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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规范【16篇】

发布时间:2024-02-11 21:31:01 查看人数:70

制度管理规范

【第1篇】制度管理规范

管 理 制 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市局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信息化领导小组制定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网站包括市局主网站及基层单位子网站,是天津市国税局建立在互联网上面,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综合涉税服务的官方的网站群。

第三条 市局网站以“网上国税局”为建设目标,以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需求为导向,是天津市国税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提供办税服务的重要窗口、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载体、展示国税形象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天津市国税局成立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网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协调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网站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一)市局办公室是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局网站建设、日常管理维护及资源整合。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牵头制定市局网站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协调、督促网站各项制度的落实。

2.根据市局网站的发展要求适时提出网站业务发展规划,对涉及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3.指导网站栏目规划、版面设计和功能设置;指导基层单位子网站规划建设。

4.负责网站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监控,协调、组织和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做好信息收集和更新发布;检查网站各信息公开栏目更新维护情况。

5.负责与网站相关的考评工作。

(二)市局各处室根据职责划分管理相应栏目,负责向栏目主管处室提供涉及本处室的信息,负责回复纳税咨询等互动栏目涉及本处室业务的问题,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和修改需求。重点责任分工如下:

1.纳税服务处负责纳税咨询栏目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办税指南、12366知识库、纳税人学校”等栏目内容;根据纳税服务业务发展变化,提出涉及纳税服务相关栏目设置、建设和维护的意见及建议。

2.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网上办税功能总体规划和相关管理维护工作。

3.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的技术设计和安全保障,包括网站硬件和软件的技术运维、网站数据备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演练方案等工作。

第五条 市局网站下设各基层单位子网站,子网站的界面和栏目按照市局规定规范统一。各单位如需增减栏目须报市局网站管理办公室审批。

各单位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及时更新维护本单位网站各栏目信息。

(二)及时答复市局或总局网站分办的纳税咨询及其它互动类栏目分办问题。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相关栏目设置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六条 实行网站管理员制度

(一)网站管理员承担与网站主管部门、业务支持部门间的日常联络工作,具体负责相关栏目的更新维护、信息提供和业务需求编写等工作。

(二)系统各单位办公室和市局机关各处室要指定至少一名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和创新意识的人员作为网站管理员。

(三)网站管理员实行备案制,因换岗、调动等原因调整网站管理员时,须在 1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网站管理办公室报告备案,并及时、妥善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四)市局办公室要采取一定形式,对网站管理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和技术培训。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市局网站遵循以下域名规范:

(一)市局网站主站地址为。

(二)各子网站按照市局域名管理规定,确定网址为: 其中“***”为税务机关代码。

第八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管理有关规定,市局网站按照省级集中方式建设。

各单位、各处室不得自行开发或者以其它方式开设网站。不得与其它商业网站合作发布涉及国税机关职能的功能应用或信息,确有需要的,必须向市局网站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备案。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市局网站的信息发布由办公室负责,各处室负责提供本部门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子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条 信息发布的内容

市局网站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办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几类信息。具体内容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网站栏目设置情况进行划分,参见《市局门户网站栏目维护任务分解表》。

网站信息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互动类信息应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做到及时受理和回复。

第十一条 网站内容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发布”的原则,未经审批的内容一律不准上网发布。要加强对发布信息的审核把关,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不利于税收工作开展和有损国税机关形象的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参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运行办法》规定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处室对市局网站、子网站如有新的业务需求或需调整现有栏目,应填制《市局门户网站业务需求单》,提出栏目设置的详细业务需求,按审批程序,经相关领导签批同意后提交网站管理办公室。涉及网上办税业务的,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提交。

第十四条 市局办公室应加强网站信息采集、发布的管理工作,定期对各单位子网站信息更新情况和信息被市局网站采用情况进行统计通报。

第五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各级网站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领导机构和 制度,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和入侵防范措施。市局办公室要协调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建立网站系统备份及故障快速恢复机制,确保突发情况发生后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运行。

第十六条 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的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一律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网站要注意做好网站注册用户的隐私保密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任何个人资料。

第十八条 网站管理员和维护人员必须保管好用户密码,严禁擅自将本人账号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每三个月至少更改一次密码。

第十九条 网站在转载各种信息资料时,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免责声明,严禁出现侵害他人版权的法律纠纷事件。同时,各单位要增强自身版权的保护意识。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市局网站管理办公室对各子网站按年度进行考评。考评以日常监测与集中评估相结合,综合运用公众评价、专家评审和第三方机构评测等方式进行。考评成绩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网站日常维护主要包括网站信息更新情况;纳税咨询答复情况;局长信箱、投诉举报的受理情况。

