.5.2 熟知本作业区域内工艺、条件、相关方变化情况。

5.5.3 做好班前确认、班中检查、班后记录工作。

5.5.4 有义务检举和制止“三违”行为,对违章指挥和拒不接受劝阻者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安全主管举报。

5.6 公司 部门的要求

5.6.1 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

5.6.2 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评价情况通报到相关单位。

5.6.3根据集团公司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节假日、双休日、夜班、交接班前后等管理相对比较薄弱的时段的安全检查。

5.6.4 协调组织安委会安全技术专业组开展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活动,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5.6.5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安全科长(部长)、安全主管参加的安全互检活动,对各厂矿的安全生产管理状态进行评价,通过安全互检,使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开拓视野,达到对兄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常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的目的。

5.7 安全检查表编制要求

5.7.1各单位要定期对安全检查表进行修订,安全检查项目应包括:安全职责的履职情况、重大危险源(点)和危险源控制措施的适用性和落实情况、班组基础管理、现场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自查。

5.7.2各单位对特种设备、动力介质要组织进行专项安全检查;班组和作业区及专业安全检查表中应对所管范围内的对安全有影响的关键工艺技术及设备参数进行明确并定期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应出具分析报告。

5.8各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隐患排查登记表》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安全处邮箱。

6 考核

6.1 执行当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

6.2 对于无故不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致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失控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相关领导,要以失职论处,并依据《集团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追究管理责任。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7.1 《危险区域动火管理程序》

7.2 《重大危险源(点) 办法》

7.3 《安全标准化合格班组管理办法》

7.4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8 记录

序号

记录名称

产生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年限

1

安全检查记录本

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各相关部门/单位

1年

2

安全检查记录台帐

各相关部门/单位

各相关部门/单位

1年

3

隐患整改通知单

各相关部门/单位

各相关部门/单位

2年

9 附表/附录

附表一:安全检查表样表

附表二:安全检查记录台帐

第15篇 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规避尾矿库运行风险,明确尾矿库运行管理职责、工程程序与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排查治理主要内容

(1)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进行整改。

(2)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探、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定高程是否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四级以上尾矿库是否设置了坝体唯一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3)已投入生产运营但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尾矿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资料的整改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防洪度讯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情况;对尾矿坝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

(6)在用尾矿库回采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整改情况。

(7)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8)未履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制度的整改情况。

(9)按去昂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奖励和落实等情况。

(10)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防垮坝、防漫顶、防自然灾害等事故情况,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情况。

二、尾矿库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4月)

◇排查重大安全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制定和专项资金安排的落实

◇病库的除险加固和防垮坝、防漫顶、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及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的落实情况。

第二阶段(5-9月)

◇立足于防范汛期尾矿库垮坝事故,加强对尾矿库重大隐患的治理和监控。重点排查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排渗设施等未满足设计与规程要求丢的隐患,坝体外坡坡比满足设计要求,存在沉陷、裂缝、划破、冲沟等的隐患,滩顶高程未满足生产、防汛等要求的隐患。

◇对防洪度汛主要措施、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准备、除险加固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尾矿坝是否实施了有效监控;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是否实施了有效监控。

第三阶段(10-12月)

◇重大隐患的整改

◇一定时期内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防护措施的制度和监控。

◇冰下排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消除。

尾矿库 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评价
1 设计与评价 (1)尾矿库的勘查、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有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2)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坝高1/2~2/3高度时,应对尾矿库堆积坝进行工堪和稳定性分析;使用到最终设计坝高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或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规划设计
2 设计图纸 应有库区平面图、尾矿坝剖面图、防排洪系统图
3 (1)建立和健全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应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3)制定个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种负责人员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6)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新员工、转岗员工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7)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有与邻近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9)从也人员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10)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对尾矿库的隐患排查是 工作中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尾矿库的运行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济效益,而且关系到下游广大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尾矿库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消除各种事故隐患,最大程度的杜绝和减少尾矿库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16篇 一休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为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安全方针,切实把预防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落到实处,强化岗位安全责任,确保集团财产和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防与排查:

1、岗位安全责任:

幼儿园安全各职能安全责任人为分管职能安全安全直接责任人;幼儿园园长为本幼儿园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安全大检查:

定期(开学前,放假后,每月一次)或不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大检查;每月应对本校安全隐患进行自我排查。

3、每日巡查:

值日教师每天应对园内安全进行检查,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给 员,按相关制度存档备案。必要时应予以通报,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报告与整改