网站年度集中评估主要是市局根据网站年度工作重点,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评估指标体系,年终组织对各网站的管理维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重点是:网站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网站内容维护情况;纳税咨询、局长信箱、投诉举报等互动服务的受理答复情况;依托网站开展在线访谈、网上调查、意见征集以及其它扩大网站影响力的活动情况;向纳税人提供的特色服务情况;配合市局网站开展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在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局将采取适当措施表彰奖励;对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且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网站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办〔2005〕2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国税局门户网站的 ,确保网站群的整体安全,根据《税务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安全,是指与网站相关的硬件资源、软件资源、信息资源以及人员管理的安全。硬件资源是指承载网站运行的服务器、网络设备和安全设备;软件资源是指各操作系统、应用程序以及数据库;信息资源是指各级网站发布的各类政务信息;人员管理是指对网站运维人员和信息维护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市局网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整体规划;办公室负责市局主网站的信息和人员的 ,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群的硬件、软件 ;系统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信息和人员的 。

第四条 硬件资源安全实行定期巡检制度,对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和网络的在用设备和备份、冗余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到人,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对服务器、网络设备和安全设备要随时监控,做好设备的健康检查工作,保证网站正常运转。

第五条 软件资源安全按操作权限进行管理,包括对操作系统、数据库进行安全机制配置、安全运行控制、软件升级、漏洞修补等。对系统漏洞进行持续监控,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漏洞扫描,对发现的漏洞,在应对措施经过充分论证后方可进行修补。漏洞修补前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充分准备,并做好数据备份和回退方案。漏洞修补后应进行验证测试,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信息资源安全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办公室联合信息中心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或根据需要组织对市局门户网站的安全进行审核和检查,包括系统日常运行安全、系统漏洞、备份与恢复、应急响应等情况;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或根据需要对现有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安全配置与安全策略的一致性, 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核和检查。

第八条 网站部署的应用程序、数据库及重要文件,按照本机备份和异机备份相结合的方式每日做好备份。定期检查自动备份策略的执行情况,做好备份的监控工作。

第九条 对网站所有的操作系统、应用系统以及数据库系统的口令做好保密和存档工作。禁止将个人登录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

第十条 网站管理人员、技术开发人员和信息采编人员所用计算机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入侵的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计算机内的资料、账号和密码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系统开发人员、系统管理人员、 人员应岗位分离。对关键岗位的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并有备岗人员。

对离岗人员,终止其对门户网站系统的所有访问权限,回收各种岗位证件、徽章、标识、钥匙及其他相关物件及与门户网站安全工作相关的软硬件设备,并经办公室批准,办理完离岗手续,方可离开原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加强网站管理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努力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要针对各种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制定应急响应和演练预案,并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方案的落实。

第十四条 按照《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指南》的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工作。发生安全事件时,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启动执行应急响应预案,按预案规定的处理流程、系统恢复流程、事后教育培训等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并从人力、设备、技术和财力等方面,确保应急响应预案的执行。至少半年进行一次应急响应预案的演练,提高参演人员的预案执行能力,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门户网站专项应急响应预案的全面演练。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安全事件报告机制。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按《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分级分类指南》的规定进行分级和分类。除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外,要及时向市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网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网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对发生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安全、保密等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获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本企业活动、服务过程中所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据《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健环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厂站、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各厂站、项目、各部门负责识别和获取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第四条 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厂站、项目、部门、项目部负责组织对本部人员进行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行为。

第五条 项目部及其他涉及相关方的管理部门负责将适用的安健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工程承包商),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或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第三章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获取

第六条 获取的内容

(一) 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二) 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法规;

(三) 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制度;

(四) 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标准;

(五) 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规范性的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行业有关的要求,非规范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七条 获取渠道

(一) 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二) 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国务院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三) 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四) 还可以通过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五) 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第八条 获取方式和时机

(一) 各单位通过前述渠道以网络、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二) 各单位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建立适用法律法规清单列入适用清单。

(三) 各厂站、项目、安全监察部应及时整理更新本单位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处于最新状态。

第四章 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第九条 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一) 工程建设活动、服务要求;

(二) 所属行业要求;

(三)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四) 相关方有关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登记形成《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纸质版目录清单正式文件形式下发,附件一般可以电子版形式共享或由相关单位自行网络下载或购买。

第十一条 传达

(一)各单位将审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或电子版)传递到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

(二)安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有关内容予以印制(或发送电子版),然后按照文件管理程序要求发放到有关部门。

(三)各厂站、项目、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将适用于本单位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宣贯传达,力求职工知晓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以便具体使用时查阅。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随时掌握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换版、更改等情况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传递。

第十三条 为使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单位每年确认、登记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供给各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部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作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本我厂 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厂对 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价的控制。

3.职责

3.1安全科负责获取、识别、更新我厂适用的 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并负责汇总登记更新,并将最新适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3.2管理层代表负责组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符合性评价

4.管理要求

4.1获取方法:

安全科每半年与政府相关安全部门进行沟通,获取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最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还可以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出版机构、专业性报刊杂志、网络信息、咨询机构等渠道补充,以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为最新有效版本。

4.2识别、确认

安全科获取到新的 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后,针对我厂的经营活动、服务状况进行识别和确认。识别其有效性,确认其适用性,确认的依据为我厂实际情况、我厂的风险清单、化工行业特点、相关要求等,并填写《法律、法规符合性调查表》,并报综合科备案。

4.2登记更新

安全科负责将确认后的 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纳入我厂《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并及时对其进行更新,并经管理者代表审批,由此涉及到其他文件修改和调整的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

4.2传达、培训

安全科负责将最新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下发至相关的使用场所,并组织培训工作,具体按《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执行。

安全科负责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并负责将本我厂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4.5信息、反馈

各部门负责将最新从外部获取 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通过信息交流的方式反馈到安全科,经过识别其有效性,确认其适用后,报综合科进行登记更新。

4.6保存、查阅

安全科负责保存 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文本,需要时各部门可到安全科查阅。

4.3符合性评价

4.3.1我厂每年由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员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进行一次评价,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12个月,正常情况下,在企业自评前进行,特殊情况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可适时增加评审的次数。

4.3.2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

4.3.3对在评价出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不符合情况,管理者代表、安全环保科应明确责任部门。

4.3.4责成责任部门针对不符合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安全科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确保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4.3.5本我厂定期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我厂进行安全评价,以实现方针中所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承诺,避免潜在的法律责任。

【第4篇】零用金管理制度规范

1.有关零用金之设置划分如下:

(1)公司本部由财务部负责各单位之零星支付。

(2)工地总务组负责设置零用金管理人员,尽可能由原有办理总务人员兼办,必要时再行研讨设置专人办理。

2.零用金额暂定,工地每月经常保持5万元,将来视实际状况或减或增,再行研办。

3.零用金借支程序如下:

(1)各单位零星费用开支,如需预备现金,应填具零用金借(还)款通知单,交零用金管理人员,即凭单支给现金。

(2)零用金之暂支,不得超过1 000元,特别事故者应由企业部经理核准。

(3)零用金之借支,经手人应予一星期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经手人与主管之费用章后,交零用金管理人冲转借支,如超过一星期尚未办理冲转手续时得将该款转入经手人私人借支户,并于当月发薪时一次扣还。

4.零用金保管及作业程序如下:

(1)零用金之收支应设立零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日报表送呈经理核阅。

(2)零用金每星期应将收到之发票或收据,编制零用支出传票结报一次,送交财务部。

(3)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出传票后,应于当天即行付款,以期保持零用金总额与周转。

(4)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付传票,补足零用金后,如发现所附单据有疑问,可直接通知各部经手人办理补正手续,如经手人延搁不办得照有关规定办理。

(5)零用金账户应逐月结清。

5.零用金应由保管人出具保管收据,存财务部,如有短少概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6.本细则经批准后实施。

【第5篇】促销员聘用管理制度规范

一、目的:为明确公司促销员聘用的各项标准,特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促销员职位

三、内容说明

1、促销员类别

人望促销员共分为两个类别,不同类别促销员在招聘实施、工资发放等方面将有所不同,具体说明如下:

01 人望自行聘用促销员:自行聘用促销分为两类,一类由本公司自行支付工资;另一类由采购洽谈财务代收取供应商费用,由本公司支付促销员工资类;自聘促销员均享受本公司各项福利待遇,属公司正式员工;

01 供应商派驻促销员:即由供应商自行招聘,支付工资,并享受供应商各项福利待遇的促销员;

2、不同类别促销员实施说明

人望自行聘用促销员

01 由采购部根据商品销售情况或营销部需求进行审核,审核后确属需要进行聘用促销员,则报人事部进行招聘;

01 根据《员工招聘管理制度》,由采购部填写《人员需求表》,并注明所招聘促销员的工资待遇、提成计算规则、拟派驻分店、招聘人数、促销品牌名称、供应商名称、试用期等信息;

01 若为代收供应商费用招聘的促销员,则需采购部提供代收款协议至人事部与财务部进行核查,确保费用支出;

01 《人员需求表》必须注明属哪类招聘类型,并经采购部第一负责人审批同意,人事部方可执行招聘(注:若属代收供应商费用需提供协议);

01 人事部在收到招聘需求后,需于15天内将促销人员招聘到位;

01 自行聘用促销员为本公司正式员工,并享受本公司各项福利待遇;

01 自行聘用促销员原则上试用期为两个月,具体试用期由采购部在人员需求申请内注明,未注明者人事部将按两个月试用期标准实施;

01 商品部需于每月初5日前提供自聘促销员提成明细表,经采购第一负责人审批同意,报人事部核算薪酬即可,同时抄送一份至财务部扣供应商费用;

01 财务部必须确保按采购部签定的收款协议收取相应款项,包括固定费用与浮动提成费用;

01 自行聘用促销员将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参照公司员工标准执行;

供应商派驻的促销员

01 由采购部与供应商协商派驻促销员,此促销员由供应商自行招聘,并由供应商开具加盖公章的《促销员入场证明》,并注明促销品牌名称、供应商名称、拟派驻分店、派驻人数及派驻时间等,由办理入场的促销员交至本公司人事部;

01 供应商派驻的促销员为非本公司员工,由供应商支付工资待遇,并享受供应商各项福利待遇;

01 供应商派驻的促销员必须服从本公司的工作安排,并遵守《促销员手册》内的各项条款,若有违反则按制定予以处罚;

01 供应商派驻的促销员本公司仅与其签定《供应商派驻促销员进场工作协议》,协议期参照供应商《促销员入场证明》上标注而定;

注:1、自聘促销员或供应商派驻促销员入职按《促销员手册》内劳动管理章节标准办理;