1、幼儿园每一位教职工成员均有发现、报告和处置(能力范围内)安全隐患的义务。

2、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落实安全整改责任人,按照学校的要求认真整改到位。

第17篇 掘进二区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根据公司领导要求,结合掘进二区自身实际,为加强工区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实施,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特制定《掘进二区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请工区个管理人员及员工遵照执行,形成“大家一起找隐患,隐患治理齐参加”的良好局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 工区管理人员下井去现场所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上井后及时填入掘进二区隐患自查整改落实情况表上,要详细填写隐患地点、内容、整改意见、时间等内容。

二、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回报工区值班,能当天处理的当天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注明原因,并汇报相关领导,在领导做出处理指示后,相关人员及时落实整改。

三、 工区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发现5条安全隐患,并负责落实整改及复查。

四、 工区员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工区值班领导,每月底进行统计,对发现安全隐患数量多,且积极参与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职工进行奖励。

五、 管理人员未完成安全隐患排查任务的,每少一条罚款50元。

六、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8篇 公交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措施

为加强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 标准》,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机构设置

公司专职 机构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责任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应按照行业安全规范和标准做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对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

2、安全隐患排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1)安全隐患排查的时间:安全隐患排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类。公司针对每年的黄金周、汛期开展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2次以上。

(2)安全隐患排查的方式和内容:查现场、查运行车辆、查运行路线,查驾驶员资格、动态状况,相应监督监控安全设施、安检程序、安检设备,检查制度、管理制度等。

3、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小组的职责:

(1)掌握本公司安全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做好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及时掌握各条营运线路道路状况、天气、客流量等造成的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5)确保车况良好和随车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6)了解驾驶员的资格、动态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7)公司技安科负责督促各部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安全隐患的排查,负责实施具体的整改措施。

4、安全隐患整改的要求

(1)对安全隐患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检查人员负责监督整改,直至整改完毕、消除隐患。

(2)安全检查员要在安全经理的指导下,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工作,确保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3)安全隐患的整改要做到有措施、有报告、落实专人进行。

(4)整改是否达标,是否可以恢复运输,必须由分管经理、安全股长和检查员签字后方可恢复:整改不到位,不能恢复运输。

(5)隐患排查中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填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公司采取措施,落实专人加强管理,将发现的隐患排除。

(6)《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后。公司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按期整改完毕,并提出整改完成报告

(7)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填制《安全隐患检查记录》,经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5、违规处理措施

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或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而未进行整改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根据法律、法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19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 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督促和检查“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一切事务。

二、 由办公室和安全科组织职工培训,主要内容时安全生产活动和有关安全知识,使每个职工都知道安全对煤矿的重要性。

三、 在安全自检自查中对检查出现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并有验收记录,将报告备案。

四、 制定“下泥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案”,确定各工种工作的责任人,即全体职工分工明确,又要团结协作,出现问题,将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五、 坚持煤矿现场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煤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特员按班次和作业点配齐,入井人员劳动组织、施工管理、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作为监督检查重点。

六、 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全面做到自上而下,层层鉴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完善风险抵押金制度,重奖重惩制度。

七、 进一步转变作风,坚持高效廉洁服务。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深入矿井,重心向下,关口前移,全方位、全过程地为煤矿排查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隐患;切实帮助煤矿解决相关安全技术疑难问题,消灭隐患,消防事故,认真负责地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罗平县下泥落煤矿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第20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范本

一、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各部门(车间)、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报告。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财务部门负责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生技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三、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以下情况列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兼职) 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其安全资格证书无效的;新职工入厂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2、 液化气钢瓶、电葫芦、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的。

3、 操作人员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

4、 车床、锯床、钻床等机加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5、 液压机、推制机等锻、压机械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2)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3)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操作,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7)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8)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6、 锻锤等锻造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

(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灵敏、可靠。

(3)操纵机构灵敏、可靠。

(4)紧固部件无松动。

(5)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机械手、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

7、 液化气加热炉、箱式电阻炉等加热设施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

(3)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4)液化气炉的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5)液化气输送管道应保持畅通,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6)热电偶、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电气设备接地应完好、正确。

8、 电焊机等焊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4)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5)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6)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9、 厂内机动车辆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2)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3)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4)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6)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7)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10、 车间作业环境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2)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3)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标准,照明灯具完好。

(4)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11、 液化气钢瓶储存及使用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现场使用点的液化气瓶存放量不得超过2瓶;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泄露。

(2)储存及使用点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储存及使用点应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且灵敏可靠,消防通道畅通。

四、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公司安全员。特殊情况或一般情况下能即时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20篇范文)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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