2、所有促销员入职均需在人事部或人事部授权代办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促销员进场未提交“入场证明”

则不得接受其到店工作,一经发现有未办理入职手续到店工作的促销员,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四、附件:《供应商派驻促销员进场工作协议》、《促销员聘用需求表》、《代收供应商费用协议》、《代收供应商费用促销员工资表》;

五、该制度从**年02月01日起正式实施,营销中心对该制度有最终解释和变更权利;

六、流程图

采购部提交人员需求

采购部负责人审批

人事部审核

人事部根据数据核算薪酬

每月5日前商品部提交提成数据

合适人员入职办理

代聘需提交协议

人事部根据工资表提交代收供应商费用促销员工资表至财务部

财务支付工资并代扣供应商费用

【第6篇】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条 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第二条 直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四第 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第五条 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

第六条 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按听力保护规范的听力测试与评定方法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j 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laeq,8≥90db的作业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 按听力保护规范要求,暴露于laeq,8≥85db工作环境中的职工应佩戴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合适有效的护耳器。

第九条 应对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2.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3.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4.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第十条 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噪声岗位基本情况;

2.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

4.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账。

【第7篇】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规范

1 目的

1.1 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管理要求.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车间,职能部室及员工.

3 总则

3.1 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特种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安技部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3.3 对于接触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射线,电磁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3.4 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应在现场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应急使用.

4职责

4.1 生产管理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月采购计划,修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劳保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4.2 采购部根据生产管理部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和质量标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生产管理部保管和发放.

4.3 各车间负责督促本单位员工按标准穿戴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5 防护用品管理要求

5.1 生产管理部对在册员工,必须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登记卡,由仓库保管员按规定发给个人防护用品.

5.2 新进厂员工,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调入证明,到劳保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

5.3 员工改变工种,凭'改变工种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员工在各单位之间调动,应把按规定需交回的劳动保护用品,其它备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单位劳保仓库.调入单位按规定发给防护用品.

5.4 员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须将大件防护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劳保仓库.

5.5 实习人员,代培人员等,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方可到岗位参加生产劳动,其个人穿戴的防护用品按双方协议执行.

5.6 员工因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探亲假,因公外出,脱产学习等离开生产岗位连续一个月以上者,其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其离岗时间顺延.

5.7 员工调出集团公司,要按规定到本单位劳保仓库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6 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及使用期限

6.1 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是根据劳动条件确定的,要坚持同条件,同工种,发放同样防护用品的原则,对同工种条件不同者应有所区别.

6.2 工作服

6.2.1 工人工作服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a)基本生产车间工人和冷加工热处理车间工人为1年一套;

b)辅助车间工人为1年一套;

c)仓库保管,值班工人为1年一套.

6.2.2 管理人员工作服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a)车间管理人员:基本生产车间管理人员为1年一套;

b)各单位(科室)管理人员1年一件上衣;

c)管理干部,现场管理人员为1年一件上衣.

6.3 防寒防暑用品

6.3.1 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冬季发给棉大衣,短大衣.使用期限:棉大衣,短大衣,为四冬,由职工本人保管,自己洗补,使用期满领新不交旧.

6.4 毛巾,肥皂

6.4.1 工人的毛巾,肥皂按以下标准发放:

a)基本生产车间工人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

b)辅助车间工人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

c)仓库保管,值班,各部工人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

6.4.2 管理人员毛巾,肥皂按以下标准发放:

a)车间管理人员按该车间工人标准发给;

b)各单位管理人员:专业厂现场管理人员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

c)公司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

6.5 其它

6.5.1 需要戴平光镜的工种,发给平光镜.因工作损坏有可靠证明者,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补发.上述工种因本人眼睛老花,近视,不宜戴平光镜者,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可发给花镜,近视镜.如自购按普通花镜,近视镜,费用报销,但每副最多不得超过10元.

6.5.2 需要戴防尘口罩的工种,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发给.

6.5.3 有伤害头部危险的作业场所,按规定配发安全帽.

6.5.4天车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每年配发一双绝缘鞋.

6.5.5 其它防护用品根据需要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配备,无标准规定的,经生产管理部审核后配备.

7 个人防护用品的赔偿

7.1 发给个人的防护用品要爱惜使用,合理穿戴,妥善保管.

7.2 凡个人领用的防护用品,丢失不补,也不赔偿,确实影响生产安全者,经生产安全部批准,按规定赔偿后补发.公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建立借用制度,丢失由责任者按下表规定赔偿.

【第8篇】工贸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认识和了解与本公司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提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管理 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建立获取法律法规的有效渠道。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等活动。

三、机构与职责

3.1各部门负责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识别更新,并建立部门法律法规清单台帐,归口于办公室归档。

3.2 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评审,并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办公室负责建立、更新法律法规清单台帐和文本库,负责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等信息的归档保存、借阅和管理。

四、工作程序

4.1 获取途径和时间

4.1.1由 部门定期通过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各级政府及服务机构等其他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1.2上级部门的通知、公报等由管理部收集整理。

4.1.3各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报送 部门,以便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4.2 识别和评审

4.2.1由 部门负责、协同财务部门、生技部门、办公室门等共同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识别依据:

① 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

② 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

③ 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2 部门组织技术、制造、管理部门对获取和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进行评审确认,对确认结果编制《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报总经理审核批准。

4.2.3各部门、车间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部门、车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部门、车间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3更新

4.3.1 当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

4.3.2 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4.3.3 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识别。

4.4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发放、实施、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4.4.1 部门须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通过下发或组织教育方式及时传递到部门员工中间。

4.4.2 关联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培训,或通过部门会议、班组会议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标准化运行中严格遵守。

4.4.3 部门每年一次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现象要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类似执行情况的检查、符合性评价、整改过程,须保存相应的记录。

4.4.4 部门负责建立符合本单位的的法律法规清单,重点查看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时效性(包括即将实施的,也要提前列出);公示法规目录和文档查询途径及方法,以便检索、查阅;更新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台账)和文本库(含电子版)。

法律法规清单内容:

企业法律法规目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宪法;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地方的安全生产条例);

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政府规章;

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共同遵守的惯例,还有客户或供应方的要求,甚至要满足周边社会性需要等。

4.4.5办公室对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各种技术资料及时进行处理,列出清单。经 部门负责人审查,公司领导批准后,停止使用,防止误用。

4.5 贯彻执行

4.5.1 部门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向各相关部门、车间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4.5.2 各部门、车间将本部门、车间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4.5.3 各部门、车间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4 公司通过绩效评定、内部审查或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4.5.5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至少每半年一次通过各种方式获取最新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第9篇】某地产营销部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一、电话接听:

(1)接听客户来电要注意文明、规范用语;尽可能多传达项目信息,促成客户参观现场。

(2)所有电话必须由销售人员直接接听,电话铃声响起必须在3声内接听,私人占用电话严禁超过2分钟。

(3)电话记录要及时准确;接待客户要及时记录并注意跟进。

二、销售服务规范:

(1)四个“多”:多微笑、多做事、多交流、多思考。

(2)接待客户热情、大方、专业、真诚,用语礼貌,谈吐得体。

(3)客户进入销售中心大门后,销售人员应起立微笑问好,如果客户直接参观模型或展板,销售人员应离开座位,陪同客户参观,当客户需要时加以讲解。

(4)客户落座后迅速为客户倒水,接待客户时要有礼节,回答顾客提出的问题,解说楼盘应坦诚、真实,涉及到对竞争性楼盘的评述要客观公正,严禁使用诋毁语言。

(5)客户出门时,销售人员一定要为客户拉开大门,并将客户送出销售中心,若遇到下雨或阳光灼人天气,应及时帮客人打伞送到车上或附近。

三、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1)保持销售中心清洁干净,资料摆放整齐,上班时间不允许在前台从事化妆、吃零食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2)销售负责人有责任尽量杜绝与销售工作无关的任何闲杂人士出入销售中心,并严禁其随意使用任何与销售有关的设备、物品。

(3)销售人员必须完成专业知识积累、做好销售准备,但当客户有一些问题是从未接触过或暂时无法回答的,应当有礼貌地告诉客户稍答复。

(4)所有员工必须听从销售负责人的工作指派而开展工作。

(5)严禁代销、促销项目之外的其他楼盘,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全部所得,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

【第10篇】书屋规范管理制度

1、管理人员要热情服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保管和借阅工作。

2、建立健全图书账册。新购进的图书都要及时分类、编号、登记、上架,并定期清点核对,做到账物相符。损坏的图书要履行注销手续。

3、图书室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避光,做好防火、防尘、防霉、防蛀工作;室内应保持肃静和环境卫生,不大声喧哗,不乱抛果皮和纸屑,不随地吐痰。

4、借阅图书要凭借书证办理手续,一次不得超过2本,按时归还。借阅者不准乱写乱画,不准剪贴或撕下。

5、做好检查和修补工作,还书时要认真检查图书是否完好,管理人员要及时修补损坏的书籍、杂志。

6、爱护图书,损坏赔偿。读者要爱护借阅的图书,如有遗失损坏应视其情节照价赔偿。乒乓球室管理制度

7、爱护活动室公物,不乱涂乱画。

8、爱护球桌、球拍、乒乓球,使用完毕放置妥当。

9、不准高声喧哗、保持良好秩序。

10、不准随地吐痰、果皮、纸屑等废物要放入垃圾袋内,保持室内清洁。

11、讲文明,讲礼貌,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

12、活动时请大家文明活动,注意安全。春泥计划辅导员职责

13、做好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本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行为习惯等问题与现状,有针对性备好课。

14、认真上课,积极参与活动,在活动中引导教育孩子。

15、加强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16、处理活动中的偶发事项,有情况及时向村领导沟通汇报。

17、做好学生学习的考核评价工作,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18、搞好阶段性的成果展示活动。

19、做好其他有关工作。“春泥计划”学员守则

20、每次按时到活动点,路上注意安全,不准带危险物品,如有发现责令退出。

21、认真上课,仔细听讲,做好笔记,完成辅导员布置的各项活动、课业任务。

22、爱护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保持公共场地的清洁卫生。

23、因事因病必须提前向辅导员请假,三次以上无故缺席者责令退出.

【第11篇】秩序维护员仪容仪表管理规范制度

秩序维护员仪容仪表管理规范

1. 目的

规范秩序维护员仪容仪表,提升物业品牌,更好为业住服务。

2. 范围

适用于秩序维护员仪容仪表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秩序维护员应遵照'仪容仪表要求'执行,并使用规范用语。

3.2 秩序维护部主管、班长、巡逻队负责督促和检查秩序维护员的仪容仪表和规范用语。

4. 工作内容

4.1着装规定

4.1.1 秩序维护员统一着装,服装整齐、干净、大方;

4.1.2 秩序维护员执勤着装统一,戴贝雷帽(冬天)、方便帽(夏天)、白手套(节日或重大接待)、腰带、穿皮鞋、配戴工作证;

4.1.3 不得佩戴饰物,口袋内不宜装过多物品;

4.1.4 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戴歪帽、穿拖鞋和赤脚。

4.2 行为举止

4.2.1 秩序维护部上岗时,举止文明、大方、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4.2.2 抬头挺胸,不得弯腰驼背,东倒西歪;

4.2.3 不得伸懒腰,不袖手、背手、插入衣袋;

4.2.4 不准在执勤时吸烟、吃零食、看书报、哼歌、吹口哨、听收录音机、接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等;

4.2.5 不得随意吐痰、乱丢杂物;

4.2.6 不挖耳、抠鼻孔、不敲桌椅、跺脚或玩弄其它物品;

4.2.7 仪容仪表整洁,不准留长发(帽檐下头发不得超过1.5厘米)蓄胡子留长指甲(指甲不超过指头1厘米)。

5.质量验收标准

5.1 秩序维护部队员在执勤中或参加集体活动时,统一着制服,整队集合,动作迅速,跑步入列,着装按规定穿戴;

5.2 按执勤着装要求,所有上岗执勤人员必须扎腰带,戴贝雷帽(冬天)、方便帽(夏天)、白手套(节日或重大接待)、腰带、穿皮鞋、配戴工作证等,凡一样不齐备不得上岗执勤;

5.3 制服必须整烫,保证裤线挺括,服装整洁,不准少钮扣,衬衣应扎进裤管,下摆不得外露;

5.4 制服口袋不得装过厚物品或穿着臃肿,外衣不得佩带与工作无关的饰物;

5.5 执勤时不得戴戒指、手镯、项链、耳环等;

5.6 手套保持洁白,制式皮鞋保持锃亮;

5.7 执勤时只充许穿黑色皮鞋,必须穿袜子;

5.8 秩序维护人员不准留长发,不准留胡须,不准留长指甲;

5.9 执勤中,不准摘帽,脱手套,不准背手,抄手或将手插入口袋;

5.10 文明执勤,保持面部表情生动,微笑服务,不得表情怪异,冷漠麻木。

【第12篇】关于规范干渣、锅底铁的管理制度

为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干渣、锅底铁等固废安全有序运输,杜绝进厂装车、运输过程中的各种漏洞和损失,特做以下规定:

一、规定:

1、高炉干渣:高炉车间指定一名炉长及当班专人回收渣铁并管理拉运,炉前班长监装签字。在处理大壕、撇渣器渣沟、铁沟过程中,必须将高炉干渣、渣铁分别存放。并有专用容器,标识清楚。高炉干渣中不准混有渣铁块,回收的渣铁中不准有干渣,符合回收要求。

2、锅底铁:铸铁车间指定当班工段长及当班专人回收锅底铁并分类存放和管理拉运,工段长负责监装签字。

3、高炉沟铁:由高炉车间回收利用。

二、具体拉运程序:

1、高炉干渣:要求干渣直径小于500mm,拉运单位进厂后必须在调度开具小票,拉运单位司机持小票到高炉车间找指定炉长,白班正副炉长在证明上签字,中班当班工长签字后交炉前班长监装签字,由当班炉前班长指挥天车工进行装车,装车后,由司机及时将证明交到调度室方可将高炉干渣拉走。

2、锅底铁:①由监装人和司机到调度开据非销售出门证(第二联入门证),并由监装人和司机签字,把入门证交到门卫,到磅房回皮过磅。②拉运单位和铸铁监装人到指定地点装车,装车全过程由监装人监督,并工段长参与管理、签字确认,方可过磅。③过磅后将磅单交到调度室,当班调度根据磅单开据非销售出门证(第三联出门证),并标明拉运吨数,然后由调度值班长签字确认,方可拉走。

3、调度主任和调度值班长随时可对拉运货物进行抽查,必要时倒下重装,发现问题根据本规定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搞好物料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奖罚办法:

1、若发现高炉干渣中混有渣铁,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按照生铁成本比例罚款,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2、各相关车间严格执行本规定,若发现不按规定执行的根据情节处以100---1000元罚款。

3、为提高高炉和铸铁车间回收渣铁的积极性,厂部对高炉车间回收渣铁每吨奖励50元,铸铁车间回收渣铁每吨奖励25元。(回收直径小于800mm)

【第13篇】装饰工人管理制度规范

装饰工人管理制度

一、进入制度

1、凡是公司的装修工人,进入前都要经过详细的考察;对于小组领工的装修工人要经过全面的考察。

2、考察的范围为:技术考察,职业道德考察;对于小组领工的工人考察还有组织能力的考察和人品以及工作态度的考察。

3、凡是有不良记录的装修工人;不论在什么地方,不论什么时候,都不得任用。

二、工地现场管理制度

1、装修工人现场施工要衣着整洁;不得坦胸露背。保持工地良好的卫生,材料摆放整齐。

2、不的私自收受业主给予的任何物品和馈赠;不得向客户索要任何和施工无关的物品;不得私自接受业主的任何宴请。

3、不得私自拿取业主的任何物品;否则,视同盗窃,一旦发现核实,即刻清退。

4、态度要谦虚谨慎,讲话要和气委婉。不得顶撞业主;不得言语粗鲁;不得发表和自身身份不符的言论;不得发表扭曲事实不合实际的言论。

5、按照公司要求施工;没有公司允许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流程。不得偷工减料,不得应付施工;对于不合乎要求的施工,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6、切实维护业主的利益;切实维护公司的形象。能为业主考虑的,就一定为业主考虑;能够为业主服务的,不论是大小,就一定为业主服务。

7保护业主的任何物品不受到任何损害;离开工地时,必须保证业主物品的完整无缺。

8、借用业主的物品一定在离开工地时退还;如有丢失,要照价赔偿。

三、工人任用制度

1、对于工人的任用;要以技术和人品作为衡量工人业绩的标准。要重用技术好,人品好的工人;不以个人好恶作为任用工人的标准。

2、要对工人的工作情况做记录;对于存在的不良记录,要作为任用时候的参考。要做到不但要用人,更要识人。

3、不得任用屡次犯同样错误的工人;不得任用办事应付不尽力的工人;不得任用贪图不义之财的工人。

4、对工人的使用,要做到“优胜劣汰”;坚决淘汰落后不图进取的工人。

5、要时刻准备吸纳优秀的工人;要善于发现人才,要重用人才。

四、工人的奖惩制度

1、要做到“优必奖”,“差必罚”。要定期给予优秀的工人以物质和荣誉上的奖励;对于办事效率低下做事不牢靠的工人,必须给以处罚。

2、对工人的收入不加杠杆;鼓励能者多劳,多劳者多得。

3、要对工人的敬业态度和高尚的人品给予奖励;推行“德化”的管理和用人制度。

4、要保证同等条件下,工人的薪酬高于或则等于市场薪酬的原则。

5、推行人性化管理;对于主观犯错的,给予处罚;对于以外犯错的,给予宽容。

6、对于业绩突出的工人,要给予突出的奖励;欲用之,必先厚之。

【第14篇】防尘防毒管理制度规范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防尘防毒工作,保证公司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搞好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应在公司领导下,由生产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管,职业健康安全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公司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应同时计、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作。

三、每年在安排生产时,应完成防尘防毒规划和采取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设备、器材等同生产计划一同安排,把防尘防毒措施计划列入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物资计划中去,切实予以保证。

四、公司应对上岗前的员工进行防尘防毒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有关防尘防毒知识,督促员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在改建、新建、扩建可能产生有毒有害作业的项目时,防尘防毒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中毒防护设施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凡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都应采取降低尘毒危害的有效措施,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设备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或采用隔离操作等措施。

七、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的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八、各单位对于散发有毒气体的工艺设备,应当密闭生产设备,改革工艺和原料路线,缩短工艺流程,减少工艺设备。

九、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应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十、 各单位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对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备设施,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应的泄险区。

十一、各单位应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物品场所应设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对有粉尘和毒物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冲洗,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有适当的坡度和地面排水口或排水沟,对有剧毒的物质及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废水,应经过水处理系统处理合格后在进行排放。

十三、各单位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容器、受限空间、密闭空间时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进行毒物浓度(强度)检测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保持通风良好,配备防护用品,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十四、各单位对具有有毒有害性物质的原料、产品、应做到严密的包装,包装的用具、容器、器材应坚固应符合运输安全的应求,防止破损外漏和扩散。公司检验部门应严格监管,不合格的包装品不准出厂。

十五、各单位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员工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员工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员工在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的区域。

十六、职业健康安全部对从事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控制效果评价。

十七、各单位对高毒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应求时,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时方可重新作业。

十八、职业健康安全部应配备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人员,定期进行岗位的监测和化验分析,每月至少一次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生产单位同时报送主管生产的厂长,如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相关单位及时报告职业健康安全部气体防护站抢救,并通知120共同抢救,共同配合消除事故隐患。

十九、各单位对应加强对剧毒物品的保管,使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应放置在专用橱柜内设双人保管。使用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负责专管的人员应登记建帐,认真做好收发手续,严禁乱发乱用或私自送人。

二十、严禁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工作,对接触毒物、粉尘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安排定期体检,对毒物严重的岗位实行6小时工作或采用定期轮换制,对患有职业中毒病者,应给予治疗和妥善安排,不使用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

二十一、各单位须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备案。

二十二、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防护设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二十三、凡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长期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严重危害员工健康、严重污染环境的应限期整改,否则停止作业。

二十四、各单位应建立防尘防毒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测尘资料档案、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十五、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二十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防尘防毒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15篇】制度管理理念规范

制度管理理念

企业的管理制度应该是提供员工操作的平台,而不是限制员工发展的园囿

通常企业一般都可以比较容易的制定出如“四不准”或“八不准”等等的一些禁令。

但是实际中很多企业的这些管理条框却得不到企业广大员工的认同,自然谈不上有效的落实。

最后沦为口号和标语,再也无人关心。

一个有效有利的管理制度必须基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提炼总结企业成长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

深入挖掘企业内在深层次的文化内涵。

将抽象的价值体系与企业文化通过边界系统得到有效的诠释。

只有符合本企业发展历程与发展目标的管理制度,才可能得到员工的认同与执行,对于企业员工行为与基本企业价值观的形成具有深远的影响。

简单些讲,就是我们小学时候常说的两样东西:三大纪律性八项注意和五讲四美三热爱。

一个是否定,不准和禁止是主题,一个是提倡,要做什么。

所以企业制度也要向五讲四美三热爱那样,为员工提供平台,而不是禁止员工。

员工迟到,两种解决方案的结果肯定不同。

处罚迟到,迟到一分钟罚款。

或者记过等,不如全勤多奖,员工为了拿全勤奖可以打车上班。

制度管理理念: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团队形象,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办公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职员工必须做到仪表整洁、大方,给客户展现公司好的形象。

第二条 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第三条 上班时间无紧急事宜不允许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第四条 上班时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禁止上网聊天、吃零食、玩游戏;只可用于收发邮件及查看相关资料。

第五条 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

第六条 职员在单位工作区域内应做好个人区内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第七条 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修。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一条 公司所有电子、纸质版资料数据(包括软件、客户信息)均属于公司核心数据不得擅自传播、拷贝、删除。

第二条 员工有义务对自己的电子文件进行整理、归类和保护,做好对重要资料的备份工作。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印章的管理,维护企业形象和合法权益, 实现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所有用印手续均按照本办法履行签字审核手续。

第二条 使用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必须按照公司制度进行申请。

第三条 用印时必须明确说明用印的理由、用途。

第四条 凡使用印章,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第五条 使用印章必须有登记,印章保管人监督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记录用印的时间、用途、办理人。

第六条 加盖印章的合同及公文份数要与原稿标明份数相同。

第七条 禁止随意加盖任何空白介绍信、便签或空白纸张。

第五章 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要求员工以提前计划形式安排工作,保证公司所有工作有序进行。

提前调配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 如没有明确说明员工工作计划以周为单位进行总结和计划。

并满足如下要求:

本周总结

周一:去**公司需求调研,和薪资专员商讨薪资项目

周二:去**公司实施薪资模块,建立薪资项目

周三:去**公司培训组织机构、员工管理模块

周四:去**公司拜访

周五:在公司给客户打电话、整理数据

周六:出差**公司

周日-----------------

下周计划:

1、去**单位拜访

2、寻找客户,打100个电话

3、商讨完**单位指标、字段;商讨审批流程

4、完成**单位人员入库

5、**单位回访、系统升级

第三条 周报将作为月底、年底工作考核和晋升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 项目实施人员如果写了项目周报,工作周报可省略。

第五条 对客户所提问题要及时响应,解决问题时需礼貌用语,如不能及时解决应做好记录,解决后立即回复;

第六条 禁止同客户产生直接冲突的一切行为。

第六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条 员工的考勤情况由潘锋负责管理,对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条 员工须按公司规定进行考勤并及时对异常考勤及休假情况进行申报。

第四条 公司有全力对无故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员工做出处罚处理。

第七章 报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费用报销标准化,员工所有费用报销必须按规范填写。

第二条 费用报销规范如下

标明费用时间与事项,例:

7月5日:公交卡 100元

7月12日:买刻录光盘 30元

7月15日:回北京开会 288元(潘锋和庞海龙车费257+去火车站打车费31元)

7月17日:北京回石家庄 45元

7月28日:石家庄去正定机场 106元(去机场6人高铁费71+打车35)

7月30日:

实报:569元

第三条 费用报销实报实销。

第四条 费用报销业务由潘锋督促审批。

第五条 费用报销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同等面额票据。

第八章 会议及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 每周一(法定节假休息日除外)上午召开例会,对上一周工作进行总结汇报,讨论在项目中遇到的问题。

做好会议记录并保存封存。

第二条 积极参加公司安排的各项培训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在周一例会结束后,进行内部培训,培训讲师全员参与。

第三条 以公司名义参加外部培训时,必须严格按照培训时间到场参加培训。

无故不到场或随意迟到按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严格处理。

第四条 员工有义务关注总部、公司的公众号,微信群,qq群,及时掌握新知识,新动态。

提高工作能力。

【第16篇】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规范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三条 自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六条 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部门和个人要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否则将予以处罚。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承办部门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开展工作,做好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 应将每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接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

制度管理规范【16篇】

管 理 制 度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市局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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